注冊資本減少
㈠ 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少注冊資金
? 懸賞分:10 - 解決時間:2009-9-4 09:05 有限責任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資?需要什麼樣的操作流程?固定資產的處置要不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 (1)減資的幾種情形: A、資本過剩,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數額的注冊資本; B、公司嚴重虧損,長期無法彌補; C、因公司派生分立; D、公司注冊資本逾期仍無法到位; E、公司虛報、虛假、抽逃注冊資本經處罰後仍無法糾正; F、公司回購公司股東股權,需同時辦理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實收資本; G、其他需要減資的情形。 (2)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的帳面或經審計後的每股凈資產高於1 元的,允許按每股1 元及以上的價格減資,若每股凈資產小於1 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按每股1 元的價格減資,減資的價格原則上不能高於每股凈資產; (5)減資的方式若為非貨幣方式(即股東因減資而收回的資產系非貨幣),應當經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評估作價。
㈡ 公司什麼情況下會減少注冊資本
1、資本過剩,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或縮小公司經營規模不需要現有數額的注冊資本;
2、公司嚴重虧損,長期無法彌補;
3、因公司派生分立;
4、公司注冊資本逾期仍無法到位;
5、公司虛報、虛假、抽逃注冊資本經處罰後仍無法糾正;
6、公司回購公司股東股權,需同時辦理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實收資本;
㈢ 怎麼降低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是指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根據經營業務的實際情況,依法減少注冊資本金的行為。為了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
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該怎麼做
流程如下:
(1)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
①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
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安排;
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公司做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 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 變更登記。
(4)注冊資本減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㈤ 公司什麼情況下會減少注冊資本
減少注冊資本分很多種情況,呵呵,至少我已經遇到不下十種了。
不知道提問者具體想咨詢什麼,可以再補充一些嗎? 那我先羅列幾個常見的情況吧: 1、被有關行政機關勒令減少注冊資本,意思就是被工商,稅務查帳後,認為嚴重虧損或者資金不實,必須減資; 2、原來注冊資本過多,發現資金閑置的太厲害,在不影響正常公司經營運作的情況下,經投資人(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決定,可減少注冊資本; 3、經營范圍的變更或納稅方式的變更,涉及到經營范圍中具體項目的或者納稅種類有注冊資本要求的,比如國際貨運代理中的海運代理,必須500萬以上,比如一般納稅人,必須50萬以上。
一旦不涉及到這些,那就不需要投入那麼多資金,自然也可以決定減少。
4、轉變公司性質的時候,股份有限公司,必須500萬以上,但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最低只要3萬,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改變為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㈥ 公司能否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減少是指公司依法對已經注冊的資本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削減的法律行為,簡稱減資。減資依公司凈資產流出與否,分為實質性減資和形式性減資。實質性減資是指減少注冊資本的同時,將一定金額返還給股東,從而也減少了凈資產的減資形式,其實際上使股東優先於債權人獲得了保護。形式性減資是指只減少注冊資本額,注銷部分股份,不將公司凈資產流出的減資形式,這種減資形式不產生資金的流動,往往是虧損企業的行為,旨在使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接近。減資雖然可能危及社會交易安全,但是卻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運營過程中可能存在預定資本過多的情況,從而造成資本過剩。閑置過多的資本顯然有悖於效率的原則,因此,如果允許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者就有機會將有限的資源轉入生產更多利潤的領域,從而能夠避免資源的浪費,這是實質性減資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營業可能出現嚴重虧損,公司資本已經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資產,公司注銷部分股份,而不返還股東,由股東承擔公司的虧損,使得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凈資產水準相符,有利於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狀況,反而有利於交易的安全,這是形式減資的合理性所在。
對於注冊資本的減少,原則上來說是不允許的,尤其是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資本維持原則一般不允許減少注冊資本,但也不是說絕對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減少注冊資本採取認可的態度,只是要求比較嚴格,限制性的規定較多。根據本條規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有以下幾個程序:
(1)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減資無論是對公司股東還是公司債權人,影響都很大,本法賦一予了股東和債權人在公司減資過程中進行自我保護的方法。但是,無論是股東進行投票,還是公司債權人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前提都是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尤其是財務狀況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決定,因此,本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股東會(股東大會)做出減資決議。公司減資,往往伴隨著股權結構的變動和股東利益的調整,在公司不依股東持股比例減資尤其是在注銷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減資直接引發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為了保證公司減資能夠體現絕大多數股東的意志,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和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講,應當由股東會做出特別決議,即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進行;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講,應當由公司的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即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就國有獨資公司來講,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向債權人通知和公告。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這一程序與公司增資的規定相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4)減資登記。公司減資以後,應當到工商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只有進行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
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根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注冊資本低於這一限額,公司就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應當變更企業形式。
公司減資對債權人的影響甚巨:公司的實質減資,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等同於股東優先於債權人回收所投入的資本;公司的形式減資,也會減少應當保留在公司的財產數額,同樣會導致公司責任財產的減少。因此,公司減資時一定要注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此期間內對公司主張權利,公司可以將其視為沒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