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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4 18:20:31

㈠ 已抵押房屋如何轉讓

轉讓抵押物應當適用於《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即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抵押權轉讓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人佔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㈡ 抵押權可以轉讓嗎

抵押權不得單獨轉讓。根據《物權法》第192條的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回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答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發布者任海全律師,1999年從事律師工作,是《律師業務工具》系列軟體開發者。現為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朝陽律協代表。 發布者任海全律師,1999年從事律師工作,是《律師業務工具》系列軟體開發者。現為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主任,朝陽律協代表。

㈢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單獨轉讓,是什麼意思

比如我把房子抵押給銀行,借款100萬
銀行有100萬債權
銀行同時有房子的抵押權
抵押權就是如果我還不了貸款,銀行可以直接拍賣我的房子
現在銀行還是保留100萬債權,同時又想把房子轉讓(抵押權轉讓)
等於銀行又能收回100萬,同時還賺了一套房子
天底下沒有這么好的事。
所以,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

㈣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詳細

關於債權轉讓抵押權是否一並移轉 說明:以下論證的前提是債權可以轉讓,即不存在債權不得轉讓的情形且該債權轉讓符合法律相關規定。

一般情形:債權轉讓抵押權一並移轉 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權利,即抵押權擔保的對象是債權而不是債權人。故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應一並移轉,具體包括如下情形:

債權全部轉讓時抵押權一並移轉 依據《合同法》第 81 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4)抵押權轉讓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以其所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投有債權,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抵押權失去了債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抵押權具有附隨性。那麼,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是否一並轉讓,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明確規定。

由於抵押權不具有獨立存在的特性,因此本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根據這一規定,抵押權的轉讓或者以抵押權為其他債權設定擔保,應當與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一同進行。

抵押權人轉讓抵押權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轉讓;抵押權人以抵押權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應當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向他人提供擔保。單獨轉讓抵押權或者單獨以抵押權作為其他債權擔保的行為無效。

㈤ 抵押權可以單獨轉讓嗎

抵押權一般不可以單獨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㈥ 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抵押權是否需要登記

一、抵押權能否單獨轉讓?
抵押權是債權的從權利,以其擔保的債權存在為前提法。沒有債權,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權,故它不能離開債權而獨立存在法。抵押權是一種預先設定的權利,在債權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它不可能實現法。也就是說,抵押權是否能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關鍵取決於其所擔保的債權是否能夠實現法。正因為抵押權的這種不確定性,《物權法》明確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法。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是指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單獨讓與他人而保留債權法。例如,甲向乙借款80萬元,以價值100萬元的房屋作為抵押擔保,乙不能僅將該房屋的抵押權轉讓給丙而不轉讓債權法。抵押權的附隨性決定了其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是沒有價值的,也就意味著丙得到的抵押權是毫無意義的法。
所謂抵押權不得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是指抵押權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權為他人的債權擔保法。如前面那個案例,乙將其對甲的抵押權用來為丁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法。由於抵押權是為特定的債權設立的,如果將其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就會使原債權失去履行保障,違背了設定抵押權的目的法。
抵押權的從屬性、附隨性,決定其在被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應隨之一並轉移於受讓人法。但也有例外,如下面兩種情況: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法。
2、當事人另有約定法。既可以是抵押權人在轉讓債權時與受讓人的約定,只轉讓債權而不轉讓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債權的部分轉讓時);也可以是第三人專為特定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該第三人與債權人的約定,被擔保債權的轉讓未經其同意的,抵押權因債權的轉讓而消滅法。
二、抵押權是否需要登記?
《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因此一般認為抵押權的轉讓(變動)也應履行抵押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抵押權的轉讓將不能對抗第三人。
變更登記手續包括主要兩項內容,第一是抵押權變更協議,如《上海市房地產抵押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可以隨主合同債權轉讓而轉讓,受讓人享有原抵押權人的相應權利,抵押權轉讓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是抵押權人變更登記,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第四十五條也規定,「本辦法第四十四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

㈦ 銀行轉讓抵押權,受轉讓人是否享受優先受償權.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是禁止抵押的,而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

㈧ 如何理解「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這句話的法律原理是抵押權屬於從物權,不能脫離主債權單獨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

主物權是獨立存在的,而從物權的命運取決於主權利,主權利消滅,從物權也消滅。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地役權等都是從物權。

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屬於從物權。

(8)抵押權轉讓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一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㈨ 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人的權利如何行使

該轉讓行為無效。第三人應該了解物權狀況,故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㈩ 抵押權可以單獨轉讓嗎

不可以, 必須與債權一起轉讓。《物權法》第192 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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