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保證書
『壹』 死刑保證書案的案件疑點
葉縣法院的庭審證據包括李懷亮的供述、證人楊建新和白海濤等的證言,以及現場勘察記錄、刑事技術鑒定結論和物證、物證照片等。但李懷亮當庭辯稱沒有殺人,他的辯護律師劉昆明認為,除李懷亮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他犯罪。
李懷亮的哥哥李懷珍,在2008年12月6日遞交的上訴狀稱,卷宗顯示現場有O型血跡,但郭曉萌是A型血,李懷亮也是A型血。而在警方的屍檢報告中,郭曉萌身上並無出血傷口,李懷亮身上也無出血傷口。但警方和法院均未查明現場血跡是誰的。
葉縣警方當初在現場測量腳印時,讓灣里村民調主任趙木申將腳印模子搬上車,趙木申在2004年2月3日葉縣法院出庭作證此事,但卷宗卻並未記載腳印之事。當時警方測量的現場腳印是38碼,而李懷亮穿的是44碼的鞋子。現場腳印顯示,是空調涼鞋,而李懷亮當晚穿的是平底拖鞋。
在後來警方的檢驗中,留在郭曉萌體內的精液,也與李懷亮的不符。李愛梅認為疑點太過明顯,沒有證據能夠證明李懷亮殺人。而法院認定,李懷亮殺人的力證是其供述,而這一供述亦與事實不符。譬如,李懷亮稱郭曉萌「下身穿的是褲子,上身穿的是短袖」,而她實際上是「穿裙子和涼鞋」。卷宗還顯示,杜玉花當晚在尋找郭曉萌時,曾看見有陌生人從案發方向經過,但並沒詢問。李懷珍認為,這不排除有第三人作案的可能。
『貳』 死刑保證書的案件起因
2001年8月,河南葉縣鄧李鄉13歲的女孩郭曉萌(化名)被害,同村的李懷亮隨後因涉嫌殺人被警方抓獲。因李懷亮涉嫌故意殺人案一直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定案,被害人的父母為了督促有關部門,曾多次上訪。
2004年5月,由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趙姓副院長主持、灣里村村幹部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被害人家屬以保證不上訪要求法院進行判決。在這份所謂的「死刑保證書」中,死者家屬保證只要判李懷亮死刑或者無期,就「不上訪」。
2004年,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懷亮死刑,但這份死刑判決因「證據不足」最終被河南省高院撤銷。
從「保證書」的內容來看,並不是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屬「保證」判處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屬「保證」在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訪」。這其實是一張「不上訪保證書」。
『叄』 死刑保證書案的案件進展
一邊是李懷亮超長羈押,另一邊郭曉萌的父母郭松章和杜玉花則強忍著不能為女兒討回公道的苦悶。郭松章在女兒被害後,曾大病一場。而杜玉花,在李釋放前的多年來一直奔波在上訪的路上。
這起命案,不僅讓郭李痛苦不堪,同樣也讓灣里村的人無法忘卻。從2003年到2007年,為查找郭曉萌系被李懷亮害死的更多證據,警方曾3次開棺驗屍。在灣里村這樣的中原農村,人過世後開棺,那意味著對死者不敬。但郭家允許3次開棺驗屍,足見杜玉花夫婦為女申冤的急切之情,他們覺得「對不起女兒」。杜玉花始終無法忘記女兒開棺驗屍的事情,「第三次開棺驗屍,我閨女的屍體都腐爛了」。 在歷經三次開棺驗屍後,整個案件仍然未有實質性進展。杜玉花夫婦不得不每天去上訪,以至於近乎傾家盪產。看到父母上訪為姐姐討公道,郭曉萌的弟弟也曾私自離開學校去上訪,最後輟學打工。
2011年5月5日,杜玉花還前往北京的國家信訪局上訪。隨後,她被葉縣公安局的警察郭海停帶隊接回葉縣。杜玉花在葉縣公安局的訓誡室里,被葉縣警方毆打,並於次日收到葉縣警方給予她行政拘留一周的處罰決定書。
這份葉縣警方下達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杜玉花在2011年5月5日到北京中南海周邊上訪時,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獲。葉縣警方認定,杜玉花的上訪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因此,杜玉花後來再次赴京上訪時,聲稱要控告葉縣公安局局長李根太。杜玉花要求李根太必須承擔恢復她的名譽、消除影響的責任,還要賠償她的全部經濟損失5萬元。為了不讓她上訪,後來,葉縣縣政府給杜玉花家一筆數目不小的錢。杜玉花拒絕透露錢的數字,她堅稱,「政府給錢跟女兒的事情沒關系」。 2003年8月,李懷亮一案在葉縣人民法院開庭,李懷亮當庭翻供,並指出辦案人員有刑訊逼供嫌疑。盡管其辯護律師也提出李懷亮故意殺人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辯護意見,葉縣人民法院仍然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李懷亮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宣判後,李懷亮和被害人家屬均對判決不服,向平頂山市中院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日,平頂山市中院經過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葉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2004年2月13日,葉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重新審理,但未作出判決。
之後,此案又被移送到平頂山市中院進行一審。2004年8月3日,平頂山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李懷亮以沒有殺人,要求宣告無罪為由,再次提出上訴。2005年1月22日,河南省高院經審理,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6年4月11日,平頂山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李懷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經過審理,仍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第二次將該案發回重審。此後,該案再無開庭消息,李懷亮也一直被羈押在看守所,至2013年已超過12年。 就李懷亮被羈押12年嚴重超期一事,葉縣公安局副政委杜干勇說,李懷亮案一日不結案,公檢法就一日解脫不了。省市縣相關領導都知道,政法委也協調了多次,卻一直沒有人敢拍板。因為被害人家屬情緒激烈,所以這個案件沒人敢說判,也沒人敢放人。杜干勇說:「對這個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窮盡了力量。」
知情人士介紹,李懷亮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這在司法機關內部早有定論。問題的關鍵和核心是在哪個環節對此案進行糾正,是法院直接宣判無罪,還是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或者是公安機關撤案,一直沒人拍板。因為這不僅關繫到責任追究和國家賠償問題,也關繫到社會穩定問題。
在一熟悉案情的葉縣官員看來,盡管證據不足,但當時警方確實只抓了李懷亮,認為他的嫌疑最大。而「葉縣為郭曉萌案花了不下兩三百萬元」,該官員表示,領導們都很頭疼。縣里的領導換了好幾任,但事情至今尚未解決。 河南「死刑保證書案」當事人獲98萬元國家賠償
2013年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對李懷亮申請國家賠償一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李懷亮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的賠償金78.08227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駁回李懷亮的其他賠償請求。 2013年,12月23日上午,李懷亮向省高院提出賠償復議申請,再次調整賠償數額,新賠償要求金額為147萬元。此次李懷亮的申訴請求有6項,新的賠償要求為147萬元,還申請平頂山中院公開為他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復議申請書中,申訴請求的6項為:羈押4282天,78萬余元;雙休日560天,10萬余元;法定假日130天,2.3萬余元,以上3項均按每天182.35元計算,共計人民幣90.6萬余元;羈押140.5個月,14萬元精神撫慰金,兩次判他死刑,精神撫慰金,40萬元,一共54萬元;釋放後身體康復及營養費,3萬元。6項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47萬余元。
復議書中,李懷亮提到,浙江的張輝、張高平服刑10年,賠償精神撫慰金45萬元,「我現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4萬元其實並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