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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份額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1-24 21:14:37

A. 您認為有限合夥人可以將份額轉給普通合夥人,是怎麼想的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2、《合夥企業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二、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規定一般禁止但也有例外

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因此,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法律另有規定,公司可以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二)《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由此可以得出,其餘的組織形式並未被禁止作為合夥企業(包括內外資有限合夥、內外資普通合夥、內外資特殊普通合夥)的普通合夥人。

《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合夥企業法》後於《公司法》頒布並實施,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一般法律適用原則,《合夥企業法》實際上是對《公司法》上述規定的補充,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法律之所以允許有限公司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是因為在有限合夥企業(特別是基金企業)中,普通合夥人通常為執行合夥人,不僅需要專業知識和經驗,還需要完善的內部治理、業

B.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份額的問題

《合夥企業法》除了極個別的強制性條款必須無條件執行外,大部分條款包括你說的對外份額轉讓的問題,都是首先承認合夥協議的效力,合夥協議有約定的要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

C. 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由轉讓份額嗎

從合夥企業法及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有限合夥人若遇特殊情況確需退夥的,其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它合夥人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若其它合夥人不願購買又不準合夥人退夥的,該有限合夥人才可自由轉讓自已的份額。

D.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夥涉及稅收業務嗎

到目前為止對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合夥人如何征稅,中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一)對合夥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合夥人轉讓投資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和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合夥人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僅適用於外地注冊企業和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按照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

(4)有限合夥份額轉讓擴展閱讀:

無償劃撥:

資產的無償劃撥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資產存量流動的一種特殊現象,一般發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國營企業之間,是行政控制下的資產有計劃轉移。根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屬於下列情況的固定資產,仍可以實行無償劃撥:

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調整,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改變隸屬關系的;

工業改組中企業合並、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系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

支援新建工業基礎,人員或建制變動,設備隨著轉移的;

經國家特殊批准無償調撥的。

E. 合夥人將份額全部轉讓另一個合夥人,是否屬於退夥呢這個協議應該怎麼寫呢 需要簽訂份額轉讓協議還是退

我個人認為轉讓合夥份額不是退夥,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退夥的方式有幾下幾種,第一種是協議退夥,第二種是當然退夥,第三種是除名退夥。減資是退夥的必備後續程序,但是轉讓合夥份額不需要減資,故不屬於退夥。

F. 普通合夥人向有限合夥人轉讓持有股份

財產份額轉讓只要不是全部,其實不影響合夥人身份性質,只要做好相應的工商變更手續即可,但若該企業僅有兩個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將全部財產轉讓給有限合夥人,那麼該合夥企業只能解散。

G.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夥涉及稅收業務嗎

到目前為止對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合夥人如何征稅,中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一)對合夥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合夥人轉讓投資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和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合夥人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僅適用於外地注冊企業和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按照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
(三)借鑒美國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征稅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借鑒美國稅法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產生的所得或者損失的征稅方法,將其視為轉讓資產的所得或損失,並對合夥人轉讓份額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與第一種方法相比較,第三種方法避免了對留存收益重復征稅。

中國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等法規,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問題進行探討。
《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的計稅基礎沒有強制規定,按合夥協議的規定,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分為四種情況:第一,以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1]第二,以出資時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2]第三,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第四,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一)國內相關法規分析
1.國家頒布的法規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規定適用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的行為,但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並不是徹底終止投資,而是將其資本出售給新合夥人。因此,國稅函[2011]41號文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問題值得考慮。再則如果以轉讓收入減去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土地的原值),轉讓利得可能就隱含了合夥人留存於合夥企業的利潤,且這部分利潤已被課稅,重復征稅的情況又該如何解決?
依據國稅函[2011]41號文合夥人C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如下:
(1)以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0%=24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4000÷120000=20%
(2)以出資時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3)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0%=27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7000÷135000=20%
(4)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2.地方頒布的法規分析。
(1)鄂爾多斯市地方法規。《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企業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轉讓及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稅收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鄂府發[2012]47號)規定:「凡在本地區注冊登記且賬務健全的企業,對其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查賬據實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一地方性法規引發的疑問在於:第一,規定中的「查賬據實徵收企業所得稅」是在什麼層面徵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在現行稅制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規所稱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合夥企業層面徵收?第二,如果在合夥人層面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收入該如何分類、企業又該如何扣除相關稅費?
①以合夥人C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5%=30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30000÷120000=25%
②以出資時合夥人C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5%=18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750÷75000=25%
③以合夥人C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5%=33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33750÷135000=25%
④以合夥人C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5%=18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750÷75000=25%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土地作為非貨幣性資產在合夥企業成立之時已經繳納了部分稅款,在本規定下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其次,根據鄂府發[2012]47號文規定:「對外地注冊企業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按轉讓價款總額的1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法規除了上一條規定中的所得稅徵收層面和入賬扣除問題外,還可能出現合夥企業虧損但合夥人卻要納稅的情況。再者按轉讓價款納稅沒有扣除財產計稅基礎,合夥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了5%的營業稅,也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
①以135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35000×5%+25500)÷255000=12.65%
②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20000×5%+25500)÷255000=12.35%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再次,根據鄂府發[2012]47號文規定:「其他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或個人)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價款的5%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①以135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35000×5%+12750)÷255000=7.65%
②以180 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12750)÷255000=8.53%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20000×5%+12750)÷255000=7.35%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8.53%
(2)廣州市地方法規。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稅函[2010]14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轉讓其在企業財產份額,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合夥人C而言,按照本法規規定,以轉讓收入減去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土地的原值),轉讓利得中可能隱含了合夥人留存於合夥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且這部分利潤已被課稅,本法規也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
①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0%=24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4000÷120000=20%
②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0%=27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7000÷135000=20%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 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H. 你好!請問:現有一上海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把自己的全部份額轉讓給2個合夥人和1個第三人(新入伙

1,先簽訂協議。
2,去工商局申請。
3,全體合夥人,包括新人都去。
4,也可委託律師辦理,但申請變更仍然要到場。

I. 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夥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這個說法不對,
相同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
另可參照合夥協議執行。

J. 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可以向普通合夥人轉讓其合夥份額嗎

當然可以,沒有限制,但是達到一份份額就有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如全部轉給普通合夥人的相當於退夥,退夥後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沒有兩個以上合夥人的,要轉為其他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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