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墊資注冊公司

發布時間: 2020-11-24 22:27:46

① 請人墊資代理注冊公司是否屬於違法

當然是違法的,,這叫抽逃資金。.屬於犯罪。
但基本上百分之九十八的企業都是請人墊付注冊資本的。...如果你是要做個小公司,大可不必考慮這個問題了。
這種行為涉嫌違反《公司法》和《刑法》。根據《公司法》第201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刑法
》第159條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
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驗資後抽走相關的資金,一般在2年內補齊所注冊的資金,否則會工商局減少注冊資金。根據新的公司法解釋,如果債權人就注冊資金起訴該墊資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二者需承擔連帶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建議慎重考慮。你好,觸犯公司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建議不要如此操作,現在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僅為3萬元,你可以待公司運營一段時間後再增資。

② 墊資注冊公司 違反了什麼法規

新公司法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二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三條 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五條 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條 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八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條 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 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五條 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注冊公司墊資怎麼辦理

注冊公司墊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是違法行為,對於收費,根據地方不同,墊資人不同,收費也不同,這沒有統一的規定,違法的事情是沒有價格保護的。而且,墊資的注冊資金,是需要歸還的,這就涉及到「抽逃注冊資金」問題。 成立公司後撤掉注冊資金,是很容易被視為「抽逃出資」的。 對於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法條沒有給出確切的解釋。一般認為是指公司股東或發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資義務即向公司交付了貨幣、實物或轉移了財產權,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但是,這個理解並沒有解釋什麼是「抽逃」。對此,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股東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已交納的出資又通過某種形式轉歸其個人所有的行為,其具體表現為:在公司財務賬冊上,關於實收資本的記載是真實的,並且在公司成立當日足額存於公司,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沖抵等違反公司章程或財務會計准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為股東個人所有的行為。 表現形式如下: 第一、在公司的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其它應收款」記錄,而貸方以「銀行存款」記載出資的「移轉」。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在《資產負債表》上記載的表現形式就是公司在 「資產」項下始終以 「其它應收款」方式長期掛賬,以達到資產賬面上的平衡,而事實上股東並未與公司發生實際的、正常的業務往來。因此對於這種財務掛賬方式實質上是否屬於抽逃對公司出資的行為,關鍵是與財務憑證記載的 「其它應收款」相對應的,是否有符合市場規則的合理、公平、公正的交易,從而來反映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否是正常的業務往來。若股東並沒有公正、合理地向公司支付所轉移資金公平的對價,則可認定為股東抽逃了對公司的出資。 第二、在公司財務記賬憑證上,借方以「長期投資」記載,貸方則以「銀行存款」反映股東出資的「移轉」。這種財務記賬形式就是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以公司對外「長期投資」的形式將其出資轉到股東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從而實現出資的抽逃。這種「長期投資」是否真實的核定,首先在於被公司 「長期投資」的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對公司的這筆 「長期投資」開具出資證明或股權證明,其次在實質上公司作為被 「長期投資」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是否因這筆「長期投資」真正、公平地享有了投資權益。 第三、在公司財務上不記賬,即公司「銀行存款」項下賬面上的公司注冊資金並未減少,而實際資金已被劃轉給股東,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項下「流動資產」科目中「銀行存款」只是一個虛假的誇大數字。這種情況,只有核對銀行對賬單才能發現公司資金的實際減少。這種行為在實質上是股東對公司資產的「偷竊」。因為股東出資後,按公司法有關程序注冊成立公司,股東出資已不再是股東的財產,而是公司的獨立財產,因此股東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權而享有股東利益,資本由公司享有所有權。 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關鍵是對股東出資資金(或相應的資產)的所有權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移轉」時,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即股東是否向公司支付了等值的資產或權益。而判斷是否支付了公正合理的對價,其主要依據是公司的相關財務資料,比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利潤分配表、記賬憑證、長期投資賬冊及銀行對賬單等。

④ 注冊公司的資金可以撤回嗎 墊資是怎麼回事

可以。

一、《公司法》第179條規定:

當公司需要解散時,要依法辦理公司的注銷登記

二、《公司法》第180條規定: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法》第188條規定:

公司公告終止的,清算組要製作各項報告,比如清算報告,股東大會等向人民法院確認,然後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

申請公司變更登記的,公司經營范圍以法律、行政法規批準的,要在批準的文件中屆滿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

所以,依據《公司法》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公司注銷與公司的注冊資本有沒有繳完,都不影響公司公司依法申請注銷登記。

墊資,是指按照工程項目的資金情況,工程項目對外付款大於項目已收款或者應收款合計所形成的代墊支出的資金。或者是生產經營當中所需的款項。

(4)墊資注冊公司擴展閱讀

(一)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⑤ 墊資注冊公司

虛報主要是指虛開驗資證明,通過行賄等手段,不是墊資。
(墊資畢竟是你的確拿出來過這點錢進行驗資了) 墊資是很正常的。
畢竟你100萬注冊資金是用來生產的,又不是一直放在那裡備查的。
帳做做好(比如可用虧損化掉墊資的影響),不要做別的違法亂紀的事情引起執法部門注意就可以了。
還有你實際有多少資本?100萬全是墊的?100萬是個立案的起點。
還有就是說你除了墊資部分,實際資本有沒有達到你那個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如果是實際資本高於最低要求,而且你墊資部分小於100萬就沒什麼大問題。
如果100萬全是墊的,查出來就比較麻煩了。
很多富豪因為一些大問題被查(操縱股價等等),最後定罪往往會不是那些大問題,而是在虛報注冊資金這中小的地方上。

⑥ 代理注冊公司墊資是什麼意思

代理注冊公司墊資是在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前,因為注冊公司需要驗資手續,有些公司提供注冊資金的驗資手續,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違法行為。
新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改革後,不再需要提供驗資手續,無需提供注冊資金,一定程度上杜絕了此種違法行為的發展。
老的注冊政策中有驗資的要求,但是這個驗資只是驗證公司是否有相應的注冊資金,這個注冊資金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保證金,是可以用於經營活動的,並且在公司賬目中必須有準確的表示,也就是說,不可以用於其他用途,或者說不屬於公司賬目的正常來往,對於多久可以使用,實際上注冊公司完畢後就可以用了。這個驗資,就是舊的營業執照上的實收資本。
新的公司注冊管理條例已經取消了實收資本,也就是說,不需要在注冊時提交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了。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是工商登記制度的一項改革措施。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不再實行先主管部門審批、再工商登記的制度。商事主體向工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對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持營業執照和有關材料向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具體內容是: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⑦ 墊資注冊公司會被查處嗎

墊資是可以的。為了創業和發展,沒有足夠的注冊資金,只有跟朋友借錢注冊內,注冊好容了,再把錢還給朋友,這就是所謂的墊資。
一、墊資是有一定風險性,但「抽逃資金」是一種違法行為,查處到會處以抽逃注冊資本5-15%的罰款.情節嚴重負擔刑事責任。 (不過不要過分擔心,只要沒有被舉報,工商局是很少查注冊資金的。)
二、是否墊資可以從賬務中查出來,所以採用墊資成立公司,會計做帳是關鍵。
四、因此採用墊資一定要墊資機構出具以下做賬原始憑證:
1、現金交款單(回單)即為錢存入驗資帳戶證明,假如沒有這張憑證,會計無法做帳,跟本反應不出來注冊資本是否存入驗資專戶。
2、貸方特種轉帳憑證即為錢從驗資專戶轉入基本賬戶憑證
綜上所述:找墊資機構代為辦理有公司應當有:
1、營業執照正副本
2、代碼證正副本
3、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公章、合同章、財務章、法人名章
5、驗資報告
重點注意的是:
1、現金交款單(回單)或者進帳單
2、貸方特種轉帳憑證
3、支票存根或者匯款憑證

⑧ 關於代辦墊資注冊公司的他們怎麼操作的

正規的墊資是從公司的基本戶撤資金的,這樣不會給客戶的稅務上帶來麻煩,現在很多代理價格上便宜,但是直接從驗資帳戶就把錢轉走了,這叫做抽逃資金,罰款都是萬字打頭的,如果圖便宜就會吃虧。

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申請企業登記不用再為注冊資本發愁。如參照國際慣例,企業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理論上一塊錢也能辦公司,經營者風險自擔。

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具體內容是: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並不是說開辦公司就沒有條件、不用花錢,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從另一個角度講,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是需要一定的資本,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一元錢辦公司」這種說法只是一個形象的比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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