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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轉讓稅

發布時間: 2020-11-25 08:00:07

㈠ 土地轉讓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
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面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納稅人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也可用下列簡便演算法: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㈡ 新土地法建設用地轉讓稅率和稅種都是多少

一、土地轉讓出讓方涉及稅費:
1.增值稅(營業稅)
根據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二十款之規定,單位和個人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按照5%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以上述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按照5%(納稅人在縣城、鎮的)和3%的稅率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3.土地增值稅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法定的扣除額後的余額為土地增值額,按照累進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
法定的扣除額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可以有三種形式: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繳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二)與轉讓土地使用權相關的稅金
指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也可視同稅金扣除。
土地增值稅採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具體標准如下:
級數土地增值額稅率(%)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60
4.企業所得稅
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一般按照2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二、土地轉讓受讓方涉及稅費:
1.城鎮土地使用稅
凡在城市、縣城、建置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按一定的稅率按年繳納。
2.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於產權轉移書據,以合同中的金額為計稅依據,按0.5‰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3.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以3%稅率徵收契稅

㈢ 土地買賣要繳的稅金是什麼

土地買賣要繳的稅金有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印花稅、契稅。 具體分析如下:

一、土地買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二、土地賣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增值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三、買賣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3)土地轉讓稅擴展閱讀:

一、 下列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進入土地交易市場,採取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等方式進行:

1.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

2.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計劃公布後,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

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份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或公司經批准,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聯營合作開發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聯營合作開發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償債務的;

5.處置停緩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6.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變賣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的;

7.為實現抵押權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8.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它情形。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交易機構是土地使用權交易的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具體實施土地交易市場的建設計劃和管理目標;

2.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交易的事務性和技術性工作;

3.接受主管部門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委託,具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工作;

4.收集、匯總、儲存、上報、發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結果;

5.承辦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㈣ 土地轉讓需交個人所得稅嗎

除了特殊關系,正常是需要交稅的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需交哪些稅
(一)營業稅及附回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答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二)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㈤ 土地轉讓的稅費問題~

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費並不是說由出讓方或受讓方一方承擔,而是雙方分別承擔自己應付的稅費


拓展資料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予。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土地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答復意見:如不符合上述條件,我局將不予受理土地轉讓申請;如符合轉讓條件需提供以下資料並繳納有關稅費。

1、需提供的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合同原件(存檔留復印件,未發證的先補發證);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存檔留復印件,如未發證,出具未發證文字說明或房管局證明);

(3)轉讓雙方身份證復印件;

(4)轉讓方向我局提交轉讓申請原件;

(5)土地轉讓協議原件(存檔留復印件);

(6)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表原件;

(7)交納各種稅費發票原件(存檔留復印件)。

2、應繳納的稅費:

(1)土地出讓金。土地評估價格的40%-50%。

(2)土地契稅。稅率為4%,詳情請咨詢縣財政部門。

(3)土地轉讓營業稅。稅率為14-15%,詳情請咨詢縣地稅部門。

(4)土地交易服務費。收費依據標准見贛發改商價字[2005]1071號文。

(5)土地登記相關費用。約200元/宗。

㈥ 土地轉讓增值稅新政策

在農村是有許多的閑置土地的,一些有地的農民想要把自己手中的土地換成錢就會選擇土地轉讓。交稅人人有責,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時候是要交稅的,根據國家稅收規定標准來收取,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時候,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土地使用權受讓方都需要承擔一定的稅費。那麼,土地轉讓增值稅新政策是怎樣的?以下找法網小編為大家做好了相關資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法律的相關知識。為了房屋建築工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包括室內裝修嗎程監理甲級范圍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土地轉讓增值稅新政策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准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免徵

(2)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准,凡居住滿5年(含)以上,免徵;滿3年(含)未滿5年,減半徵收;未滿3年,按規定計征


(3)對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4)對個人之間互換居住住房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5)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其他優惠政策:

(6)房屋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方繳納款;

(7)按《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對於夫妻離婚,因財產分割涉及房屋所有權證變更登記,免徵契稅。

轉讓土地的增值稅

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㈦ 土地轉讓稅怎麼計算

買賣土地使用權,屬於轉入無形資產,由出讓方繳納營業稅,你說你們是購買方,那麼你們是不用繳納營業稅,你們只需要繳納購買過程中支付的印花稅和轉讓過程中的手續費。按交易金額*印花稅稅率即為需要支付的印花稅稅費,手續費一般不固定,但出入不大,以具體機構決定。不過提醒你下(營業稅是流轉稅,所以具有轉嫁性,所以稅賦承擔者是購買者,但是是出讓方支付的,這部分營業稅,在你購入土地使用權後,進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成本)這部分營業稅是:(以3000為例),成交金額:3000*2016=X
(x自己計算下),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適用稅率5%,所以這部分營業稅:x*5%
(這個只是分析給你聽的,這個並不是你支付的——只是想說明下流轉稅的性質)

㈧ 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主要繳納稅種:
營業稅及附加(出讓方):
1、按轉讓價與購置價的差價繳納5%的營業稅。
2、按繳納的營業稅繳納7%的城建稅和3%的教育費附加。
印花稅和契稅(雙方):
1、按產權轉移書據(合同)所載金額繳納0.05%的印花稅。
2、按成交價格(合同)繳納3%的契稅(有的地方是5%)。
土地增值稅(出讓方):
1、按取得收入減除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後的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
2、規定扣除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等。
3、稅率的確定四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50%至100%的,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至200%的,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稅率為60%。
為計算方便,可以通過速算公式計算: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0、5%、15%、35%分別對應30%、40%、50%、60%稅率)。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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