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書有效期
『壹』 無犯罪記錄公證書有效期有幾個月
無犯罪記錄公證只有6個月有效期,從公證書上所寫明的無犯罪截止時間開始算起。
因為無犯罪記錄證明只是用來證實本人在此之前沒有過犯罪記錄,並不能證實以後是否有犯罪記錄,所以無犯罪記錄證明沒有確切的有效期。
(1)公證書有效期擴展閱讀:
目前,公民在辦理調動、遷移或工作入職手續時,有不少人被要求提供「無犯罪證明」,筆者了解到,「無犯罪證明」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面臨以下五個問題:
第一,開具「無犯罪證明」沒有法律依據,國家沒有有關調動、遷移或工作需要開具「無犯罪證明」的法律依據,公安部亦未有相關規定,全國未有統一的開具格式與文本。
第二,開具程序復雜、難度大,不符合實際,國人遷徙頻繁,戶口遷移數量巨大,戶口遷入地只能證明遷入後的有無犯罪情況,國人戶口遷移普遍需要從出生計算至大學、工作、買房等;除開其餘需要的,僅正常戶口遷徙都需要3次,按照目前要求,需要開具4份能反映各個時期的「無犯罪證明」,不符合實際。
第三,各地「無犯罪證明」的開具收費亂象嚴重,目前,全國「無犯罪證明」的開具從0元免費到200元一份收費標准不一,部分地區甚至可以協商劃價。
第四,「無犯罪證明」被過度需要,目前,連小超市招聘理貨員、營業員都需要開具「無犯罪證明」,明顯被過度需要。
第五,公民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是否有罪,不管是在正常的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刑事案件中,公民都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是否有罪。
因此,應當根據現代法治無罪推定原則,取消「無犯罪證明」:
一是取消「無犯罪證明」項目名稱。國家公安部應在戶籍管理辦法中出台規定,不再開具「無犯罪證明」等類似的相關證明。
二是只針對確有需要的領域開放查詢。梳理需要被證明有無犯罪的領域,如參軍入伍、公務員考錄等,針對確有需要的領域,講明情況後可在當地進行相關查詢。
三是改變被證明人自己舉證的證明模式。目前,公民信息已在全國聯網,針對有需要證明犯罪情況的,可由需要單位委託專人在當地公安戶籍部門進行全國聯網的查詢,對有犯罪記錄的,當地公安戶籍部門可開具「犯罪證明」,同時取消該類行政事業性的收費。
四是梳理規范地方性法規。部分地方性法規在對開具「無犯罪證明」上有要求的,應根據新要求及時梳理更新,避免與部委法規相沖突。
『貳』 房產買賣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公證書的有效期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
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後,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並經法定程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
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一、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
二、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
如一份《委託書》中規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三、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
(2)公證書有效期擴展閱讀:
房產買賣公證書作用:
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1、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於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
2、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3、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於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
4、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於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
5、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叄』 公證書的有效期限嗎
有。
公證的有效期是按你的公證內容而訂,出生公證,親屬關系公證都是無限期的。除非關系有變。如父子、父女、母子、母女等公證是永久的。
公證書的有用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
公證書的有用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劃定了有用期的,公證書的有用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劃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用期限也為三個月。
1、公證書中未劃定的,有用期由公證書的施用部門單方劃定,公證處一般不作劃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生人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於這一類。聲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施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用期;
2、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劃定了有用期的,公證書的有用期以及其一致。如一份《委託書》中劃定的委託期限為三個月,那麼該《委託書》的公證書的有用期限也為三個月;
3、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劃定有用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況的,公證書的有用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約,合約兩邊後來協議解除了合約,那麼該合約的公證書就歸於失效了;
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約,因為贈與兩邊沒有及時管理過戶掛號手續,後來贈與人滅亡,無法過戶,贈與合約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施用。
(3)公證書有效期擴展閱讀:
公證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證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對公證的法律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暫行條例》均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法定證據效力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強制執行效力
是指對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債務人不履行,債權人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不再經過訴訟程序。對公證的這一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3、法律行為成立要件
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採用公證形式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公證即成為相應的法律行為設立、變更、終止的必備要件。另外,如果按照國際慣例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某些法律行為設立、變更或終止必須辦理公證,則公證也成為其成立的要件。
參考資料:網路-公證書
『肆』 公證書有效期限
『伍』 親屬關系公證書有效期為多久
日本駐華使領館要求,所有文件必須在三個月內的,也就是你們的親屬關系公證,需要再次辦理公證。
『陸』 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那要看什麼公證了,如果是繼承權公證書,那就是一直有效的。如果是涉及到房產的買賣合同之類的,那樣的話,從某種程度上講不一定一直有效,最好是能及早過戶,因為誰知道幾年或者幾十年之後房產買賣政策不會改變呢?如果賣方簽完合同走了,去國外了,以後過幾年,房產政策說必須之前的買賣雙方都要到齊。那樣就麻煩了。所以,還是有一定受到政策的影響的。本身一直有效但是效力因為政策影響而改變也是可能的。我們這邊公證處就碰到過類似的,後來還打起官司。你委託書公證的有效期,一般都是寫所有委託事項辦理完畢止,沒有委託事項了,委託書也沒存在的意義。
希望回答能讓你滿意。
『柒』 公證書有效期限過二十年
那要看什麼公證了,如果是繼承權公證書,那就是一直有效的。如果是涉及到房產的買專賣合同之類的,屬那樣的話,從某種程度上講不一定一直有效,最好是能及早過戶,因為誰知道幾年或者幾十年之後房產買賣政策不會改變呢?如果賣方簽完合同走了,去國外了,以後過幾年,房產政策說必須之前的買賣雙方都要到齊。那樣就麻煩了。所以,還是有一定受到政策的影響的。本身一直有效但是效力因為政策影響而改變也是可能的。我們這邊公證處就碰到過類似的,後來還打起官司。你委託書公證的有效期,一般都是寫所有委託事項辦理完畢止,沒有委託事項了,委託書也沒存在的意義。希望回答能讓你滿意。
『捌』 公證書有效期是多久
原則上公證文書沒有時效問題。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公證的對象的存在而存在的。
部分種類的涉外公證書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託等,因此,在申辦國內領事認證前,請您先核對涉外公證書所涉及的內容是否屬實有效。
如公證書已失效,需重新辦理公證後再申辦領事認證。 公證書的有效期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是指公證書能夠被實際使用的時間期限。因為公證書被出具後,即具備了法律規定的證據效力,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並經法定程序,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
注意:
(1)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文件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8)公證書有效期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