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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財產收入

發布時間: 2020-11-25 13:08:12

1. 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應如何確認收入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2.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屬於什麼

個人轉讓有價證券取得的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收入是指回納稅人答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財產轉讓收入是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財產的所有權一次轉讓取得的收入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中允許扣除的財產原值是指:有價證券:其原值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3. 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應如何確認收入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發布後,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4. 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應當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轉讓財產收入額(不管分多少次支
付,均應合並為一次轉讓財產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財產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確定財產原值,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二是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三是土
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四是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五是其他
財產原值,參照以上四種辦法確定。上述財產原值的確定,個人必須提供有關的合法憑證;對未能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合法憑證而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
稅務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核定其財產原值。
合理費用是指個人在賣出財產時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如營業稅及其附加、中介服務費、資產評估費等等。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5. 資產轉讓如何計算收入

財產轉讓收入是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那麼,企業中的這部分所得額是如何進行計算的呢?
企業中的財產轉讓收入的會計處理: 於企業來說,財產轉讓收入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是轉讓固定資產應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所取得的收入。因此,關於財產轉讓收入稽查的問題分兩部分進行論述。 1.轉讓固定資產的稽查 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的行為,主要通過「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營業外收入」以及「營業外支出」等科目進行會計處理。 在轉讓固定資產時,首先應當結轉設備凈值: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其次,支付在轉讓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第三,當收到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最後,結轉轉讓收益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從上面的四組會計分錄中,我們應當看出在固定資產轉讓過程中,固定資產凈值、清理費用應在「固定資產清理」的借方歸集,轉讓後收回的價款、或者殘值收入等應在貸方歸集,當貸方余額大於借方余額時,說明固定資產的轉讓有凈收益,作為應稅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反之計入「營業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轉讓的固定資產,為了在實務上全面反映固定資產整體減少狀況,准確體現計稅收入,也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 在稽查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收入的過程中,我們應注意固定資產明細賬的貸方發生額,累計折舊表中所列內容,以及和營業外收入明細賬貸方發生額之間的邏輯關系。同時通過審查企業報送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表,發現問題。 會計報表的分析主要通過固定資產凈值期末數與期初數有無較大變化來進行。如果企業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資產,而固定資產凈值的減少額大於累計折舊的增加額,則說明企業的固定資產有所減少,應進一步查實減少固定資產是否在「營業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過對賬簿的審查以外,還應該進行實地盤點,隨機抽查部分固定資產,確定賬實是否相符,從而發現轉讓固定資產的行為。 上面的文字就一部分內容對進行了解析,涉及到的內容比較多,也比較復雜,但是都是注冊會計師中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閱讀,慢慢的進行理解,懂得在考試中怎麼應用。

6. 如何繳納個人財產轉讓取得的收入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6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財產原值是指:

有價證券,為買人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者購進價格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納稅人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稅款,按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20%稅率計算。

7. 什麼是納稅人收入總額中的財產轉讓收入

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8. 以下不屬於轉讓財產收入的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回院令第512號
第十六條企業答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轉讓固定資產的使用權收入不屬於轉讓固定資產,是財產租賃。

9. 財產轉讓收入的企業所得稅納稅填報

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一共九項(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財產轉讓收入是其中之一,這九項收入要共同申報的,不單獨針對這一個經濟業務徵收企業所得稅。

10. 個人所得稅中財產轉讓所得的幾個稅務問題

1、個人轉讓股權時,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2、個人取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住房時,當初購房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工本費是否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二條的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一)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


(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綜上,個人轉讓住房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實際繳納的維修基金可計入房屋原值,工本費作為手續費可以扣除。


4.個人轉讓股權時,股權原值應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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