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廠轉讓
① 濟南六維化工廠賈福剛騙我4000元錢,能要回來嗎2017年2月14日他轉讓給我一個水性糊盒膠配方
他下面三個產品只能在他那裡買的到吧,騙子常用手段
② 因業務關系,某工貿公司交付某化工廠一張中國農業銀行承兌的匯票,該匯票正面有出票人寫明的「不得轉讓」字
這是法律題?
站在銀行人角度實際分析的話
既然蓋了不得轉讓的話,銀行規定只能讓票面上表明的收款方支取,包括支票也是一樣。法律效力怎樣不知道,但銀行系統一定是按這個規定執行。
工行沒有取得票據兌取權利。工行在知道票據蓋了不得轉讓章的前提下辦理貼現,為該單位貼現放款的同時已取得票據的所有權(不再屬於該單位),這個行為應該無效。所以無權要求農行付款。
工行應但向申請貼現單位主張權利。工農廠3者共同協商,廠向農申請付款,廠還工行
③ 濟南有轉讓化工有限公司危險品證轉讓的嗎
危化品位經營許可證,可以在全國經營。你要什麼證?
④ 上海周邊有沒有小型化工廠出租或轉讓
儀征新集鎮小型化工廠政府相關手續轉讓
⑤ 什麼情況下需要開具動火許可證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個級別。 動火作業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電焊、氣焊(割)、噴燈、砂輪、電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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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證的辦理
動火證由動火所在單位項目負責人辦理。其安全措施由動火所在單位提出,屬施工方面的由施工單位負責落實,屬生產方面的由生產單位給予安排。
在公共場所、易燃易爆管架上動火,由施工單位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經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審查安全措施,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安全或消部門批准,動火分析由所在區域生產單位負責。
審批人要加強調查研究,切實了解動火場所的周圍環境並落實安全措施,嚴肅認真審批動火證,並視具體情況,確定動火有效時間。當動火情況變化時應停止動火,重新取樣分析。
動火證的使用
焊割人員要隨身攜帶動火證,一證不準多用和重復使用。動火人對安全措施不落實的項目應拒絕動火。如果作業中發現意外情況,應立即停止焊割動火。並重新落實安全措施。
⑥ 化工廠手續值錢嗎親戚的化工廠因為其身體的原因有轉讓的意思,相關的生產手續齊全,手續辦理即可投入生
正規的資質《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有這兩個證就值錢,但也要看所在的地理位置、從事的化工產品
⑦ 化工廠缺少資質股權轉讓合法嗎
如果在工商局有登記的股權就是可以轉讓的。
⑧ 做生意真的比上班打工強嗎
很多人覺得做生意當老闆比較有面子,比給人家打工強,事實真的是如此嗎?我家的一個表弟開早餐店,在縣城門店租金每年十多萬,是那種上下兩層的門面,總共加起來也就百十平方,他每天早上4點多就要起來開始忙碌,基本上五點半店吃早餐的人開始陸續增加,一直要持續到中午經近十一點,收檔以後還不捨得休息,因為還要准備第二天的食材,就這樣折騰一天下來,最多也就是睡上六個小時,表弟說自己算了一筆賬,每個月減去各種開支以及成本,也就是落到自己手裡六七千塊錢,這樣辛苦一年也就是有最多十萬元的利潤。
應該來說,早餐這種生意賺的就是辛苦錢,像我表弟這樣的生意應該還算可以了,畢竟近幾年生意難做,競爭也是特別的激烈,除此以外還要承擔很多的風險,所以說,要想做生意,下面兩點因素自己要有準備:
第一,風險。
和打工相比,選擇做生意的人所要承擔的風險要大很多,作為一個打工者的話嗎,一般做事都不需要自己去做決策或者是過多的考慮,按照上級的要求把手頭要完成的工作認真的完成就好,但是做生意就不一樣,他需要自己決策,投資,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導致生意不成功,一旦是生意上出現任何問題,責任,風險,只能是自己來承擔。
可以說,任何成功的生意人都是在巨大的風險面前摸爬滾打過,當一個人能自己強大到可以承擔很多風險時,包括經濟風險和心理風險,這樣才可以去嘗試做生意。
第二,壓力。
對於生意人來說壓力是巨大的,成了看的見得經濟壓力之外,看不見的精神壓力會更煎熬一個人,身為一個生意人,要無時無刻不再想著自己的生意該怎麼做才合理,所以說做生意的人最勞心。
所以說,做生意之前一定要好好的審視自己,是不是做好了做生意的准備,有沒有做生意的思維以及自身是不是可以承受一定的壓力,做生意不是盲目的投資,運籌帷幄才能決勝千里之外,所以說,生意也是一門學問,不知道你願意做生意還是打工呢?
⑨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