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額轉讓
① 什麼是普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是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向他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行為,由於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將會影響到合夥企業以及各合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做出了一下限制性規定,一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其他合夥人一經同意,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②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份額時,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嗎
現實問題
郝某與常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兩人共同購買了一套兩室一廳的房屋打算用來結婚,其中郝某出資30萬元,常某出資50萬元,房產證上寫明雙方享有的份額同出資比例。後因郝某與常某分手,郝某欲將房屋出售,常某願意購買郝某享有的份額,但是遭到了郝某的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爭執。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所以,常某作為按份共有人擁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郝某不得拒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③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夥涉及稅收業務嗎
到目前為止對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合夥人如何征稅,中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一)對合夥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合夥人轉讓投資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和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合夥人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僅適用於外地注冊企業和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按照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
(三)借鑒美國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征稅方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借鑒美國稅法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時產生的所得或者損失的征稅方法,將其視為轉讓資產的所得或損失,並對合夥人轉讓份額的計稅基礎進行調整。與第一種方法相比較,第三種方法避免了對留存收益重復征稅。
中國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等法規,對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問題進行探討。
《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的計稅基礎沒有強制規定,按合夥協議的規定,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分為四種情況:第一,以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1]第二,以出資時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2]第三,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第四,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一)國內相關法規分析
1.國家頒布的法規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規定適用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的行為,但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並不是徹底終止投資,而是將其資本出售給新合夥人。因此,國稅函[2011]41號文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合夥人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所得稅征管問題值得考慮。再則如果以轉讓收入減去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土地的原值),轉讓利得可能就隱含了合夥人留存於合夥企業的利潤,且這部分利潤已被課稅,重復征稅的情況又該如何解決?
依據國稅函[2011]41號文合夥人C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如下:
(1)以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0%=24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4000÷120000=20%
(2)以出資時合夥人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3)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0%=27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7000÷135000=20%
(4)以合夥人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2.地方頒布的法規分析。
(1)鄂爾多斯市地方法規。《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炭企業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轉讓及自然資源使用權轉讓稅收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鄂府發[2012]47號)規定:「凡在本地區注冊登記且賬務健全的企業,對其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查賬據實徵收企業所得稅。」
這一地方性法規引發的疑問在於:第一,規定中的「查賬據實徵收企業所得稅」是在什麼層面徵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在現行稅制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法規所稱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在合夥企業層面徵收?第二,如果在合夥人層面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收入該如何分類、企業又該如何扣除相關稅費?
①以合夥人C占合夥企業份額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35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5%=30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30000÷120000=25%
②以出資時合夥人C占合夥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5%=18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750÷75000=25%
③以合夥人C出資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5%=33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33750÷135000=25%
④以合夥人C出資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合夥人的計稅基礎,即18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5%=18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750÷75000=25%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土地作為非貨幣性資產在合夥企業成立之時已經繳納了部分稅款,在本規定下存在重復征稅問題。
其次,根據鄂府發[2012]47號文規定:「對外地注冊企業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按轉讓價款總額的10%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法規除了上一條規定中的所得稅徵收層面和入賬扣除問題外,還可能出現合夥企業虧損但合夥人卻要納稅的情況。再者按轉讓價款納稅沒有扣除財產計稅基礎,合夥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時繳納了5%的營業稅,也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
①以135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35000×5%+25500)÷255000=12.65%
②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20000×5%+25500)÷255000=12.35%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應納稅額=255000×10%=25500(元)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再次,根據鄂府發[2012]47號文規定:「其他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或個人)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和以股權或合夥份額等財產權方式轉讓煤礦探礦權、采礦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按照轉讓價款的5%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①以135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35000×5%+12750)÷255000=7.65%
②以180 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12750)÷255000=8.53%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
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20000×5%+12750)÷255000=7.35%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應納稅所得額=255000元應納稅額=255000×5%=12750(元)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80000×5%+25500)÷255000=8.53%
(2)廣州市地方法規。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稅函[2010]14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轉讓其在企業財產份額,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合夥人C而言,按照本法規規定,以轉讓收入減去合夥人的初始投資(土地的原值),轉讓利得中可能隱含了合夥人留存於合夥企業的未分配利潤,且這部分利潤已被課稅,本法規也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
①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35000=12000(0元)
應納稅額=120000×20%=24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4000÷120000=20%
②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③以12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000-120000=13500(0元)
應納稅額=135000×20%=27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27000÷135000=20%
④以180000元作為合夥人C的計稅基礎。
應納稅所得額=255 000-180000=7500(0元)
應納稅額=75000×20%=15000(元)
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負率=15000÷75000=20%
④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和退夥涉及稅收業務嗎
到目前為止對轉讓合夥企業份額的合夥人如何征稅,中國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有三種做法。
(一)對合夥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所得稅,允許稅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自然人合夥人轉讓投資資產按「財產轉讓所得」和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對合夥人按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僅適用於外地注冊企業和賬務不健全、無法查賬徵收的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按照比例核定徵收所得稅。
(4)份額轉讓擴展閱讀:
無償劃撥:
資產的無償劃撥是計劃經濟體制下資產存量流動的一種特殊現象,一般發生在同一所有制的國營企業之間,是行政控制下的資產有計劃轉移。根據《國營企業固定資產實行有償調撥的試行辦法》,屬於下列情況的固定資產,仍可以實行無償劃撥:
因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調整,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改變隸屬關系的;
工業改組中企業合並、分設,或生產車間隸屬關系改變,部分設備在企業之間進行調整的;
支援新建工業基礎,人員或建制變動,設備隨著轉移的;
經國家特殊批准無償調撥的。
⑤ 繼承份額在繼承人之間轉讓可以嗎
首先,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繼承份額,雖然沒有關於繼承份額轉讓的內直接表述,但容對於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繼承人之間將自己應繼承份額讓與其他繼承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次,繼承人之間通過協議的方式對繼承份額進行劃分並轉讓,應屬於對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而不是對繼承份額本身的轉讓,因為繼承份額具有人身屬性,其最終是以財產的形式來確定,而作為財產繼承人當然享有處分權。再次,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運用契約精神(即合同或協議)化解此類農村繼承糾紛必為大勢所趨,這不僅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降低訴訟成本,也能為當事人提供極大的便利,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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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份額在繼承人之間轉讓可以嗎?從本文的真實案例中可以看出,繼承法上沒有明確規定合法繼承人之間不能轉讓繼承份額,因此,在不影響其他人的合法繼承下是可以進行繼承份額的轉讓。
⑥ 普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
4、普通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向他人轉讓其在合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權分財產份額的行為。P34
《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做出了以下限制性規定:(1)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外部轉讓)(2)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財產份額的內部轉讓)
(3)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⑦ 房屋產權份額轉讓
一家人自已的事,
協商好寫個東西就行。
也可寫個東西,然後去公正!
⑧ 合夥人將份額全部轉讓另一個合夥人,是否屬於退夥呢這個協議應該怎麼寫呢 需要簽訂份額轉讓協議還是退
我個人認為轉讓合夥份額不是退夥,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退夥的方式有幾下幾種,第一種是協議退夥,第二種是當然退夥,第三種是除名退夥。減資是退夥的必備後續程序,但是轉讓合夥份額不需要減資,故不屬於退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