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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信用證

發布時間: 2020-11-26 19:44:44

⑴ 開具可轉讓信用證需要什麼條件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范疇。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 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准化,檢驗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一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為了使合同貨物(Contractpro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匯,可採用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為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匯。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采購所需商品,或委託國外代理商采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可轉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3.從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運輸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去銷售,經過國際間的多層次的交換,其特點是商品的生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地理位置遙遠,交易批量大,簽約復雜,故須中間人介入,或請經紀人介入,他們以賺取中間費用即傭金為目的。
中間商從國外接到訂單並收到由國外進口商開具的可轉讓信用證,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將訂單交給生產廠,並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願將提供貨源的生產廠的地址及交易條件告知 給進口商,為保住商業秘密和商業競爭的機會。
這種作法對中間商有兩點好處,一是可保商業秘密,二是可賺取中間利潤(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簽發的商業發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發票金額要大,兩者的差額即為中間人所得的利潤。
可轉讓信用證的功能與轉讓方式
1. 依信用證金額可分為全金額與部分金額轉讓
①全金額轉讓(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據貨源的分布情況,若貨源來自一家廠商, 而且裝運貨物不準分批裝運,只能一次裝運時,必然將開具信用證的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將可轉讓信用證所列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稱部分金額轉讓。UCP 第44條規定,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則第一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並由受讓人分別裝運,分別依信用證規定辦理議付、承兌或付款。
2.依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可分為不替換發票與替換發票轉讓
①不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種轉讓方式系信用證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備妥所須單據,通過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此種方式較為簡便,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通常予以採用。
②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為中間人的第一受益人,不願讓第二受益人知悉買主的商號名稱,第一受益人就可採用替換發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體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後,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銀行將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示的發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金額要大,兩張發票的差額為中間人賺取的利潤。議付銀行議付後,將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及其他單據一並寄往開證銀行索償。
3.依是否變更轉讓信用證所列條件,可分為原條件轉讓或變更條件轉讓。
①原條件轉讓使用信用證權力的轉讓,一般來講,應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稱原條件轉讓,這種作法簡便易辦,風險較小。凡原條件轉讓應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轉讓功能。
----本信用證系依原信用證所列的條件轉讓。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變更條件轉讓是指信用證權力轉讓後,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已作變更,例如:
----金額和單價比原金額和單價降低;
----信用證期限,提示單證日期及裝運期限,比原信用證條件提前;
----投保金額比原信用證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變更上述條件外,若有需要變更其他條件就視情況而定。
4.轉讓地點,可分為國內轉讓和國外轉讓
①國內轉讓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使用權力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其地點系同一國境,稱國內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僅限同一國境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國外轉讓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使用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國境的第二受益人,稱國外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於××××國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由誰來轉讓,可分為銀行轉讓與私人轉讓
①銀行轉讓凡依照信用證所列條款,明文規定由銀行轉讓或通過銀行辦理轉讓手續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則銀行應給予第二受益人轉讓通知書(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轉讓經協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轉讓,第一受益人必須給第二受益人書面的私人轉讓通知書(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採用私人轉讓方式, 必須是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有長期合作的基礎,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須作兩件事,一是將收到信用證的原本復製件提供給生產廠,以資證明可轉讓信用證已收到,使生產廠放心。二是於生產廠交貨裝船後,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簽署轉讓申請書,請銀行將款項轉給生產廠

⑵ 可轉讓信用證是什麼意思

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簡介: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范疇。

⑶ 可轉讓信用證

的定義包含了如下幾層意思: 一、適用於中間貿易。適用於以賣方作為中間商人,向買方成交的交易,賣方再去尋找供貨人將已成交的貨物發給買方,這里,賣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貨人是第二受益人。 二、只有被明確註明「可轉讓」(Transferable)字樣的信用證才可以被轉讓。 三、只能轉讓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將信用證轉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四、信用證的受益人有權要求轉讓。 五、辦理轉讓的銀行是信用證指定的轉讓行。第一受益人必須通過轉讓行辦理信用證轉讓業務,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轉讓信用證給第二受益人。 六、轉讓的金額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七、轉讓的對象可以是一個或幾個。能否分割轉讓給幾個第二受益人,應視信用證是否允許分批裝運。若允許分批裝運,便可以分割轉讓給數個第二受益人,且每個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辦理分批裝運。 八、除少數條款,信用證只能按照原證規定的條款轉讓。 九、根據UCP500規定,即使信用證未表明可轉讓,並不影響受益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將信用證項下應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但僅是款項的讓渡,而不是信用證項下執行權力的讓渡。 從受益人對信用證權利可否轉讓來劃分與不可能轉讓信用證 (1)(Transferable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權將議付來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另一個或兩個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00號出版物)第54條的解釋,「只有開證行明確指出『可轉讓』的信用證才能轉讓」(b款);還規定,「除非另有規定,有關轉讓的銀行費用應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款);還指出,只能轉讓一次,如信用證不禁止分批裝運,得分別數部分辦理轉讓(總和不得超過信用證金額),該轉讓的總和將被認為只構成信用證的一次轉讓(e款)。 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間商,分將信用證轉讓給實際出口人辦理裝運交貨,以便從中賺取差價和利潤。我國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貿總公司統一對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貨,即可在合同中規定國外進口人給我總公司開來,再由總公司轉讓給有關分公司就地裝運交貨,就地議付結匯。

⑷ 信用證能否轉讓,如何轉讓,次數..謝謝~!~

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夠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一個或若干第二受益人,而第二受益人不能夠再向其他人轉讓,但是,第二受益人可以轉回給第一受益人。

⑸ 收到可轉讓信用證怎麼處理

收到可轉讓信用證的處理:第二受益人為最終受益人,正常做單證交單回,給銀行就可答以。中間商也就是第一受益人會最終把單據換掉用他們的客戶給最終的買方。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⑹ 可轉讓信用證與可轉開信用證及背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在信用證業務中,沒有「可轉開信用證」。當然也沒有什麼英文了。 可轉讓的回信用證,如果發生答轉讓了(當然也可以不轉讓),那麼原來的受益人,變成了「第一受益人」,新的收益人是「第二受益人」。原來的開證人(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法律地位沒有改變。 而背對背信用證,是原來的收益人憑借自己收到的信用證,到自己的銀行根據相關條款開一個新的信用證。自己是開證人,對方是收益人。這個新信用證獨立與原來的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和原來的信用證沒有任何法律關系。

⑺ 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在貿易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用戶和實際供應商簽訂有供應和采購合同,實際用戶向中間商開出一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綜上,如果信用證是可轉讓的,代表一種可以轉讓的權利,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但是如果信用證是不可轉讓的,但是實際中又需要轉給第三方時,就需要背對背信用證,所謂背對背,就是一個擔保,以第一個信用證為擔保開出第二個信用證。

⑻ 可轉讓信用證的轉讓方式

1. 依信用證金額可分為全金額與部分金額轉讓
①全金額轉讓(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據貨源的分布情況,若貨源來自一家廠商, 而且貨物不準分批裝運,只能一次裝運時,必然將開具信用證的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將可轉讓信用證所列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稱部分金額轉讓。UCP 第44條規定,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則第一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並由受讓人分別裝運,分別依信用證規定辦理議付、承兌或付款。
2.依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可分為不替換發票與替換發票轉讓
①不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種轉讓方式系信用證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備妥所須單據,通過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此種方式較為簡便,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通常予以採用。
②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為中間人的第一受益人,不願讓第二受益人知悉買主的商號名稱,第一受益人就可採用替換發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體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後,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銀行將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示的發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金額要大,兩張發票的差額為中間人賺取的利潤。議付銀行議付後,將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及其他單據一並寄往開證銀行索償。
3.依是否變更轉讓信用證所列條件,可分為原條件轉讓或變更條件轉讓。
①原條件轉讓使用信用證權力的轉讓,一般來講,應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稱原條件轉讓,這種作法簡便易辦,風險較小。凡原條件轉讓應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轉讓功能。
----本信用證系依原信用證所列的條件轉讓。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變更條件轉讓是指信用證權力轉讓後,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已作變更,例如:
----金額和單價比原金額和單價降低;
----信用證期限,提示單證日期及裝運期限,比原信用證條件提前;
----投保金額比原信用證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變更上述條件外,若有需要變更其他條件就視情況而定。
4.轉讓地點,可分為國內轉讓和國外轉讓
①國內轉讓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使用權力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其地點系同一國境,稱國內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僅限同一國境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國外轉讓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使用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國境的第二受益人,稱國外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於××××國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由誰來轉讓,可分為銀行轉讓與私人轉讓
①銀行轉讓凡依照信用證所列條款,明文規定由銀行轉讓或通過銀行辦理轉讓手續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則銀行應給予第二受益人轉讓通知書(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轉讓經協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轉讓,第一受益人必須給第二受益人書面的私人轉讓通知書(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採用私人轉讓方式, 必須是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有長期合作的基礎,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須作兩件事,一是將收到信用證的原本復製件提供給生產廠,以資證明可轉讓信用證已收到,使生產廠放心。二是於生產廠交貨裝船後,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簽署轉讓申請書,請銀行將款項轉給生產廠

⑼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由於第二受益人僅僅獲得有嚴格限制的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權利,使得信用證法律關系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出現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他作為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於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真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除此以外,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並無法律關系存在。

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之間,存在多重關系。既有辦理信用證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有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

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對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論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權利並不能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護。

⑽ 可轉讓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有風險的,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主要風險
按照UCP500第48條(i)款之規定,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生效後,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向轉讓行交單,轉讓行收到單據後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包括其他需替換的單據)。之後,轉讓行將替換後的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對轉讓行進行償付。最後轉讓行依據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在貿易實務操作中,可轉讓信用證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權利受限帶來的收匯風險。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的,其收匯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動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業務操作失誤,第二受益人(供貨商)代人受過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間商置換文件或轉讓行辦理業務中發生差錯,開證行同樣會拒付貨款,第二受益人便成為最終的損失承擔者。
3、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阻礙較大。開證行拒付後,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據與中間商的合同關系,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呢?理論上,雖然開證行以不符點拒付貨款,但基於第二受益人(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合同關系,中間商仍然應承擔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但在業務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中間商實力薄弱或信譽不佳,導致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最終陷入求助無門的境地,只能獨自承受損失。
二)慎重運用可轉讓信用證
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操作程序復雜,供貨商(第二受益人)的收匯風險較高,出口商應謹慎選擇可轉讓信用證作為合同付款條件。如果中間商資金實力較強,可選擇背對背信用證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三)高度關注中間商(第一受益人)及轉讓行風險
供貨商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時,應明確自己在信用證下的法律地位,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充分了解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的資信狀況。在信用證項下無法收匯時,供貨商要在貿易合同的基礎上積極向中間商主張權利,不要輕易放棄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的權利。同時,供貨商要通過事前的資信調查,盡可能防範中間商與轉讓行或最終買家相互勾結或破產、逃逸的風險。
(四)積極應對可能損失
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致的損失後,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對一些金融秩序較差國家的開證行,要有效控制貨權,謹防開證行擅自放單,並積極尋求轉賣貨物的途徑;同時,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要盡早向貿易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主張債權,從多方面、多渠道爭取收回貨款的機會。
我的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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