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讓信用證
① 可轉讓信用證是什麼意思
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簡介: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范疇。
② 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所謂背對背信用證實際是中間商同時操作同一貨物的兩個信用證,即中間商接受實際買家開出的,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一個信用證,然後,中間商根據這個信用證的相關內容,以自己為開證申請人,以實際賣家為受益人,開出一個信用證。那麼,中間商這種接收一個信用證,同時開立一個信用證的兩個信用證被業界稱作「背對背信用證」。
所謂可轉讓信用證則是實際買家開出的一個寫明「可轉讓」的信用證,而中間商可以直接將該信用證轉給一個或若干第二受益人。
二者的區別在於:背對背信用證是彼此相關的兩個信用證,而可轉讓信用證是一個信用證。
③ 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何在
背對背信用證:抄買方開證給中間商襲,中間商以此證或其它資產做擔保開新證給賣方。整個貿易流程有兩個獨立的信用證。對賣方有利。
轉讓信用證:買方開證給中間商,中間商將此證轉給賣方。整個貿易流程有一個信用證。對中間商有利。
④ 可轉讓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有風險的,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主要風險
按照UCP500第48條(i)款之規定,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生效後,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向轉讓行交單,轉讓行收到單據後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包括其他需替換的單據)。之後,轉讓行將替換後的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對轉讓行進行償付。最後轉讓行依據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在貿易實務操作中,可轉讓信用證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權利受限帶來的收匯風險。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的,其收匯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動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業務操作失誤,第二受益人(供貨商)代人受過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間商置換文件或轉讓行辦理業務中發生差錯,開證行同樣會拒付貨款,第二受益人便成為最終的損失承擔者。
3、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阻礙較大。開證行拒付後,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據與中間商的合同關系,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呢?理論上,雖然開證行以不符點拒付貨款,但基於第二受益人(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合同關系,中間商仍然應承擔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但在業務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中間商實力薄弱或信譽不佳,導致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最終陷入求助無門的境地,只能獨自承受損失。
二)慎重運用可轉讓信用證
由於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操作程序復雜,供貨商(第二受益人)的收匯風險較高,出口商應謹慎選擇可轉讓信用證作為合同付款條件。如果中間商資金實力較強,可選擇背對背信用證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三)高度關注中間商(第一受益人)及轉讓行風險
供貨商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時,應明確自己在信用證下的法律地位,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充分了解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的資信狀況。在信用證項下無法收匯時,供貨商要在貿易合同的基礎上積極向中間商主張權利,不要輕易放棄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的權利。同時,供貨商要通過事前的資信調查,盡可能防範中間商與轉讓行或最終買家相互勾結或破產、逃逸的風險。
(四)積極應對可能損失
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致的損失後,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對一些金融秩序較差國家的開證行,要有效控制貨權,謹防開證行擅自放單,並積極尋求轉賣貨物的途徑;同時,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要盡早向貿易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主張債權,從多方面、多渠道爭取收回貨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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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可轉讓信用證與可轉開信用證及背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在信用證業務中,沒有「可轉開信用證」。當然也沒有什麼英文了。 可轉讓的回信用證,如果發生答轉讓了(當然也可以不轉讓),那麼原來的受益人,變成了「第一受益人」,新的收益人是「第二受益人」。原來的開證人(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法律地位沒有改變。 而背對背信用證,是原來的收益人憑借自己收到的信用證,到自己的銀行根據相關條款開一個新的信用證。自己是開證人,對方是收益人。這個新信用證獨立與原來的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和原來的信用證沒有任何法律關系。
⑥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註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貿易中採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於以下原因:進口商委託中間商采購商品,但後者不想泄露其貿易關系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後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於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並不了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後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
⑦ 開具可轉讓信用證需要什麼條件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註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讓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將信用證轉讓給其後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轉讓給第一受益人,不屬於被禁止轉讓的范疇。
第二受益人稱受讓人(Transferee)承擔交貨的職責,但原信用證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對契約所列的諸條款承擔責任。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轉讓信用證適用的貿易方式
1. 若進出口商簽約成交的訂單,系商品規格化,包裝標准化,檢驗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額大,貨源來自分散的異地,亦就是一份訂單的貨源須從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這種貿易方式為了使合同貨物(Contractprocts)與計價貨幣(Price Currency)相對換,作到簡便、易辦、順利裝貨和安全結匯,可採用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條規定,出口商可要求進口商開具可轉讓信用證,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為轉讓人(Transferer), 通過銀行稱轉讓銀行(Transferable Bank)將信用證金額(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轉讓給出口商所在地或異地口岸的分支機構,或給異地各貨源的供應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規定的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分批裝船,制單結匯。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轉讓,分割轉讓的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的總金額。
2.若進口商派員到國外采購所需商品,或委託國外代理商采購商品,進口商可開具以貨源地的代理商為受益人的可轉讓信用證。國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異地的各供應商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轉讓其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金額。可轉讓的信用證系由國外的通知銀行承擔轉讓銀行的職責。
3.從一個國家生產的商品,運輸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去銷售,經過國際間的多層次的交換,其特點是商品的生者與銷售者之間的地理位置遙遠,交易批量大,簽約復雜,故須中間人介入,或請經紀人介入,他們以賺取中間費用即傭金為目的。
中間商從國外接到訂單並收到由國外進口商開具的可轉讓信用證,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將訂單交給生產廠,並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願將提供貨源的生產廠的地址及交易條件告知 給進口商,為保住商業秘密和商業競爭的機會。
這種作法對中間商有兩點好處,一是可保商業秘密,二是可賺取中間利潤(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簽發的商業發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發票金額要大,兩者的差額即為中間人所得的利潤。
可轉讓信用證的功能與轉讓方式
1. 依信用證金額可分為全金額與部分金額轉讓
①全金額轉讓(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據貨源的分布情況,若貨源來自一家廠商, 而且裝運貨物不準分批裝運,只能一次裝運時,必然將開具信用證的全金額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額轉讓(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將可轉讓信用證所列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稱部分金額轉讓。UCP 第44條規定,若原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則第一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給第二受益人,並由受讓人分別裝運,分別依信用證規定辦理議付、承兌或付款。
2.依是否替換商業發票,可分為不替換發票與替換發票轉讓
①不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種轉讓方式系信用證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受讓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並備妥所須單據,通過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義直接向議付銀行辦理議付或付款。此種方式較為簡便,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通常予以採用。
②替換發票轉讓(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為中間人的第一受益人,不願讓第二受益人知悉買主的商號名稱,第一受益人就可採用替換發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體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後,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銀行提示單證辦理議付或付款。銀行將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業發票來替換第二受益人提示的發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金額要大,兩張發票的差額為中間人賺取的利潤。議付銀行議付後,將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發票及其他單據一並寄往開證銀行索償。
3.依是否變更轉讓信用證所列條件,可分為原條件轉讓或變更條件轉讓。
①原條件轉讓使用信用證權力的轉讓,一般來講,應依照原信用證所列條件予以轉讓,稱原條件轉讓,這種作法簡便易辦,風險較小。凡原條件轉讓應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轉讓功能。
----本信用證系依原信用證所列的條件轉讓。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變更條件轉讓是指信用證權力轉讓後,原信用證所列條件已作變更,例如:
----金額和單價比原金額和單價降低;
----信用證期限,提示單證日期及裝運期限,比原信用證條件提前;
----投保金額比原信用證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變更上述條件外,若有需要變更其他條件就視情況而定。
4.轉讓地點,可分為國內轉讓和國外轉讓
①國內轉讓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的使用權力轉讓給第二受益人,其地點系同一國境,稱國內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僅限同一國境轉讓給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國外轉讓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使用的權力轉讓給另一國境的第二受益人,稱國外轉讓。在信用證中應載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證轉讓於××××國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由誰來轉讓,可分為銀行轉讓與私人轉讓
①銀行轉讓凡依照信用證所列條款,明文規定由銀行轉讓或通過銀行辦理轉讓手續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經銀行審查同意後,則銀行應給予第二受益人轉讓通知書(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轉讓經協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轉讓,第一受益人必須給第二受益人書面的私人轉讓通知書(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採用私人轉讓方式, 必須是第一受益人與第二受益人有長期合作的基礎,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須作兩件事,一是將收到信用證的原本復製件提供給生產廠,以資證明可轉讓信用證已收到,使生產廠放心。二是於生產廠交貨裝船後,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簽署轉讓申請書,請銀行將款項轉給生產廠
⑧ 可轉讓信用證和背對背信用證的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後,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背對背信用證的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並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⑨ 可轉讓信用證有什麼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由於第二受益人僅僅獲得有嚴格限制的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權利,使得信用證法律關系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出現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他作為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於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於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真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除此以外,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並無法律關系存在。
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之間,存在多重關系。既有辦理信用證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有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
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對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論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權利並不能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護。
⑩ 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在貿易實務中,中間商分別同實際用戶和實際供應商簽訂有供應和采購合同,實際用戶向中間商開出一個不可轉讓的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這個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其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保證,以其為申請人,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綜上,如果信用證是可轉讓的,代表一種可以轉讓的權利,可以執行也可以不執行;但是如果信用證是不可轉讓的,但是實際中又需要轉給第三方時,就需要背對背信用證,所謂背對背,就是一個擔保,以第一個信用證為擔保開出第二個信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