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通知
1. 股權轉讓時間要求是
新版《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 股權轉讓通知函怎麼寫
股權轉讓通知書範本
各股東:
本出資人擬將擁有______公司_____%的股權以人民幣________元轉讓給_______。
請各股東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定是否需要購買本出資人出讓的股權;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自然人股東(簽字或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最高法院: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通知應在多長時
您好,解除通知須在合理期間內發出,合理期間應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相關法規:《合同法》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股權轉讓時未通知其他股東,也未登記,是否有效
如果李某並非該公司股東,那麼在未取得其他股東同意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不能確認該合同有效,屬效力待定。這是指雙方簽訂的合同本身。
由於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也未實際取得股東權利,李某還不是該公司股東。
根據實際情況,李某可以考慮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價款或以違約為由起訴要求解除。
5. 股東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如何救
如果股東已經將股權轉讓了他人,但未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應如何救濟?
這種情況現在並不少見。往往是一部分股東同意對外轉讓,另一部分股東卻被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實踐中,多數被忽視的股東都是請求確認轉讓協議無效,請求恢復原狀。法院也多是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上述做法並不是最好的。股權轉讓合同不應是無效合同,而應是可撤銷的合同。而且,救濟的方法也應當更加合理。
優先購買權有很多種,如土地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等,公司法上的股東優先購買權只是其中一種。那麼,優先購買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利呢?它是一種附條件的形成權。權利人可以通過單方意思表示在自己和形成權相對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此項權利的行使以相對人向第三人出賣為前提條件。例如,乙對甲的房產有優先購買權,待甲與丙訂立買賣合同後,乙如果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則自動於甲乙之間成立另一買賣合同,內容與甲丙的相同。兩個合同均為有效成立,但甲應當履行和乙的合同。正常情況下,甲應當在和丙的合同中約定合同僅在乙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才實施或者在乙行使優先購買權時解除。優先購買權行使的前提條件是相對人和第三人訂立合同,所以認定該合同無效是不對的。如果該合同無效也就不會形成權利人和相對人的合同了。即使相對人未通知權利人就將標的物移轉給了第三人,只要權利人得知後不提出異議,該合同還是完全可以繼續合法存在下去的。如果權利人提出購買的要求,則該合同應被撤銷,效力及於訂立之時。所以,該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並非無效合同。
優先購買權的救濟方法有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合同並移轉標的物。約定的優先購買權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權利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法定的以及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效力及於第三人,權利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並移轉標的物。
股東優先購買權屬於法定的權利。因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所以視為任何人均應知曉,包括第三人。如果被忽視的股東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當撤銷出售股東與第三人的合同,判決向被忽視股東移交股權,同時該股東交付價款。有三種情況:(1)若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價款,判決權利股東向第三人支付價款,取得股權;(2)若第三人未支付價款,判決權利股東向義務股東支付價款,取得股權;(3)若第三人支付了部分價款,判決權利股東補償第三人並將餘款支付義務股東,取得股權。以上三種情況,無論股權在義務股東名下還是已經移轉至第三人名下,均需向權利股東移轉。
目前那種判決轉讓協議無效,股權退還原股東,再給一定的期間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做法有一個弊端:有的股東出售股權給第三人後又反悔了,於是串通其他股東以優先購買權受到侵犯為由起訴,最終判決了合同無效,返還了股權。但實際上那個起訴的股東也就不再購買股權了。這種現象非常不合理。作為出售股權的股東,股權不應當再回到他名下,或者歸第三人,或者歸其他股東。而作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股東,其主張也不應當僅僅停留在口頭上,而應當有實際的支付價款行動。如果他沒有實際付款的能力,證明即使他有優先購買權也不打算行使。
6. 給股東發股權轉讓通知書股東不接收通知書怎麼辦
那麼可以採取公告、公式或者讓公證處介入,採用文書送達公證等手段,我覺得只要能證明履行了告知義務就行了,公證處應該是個不錯的選擇。
另外,股權轉讓通知書只要送達即可,您要保存送達的證據,不接收不影響送達效力,自收到通知書30日內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股份。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7. 股權轉讓債權債務公告怎麼寫
一、債權債務轉讓公告範本
債權債務轉讓公告
1、項目內容:廣西玉林xx機械配件有限公司55%國有股權轉讓
2、標的企業簡介:廣西xx業機械配件有限公司於20xx年x月成立, 為國有控股公司,主要從事機油冷卻器、鋼構件、柴油機運輸支架和柴 油發電機四大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截止xxx年總資產xxxx萬,股東權 益xxxx萬,總負載xxxx萬,凈資產xxxxx萬。
3、產權掛牌價人民幣xxxx萬
4、收益保證金人民幣xxxx萬
5、公告期間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x時止
6、產權交易地址:xxxxxxxx
7、聯系人
8、電話
9、標的的詳情可到xxxx查詢也可刊登www.預覽詳情 xxx產權交易所
二、債權債務轉讓公告登報材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相關股權轉讓協議;
(3)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4)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債權轉讓的條件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不能轉讓。即,按照權利、義務的特殊性質,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形成,只應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如果權利人將此類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將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使轉讓後的合同內容與轉讓前的合同內容難以保持內在的一致性,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因此,對此類債權,法律規定不能移轉。(比如:根據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選定的債權或者債務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權利和單獨的從權利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不能轉讓。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應當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約,無權進行債權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自由原則,是一個普遍的法律原則,但是,合同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有規定限制轉讓時(比如,被司法機關依法限制處分的權利,存在於合夥經營組織的權利,等),當事人應當服從法律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8. 股權轉讓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有效么
您好,如果是股東內部轉讓股權不需要通知,如果是對外轉讓,需要通知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實踐中即使沒有通知其他股東,一般法院也會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有效,也有部分法院認定轉讓協議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判決給其他股東一定時間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不行使,那麼股權轉讓生效。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由於股東轉讓股權的規則可以通過公司章程另行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股東與非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未取得股東同意而無效。因此,公司法的規定並非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原、被告訂立的《股權轉讓協議》並不因被告未取得其他股東同意而自始無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