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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書

發布時間: 2020-11-27 15:47:38

『壹』 房屋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貳』 遺產繼承公證怎麼辦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2)繼承公證書擴展閱讀: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叄』 如何做繼承人公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帶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並且需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並且還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2.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3. 親屬關系證明。

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後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4.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5. 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並且遺囑要合法、有效。

(3)繼承公證書擴展閱讀:

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3.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於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5.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②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③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④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7.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肆』 房產繼承公證書樣本是怎樣的

房產繼承公證書樣本

被繼承人:×××(應寫明姓名、性別、生前住址)

繼承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被繼承人的關系)

繼承人:×××(同上,有幾個繼承人應當寫明幾個繼承人)

經查明,被繼承人×××於××××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點)死亡。死後留有遺產計:×××(寫明遺產的狀況)。

死者生前無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和第十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由其×××、×××(繼承人名單)共同繼承。(如果有代位繼承的情況應當寫明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如果放棄繼承,應當寫明誰放棄了繼承,放棄部分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內容擴展:

辦理繼承權公證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若干個當事人申請辦理繼承同一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申請時,當事人應遞交公證申請書,同時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屍體火化證明書、或有關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當事人應提交人民法院關於宣告死亡判決書。

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所有權證書、銀行存款單、股票號碼與數額等。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以及本人與繼承人關系的證明

。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應當重點審査: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地點、死因,以及所留遺產的范圍、種類和數量。

『伍』 如何做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帶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並且需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並且還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2.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3.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後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4.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5. 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6. 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並且遺囑要合法、有效。

(5)繼承公證書擴展閱讀

法定財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4、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不關有沒有再婚,只要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6、代位繼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參加繼承,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7、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的,應給胎兒保留應繼承的份額,如果出生的時候是個死體,該保留份額則由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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