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轉讓
『壹』 已抵押房屋如何轉讓
轉讓抵押物應當適用於《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即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抵押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抵押權轉讓合同,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權轉讓後,原抵押權人應當告知抵押人。
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地產可以轉讓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產轉讓或者出租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1)抵押物轉讓擴展閱讀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條抵押人佔用與管理的房地產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當及時將情況告知抵押權人,並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抵押的房地產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使抵押房地產價值不足以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的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房地產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務的擔保。
『貳』 抵押物轉讓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結合《物權法》第191條,並對照《擔保法》第49條第1款、《擔保法解釋》第67條可知:
(一)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物。
(二) 轉讓抵押物,抵押人應盡兩個義務:
(1)轉讓抵押物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物權法》第191條修改了《擔保法》第49條規定,由原來的通知抵押權人變化為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
(2)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依據是《合同法》第150條規定的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相關法條: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解釋》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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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抵押物轉讓底押借款如何處理
1、該條適用限制大,適用的餘地極其有限。該條雖然規定了抵押權人的追及權,但僅限於「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情況,因此,適用上限制大,適用的餘地極其有限。
2、轉讓已進行登記的抵押物,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將已登記的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抵押物的轉讓並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抵押權對取得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又不願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地行使抵押權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異議。本案中,某行在對抵押物A行使追及權時,已取得A所有權的第三人B公司雖未提出異議,但在本案中有以下幾個爭議問題值得探討:即抵押物如果是種類物、或是已滅失或因附和、混合、加工而成為新物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能否行使物上追及權?
(1)在抵押物是種類物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抵押物雖是種類物,但一經抵押,即為特定物,在行使追及權時,只能就已經特定化的抵押物行使追及權,而不能就未經特定化的其他種類物行使追及權。假使特定化的抵押物已不復存在,但對於其他種類物,受讓人如不提出異議且又無法舉出明確證據證明該種類物不是抵押物的,則抵押權人可以行使追及權。如果受讓人提出了異議且又舉出明確證據證明該種類物不是抵押物,則抵押權人就不能對該種類物行使抵押權,只能繼續追及物之所在地,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本案中的A是種類物,第三人B公司正在委託A公司加工白廠絲及輔助品是否為原來的抵押物,第三人康洪公司並未提出異議。從法律上講,如果是原來的抵押物,則可以行使抵押權;反之,則不能。
(2)在轉讓抵押物毀損、滅失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因抵押物已復不存在,我們無法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但可以依據《擔保法》第49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0條之規定,對抵押物行使物上代位權。即:「在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也就是說,抵押權的效力不僅包括抵押物轉讓後的價款,還可以及於抵押物的代替物上即抵押物毀損、滅失而受有的賠償金和保險金上。
(3)在轉讓抵押物因附和、混合、加工而成為新物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我們可以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2條之規定,即:「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的,所有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的效力及於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對抵押物的補償金或屬於第三人所有的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行使抵押權。
3、在行使追及權時,受讓人享有滌除權。由於抵押權人享有追及權,使得買受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處於不穩定狀態。為避免這種情況,該條規定了受讓人的滌除權。即受讓人通過「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滌除權對於取得抵押物的受讓人是一種權利,維護的是抵押物買受人的利益,對抗抵押權人的追及權,以利於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本案中的受讓人康洪公司如果為了消除抵押權,也可以依法行使滌除權,即代替債務人鎮安公司清償其全部債務;之後,再向抵押人即債務人鎮安公司追償。
4、對於未經登記的轉讓抵押物,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轉讓未經登記的抵押物的法律後果不同於轉讓已經登記的抵押物的法律後果。《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7明確規定:「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人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即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佔有抵押物的第三人。受讓人不論是否合法取得抵押物,抵押權人都不得行使抵押權。
『肆』 抵押的物品可以轉讓嗎
司法拍賣被抵押的物品能買嗎
[最佳答案] 可以.只要原來被執行人是有房產證的,買後可以過戶的.請注意:可以拍賣,簽訂了委託拍賣合同,不等於就是賣出去了.委託拍賣合同和貨物買賣合同不同:委託拍賣合同是幫拍賣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賣掉了...
問問2018-04-27
『伍』 抵押人能自行轉讓抵押物嗎
一、抵押物可以轉讓嗎
我國法律不禁止抵押人轉讓抵押物,但抵押物轉讓行為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抵押物哪些情況轉讓無效
一般來說,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屬於《合同法》所調整的買賣行為,其效力如何應當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同時,抵押人還應當履行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買受人的合同隨付義務。當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隨付義務時,或雖履行了合同的隨付義務,但轉讓行為可能會給抵押權人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如何確定。
(一)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也未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由於《擔保法》第49條明確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抵押人必須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並告知」的義務的情況下,因其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應確認無效。
該無效行為的請求權,既可以由抵押權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讓人行使。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後,可以依法追回該抵押物;受讓人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後應將受讓的抵押物返還給抵押人,同時,可以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告知買受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與前述轉讓行為不同的是,這里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僅通知了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二是抵押人僅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換言之,抵押人僅履行了部分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應為「相對無效」,而非「絕對無效」。同時,轉讓行為的效力應由抵押權人或買受人主動請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權人而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買受人不知轉讓物已設抵押,買受人可以主動請求依法撤銷該轉讓行為,這種相當於《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的「撤銷」;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告知了買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也可請求撤銷抵押人與買受人之間的轉讓行為,這種撤銷相當於《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一種撤銷權。
(三) 抵押人雖履行了「通知並告知」義務,但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又未能提供相應擔保,轉讓行為無效。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轉讓價款明顯低於抵押物的價值,必然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害。抵押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而抵押人拒絕或未能提供擔保,則抵押權人可依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陸』 抵押物轉讓後,抵押權人的權利如何行使
該轉讓行為無效。第三人應該了解物權狀況,故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柒』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
現實問題
何某因急需用錢,於是把汽車抵押給顧某借了6萬元。後何某又把這部汽車賣給了榮某。何某與顧某簽訂的抵押合同到期時,顧某才知道汽車已被何某賣掉了。顧某認為,汽車抵押在先,這種買賣是無效的。可榮某認為自己花錢買的汽車,堅決不同意把汽車退還,雙方因此發生糾紛。那麼,法律對此究竟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並且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抵押人就不能轉讓,強制轉讓的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在這里有一種情形是例外的,即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則抵押權消滅。因此,本案中,如果榮某願意替何某償還6萬元借款,這筆交易是被允許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