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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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的第三章
違反漁業船舶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十五條已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手續,但未按規定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舶航行簽證簿的,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無有效的漁業船舶船名、船號、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的船舶,禁止其離港,並對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處船價2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無有效的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和檢驗證書,擅自刷寫船名、船號、船籍港的;
(二)偽造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的;
(三)偽造事實騙取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號或船舶證書的。
第十七條漁業船舶改建後,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應禁止其離港,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對船舶所有者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變更主機功率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從重處罰。
第十八條將船舶證書轉讓他船使用,一經發現,應立即收繳,對轉讓船舶證書的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借用證書的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船價2倍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使用過期漁業船舶登記證書或漁業船舶國籍證書的,登記機關應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過期不改的,責令其停航,並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標寫船名、船號、船籍港,沒有懸掛船名牌的;
(二)在非緊急情況下,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准,濫用煙火信號、信號槍、無線電設備、號笛及其他遇險求救信號的;
(三)沒有配備、不正確填寫或污損、丟棄航海日誌、輪機日誌的。
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設備,責令其在離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普通船員未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基礎訓練合格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對船舶所有者或經營者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准,違章裝載貨物且影響船舶適航性能的;
(二)未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批准違章載客的;
(三)超過核定航區航行和超過抗風等級出航的。
違章裝載危險貨物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拒不執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作出的離港、禁止離港、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等決定的船舶,可對船長或直接責任人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扣留或吊銷船長職務證書。
❸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轉讓嗎
海上貨物運輸保來險合同可源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 因船舶轉讓而轉讓船舶保險合同的,應當取得保險人同意。未經保險人同意,船舶保險合同從船舶轉讓時起解除;船舶轉讓發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險合同至航次終了時解除。 合同解除後,保險人應當將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的保險費退還被保險人。
❹ 船舶交易的步驟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所有人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還需提交船舶經營人法人營業執照。
(5)國資船舶還須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
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
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
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
(1)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船舶交易委託合同》。
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若已注銷,需提供注銷證明(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證明(原件);
(5)買賣雙方營業執照;
(6)進口船舶需提供外經貿委機電辦允許進口的批文及海關報關文件;
(7)買賣雙方單位稅務登記號;
(8)買方已向賣方支付船款的銀行憑證;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
❺ 船舶交易必須經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發票才能進行所有權登記嗎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交易管理,規范船舶交易經營行為,維護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障船舶運輸安全,促進航運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關的經紀活動,適用本規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內、境外轉讓船舶所有權的行為。
船舶交易應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確定的范圍在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第三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本規定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動提供場所、設施和信息,組織開展交易鑒證、評估等相關專業服務的組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航運管理機構,下同)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適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則,加強對本地區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的管理,合理確定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四條
設立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業務活動的必要設施;
(二)有不少於5名熟悉航運、船舶技術和船舶交易的專業人員;
(三)有規范的規章制度,包括交易規則、服務規范及交易文件檔案管理辦法等;
(四)具有連接或使用全國統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關技術條件。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船舶交易市場的布局安排,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予以公布,並報交通運輸部匯總公布。
第五條
船舶交易經紀是指為船舶交易提供居間、行紀、代理等活動,並獲得傭金報酬的經營性活動。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至少配備2名從事航運、船舶交易相關行業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專業人員,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所在地地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定期公布進場的船舶交易經紀人名單並建立信用等級檔案。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從事船舶交易經紀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影響船舶交易方自由選擇船舶交易經紀人。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提供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環境和便利的交易條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進行,並接受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下列船舶的交易應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
(一)國際航行各類船舶;
(二)港澳航線各類船舶;
(三)國內航行油船(包括瀝青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
(四)100總噸以上內河普通貨船、200總噸以上沿海普通貨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國內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通過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條
交易方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下列文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一)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驗證書;
(三)交易雙方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若由他人代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人簽章的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或營業執照;
(四)抵押權人同意船舶轉讓的書面文件(如船舶已設定抵押權);
(五)確認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對船舶交易文件進行審核,對存疑的內容應請有關方予以澄清。對被海事管理機構列入重點跟蹤的船舶,應提交解除重點跟蹤的證明材料;對涉嫌偽造或提交虛假文件的,應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交易文件檔案,並妥善保管。
第九條
交易雙方應當參照船舶交易合同示範文本簽訂書面合同,並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提供信用擔保。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請求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調解,也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資料庫,船舶交易信息應包括船名、船舶類型、建造日期、船廠及建造地點、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檢機構、船舶成交價格、船舶出讓方和受讓方等。
第十一條
船舶交易雙方成交後,應當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繳納交易服務費。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原則,合理測算交易服務費收取標准,並報地級市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二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在船舶交易完成後,向交易方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對未經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鑒證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不得開具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
第十三條
船舶交易方應當憑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開具的購船發票(船舶交易發票)等有關材料,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或注銷手續,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組織其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會員擬定統一規范的船舶交易服務規范、交易規則、交易合同示範文本,並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五條
上海航運交易所受交通運輸部委託,建立全國統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務。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向上海航運交易所及時報送本機構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運交易所定期匯總發布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場行情。
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客船等重點監管船舶進行交易時,應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進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應及時受理有關方提出的異議,並向航運、海事管理機關報告。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為:
(一)為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二)以欺詐或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接受交易條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惡意串通,故意隱瞞船舶缺陷,或製造虛假信息出售船舶,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為不能提供齊全、真實、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為。
第十七條
船舶出讓方應當如實提供船舶的維修、事故、檢驗以及辦理抵押登記、報廢期等真實情況和信息。因出讓方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受讓方遭受損失的,出讓方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船舶交易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規行為,維護船舶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交通運輸(港航)、海事等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維護船舶交易市場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船舶交易營利性活動。
第十九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
(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條件,未經備案擅自開展船舶交易服務;
(二)未依照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對交易文件進行盡職審核,導致存在問題的船舶進場交易;
(三)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務。
第二十條
船舶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給交易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❻ 航運單證高級經理本職的工作任務是什麼
一、主要職責
1、主持航運部的全面工作。
2、組織制訂公司航運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本部門的制度,並貫徹執行。
3、檢查、督促、指導船舶經營、船舶調度、船舶貨運質量管理、船舶保險理賠等工作。
4、審核業務合同、相關單證,簽署業務合同。
5、全面負責部門內部管理工作和部門對外溝通、協調工作。
二、主要工作內容
1、制定船舶營運計劃、本部門的工作計劃,上報總經理,經總經理審批後組織實施。
2、組織制定船隊經營管理和部門內部各項管理制度,經總經理審批後組織實施。
3、組織計算出單船的平均日租金指標,為總經理室制訂日租金指標提供依據,組織、指導各船舶主管實施確定後的標准。
4、管理船舶經營業務,審核並簽署租船業務合同,監督、控制合同履行情況,督促回收有關款項,審批本部門對外支付的各項費用。
5、做好營運收入管理和營運分析工作,組織部門人員研究分析經營狀況,收集航運市場信息,論證航線的開辟,供總經理室決策,組織部門人員有計劃地開拓市場,擴大貨源渠道。
6、檢查船舶調度情況,掌握船舶動態信息、船岸通訊情況,檢查督促氣象信息的收集和傳遞;發現問題立即解決處理,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向總經理室請示。
7、檢查、指導船舶貨運質量管理工作。
8、檢查、指導船舶保險辦理工作,指導商務主管開展保險理賠工作,負責對重要事項把關。
9、根據「岸上應急反應程序」要求,組織本部門人員,對船上應急情況做出反應,提供岸地支持。
10、貫徹落實公司安全和環保方針,組織學習SMS體系文件,組織做好有關體系文件的維護,執行文件要求,制定和組織實施本部門不符合規定情況的糾正措施。
11、審批船舶主管提出的對船長在船業務工作的考核意見,遞交船管部處理。
12、為公司購買和轉讓船舶等決策活動及時提供市場動態等信息支持。
13、及時與各部門協調、溝通。
14、搞好部門建設,不斷改進內部管理工作,檢查員工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做好工作總結,指導、培訓、考核本部門員工,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和部門工作績效。
1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主要工作要求
1、制定工作計劃
在每月第一個工作日,每季度首月的前三個工作日內,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出船舶營運計劃和本部門的工作計劃,年度計劃上報總經理;計劃要全面、具體、可實施;要按計劃開展各項工作,要及時跟蹤計劃實施情況,發現問題立即處理;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工作計劃,並做修改記錄。
2、制定航運管理制度
❼ 船舶申報停航之後營業證到期了可以換證嗎
船舶申報停航之後營業證到期了可以換證。
年審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年審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1、船舶營業運輸證實行誰發證(含接受委託發證)誰年審。
2、審驗的主要內容:
(1)按規定應具備的開業技術、業務條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是否完備;
(2)運輸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核定經營范圍;
(3)是否使用全省統一的客、貨運輸票據是否執行運價,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運輸管理費、航養費等規費;
(4)經營是否正常,有無隨意停業,減班和其他違章現象,是否按規定辦理新增、過戶、更新、報
停等異動手續;
(5)有無重大質量、商務事故;
(6)是否依法經營,服從管理,完成指令性運輸任務,並按期向運輸管理部門報送經營情況和運輸
量等統計資料;
(7)行風是否端正,有無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准則的行為。
3、審驗合格的基本要求:
(1)依法經營,行風端正,服從管理;
(2)使用全省統一規定的客、貨運輸票據單證,執行運價政策;
(3)依法納稅,按章繳納運輸管理費、貨物附加費;
(4)經營正常,無重大質量、商務事故;
(5)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兩次(含兩次)以下者。
4、下列情況者,扣留船舶營業運輸證,限期予以整頓復審:
(1)發生重大質量、商務事故,末處理結案者;
(2)經營者申請登記身份與實際不符者;
(3)擅自超越經營范圍者;
(4)經營不正常,擅自停業、不按核定航線經營,停班、脫班,亂設站點情況嚴重者;
(5)以不正當手段攬客、攬貨,干擾他人正常經營活動,行風不端正者;
(6)違反運價政策,不使用全省統一客、貨運輸票據、單據及偷漏稅費者;
(7)不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指令性運輸任務,不服從航管部門管理者;
(8)私運國家禁、限運物資者;
(9)船舶技術狀況不合格者;
(10)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三至四次者。
5、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其經營資格:
(1)整頓復審不合格者;
(2)使用偽造、塗改、出賣、轉讓船舶營業運輸證者;
(3)不具備開業條件,非法取得船舶營業運輸證者;
(4)船舶已報廢者;
(5)一年內船舶營業運輸證警告處罰記錄五次(含)以上者。
年審的程序
(二)年審的程序
1、運輸業戶向戶籍所在地航運管理部門(含鄉鎮航管所)申領、填報水路運輸兩證審驗表。
2、審驗表填好後,與船舶營業運輸證一齊交當地航管部門受理。
3、航運部門審驗業戶上報的審驗表、船舶營業運輸證,結合年審要求,在審驗表相應欄目內簽
署意見,然後逐級呈報至規定的審驗機關。
4、經審驗機關審查後,合格的在船舶營業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內粘貼年度審驗合格印花,加蓋審
驗機關騎縫戳,寫明審驗日期,發還船舶營業運輸證;不合格的限期整頓,發出限期整頓通知書,整頓
期為收到整頓通知書後三十天;對取消經營資格的,發出責令停業通知書,吊銷其船舶營業運輸證,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❽ 炫舞時代冒險島中怎麼轉讓船長給別人
右擊你要轉讓的人的名字(布陣下方的名字),點擊轉讓船長,現在沒法登錄,所以沒法給你截圖額....
❾ 民事訴訟法船舶優先權催告怎麼解釋
船舶優先權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據船舶受讓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優先權人於一定期間內主張其優先權;若不依法主張的,則該船舶上的優先權消滅,該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則成為普通債權。
同時,關於船舶優先權催告,適用於《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而非《民事訴訟法》。同時,《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船舶轉讓時,受讓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及時主張權利,消滅該船舶附有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受讓人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應當向轉讓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讓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請書、船舶轉讓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等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船舶的名稱、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事實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請書以及有關文件後,應當進行審查,在七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申請的裁定。
受讓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請的裁定生效後,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催促船舶優先權人在催告期間主張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船舶優先權人主張權利的,應當在海事法院辦理登記;不主張權利的,視為放棄船舶優先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船舶優先權催告期間屆滿,無人主張船舶優先權的,海事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該轉讓船舶不附有船舶優先權。判決內容應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