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發行注冊
證券發行屬於商標分類第36類3602群組;
經統計,注冊證券發行的商標達1242件。內
注冊時怎樣選擇其容他小項類:
1.選擇注冊(不動產管理,群組號:3604)類別的商標有20件,注冊佔比率達1.61%
2.選擇注冊(金融貸款,群組號:3602)類別的商標有17件,注冊佔比率達1.37%
3.選擇注冊(金融咨詢,群組號:3602)類別的商標有17件,注冊佔比率達1.37%
4.選擇注冊(不動產評估,群組號:3604)類別的商標有16件,注冊佔比率達1.29%
5.選擇注冊(金融分析,群組號:3602)類別的商標有16件,注冊佔比率達1.29%
6.選擇注冊(資本投資,群組號:3602)類別的商標有16件,注冊佔比率達1.29%
7.選擇注冊(金融服務,群組號:3602)類別的商標有15件,注冊佔比率達1.21%
8.選擇注冊(保險,群組號:3601)類別的商標有14件,注冊佔比率達1.13%
9.選擇注冊(不動產代理,群組號:3604)類別的商標有14件,注冊佔比率達1.13%
10.選擇注冊(貨幣兌換,群組號:3602)類別的商標有14件,注冊佔比率達1.13%
『貳』 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有什麼異同實行注冊制要什麼條件
注冊:不需要審批,按照有關監管要求進行注冊即可發行。
核准:監管機構對於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審核,下達核准通知後方可發行。
一般來說,注冊制所要求市場的發行方、投資方和中介機構需要有比較高度的自律性和業務操作規范性。
成熟市場(如美國)注冊制比較普遍。
『叄』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介紹
證券發行注冊制又叫「申報制」或「形式審查制」,是指政府對發行人發行證券,事先不作實質性審查,僅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發行者在申報申請文件以後的一定時期以內,若沒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發行證券。
『肆』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概況
在證券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機關對證券發行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凡是擬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將依法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一切信息和資料,合理製成法律文件並公諸於眾,其應對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准確性負責,公布的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
證券主管機關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其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發行人只要依規定將有關資料完全公開,主管機關就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准而拒絕其發行。
在一段時間內,在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國家普遍採取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採取注冊制。其中,美國證券法是採取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屬於某個公司的人或實體對該公司的證券進行出售時,這些證券的潛在購買方應獲得有關的財務資料及有關該公司的其他重要資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們能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一個公司上市,無須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聯邦管理機構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論它有多大或多小,無論它是否盈利,不論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資料,當然,還要有一旦獲得此種資料便要購買它的股份的人。簡言之,在美國是市場而不是管理者決定什麼樣的公司可上市」 。
『伍』 什麼叫證券發行的注冊制
在證券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機關對證券發行不作實質條件的限制。凡是擬發行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將依法應當公開的,與所發行證券有關一切信息和資料,合理製成法律文件並公諸於眾,其應對公布資料的真實性、全面性、准確性負責,公布的內容不得含有虛假陳述、重大遺漏或信息誤導。
證券主管機關不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其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發行人只要依規定將有關資料完全公開,主管機關就不得以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未達到一定標准而拒絕其發行。
在一段時間內,在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的情況下,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證券發行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形態,也是很多國家普遍採取的證券發行監管方式。澳大利亞、巴西、加拿大、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菲律賓、新加坡、英國和美國等國家,在證券發行上均採取注冊制。其中,美國證券法是採取發行注冊制的典型代表。「在公司或屬於某個公司的人或實體對該公司的證券進行出售時,這些證券的潛在購買方應獲得有關的財務資料及有關該公司的其他重要資料的充分披露,以便它們能作出知情的投資決定」;「一個公司上市,無須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聯邦管理機構的批准。任何公司,不論它有多大或多小,無論它是否盈利,不論它重要或不重要,均可上市,只要全面披露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的資料,當然,還要有一旦獲得此種資料便要購買它的股份的人。簡言之,在美國是市場而不是管理者決定什麼樣的公司可上市」 。
『陸』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所有信息。發行人不僅要完全公開有關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並且要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不得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但如果證券監管機構認為報送的文件存在缺陷,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發行生效。
『柒』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程序
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了證券發行審核程序和行政程序。從審核程序看,證券發行注冊分為三個階段:
注冊申報書送達前階段
在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不得組織承銷集團,不得發表與此次發行有關的新聞或作其他市場布置。但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承銷商相互之間作技術性的初步談判,研究發行數量,准備注冊文件,商議費用分配,發行最高或最低價等事宜不受此限。該立法的意義是防止投資者利用證券發行信息,提前出售未發行證券。
等待階段
等待階段指注冊申報書送達,尚待確定生效與否階段。注冊申報書送達後20 日不允許做成證券發行交易。因為,此時許多證券發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階段的作用是放慢審核程序,使證券自營商及潛在投資者與發行者接觸。此期間可從事以下行為:作出口頭要約;作簡單廣告,其內容包括發行人、證券種類、價格及何處取得公開說明書等;制定初步公開說明書,該文件是申報注冊文件的一部分,包括發行價格、承銷報酬以外的公開說明書的全部內容。
生效階段
此階段可從事證券發行並訂立合同,但必須適時提交公開說明書。其他補充宣傳文件也可於此階段使用,但必須於事前或同時交付公開說明書,以防止投資者被誇大的宣傳所迷惑。
從美國證券發行審核行政程序看,申報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正式行政程序
證券發行注冊申報書送交證管會審查,由證管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生效。依據1933年《證券法》第8條第2款規定:如注冊申報書有重大缺陷,證管會應於注冊生效前,發出「拒絕命令」,拒絕申報生效,直到注冊申報書依此命令補正為止。同條第4款規定:注冊內容有重大不實、遺漏或誤導之處,證管會可隨時發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僅適用於重大案件,且需給予注冊人以申辯的機會,直到上訴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
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證管會的公司財務部的會計、律師或其他專家審核。審核方式包括:
1)不予評論。如注冊申報書准備不充分或有其他嚴重問題,不再予以審核。通知申請人的律師,也不予評論,並且拒絕提前生效。若縱容其生效,注冊人有隨時接到拒絕命令或被採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險。
2)初步審查。在注冊申報書給予初步審查後,通知注冊申請人的律師,不再給予口頭或書面評論。如申請發行公司為第一次注冊,應由公司行政負責人、審計及承銷經理提出書面說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審查的性質和證券法人的責任。
3)詳細審查。證管會財務部將審核發現的問題以「補正通知書」的方式通知其補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於補正書送達後重新起算。如果審查無法及時完畢或注冊人於20日內無法提出補正書,可由注冊申請人省略非重要內容,於20日內提出「延期補正書」。如果注冊書已合乎要求,則於最後一次補正時,宣布於當日或次日生效,無須等待20日。
『捌』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相關比較
證券發行核准制,是指證券發行人在遵守信息披露義務的同時,證券發行必須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發行條件並接受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管;政府有權對證券發行人資格及其所發行證券作出審查和決定。
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核准制具備許多共性,如都強調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與作用,但作為不同的證券發行審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異。 無論採取注冊制或核准制,均重視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但比較注冊制和核准制,兩者在信息公開的實現方式上存在差別。根據發行注冊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共同推動的,藉助各中介機構的介人,使證券發行之信息披露實現標准化和規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們的任務只有一個,就是堅持每種在州際新發售的證券必須完全公開信息,並且不允許與發行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開前遺漏」,「這一信條,將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賦予發行者,使其成為誠信發行證券和公眾對市場建立信心的動力」 。政府審查並非是在評價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政府簽發的許可、注冊並不代表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更非所發行證券的合格證書。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樣是基礎性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對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為了使所披露信息適合其發行條件的要求,使所發行證券對特定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擬發行證券的品質作出審查,並決定是否允許其發行。在這個意義上,發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冊制更嚴格的審查制度。 任何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設計,都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存在前提。在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靈通的商人。所謂商人,應當是能夠判斷投資之商業利益並趨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確的情況下,其能夠作出正確而非錯誤的投資判斷。皮爾斯在描述美國證券法時說,對於證券公開發行來說,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會對一個公司,也不會對一個公司發行的證券,評審其有無價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對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說明書。這種說明書,從理論上講應當包括一個消息靈通人士作出一項投資決定所必需的資料。這樣,作出投資決定的責任就落在投資者身上;而保證投資者得到有關資料的責任,則在證券交易委員會。
發行核准制同樣以投資者素質的理論假定為前提。它以廣泛存在各種非專業投資者作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證券市場中,主要投資者是非專業投資者,他們缺乏證券市場的投資經驗,對證券信息的把握和處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評價證券價值,即使在充分、准確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礎上,也將難以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證券監管機構必須以適當方式介入證券發行審查,以減少劣質證券的存在。
『玖』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主要內容
1、就證券發行注冊的主體而言,證券法未規定證券發行者的財務與素質,能專夠發行證券的公司既可以是屬業績優良的公司,也可以是業績較差的公司。
申請發行者必須提供與發行者及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並對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
2、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審查證券發行申請人對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以保證信息公開制度貫徹始終。管理者無權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也無權決定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條件。
3、對於證券投資者而言,只要發行公開要素具備投資者即可依據公開信息作出投資決斷。投資者能否得到投資回報,完全取決於所投資公司的實際營業狀況,投資者的投資風險由其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