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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章程

發布時間: 2020-11-29 02:02:21

『壹』 上市公司發生多少比例的股權轉讓才需要做公司章程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沒有法定通知其他股東的義務。
交易雙方股東只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無需將該事實通知其他股東,也不會因為沒有通知其他股東而影響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即使沒有被告知股權轉讓事宜,其他股東也是有合法途徑了解到相關情況的。
首先,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是需要通知公司、告知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的。
因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不當然導致股權權屬發生變動。股權受讓方要去的轉讓的股權,還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變更股東名冊上的出資額,變更工商登記。
上述手續,需要公司相關的工作人員去辦理。因此,股東間發生股權變動沒有通知其他股東的情況下,公司其他股東也可以通過公司簡介了解到股權變動的情況。
其次,其他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也完全可以通過查閱章程的方式了解到股權的變動情況。如果其他股東沒有通過上述途徑了解到股權變動情況,不能說發生交易的股東違反了法定義務,更不能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貳』 辦理股權變更時需要提交修改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是什麼意思

將原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權變更的內容刪除,把變更後的股權分配情況寫進去,就是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然後列印出來,股東簽字,再提交。
原來的公司章程保持不變,再整出來一個名字叫章程修正案的東西,修正案中不用寫公司章程中的所有內容,只需要寫明:原公司章程中某內容(涉及到股權變更的內容)變更為某內容(變更後的內容),然後讓股東在修正案上簽字,再提交。兩者任選其一。
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專業的代理事務所里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叄』 如何理解股權轉讓中「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公司法第71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回權。

股東答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在章程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公司法71條規定轉讓股權。
但是章程可以規定另外的約束條件,例如:可以約定轉讓股權必須全體股東同意才可以等等。

『肆』 股權變更後,公司章程出資時間怎麼寫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增加注冊資本和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時間稍有差異。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從您的描述來看,您的公司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可能還需要補辦一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因此,您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在營業執照上註明的變更登記日期之前的30日或45日內的這段時間來填寫出資時間,還要綜合考慮驗資報告上註明的時間。

『伍』 公司股權轉讓,章程修正案怎麼寫

按照xxx股東會決議,抄修改公司章程:

原章程: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aaa
身份證號碼 :111111111111111111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時間:二00九年十月十日
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

修改為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aaa
身份證號碼 :111111111111111111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時間:二00九年十月十日
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

法定代表人簽字

『陸』 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和章程的時間是在股權轉讓協議之前嗎

按規定股權轉讓不一定要股東會決議,如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實際登記中大多數地方是用股東會決議來代替上述材料的,優點是簡單高效。股東會決議、章程、轉讓協議的時間一般為: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權轉讓)——轉讓協議——第二次股東會決議(如股東變動後有其他變更事項)——新章程(修正案)。在實際辦理中有時有二次股東會決議,有時二次股東會並為一次開(新老股東一塊參加),有時根本不需要開第二次股東會,這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柒』 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

您好!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認定規則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內外部轉讓設置特定條件的條款有效。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依該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間股權轉讓加以限制。同時,該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該規定,允許章程作出例外規定,這屬於任意性條款,股東可以基於該規定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因此,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間股權轉讓予以限制的特別規定,各方都應當尊重。並且,從公司合同理論的視角分析,在公司法規定之外對股東轉讓股權設定特定的條件,也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則的。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基於對公司控制權之爭往往對股權轉讓另加限制,如在章程中約定:「公司股權在股東間轉讓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同意可以轉讓的股份,各股東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保持各股東間利益的平衡,防止惡意股東借股權轉讓之機擁有多數股權,達到控制公司進而損害其他股東的情形發生。基於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封閉性的考量,對上述情形中關於公司法任意性條款的變更應得到充分地尊重,其對股權轉讓的限定有效,違反該限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無效。
2、章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條款無效。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的限制性約定相比《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一般性規定,條件通常更為苛刻,是股東為維護自身及公司利益達成合意的體現。在肯定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約定的同時,但必須明確,這一限制性約定是受制約的,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條款與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的,特別是與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相抵觸的,不應認定其效力。而應確認該限制性章程條款無效,對股東沒有法律約束力,股東違反該條款轉讓股權所簽之股權轉讓合同有效。
3、章程中違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條款無效。
除了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條款無效外,章程中那些違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條款同樣無效。比如,若章程中的限制性條款實際造成了禁止股權轉讓的後果,那這種條款因會違反股權自由轉讓的基本原則,剝奪了股東的基本權利,故而應屬無效,股權轉讓不因違反這些限制性章程條款而無效。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捌』 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還是修改公司章程就可以了

1.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低價(省稅)轉讓你29%的股份。雙方去工商機關變更登記,不但要變更持股比例,還要變更章程和出資期限。這很重要,越早變更越好。
2.你和另一名股東簽訂協議,將本次變更事宜寫清楚,並約定:對內自己不需要再就未出資的290萬元履行出資義務;對外出資前後的債務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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