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轉讓網
『壹』 股份轉讓的轉讓場所
。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股份轉讓合同(個人間轉讓)
甲方:(出讓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別),_____(年齡),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別),_____(年齡),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於: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額為_____萬元,占公司總股本的____%(下稱「合同股份」);
2.乙方願受讓有述股份;
經友好協商,雙方立約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轉讓及價格 甲方同意將合同股份轉讓給乙方。乙方承諾以現金受讓合同股份。經雙方協商,合同股份定價為___元/股,股份收購總價款為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轉讓款。
三、交割期 雙方確定,本合同自簽署後之日起______日內為交割期。在交割日內,雙方依據本合同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合同股份過戶手續。
四、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經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會通過後生效。
五、稅費 合同股份轉讓中所涉及的各種稅項由雙方依照有關法律承擔。
六、甲方的陳述與保證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轉移的任何判決、裁決。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聲明及保證都是完全真實、完整、准確的,沒有任何虛假成份。
3.甲方保證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乙方的陳述與保證
1.乙方保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應當由乙方履行的其他義務。
2.乙方保證完整、准確、及時地向甲方以及相關機構提供其主體資格、業務范圍以及其他為核實公司受讓合同股份資格條件的證明資料。
八、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價款_______%的違約金。
九、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甲方:
授權代表簽名:
日期: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授權代表簽名:
日期:_________年 月 日
『貳』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定位是什麼股轉系統是證券交易所嗎
由於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是公司制,且其與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之間存在著契約關系,因此,可以認定,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依據是契約。由於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是公司制,且其與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之間存在著契約關系,因此,可以認定,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依據是契約。但由於相關規章對全國股轉系統公司進行了法律授權,尤其是當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與有關主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契約關系時,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依據是法律授權。
由於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本質上是一個證券交易所(雖然名稱上現在還不叫「證券交易所」),因此,其監管對象、監管手段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幾乎是一樣的。
『叄』 怎麼做股份轉讓
受讓人不需要交任何稅,這是投資行為。
A需要交稅,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雖然是極低價格,帳面上產生轉讓損失,但是稅務局可能不會認可,到所得稅清算的時候,可能會要求重新調整。
現在的分錄應該還是投資時的分錄,如果是成本法核算,分錄如下:
借: 銀行存款(實際收到的轉讓款)
投資收益(二者差額)
貸: 長期股權投資(原帳面價值)
如果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明細科目較多,有點麻煩,原理同上,就是把長期股權投資的各個明細科目轉平,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損失在借方)。如果有投資產生的資本公積同時結轉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以上兩種作法的前提是所得稅採用應付稅款法(按實際交納的所得稅入帳),如果是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可能涉及的問題就很多了。
『肆』 股權轉讓需要多少錢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回人取得股權的民事答法律行為。個人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兩個稅種: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1、印花稅:個人股權轉讓所屬印花稅稅目為「產權轉移書據」,其稅率為所載金額萬分之五。2、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權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個人股權轉讓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轉讓的股權出資是否到位,是認繳還是實繳,繳納期限及繳納責任人;2、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到保障;3、轉讓股權是否存在瑕疵;4、轉讓股權的價款;5、轉讓股權是否納稅及納稅主體稅款的承擔。
『伍』 股權轉讓信息一般去哪裡發布
你可以去易易網試試,它的合作單位非常多,包括:中央、31個省、市、縣級政府采購;世行、亞行、日行、歐行項目的招標;省市建設部門;全國招標公司;上市公司、國營企業、民營企業、拍賣公司、交易中心等等。
詳細資料可以網路「易易網」了解,希望對您有幫助!
『陸』 新三板做市轉讓,每次轉讓的股份數量有沒有限制
你好,通貨網給予如下解答:
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
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將公司「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作為申請掛牌的條件之一,若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因此,若掛牌公司股改後未滿一年的,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轉讓。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
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票轉讓限制解除規定可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即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需要說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該股票轉讓限制解除同樣適用「兩年三批次」的規定,但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除外。
從上述轉讓限制規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股票轉讓限制較之主板市場而言較為寬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三十六個月。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
對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東、實際控制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持股轉讓限制而言,《業務規則》並未作出限制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任何限制。與主板上市公司對比而言同樣寬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鎖定十二個月。
四、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
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筆者認為應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五、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限制
對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公司增資部分股份轉讓是否受到限制,《業務規則》對此未進行明確。但在新三板中關村試點期的「代辦系統」業務規則中有明確的限制,根據《證券公司代辦轉讓系統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試點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由於《業務規則》系在代辦系統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由此可見,該限制規定已經被取消。也即是說掛牌前十二個月內增資部分股份的轉讓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發起人轉讓股份限制
外資企業發起人股份的流轉也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目前各地商務審批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法律適用多以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5]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作為審批的主要依據。根據《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發起人股份的轉讓,須在公司設立登記3年後進行,並經公司原審批機關批准」。如前所述,《業務規則》對於發起人股票鎖定期沒有規定,仍然應當遵守《公司法》一年轉讓限制期限的規定。由此可見,對外資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其發起人的股份轉讓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
筆者認為,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而非《暫行規定》中的三年的規定。理由如下:首先,現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訂後施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其次,《暫行規定》僅作為部門規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根據《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但作為規范外商投資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並未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採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沒有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規定。作為部門規章的《暫行規定》顯然不能作為特別法。
七、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
對於掛牌公司發行新股的轉讓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規定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九條的規定,若發行對象承諾對其認購股票進行轉讓限制的,應當遵守其承諾,並予以披露。
八、並購重組中收購人獲得的股份轉讓限制
新三板掛牌公司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公眾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九、因非轉讓原因獲得的股票轉讓限制
對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獲得的股份,若獲得該股份時該股份仍然處於限售期的,後續持有人應繼續執行股票限售規定
『柒』 股票里的中小企業股份轉讓是什麼意思
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並購。
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願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的行為。股票轉讓還可進一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股份轉讓是通過股票的轉讓而實現的。股票轉讓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讓與他人,從而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
『捌』 具有全國中小 企業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代辦券商有哪些
附上圖
這只是五分之一,你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官網,點擊市場機構-主辦券商就可以全都了解到了
滿意請採納哦
『玖』 限售股轉讓形式有哪些
股份出讓人不得以規避限售規定為目的進行股份轉讓。符合以下幾種情形的可以轉讓:
(一)對於承諾的限售股,股東所持股份因協議轉讓、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受讓方應當遵守原股東作出的相關承諾,承諾內容應當予以公告。對於法定的限售股,股東所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也可以依據《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適時細則(適用於繼承、贈與、依法進行的財產分割、法人資格喪失等情形)》進行非交易過戶。
(二)對於主板和中小板股票,《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5.1.6條規定,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十六個月不轉讓其股份的承諾: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和有關部門批准,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3)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對於創業板股票,《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第5.1.6條規定,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三十六個月不轉讓其股份的承諾:
(1)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