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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注冊制

發布時間: 2020-11-29 11:23:31

❶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

證券發行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它要專求發屬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所有信息。發行人不僅要完全公開有關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並且要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不得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但如果證券監管機構認為報送的文件存在缺陷,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發行生效。

❷ 證券發行核准制和注冊制有何區別

1、證券發行條件的法律地位
採用核准制的國家往往對證券發行人的資格及條件,包括發行人營業狀況、盈利狀況、支付狀況和股本總額等,作出明確規定。證券監管機構審查的事項,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項及狀況與法定條件之間的一致性與適應性。相應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准權或審查權,當然包含了對證券發行條件適法性的審查。但在採用注冊制國家中,證券法對證券發行條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條件與證券發行條件相當一致,不存在高於或嚴於公司設立條件的發行條件。
2、信息公開原則的實現方式
無論採取注冊制或核准制,均重視信息披露在證券發行中的地位,但比較注冊制和核准制,兩者在信息公開的實現方式上存在差別。根據發行注冊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場行為和政府行為共同推動的,藉助各中介機構的介人,使證券發行之信息披露實現標准化和規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們的任務只有一個,就是堅持每種在州際新發售的證券必須完全公開信息,並且不允許與發行相關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開前遺漏」,「這一信條,將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賦予發行者,使其成為誠信發行證券和公眾對市場建立信心的動力」 。政府審查並非是在評價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政府簽發的許可、注冊並不代表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更非所發行證券的合格證書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樣是基礎性法律要求,證券發行人必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對與證券發行有關的各種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為了使所披露信息適合其發行條件的要求,使所發行證券對特定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證券監管機構有權對擬發行證券的品質作出審查,並決定是否允許其發行。在這個意義上,發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冊制更嚴格的審查制度。
3、投資者素質的假定
任何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設計,都以對投資者群體的素質假設為存在前提。在發行注冊制下,證券投資者被假定為消息靈通的商人。所謂商人,應當是能夠判斷投資之商業利益並趨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確的情況下,其能夠作出正確而非錯誤的投資判斷。皮爾斯在描述美國證券法時說,對於證券公開發行來說,證券交易委員會不會對一個公司,也不會對一個公司發行的證券,評審其有無價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對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說明書。這種說明書,從理論上講應當包括一個消息靈通人士作出一項投資決定所必需的資料。這樣,作出投資決定的責任就落在投資者身上;而保證投資者得到有關資料的責任,則在證券交易委員會。
發行核准制同樣以投資者素質的理論假定為前提。它以廣泛存在各種非專業投資者作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證券市場中,主要投資者是非專業投資者,他們缺乏證券市場的投資經驗,對證券信息的把握和處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評價證券價值,即使在充分、准確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礎上,也將難以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為了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證券監管機構必須以適當方式介入證券發行審查,以減少劣質證券的存在。

❸ 證券發行注冊制的程序

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了證券發行審核程序和行政程序。從審核程序看,證券發行注冊分為三個階段:
注冊申報書送達前階段
在注冊申報書送達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之前,發行者、承銷商和自營商不得有任何推銷證券的行為。不得組織承銷集團,不得發表與此次發行有關的新聞或作其他市場布置。但是,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承銷商相互之間作技術性的初步談判,研究發行數量,准備注冊文件,商議費用分配,發行最高或最低價等事宜不受此限。該立法的意義是防止投資者利用證券發行信息,提前出售未發行證券。
等待階段
等待階段指注冊申報書送達,尚待確定生效與否階段。注冊申報書送達後20 日不允許做成證券發行交易。因為,此時許多證券發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階段的作用是放慢審核程序,使證券自營商及潛在投資者與發行者接觸。此期間可從事以下行為:作出口頭要約;作簡單廣告,其內容包括發行人、證券種類、價格及何處取得公開說明書等;制定初步公開說明書,該文件是申報注冊文件的一部分,包括發行價格、承銷報酬以外的公開說明書的全部內容。
生效階段
此階段可從事證券發行並訂立合同,但必須適時提交公開說明書。其他補充宣傳文件也可於此階段使用,但必須於事前或同時交付公開說明書,以防止投資者被誇大的宣傳所迷惑。
從美國證券發行審核行政程序看,申報程序分為兩個階段:
正式行政程序
證券發行注冊申報書送交證管會審查,由證管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生效。依據1933年《證券法》第8條第2款規定:如注冊申報書有重大缺陷,證管會應於注冊生效前,發出「拒絕命令」,拒絕申報生效,直到注冊申報書依此命令補正為止。同條第4款規定:注冊內容有重大不實、遺漏或誤導之處,證管會可隨時發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僅適用於重大案件,且需給予注冊人以申辯的機會,直到上訴有管轄權的聯邦法院。
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證管會的公司財務部的會計、律師或其他專家審核。審核方式包括:
1)不予評論。如注冊申報書准備不充分或有其他嚴重問題,不再予以審核。通知申請人的律師,也不予評論,並且拒絕提前生效。若縱容其生效,注冊人有隨時接到拒絕命令或被採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險。
2)初步審查。在注冊申報書給予初步審查後,通知注冊申請人的律師,不再給予口頭或書面評論。如申請發行公司為第一次注冊,應由公司行政負責人、審計及承銷經理提出書面說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審查的性質和證券法人的責任。
3)詳細審查。證管會財務部將審核發現的問題以「補正通知書」的方式通知其補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於補正書送達後重新起算。如果審查無法及時完畢或注冊人於20日內無法提出補正書,可由注冊申請人省略非重要內容,於20日內提出「延期補正書」。如果注冊書已合乎要求,則於最後一次補正時,宣布於當日或次日生效,無須等待20日。

❹ 我國證券發行實行有沒有注冊制

我國證券發行還沒有實行注冊制,不過按政策要求,十三五期間一定要推行注冊制。今年推出的可能不大,但是往後哪一天推出,就無法預測了。

❺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制當前在我國推出證券發行注冊制時機成熟嗎為什麼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現在時機是否成熟這個問題很難給你一個確定的回復。市場上意見不一致,一部分認為注冊制是市場經濟的體現,有利整個市場的發展。另一部分認為A股投資者的整體素質還無法適應注冊制,不推行注冊制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❻ 股票發行核准制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我們稱作形式審核,主要在美國公司上市常見上市方式。。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我們稱作實質審核,主要是歐洲和中國常見上市方式
形式審核(注冊制)與實質審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審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注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准:
1、形式審核(注冊制)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注冊制下證券發行審核機構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指的是在披露哲學的指導下,「只檢查公開的內容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更不管公司經營狀況的好壞……堅持市場經濟中的貿易自由原則,認為政府無權禁止一種證券的發行,不管它的質量有多糟糕,注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2、實質審核(核准制)不僅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而且還需要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審核,核准制主張事前控制。
3、注冊制與核准制相比,注冊組具有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審核時間相對比較短
4、注冊制主要證監會形式審核,中介機構實質性審核。中介的誠信對公司市場相當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機構和證監會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政府的審核工作量很大。
注冊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場化程度高,金融市場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監管主體嚴格有效、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更自律,投資者素質更高的國家,這也是未來金融發展的一個方向。

❼ 股票發行注冊制是什麼制

注冊制是指發行人在准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准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注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審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

❽ 什麼是證券發行注冊制

證券發行注冊制實行公開管理原則,實質上是一種發行公司的財務公開制度。它要求發行人提供關於證券發行本身以及和證券發行有關的所有信息。發行人不僅要完全公開有關信息,不得有重大遺漏,並且要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擔法律責任。證券監管機構不得對證券發行行為及證券本身作出價值判斷,對公開資料的審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發行實質條件。注冊生效等待期滿後,如果證券監管機構未對申報書提出任何異議,證券發行注冊生效,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但如果證券監管機構認為報送的文件存在缺陷,會指明文件缺陷,並要求補正或正式拒絕,或阻止發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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