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橋注冊資金
1. 注冊公司,認繳制可以在期限內資金過橋嗎
建議不要這樣操作哈,找人過橋屬於虛假注資,是有風險的。
2. 注冊公司,認繳制可以在期限內資金過橋嗎
可以的 都是可以的
過橋也是可行的 不過這樣的話 你們自己操作比較麻煩
風險就是你每次認繳的資金不能提出
希望能幫到你 望採納
3. 我想做墊資過橋這一塊業務,可能會吸收一些外來資金,為了不弄成非法集資,我應該注冊小額貸款公司或者是
你應該注冊投資管理公司
4. 過橋公司提供資金幫助他人設立公司 如何承擔責任
在實踐中會出現很多注冊代理公司為了經濟利益,幫助發起人或股東提供貸款並代理設立公司,待公司成立後將該筆經過驗資的注冊資本抽走,導致很多皮包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負債而無任何財產承擔法律責任,不僅給相關債權人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曾於2001年函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注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復》,對該類過橋公司在注冊資金不實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由於該類行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該類公司如何承擔責任予以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修正了《關於對幫助他人設立注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的答復》中過橋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規定,而是規定該類過橋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該規定加重了過橋公司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其承擔責任作出了嚴格界定,過橋公司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相應連帶責任應滿足以下三要件:其一,該過橋公司對其幫助發起人設立公司的行為系明知的;其二,公司驗資後或成立後存在抽回資金的行為;其三,發起人或股東將抽回的資金償還過橋公司後又沒有補足出資。 該規定有利於債權人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實踐中債權人應著重收集公司發起人或股東偷逃出資的有關證據。如查明在公司驗資賬戶內的資金劃走後並沒有進入公司基本賬戶內,通常情形下,就存在公司抽回資金的重大嫌疑,且代理該公司注冊登記的代理人即是提供資金幫助的過橋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該公司發起人或股東與過橋公司連帶責任。鑒於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權利人很難舉證證明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證據,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股東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即只要有關權利人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的相關證據,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如股東僅僅以其出資經驗資機構驗資而進行抗辯的,筆者認為該證據尚不充分,股東還應提供證據證明該驗資資金的使用用途及資金走向的有關證據。否則,該股東將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對其出資不實之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5. 公司注冊想用過橋資金,該怎麼操作
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