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
1.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所得
修訂後的《公來司法》第26條規自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至此,國家從法律層面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登記制。
其中變化最大的是,公司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相關事項。
從而也就產生一種較為奇特的股權轉讓行為——轉讓尚未實際(或未足額)繳納原認繳出資額的股權。
自從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對於轉讓(尤其是以0元轉讓)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在征繳個人所得稅時,如何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即股權轉讓收入特別是其取得股權的原值的確定,也就成了征納雙方爭議較大的問題。
2. 認繳未出資股權轉讓如何繳納個稅
個人所得稅
通常情況下,自然人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國家加強對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所得稅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自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對個人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要確定應納稅所得額,首先要確定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之和.
(一)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首先來分析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第八條規定,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此外,《管理辦法》賦予了稅務機關核定徵收權,即在稅務機關有理由認定股權轉讓收入不公允時,稅務機關可以參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一條規定,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作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的主要執法依據,《管理辦法》把"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作為判斷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是否明顯偏低的依據之一,並將其用於最常用的"凈資產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確定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及納稅人的稅負.
(二)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的確定
在投資者轉讓未繳足出資取得的股權時,我們再來分析股權原值及合理費用如何確定.實踐中,征納雙方的爭議焦點也在如何確定股權原值上.在認繳制下,投資者轉讓的股權可能只是認繳出資,並未進行實繳或未足額實繳.在此情況下,股權原值是認繳的出資額,還是實繳的出資額呢?
《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而對於認繳制下未實繳的股權原值如何確認,《管理辦法》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十五條第五款中規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的原則性規定.但是廣西地稅局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4項明確規定,自然人股東未繳足資本的部分不得計入股權原值.
對於合理費用的確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廣西《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合理費用是指自然人股東在轉讓股權過程中按規定繳付的稅金及費用,包括印花稅、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股權轉讓合同屬於印花稅"財產轉移書據"稅目的徵收范圍,轉讓方和受讓方應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五分別繳納印花稅.此外,在股權轉讓中發生的資產評估費用、會計師費用、律師費用等也是合理費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計征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中扣除.
3. 未實繳企業,凈資產為負,股權轉讓如何實施
股權轉讓價格確定的幾種方式有:1、協商作價(較為主觀,於並購方國有企業而言,出於合規考慮,此方法不太合適);2、按標的公司注冊登記時的出資額來確定。此方法便簡單易行,也便於操作;3、凈資產法,根據賬面價值確定價格,該方法對國有企業而言較為穩妥。4、評估作價。也是經第三方機構合理作價,較為客觀。
2、3、4三種方法對國有企業審計而言應該都是可行的,故最終選擇其實由並購方與標的公司的股東最終協商博弈而確定。考慮到本案中並購方為國企,且標的公司未曾實繳注冊資本,且對外有長付,並購方又能為該企業帶來各種資源,故並購方有較大話語權,本著利益最大化原則可考慮第3種方法。但為了讓標的公司股東感覺相對公平,可以在此價格上兼顧出資額法和評估作價。也就是三個價格裡面的折中價格,最後相當於雙方在2,3,4方法上的協商作價。
法律風險:1、既然並購方是國企,對外投資的話是否走完國資委等系列審批流程,首先確保行政審批上沒有障礙;2、另外標的公司的各種債務問題在盡調中想必都已經清清楚楚了。
稅務方面:只要秉承相對公允價值轉讓,在稅務方面應該不存在什麼大的風險,考慮合理避稅就是了。
4. 轉讓沒有實繳的股權,受讓人需要承擔實繳的責任嗎
需要根據股權轉讓協議內容來判斷。
若明確約定由受讓人承擔實繳責任,則受讓人需要承擔;若受讓人不知情且協議未曾約定,則無需承擔實繳責任。
5.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發布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對個人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作了相應規定。
第十一條規定,對於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對於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關於股權轉讓的收入,「稅總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三種方法中,第一序列為凈資產核定法,即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關於取得股權的原值,「稅總6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對於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
綜上,對於股權轉讓行為,應當按照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確定股權轉讓收入。轉讓方因股權轉讓,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獲得的各種形式及名義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均為股權轉讓收入。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規定了稅收保障措施,即由主管稅務機關依規定的核定方法順序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秉承計稅基礎相銜接的原理,取得股權的原值應按照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特殊情形下,按轉增額或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或稅務機關核定的前次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進行確認。從而使得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在認繳登記制實行後,應按股東所轉讓股權份額與其認繳出資取得的全部股權份額的比例與實際繳付出資額之積計算所轉讓股權的原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6. 如何確認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以下責任: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認繳制下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時可以轉讓股權嗎
一、實繳出資期限屆滿前,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股權(但應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實繳出資到位期限屆滿前,股東未實繳出資的,亦有權轉讓其股權。至於是股權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履行該義務,則取決於雙方的約定。若雙方皆未履行該出資義務,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之規定,公司有權請求出讓股權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並請求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實繳出資期限屆滿,情形不同處理不同
若實繳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資義務,則為瑕疵出資。瑕疵出資的股東轉讓其股權時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會產生股權變更的法律後果呢?
我們認為,應從如下兩個方面判斷:首先,股東需滿足具備股東資格的實質與形式要件,即已認繳出資並登記於公司章程、股東名冊。
(7)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按行為方式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表現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三種形式。
完全不履行是指股東根本未出資,具體又可分為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拒絕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協議或認股協議成立且生效後拒絕按規定出資;不能出資,是指因股東客觀條件的變化而不能履行出資義務,如出資的房產在辦理財產權移轉手續前毀損或滅失;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為欺詐行為;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未完全履行,又可稱為未足額履行,是指股東只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未按規定數額足額交付,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等非貨幣出資的價值顯著低於章程所確定的價額等。[1]
不適當履行,是指出資的時間、形式或手續不符合規定,包括遲延出資、瑕疵出資。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出資的財產存在權利或物的瑕疵,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准等。、
按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可分為公司成立前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後不履行。公司成立前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公司成立後不履行有可能導致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解散,嚴重者也可能導致公司被撤銷。
8. 認繳未實繳,股權轉讓後是否還會被追繳
1,規避被追償出資及違約金的風險,合同中約定向出讓人追償該想支出。 2,規避因此專產生的納稅問題,約屬定由出讓人自己繳納。 3,一定要登記到股東花名冊。 4,合同一定是清楚的股權轉讓,免得回頭盈利了說是借款
9. 實收資本未到位前能否進行股權轉讓
可以,需要滿足條件。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第145條第2款規定:「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所以,公司變更登記是股權轉讓的法定要件。
(9)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