螢石礦轉讓
❶ 信陽市國土資源局
信陽市位於河南省南部,地處淮河上游、大別山北麓,是南北經濟文化交流的重要通道,素有「豫南明珠」、「三省通衢」之稱。全市總面積18915平方公里,轄8縣2區6個管理區,人口803萬人。信陽地處亞熱帶向暖溫帶過渡地帶,在中國地理南北分界線上,全市森林覆蓋率達32%,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0多個百分點。信陽季節氣候明顯,又兼有山地氣候特點,光照充足,雨量豐沛,氣候溫暖濕潤,能滿足多種植物培育和生長的需要,因而農副產品豐富,著名地方農產品信陽毛尖茶是全國十大名茶之一。信陽既有綿延重疊的崇山峻嶺,也有岡巒起伏的低山丘陵,既有坦盪無垠的平原,也有群山環繞的盆地,旅遊和礦產資源都非常豐富。境內革命遺址、古跡和文物眾多。全市現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6處,省及省以下級文物保護單位400多處,重要革命紀念地和革命舊址400多處。
董元成 黨組成員、調研員(主持工作)
胡敏 黨組副書記(女)
曹曉林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積光 黨組成員、副局長
熊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
楊富山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於海忠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董元成簡介:漢族,中共黨員,全日制大專學歷。1977年7月參加工作,1982~2001年,歷任原信陽地區工業局人事科副科長、原信陽地區經貿委政治部副主任、主任,息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信陽農業機械化學校校長,信陽地區地質礦產局局長;2001年12月~2008年6月,任信陽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2008年6月,任信陽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調研員;2008年11月20日起主持局全面工作。
【機構設置】局機關設辦公室、人事科、財務科、地籍科、規劃科、用地科、耕保科、礦管科、地質科、利用科、測繪科、法規科、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信訪辦、老乾科16個科室。設國土儲備中心、國土執法監察支隊、國土資源交易中心、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土地規劃勘測隊、地價評估所6個直屬事業單位。設浉河一分局、浉河二分局、平橋分局、明港分局、羊山分局、南灣分局、工業城分局、雞公山分局8個分局。
【土地資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市土地總面積189156.35公頃。其中耕地838563.47公頃;園地67345.14公頃;林地43714.58公頃;草地58775.3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215540.01公頃;交通運輸用地39476.62公頃;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219142.92公頃;其他土地21003.25公頃。
【耕地保護】2010年,嚴格實施耕地佔補平衡,按照「先補後占」和「佔一補一」,建立「三庫」,即耕地後備資源庫、耕地佔補平衡項目庫和補充耕地儲備庫。2010年,經驗收補充耕地儲備庫11個批次,入儲備庫補充耕地指標793.09公頃,申報建設用地佔用耕地808.3222公頃,使用補充耕地儲備指標808.3222公頃,耕地保有量穩定在79.29萬公頃,實現了耕地佔補平衡。
層層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責任書,開展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落實2008年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整改工作,迎接河南省政府對信陽市2009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檢查。嚴格落實基本農田補劃制度,確保全市基本農田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穩定在68.64萬公頃。轄區羅山縣被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通報表彰為「全國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先進單位」。
【國土資源規劃管理】2010年,信陽市鄉鎮級規劃修編圓滿完成,按照規劃土地全覆蓋的原則,本輪規劃修編信陽市共需審批199個鄉鎮級規劃,其中建制鎮64個,鄉111個,辦事處11個,管理區5個,其他8個。全市199個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於2011年5月經市政府審批通過並實施。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2010年,組織編制了16批《2010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共規劃建新區項目95個,總用地規模742.407公頃。2010年底,全市16批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已經省廳批准8批,面積297.5577公頃,新增耕地272.7264公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所設新區均已落實到具體項目,並納入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新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拆舊區中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治」指標已按要求備案,先建後拆和已拆待驗收的拆舊區已落實到具體地塊,全部為農村建設用地。拆舊區設置合理,安置方案可行,拆舊區總規模及增加耕地面積,均大於建新區規模。
【土地利用管理】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從2010年1月1日起在主幹網上全面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全面實現了從土地來源到土地供應和市場交易等過程的動態跟蹤監管。持續開展批而未用地及建設用地審批和批後核實清查工作,有效地推動了全市的土地徵收及供應速度,對146.02公頃「批而未用」土地進行了清理整改,完成征地並移交91.11公頃,完成供地36.54公頃。積極認真開展房地產用地專項整治,並依據省廳要求,對閑置的房地產用地進行了處置。
2010年,全市共計供應各類建設用地面積459.86公頃,其中以出讓方式供應429.5696公頃,土地成交價款32.7258億元。在出讓土地中,以「招拍掛」方式供應394.5797公頃,占總出讓面積的86%,土地成交價款32.016億元,占總成交額的98%。同時,全市共計辦理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34.9899公頃,補交出讓金0.7098億元。
【地籍管理】2010年,第二次土地調查全面結束。信陽市國土資源局充分利用調查成果,進一步擴大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覆蓋面,完成了3429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登記率達95%以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129.4萬宗,發證率達85.01%。繼續實行土地登記窗口辦公「首問負責」、窗口辦件「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市本級共通過窗口受理申請核發國有土地登記報件495宗,其中審批國有土地使用證392宗(已辦結390宗,退件2宗)。受理審批城鎮住房用地分割登記53宗,發放城鎮住房用地分割土地證2566本。受理審批土地抵押登記50宗,涉及土地抵押面積535.74公頃,涉及抵押金額233554.5萬元。
【建設用地管理】2010年,扎實開展「雙保工程」活動,全力為穩增長、轉方式、調結構提供資源保障。認真做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突出一個「快」字,積極主動服務,快分配、快組卷、快報批。截至2010年底,經省政府批准批次建設用地6個,面積188.3068公頃,上報省廳審查的批次建設用地49個,面積1400.7934公頃,以上共計1589.1002公頃。報經市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不再徵收項目9個,面積99.0666公頃。全力服務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積極組織蘭州—鄭州—長沙成品油管道工程、西氣東輸淮武支線管道工程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材料申報。同時開展京九鐵路電氣化改造、淮息高速公路、淮固高速公路的征地報批工作,2010年重點項目的先行用地報件已經組織完畢並上報國土資源部,正式用地報件材料也已經組織完畢,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石武鐵路「四電」用地報批工作也已經全面啟動。
【農村土地整治】2010年,信陽市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邁出了新步伐。信陽市政府下發了《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信陽市土地復墾整理和新農村建設項目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信政文〔2010〕211號)。信陽市土地綜合整治工作在實踐中摸索出了新路子,積累了新經驗。在整治過程中採取「以點帶面,試點先行,亮點出效」的方法,選擇適宜的項目區進行集中連片整理,在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控制指標的前提下,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典型示範區,以此推動全市土地綜合整治工作順利展開。制定了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月報制度」、「通報制度」、「工作交流制度」和「督查制度」。全面開展各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技術評審工作,解決了項目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對2010年前部分項目程序以及內業資料進行了完善,在此基礎上,全面完成了2010年的技術評審工作。2010年,共對54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了論證。對52個項目的設計報告進行了評審,其中2007年、2008年新增費項目6個,2010年新增費項目17個,占補平衡項目29個。完成了2個項目設計報告變更的技術評審,對16個項目的招投標方案、招標文件進行了審核。
【測繪監管】2010年,鞏固整頓和規范地理信息市場秩序成果工作,引入約談機制,加強全市測繪統一監管工作。通過對發現的測繪違法苗頭進行調查核實和約談,對持證測繪單位違規行為進行提醒和預警,明確違法行為的成本和後果,避免直接進入法律處罰程序,以促進全市測繪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做好2010年各項測繪管理暨服務保障工作,加強測繪標准推廣應用、測繪任務備案和成果管理、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全市縣域D級GPS三維空間大地控制網全部建成並通過了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站的質量驗收。「數字信陽」、「數字縣域」建設取得實質性進展,信陽市被列入2010年全國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計劃。
【礦產資源】信陽市大地構造位置處於華北地台與秦嶺造山帶結合部位。北部為華北地台南緣,南部為秦嶺造山帶東延的桐柏—大別造山帶。兩大地質單元在長期的地質歷史時期,營造了有利的成礦地質條件,形成了豐富的礦產資源,是河南省重要的成礦區帶之一。全市共發現各類礦產51種:能源礦產3種,金屬礦產17種,非金屬礦產31種。發現大、中、小型固體礦產礦床161處,其中大型礦床16處,中型礦床24處,小型礦床121處;地熱水1處。區內還發現大批礦點、礦化點和物、化探異常。信陽市優勢礦產主要為鉬礦和建材類非金屬礦。近年來新發現和探明的湯家坪鉬礦、千鵝沖鉬礦,儲量規模達大型和特大型礦床規模。建材類非金屬礦主要有珍珠岩、膨潤土、沸石、水泥用大理岩(石灰岩)、白雲岩、建築石材和建築用砂等。信陽市主要礦產中,珍珠岩、膨潤土、沸石和化肥用蛇紋岩資源儲量位居全省第一位(其中珍珠岩位居全國第一位),鉬礦資源儲量位居全省第三位。
【礦產資源管理】2010年,按照豫政辦〔2010〕34號文的要求進一步開展礦產資源整合工作。為確保整合工作的全面完成,市政府調整充實了市整合領導小組,市政府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工作的通知》、《信陽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方案》及《信陽市省定重點礦區整合工作實施方案》,保證了全市整合工作有序開展。全市三個重點礦區整合工作已全面完成,七個重點勘查區整裝勘查工作已在省政府的統一安排下開始啟動,各縣區整合工作均在有序進行,上天梯非金屬礦區采礦權由原來的55家礦山企業整合為現在的四個采礦權。在搞好省定三個重點礦區資源整合工作的同時,市、縣兩級制定出符合信陽實際的礦產資源整合實施方案。對探礦權清理工作,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到100%實地核實,市國土資源部門按不低於30%的比例進行實地抽查。
全面開展螢石礦專項整治工作,加強開采總量控制,與螢石開采企業逐個簽訂控制指標責任書,將全市2010年12萬噸的螢石礦石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各礦山企業。
多措並舉維護礦山企業有序開發。一是突出重點,嚴查嚴辦。加大對螢石礦、鐵礦、建築石料等礦山企業的無證開采、越層越界采礦等非法礦山企業的打擊力度,該關停整改的堅決關停整改,該取締的堅決依法取締。二是嚴格執法,建立長效執法監察機制。堅持集中抽查與長期監控相結合的方式,進一步細化礦山企業生產監控巡查和落實礦管員包礦責任制。三是堅持24小時巡查督查制度。始終把礦業違法行為處置在萌芽狀態。四是對執法難點,積極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聯合出擊,確保執法到位。通過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整頓、規范「回頭看」、深入開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勘查開采專項整治及遙感衛片執法等專項工作,全市無證勘查和開采、亂采濫挖、浪費或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遏制;超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礦山安全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
2010年,全市新增10個省財政資金勘查項目,勘查資金3500萬元。75個商業性勘查項目投入勘查資金超過1.5億元。新發現鉬、鐵、金礦產地16處並達到詳查勘探程度。探明了資源儲量,其中已探明光山縣千鵝沖鉬礦資源儲量60萬噸,達特大型礦床規模。羅山縣山店金礦探明儲量達4000公斤,實現了大別山找金的重大突破。對全市采礦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全面更新,實現了與國土資源部統一系統配號對接。對全市礦業權進行了實地核查,在摸清礦業權分布現狀的基礎上,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更新了采礦權登記資料庫,全面提升了礦業權科學管理水平。到2010年底,全市共有采礦權400個,其中:省級發證28個,市級發證3個,縣級發證369個。
【地災防治】2010年7月,信陽市普降大到暴雨,局部出現特大暴雨,全市多處出現險情。面對嚴峻的汛情災情,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下發了《信陽市國土資源局汛期地質災害隱患緊急排查工作方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同時結合實際,認真開展了國土資源地質災害防治「五到位」(即評估、巡查、預案、宣傳和人員五個到位)宣傳培訓活動,全市培訓人數達1000人次。對178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點,安排專人監測,設立警示標志,制定預案,出動排查搶險人員336人次,發放明白卡1500餘份。成功組織兩起地質災害避讓,避免了330餘人傷亡,挽回經濟損失1000餘萬元。地質災害防治「十有縣」創建活動扎實有效,商城縣被國土資源部批准為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積極爭取到國家專項資金的大力支持,其中,「兩權」價款項目資金3194萬元,地質遺跡保護項目資金979萬元,資金合計達4000多萬元,為全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保障。
【轉方式調結構】2010年,信陽市國土資源局在轉方式調結構,破解難題改革創新方面取得了新突破。將改革創新貫穿於整個工作的始終,超前謀劃,提出了「提高素質、完善體制、規范管理、破解難題、再上水平」的總體工作思路。工作更為具體、方向更加明確,信陽市國土資源局圍繞總體思路,突出抓好「八件實事」及「破解五個難題」,將這些實事及難題分解到各相關單位,各單位進行了認真研究探索。
首先,深入開展了各項工作調研。一是進行產業集聚區用地情況調研,更有針對性地為產業集聚區建設發展提供了更有效的服務,極大地滿足了產業集聚區建設用地需求。二是進行了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圍繞建設用地審批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及近年來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實際情況,認真開展了建設用地審批制度改革調研。在調研的基礎上,積極推行了用地審批制度改革,狠抓報件質量和報批速度,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對2010年用地形勢科學預測進行調研。制定了「主動溝通,提前介入,積極謀劃,全力服務,盡早報批」的建設用地申報策略,確保了各類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其次,實行了項目預報「控」地。及時掌握建設項目用地信息是科學合理安排用地總量、布局和時序的關鍵。為確保重點工程能夠及時開工建設,信陽市國土資源局制定了建設用地預報制度。2010年初,在徵求轄區政府意見的基礎上,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信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未列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的,原則上不予供地,從而使80%以上的用地指標用於重點工程,為信陽市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了用地保障。
其次,以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發展方式的轉變。2010年,河南省下達信陽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367公頃,這些指標同信陽市預測的年度用地計劃相比缺口較大,指標十分有限。為了確保指標的合理利用,信陽市國土資源局對用地計劃指標進行了合理安排。優先保障省確定的產業集聚區用地,全市15個產業集聚區用地計劃共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300公頃。與此同時,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民生領域、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等的建設用地保障。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在全市預留的67公頃用地計劃中,專門對農村建設用地安排了計劃指標18.35公頃。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扎實有效,成立組織,制定方案,確定試點,堅持內涵挖潛,盤活存量331.6124公頃。
截至2010年底,「五項難題」(即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進度慢的難題、土地閑置浪費的難題、粘土磚瓦窯廠反彈的難題、國土資源執法矛盾突出的難題、辦事效率低的難題)基本得以解決,為順利開展工作找到了突破口。「八件實事」也基本得以落實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其中服務山店水庫、明港機場等重點項目建設,完成土地綜合整治35萬畝,新增耕地1.5萬畝、盤活存量土地280公頃,完成全市401個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推進信陽市「數字城市」地理空間建設,全市75%以上的基層國土資源所達到標准化建設標准六項工作均順利完成。國土地質博物館室內布展、爭創市級精神文明單位和市級平安建設先進單位兩項工作也正在積極辦理中。
【基層國土所建設】2010年,信陽市國土資源局推進群眾滿意的基層國土資源所創建做到「三到位」。一是動員到位。召開全市國土系統創建群眾滿意的基層站所動員會,確保各所每位同志都對創建工作有明確認識,制定創建方案,對創建工作作了具體安排,明確創建標准、方法、步驟和考核辦法。做到人人參與其中、人人身上有責任。二是措施到位。各所都建立了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責任追究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在本鄉鎮人流集中區,及時公開辦事流程、收費標准等方面信息,接受群眾監督。三是督查到位。局成立監察室和行風辦組成的督查組,分別到各所對群眾滿意的基層國土資源所創建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國土資源所標准化建設,全市達標國土所167個,佔全市國土資源所總數的83.5%,超額完成省廳規定的75%的達標率,其中受表彰的39個。
【執法監察】2010年,信陽市違法用地大幅度降低。全市共發現土地違法案件93件,涉及土地面積22.65公頃(其中耕地9.31公頃)。立案查處48件,結案38件,動態巡查制止45件,涉及土地面積10.7公頃(其中耕地4.3公頃),挽回經濟損失3萬元,收繳罰沒款345.14萬元。充分發揮12336舉報電話功能,共收到上級部門12336轉辦、交辦案件103件,已完成上報95件;受理全市12336違法舉報案件57件,已完成53件。同時,認真開展了行政復議聽證工作,妥善解決和化解行政復議爭議2起,受理聽證4起。第十次衛片執法檢查工作進展順利。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工作中,信陽市共立案88件。拆除建築物面積3.961萬平方米,沒收面積18.11萬平方米,申請法院執行64宗,落實39宗,行政處分28人,落實24人,移送1人,收繳罰沒款753.082萬元,違法用地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耕地總面積的比例為4.2%,順利通過了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和省國土資源廳的檢查驗收。
【信訪工作】2010年,全市涉土到部訪30起、92人次,與去年同期30起、101人相比,起數與去年持平,人次下降11.2%;涉土赴省訪26起、60人次,與去年同期22起、74人次相比,起數上升18%,人次下降19%;涉土來市訪91起、231人次,與去年同期102起、324人相比,起數下降13.7%,人次下降28.7%。辦理群眾來信44件,辦理復查復核12件。
❷ 關於農村土地流轉方面的資料,或論文 5000字左右 謝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的現狀分析與對策 近年來,隨著農村產業政策的調整,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轉移,特別是國家關於扶持糧食生產、減免農業稅等政策的出台,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群眾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許多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季節性返鄉耕種土地,農村土地的供需矛盾開始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速度較前明顯加快。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民非農收入的增加和對土地的依賴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農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種植或養殖收益維系生活,隨之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也隨之日漸增多,影響農業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不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為此,筆者利用工作和參與調解的便利條件對綦江縣安穩地區進行了調研,走訪了各村主要幹部以及50位農戶,現對調查的情況進行了分析與思考。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狀
(一)流轉特點
調查表明,我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速度快、類型多、行為欠規范以及少量違法流轉行為存在等4個方面的特點。
1、流轉速度加快,漸具規模。自1996年土地二輪承包以來,安穩鎮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速度呈逐年遞增之勢,流轉的土地面積不斷擴大,所涉農戶不斷增多。目前,各村流轉的土地面積占總耕地面積的比例約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轉的農戶數約占總農戶數的30%。
2、流轉類型多樣,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標准,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分為各種不同的類型。
以流轉主體為標准,以農戶與農戶之間的流轉為主,流轉面積約占總流轉面積的90%。
以流轉對象為標准,可為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荒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中以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主,約占總流轉面積的80%。
以流轉方式為標准,可分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投股或參與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轉。其中以轉包、出租為主,約占總流轉面積的70%以上。轉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經商農戶,將土地轉包給親友或本村其他農戶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給個體工商戶開辦採石場為主。
以流轉是否簽訂協議為標准,可分為協議流轉和無協議流轉。其中協議流轉農戶略占總流轉農戶數的60%左右。協議流轉又分為書面協議流轉和口頭協議流轉,其中口頭協議流轉占協議流轉的絕大多數,簽訂書面協議流轉的農戶不足總流轉戶的10%。
以流轉是否有償為標准,可分為有償流轉和無償流轉。其中以無償流轉為主,約占總流轉戶的60%以上,有償流轉的比例正呈上升趨勢。 以流轉是否履行報批准、備案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變更登記程序為標准,可分為批准流轉、備案流轉、登記流轉和自行流轉。其中以自行流轉為主,占總流轉面積的98%。
3、流轉行為欠規范,缺少管理。
流轉行為嚴重不規范,表現為自行流轉多,報批准、報備案的少,申請變更登記的根本沒有;口頭協議多,書面協議少;約定不明的多,約定明確的少;書面協議內容不規范的多,規范的少等。鎮、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缺乏嚴格規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農業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轉行為存在。
我鎮有極少部分耕地被轉為非農用途,主要用於煤礦、非煤礦山、住房、小城鎮項目建設等。這些建設用地只有大多數履行了批准手續。其中,非煤礦山建設採取向農戶租賃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流轉到自己名下,用於非農生產。
(二)流轉原因分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農戶之間買賣房屋後,為了耕種土地的方便,買賣房屋的農戶絕大部分都要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比如,住在甲社的農戶不便於跑到乙社去耕種土地。這是過去幾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
2、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和勞動力的轉移。土地二輪承包時「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使得農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導致大量勞動力紛紛向本地農村二、三產業或向外地轉移,轉移的勞動力中有一部分帶動全家轉移,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
3、非農建設項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設、螢石礦廠、鄉村公路以及大量開辦的採石場都是以租賃的方式從農戶手中流轉出來。高速公路、210國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非農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屬於國家依法征地不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范疇。
4、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村鼓勵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種植大戶,由於地理條件的原因,這種現象在我鎮很少。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情況的分析
(一) 流轉糾紛特點分析
從調查的情況看,我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主要存在以下特點:
1、糾紛數量大,遞增趨勢明顯。自1996年土地二輪承包至2003年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總體比較穩定,流轉雙方當事人大體能夠保持現狀,相安無事。因此產生糾紛的微乎其微,糾紛所涉土地面積占流轉總面積大約2%左右。近年來,由於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建設征地以及採石場的臨時佔地,引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數量巨增,還有煤礦采空區對地面的影響而引起的糾紛數量日益增加,流轉糾紛所涉面積占各類土地糾紛所涉面積的30%。
2、當事人之間矛盾激烈,易引發其他糾紛。
流轉糾紛,是流轉當事人之間基於流轉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產生的關於承包經營權的歸屬或相關費用等方面的糾紛,屬於合同類糾紛。此類糾紛由於涉及農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糾紛,當事人之間對立情緒大,互不相讓。如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很容易引發以下糾紛、事件。
一是民事糾紛,主要是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類侵權糾紛。當事人之間因爭搶土地,搶種搶收,導致毀壞莊稼,甚至打架斗毆,引發財產、人身損害糾紛。這種因流轉糾紛引發的財產、人身侵權糾紛日漸增加,目前約佔到流轉糾紛總農戶數的30%,此類糾紛往往形成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訴訟。如上壩村村民張某和劉某之間為了兩小塊耕地(約0.3畝)的承包經營權發生糾紛,不服調解,劉某將張某種植的白菜撤了,張於2005年5月起訴綦江縣人民法院,因未登記確權而撤訴,但至今雙方的糾紛仍未解決。 二是行政糾紛,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設征地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和土地補償數量發生的爭議,行政訴訟經過了兩次一審、一次二審才告結束;古南鎮的居民張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建設征地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糾紛,行政訴訟經過了兩次一審,仍不服,現正在民事再審之中。
三是上訪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發電廠的建設征地時,由於農民對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規定的補償土地的面積和標准不理解,曾上訪到了建設部,又如張某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不服,上訪到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3、糾紛調處難度大,難以從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糾紛當事人擺出不爭到土地誓不罷休的架勢。不僅鎮、村組織難以調處,形成訴訟後,法院的調解往往也很難奏效。作出判決後,敗訴方當事人也常常堅持上訴,甚至上訪,將矛盾不斷擴大升級。
4、糾紛隱患大,基層幹部憂慮重,對策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後天管理失缺,絕大多數流轉行為從一開始就埋下了糾紛的隱患.農村幹部雖然深感憂慮,但還沒有足夠的預防和應對措施。 (二)糾紛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轉糾紛的形成,既有宏觀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觀上行政管理、流轉行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調整。1996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以來,國家徵收農業稅和按事一議方式籌資籌勞,2005年調整為免徵農業稅,並實行糧食直補,糧食最低保護價收購.這使得農民承包經營土地所負擔的費用日益減輕,收益隨之提高。我市從2003年逐步減少並從2005年起免徵農業稅,以及退耕還林的補貼,原本因為承包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謀生而將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的農民紛紛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這部分農民都是爭議土地的原承包經營權人,但由於當初流轉時與對方約定不明,受流轉方理解為無償轉讓並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當初對承包經營權無所謂或著急外出打工一時找不到受流轉人而將土地拋荒後,經村安排給其他人種植的,但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的權利人仍記載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轉方不讓出爭議的土地而形成糾紛。特別是,隨著糧食價格的上漲,以及糧食直補的發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獲得較大收益,因此許多以前撂荒棄耕的土地現在又有人要求耕種。一些自行將土地進行流轉的農戶也紛紛將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輪土地承包中沒有分到土地的農民,也都開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組進行了合並,由於合並前的小組每戶承包土地面積不同,合並後的小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鎮建設、廠礦建設等征地面積的增加,導致土地資源緊張。農民之間為爭奪土地承包權、確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徵用後補償費的分配等問題,經常會發生糾紛。土地仍然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來源,這樣,曾經一度緩和的土地承包糾紛又再度突出。
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國法律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的第五節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共十二個條文。內容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對於各種流轉方式應當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如第三十七條中「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的規定,在實踐中沒有起到約束當事人流轉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對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沒有相應的規定。所以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很隨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國家農業部公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均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為細化的規定,但對本文提及的上述問題仍未能給出具體的解決依據。 3、證據方面的尷尬。在面對大量湧出的、直接關繫到所涉當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的這一類糾紛,鎮、村領導盡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難以避免這樣的尷尬:純粹要求當事人舉證就難以保證結果公正,因為很多流轉戶之間根本沒有流轉協議,舉不出證據來,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是也難以保證事實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會效果,同時考慮基層社會穩定又可能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還可能因基層組織的不理解不配合導致裁判難以順利執行;有些案件盡管法院裁判並無不公,但敗訴的當事人會不斷上訴、申訴、上訪.這樣一來,法院不僅沒有解決糾紛,還成了被信訪的對象.而且當事人也因為自身的行為,使糾紛解決的成本不斷上升,成為基層穩定的隱患.
4、流轉行為的不規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實踐中,流轉行為存在嚴重不規范的現象:
(1)以農戶自行流轉為主,極少履行報批、報備案或申請變更登記等法定手續,流轉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報村裡同意或備案的流轉只佔到全部流轉面積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多次,幾經轉手,原承包經營權人外出回來後不知向誰要地,而村裡也不盡了解,容易產生矛盾。
(2)農戶流轉以口頭約定為主。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轉時原本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太重視,所以一般情況下流轉約定都不是很明確。有些流轉雖有明確的口頭約定,但因沒有書面記載,流轉雙方容易產生矛盾,一旦形成糾紛,還難以查證約定內容。
(3)為數不多的書面流轉協議,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約定不明、權利義務不確定等問題。如不少協議上有某甲將土地「給」某乙種植或養殖的條款,形成糾紛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於自己的原則進行解釋,流轉方解釋為「轉包」或「代耕」,受流轉方則解釋為「轉讓」。
5、鎮、村管理服務的欠缺。
我鎮沒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制度,沒有真正發揮作用的服務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和人員因為身兼多職無法履行這方面的管理職能,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處於一種無序、失控的狀態。鎮幹部忙於本職工作,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既無管理服務的動力亦無壓力,因而使組織形同虛設。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幹部沒有管理的意識, 認為村裡中心工作都忙不過來,群眾自願流轉不必操那閑心。因此也就沒有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為.調查中鎮、村幹部對所在鎮、所在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流轉面積和農戶的情況,心中無數,沒有一個村建有完整規范的土地流轉情況台帳。鎮、村調委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處也是草草的應付了事。
6、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不到位。土地二輪承包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土地沒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輪承包後,有的村因農戶相互之間存在矛盾也將矛盾戶的證書暫且扣留後又忘了發放,這些情況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農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嚴重缺乏。調查中有100%的農民不知道法律規定的流轉方式有哪幾種,其法律後果怎樣,絕大部分農民認為土地三十內承包權是自己的,流轉與村裡沒有關系,不必報村裡批准或備案,認為流轉無需簽訂書面協議,都是鄰里家邊的,平時相互也了解,口頭說一下就行了,立書面協議顯得見外,甚至認為,只要自己持有證書,無論簽訂什麼樣的協議,土地使用權都是自己的。
8、村級幹部法律素質較低。各村幹部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規定的流轉形式及其相應的法律後果。90%的村幹部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農戶自己的事,村裡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轉台帳。有些村幹部對農戶報到村裡的流轉行為的管理也不依法進行,既不要求農戶簽訂書面協議,也不按規定辦理批准轉戶或備案手續。 9、沒有土地仲裁機構發揮糾紛仲裁作用。我縣今年才設立土地仲裁機構,幾乎沒有群眾知道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以及向誰申請仲裁,各村幹部對如何申請仲裁也說不清楚。這使得流轉糾紛集中在基層政府和法院。
三、預防和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對策思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能否有效地預防和處理好流轉糾紛,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因此有必要從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個層面,思考應對策略。
(一)立法建議
1、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盡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對《土地承包法》中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規定進行細化,特別是增加對違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方面的具體內容。
3、建議農業部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進行必要的增補和修正,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費用的計算標准和方法以及違反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建議國務院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仲裁辦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的范圍、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則及其他仲裁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該辦法所設定的仲裁程序應簡便、快捷於訴訟程序,既便於當事人解決糾紛,也減輕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5、建議省人大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充分調查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糾紛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
(二)行政對策
在目前流轉糾紛較多的情況下,應充分發揮並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達到減少和處理糾紛的目的。
1、依法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縣級人民政府對尚未發證的農戶,應盡快進行調查核實,並填寫證書向農戶發放。縣級人民政府若委託村委會具體負責發證,應明確下列要求:
(1) 確保戶戶有證。無論過去基於何種原因,現在有什麼理由,一律不得扣留農戶證書。
(2)保證土塊、面積、承包合同及承包經營權證書四者的記載內容要相一致。
(3)加強糾紛調解。對發證過程中發現的因流轉或其他原因產生的農戶間或農戶與村之間的矛盾,要加強調解,保證補發證的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2,有關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管理,規范土地承包行為,對承包中發生的各種糾紛及時協調解決。指導村組公開發包、合理確定承包基數。規范承包合同內容,必要時可採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條款要平等、具體、全面。加強對承包合同的管理,堅持穩定和完善相統一的原則,制止隨意撕毀合同的現象。
3、加強對流轉行為的管理。在對流轉行為的管理中,縣、鎮人民政府應各司其職。
縣人民政府對變更、撤銷、更換、補發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申請,應依法及時審查辦理。我鎮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縣府法制辦申請撤銷居民張某的承包經營權證書,至今半年多了仍無任何結果。
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專門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部門,做到人員、經費、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於形式。
縣、鎮兩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均應加強對流轉糾紛的調解,充分發揮矛盾糾紛調解的作用,及時化解糾紛。應重視流轉糾紛引起的上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安排調處。兩級政府同時還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調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轉情況,並制定有效預防和處理糾紛的相關措施。 4、大力宣傳法律。縣司法行政部門和各鎮、村應充分發揮法制宣傳的作用,不能流於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流轉及流轉糾紛處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規規定,盡可能做到家喻戶曉。讓農民真正了解農村承包經營權的性質、流轉的方式及相應的法律後果,懂得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流轉標的、流轉用途、流轉方式、流轉期限及流轉費用等內容,告知農民該報批准、備案的要報批准、備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導農民多採取轉包、出租方式流轉,少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為防止將來情況發生變化時產生矛盾,多進行短期流轉,少進行長期流轉。
法制宣傳的另一個重點,應當提高村級幹部的法律素質。對其中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較為薄弱的以及經常處理土地問題的村幹部,要組織專門培訓。這對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健康運行,預防和減少流轉糾紛的發生有著重要的意義。
5、糾正違法流轉行為。對在承包期內違法收回農民承包經營權,或未經發包方同意,將其承包經營的轉讓給其他人的行為,應當予以糾正。 (三)村民自治對策
流轉糾紛大多發生在同一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因此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通過村民自治規范管理好流轉行為,以減少流轉糾紛的發生。並盡可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減輕農民解決矛盾的成本負擔。村民委員會要在提高村幹部自身法律素質和加強法制宣傳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流轉台帳,完善流轉批准和備案手續。
1、完善並登記已發生的流轉行為,建立台帳。對本村內部已經發生的流轉行為,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調查中發現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流轉戶,動員並指導其按約定內容補簽流轉合同,補辦報村批准可備案手續。流轉合同應一式三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村收執存檔。村委會根據當事人補簽的合同的補交的申請,辦理批准可備案手續,並將上列情況記入台賬。調查、補辦手續的過程中,不僅可以弄清本村流轉情況,也可發現並調處部分已經發生的糾紛,還可消除許多糾紛隱患,可謂一舉三得。
2、規范並登記今後的流轉行為。對今後發生的流轉行為,村委會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指導流轉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批村批准功備案或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變更登記。做到每一起流轉均符合手續,每一起流轉均有帳可查。這樣必然大大減少糾紛的發生率,即使發生糾紛也處理有據。 (四)司法方面的對策 司法部門加強對土地承包關系的法律調整。對破壞、干擾新一輪承包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嚴懲。對發包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糾紛,妥善處理,維護農村穩定。對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本著穩定農村生產關系的原則認真處理,維護生效合同的嚴肅性,通過辦案,保護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❸ 關於開采瑩石
沒有開采權.是國家或者集體的.
首先要進行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然後是礦產資源的勘查,最後才可以開采.
地質勘查單位、企業、個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均可向探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受理部門為省國土資源廳)提出探礦權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市國土資源局協助省廳審查以下資料:
1、作單位提交的登記申請書
2、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交通位置圖
3、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4、國家及省批準的計劃文件、勘查合同或者委託勘查的證明文件
5、探礦權人確認通知單
6、探礦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
7、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8、勘查工作設計及設計審查意見
9、登記機關要求的其它申請資料
經審查以上資料合格者,地勘單位、企業、個人可到省廳辦理登記手續,辦理勘查許可證。
申請開采程序類似.
具體有關采礦權和探礦權的轉讓,參考<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http://bdjgtj.cbs.gov.cn/cmsweb/webportal/W3587/A37067.html
P.S:
簡單的說,您可以開采,但必須先要到相關部門去辦理證明.然後需要勘探礦產的大概情況.然後組織進行開采.
經過審核批准後您可以取得開采權進行合法開采.
在取得開采權之後也是可以轉讓的.
具體的情況建議去當地礦業部門咨詢,因為各地也有自己的政策,同時礦產這種東西說不準,地方上比較亂.其實很多地方都沒有辦證就開采了.這樣成本更低,不過是違法的.被抓到會被罰款.
❹ 2010年蒙古國礦業投資分析
蒙古國的礦產資源非常豐富,主要是煤炭、金屬、石油。但2010年4月底頒發了一項無限期停止頒發新的探礦證並停止轉讓探礦證、采礦證的總統令。所以目前政治不穩定請你慎重考慮觀光政策而定。。。。。。
❺ 螢石雲設備從別的手機號轉到本人的手機號後,下一步要怎麼操作
更換了手機號?你可以拿到賬號密碼 正常使用呀。或者在APP里有一個設備轉移,讓對方把設備轉移給你,就可以正常使用了
❻ 怎樣把采礦權轉讓掛到互聯網上
轉讓采礦權需取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同意,螢石礦屬於市級發證,建議您到赤峰市國土資源局咨詢一下轉讓采礦權的程序。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轉讓行為屬於非法轉讓,最高可被處罰10萬元罰款。希望能幫到您!
❼ ~年期間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調控實施評估
根據保持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劃目標,國家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的礦產資源,限制開采供過於求的礦產,對出口優勢礦產實行限產保值。評估表明,國家制定的2000~2007年期間礦產資源開采總量調控措施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在這一期間,進一步加強了規劃鼓勵的能源、鐵、銅、金等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國內石油產量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略有增長,天然氣產量有較大幅度的增長。2007年,原油產量1.87億噸,與規劃基期1999年相比,增長16.9%。天然氣產量693.10億立方米,同比增長175%。礦石採掘總量62.57億噸,比1999年的42.76億噸增長46.3%,其中,煤炭產量25.36億噸,同比增長143%;鐵礦石產量7.07億噸,同比增長198%;銅精礦(金屬量)產量92.80萬噸,同比增長78.1%;氧化鋁產量1947.32萬噸,同比增長407%;鉛精礦(金屬量)產量140.21萬噸,同比增長155%;鋅精礦(金屬量)產量304.77萬噸,同比增長106%;鎢精礦(WO365%)產量8.00萬噸,同比增長104%;錫精礦(金屬量)產量14.59萬噸,同比增長82.1%;銻精礦(金屬量)產量16.30萬噸,同比增長81.9%;鉬精礦(折純鉬45%)產量15.04萬噸,同比增長127%;黃金產量270.49噸,同比增長66.5%;磷礦石產量4542.00萬噸,同比增長80.9%;鉀肥(折含K2O100%)產量249.60萬噸,同比增長226%;水泥產量13.54億噸,同比增長141%。礦產品產量增長勢頭強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源保障。
根據規劃「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冶煉加工和出口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國際市場的優勢地位得以鞏固和提高」的要求,限制開采鎢、錫、銻、稀土、鉬、汞等礦產,嚴格控制重晶石、螢石、菱鎂礦等出口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1999年,國土資源部對稀土、鎢、錫、銻、鉬、煤炭、重晶石、螢石等8種產量過剩開采總規模嚴重失控礦產下發了《關於對稀土等八種礦產暫停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104號)。2000年,國土資源部又再一次下發了《關於繼續對稀土等八種礦產暫停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國土資發[2000]374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這些礦產開采規模和產量的增長。
為合理開發利用鎢、錫、銻等優勢礦產資源,進一步加強開發、利用和出口的管理與指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於加強鎢錫銻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8號)等文件,強調充分發揮規劃調控作用,要求國土資源部和商務部分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稀土、鎢、錫、銻4種礦產年度開采總量和出口產品配額總量計劃。在以往全國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關於全國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要求,國土資源部對鎢、錫、銻、稀土等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開采總量控制,暫停審批和頒發鎢礦采礦許可證,嚴禁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超計劃開采和計劃出口。但由於某些原因,只對鎢和稀土2種礦產制定了年度開采總量及分省開采指標。
2007年,國土資源部又下發了《關於調整鎢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92號),決定自2007年4月12日起,凡申請鎢、稀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以及申請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一律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辦理。原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頒發的鎢、稀土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在申請延續、轉讓、變更時,按《關於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規定辦理,但涉及擴大企業生產能力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國土資源部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國土資源部此次調整鎢和稀土礦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登記許可權,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精神,繼續嚴格鎢、稀土勘查、開采管理,控制開采總量,推進整頓和規范鎢、稀土礦開采秩序工作的又一重要舉措。
從整體上看,鎢、稀土、錫、螢石、菱鎂礦調控效果較明顯,產量增長過快的勢頭得到了有效控制,較好地保護了資源和提高了效益;但銻的控制效果較差,鉬基本上沒有控制住,產量增長過快。
2004年鎢精礦產量11.63萬噸,比1999年增長7.71萬噸,年均增長為24.30%,增長率呈大幅上升趨勢;2005年降到9.94萬噸,比上年減少14.53%。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鎢礦生產的總量控制力度,鎢精礦產量有較大回落,2006年為8.73萬噸,降12.17%;2007年8.00萬噸,降8.36%。
錫礦產量2004年11.82萬噸,比1999年增加3.81萬噸,年均增長8.09%;2007年達到14.59萬噸,比2004年增加2.77萬噸,年均增長率7.27%。
螢石礦產量2004年原礦442.37萬噸,折成品礦250萬噸,比1999年的210萬噸增加40萬噸,年均增長3.55%;2007年達到739.93萬噸,比2004年增加297.56萬噸,年均增長率18.70%。
重晶石礦產量2004年原礦346.63萬噸,比1999年的171.57萬噸增加175.06萬噸,年均增長15.10%;2007年達到407.23萬噸,比2004年增加60.60萬噸,年均增長率5.51%。
銻礦產量2004年12.54萬噸,比1999年增加3.58萬噸,年均增長6.95%;2007年達到16.30萬噸,比2004年增加3.76萬噸,年均增長率9.13%,比上一規劃期增幅還要大。
鉬精礦產量2004年8.54萬噸,比1999年增加1.93萬噸,年均增長5.26%;2007年達到15.06萬噸,比2004年增加6.52萬噸,年均增長率20.8%,比上一規劃期增幅明顯加快。
煤炭由於受需求強勁拉動,開采量急劇上升,且投資熱度劇增,申請勘查、開采許可的數量增長很快,2004年產量達到19.97億噸,比規劃基期1999年增長0.91倍,年均增長13.85%。而近幾年,由於國際石油價格暴漲,國內需求大增,供求關系緊張,煤炭產量增長仍很快,2007年達到25.36億噸,比2004年增加5.39億噸,年均增長率8.29%,與上一規劃期相比,增幅明顯下降。
綜上所述,礦產資源規劃實施以來,不同程度地發揮了總量調控的作用,較好地保護了資源,提高了效益,特別是在鼓勵開采國內短缺礦產方面成績顯著。在限制開采供過於求的礦產方面,鎢礦、稀土礦、錫礦、螢石礦、重晶石礦的總量調控作用成績較為顯著,產量和出口量增幅趨緩,有的已出現明顯下降,起到了限產保價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生產配額指標一再突破,過量出口難以抑制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徹底解決,有賴於相關方的聯動,統籌考慮解決調控手段。銻礦產量和出口量的控制情況稍差,甚至有些放任自流,而鉬礦等少數礦種,受惡性競爭的影響,產量居高不下,實際產量遠超過國內需求,調控效果很不理想。而煤炭受需求的強勁拉動,開采量急劇上升,在石油價格高漲時期,明顯起到了保障國內能源基本需求、穩定能源市場的重要作用。同時,還存在總量調控手段單一、目標設置不合理等問題,部分礦產特別是優勢礦產總量調控規劃任務仍十分艱巨,需要國家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採取綜合措施,加強引導和控制,進一步發揮礦產資源規劃在礦產資源開采總量方面的調控作用。
❽ 法律咨詢: 請問法律上 轉讓自己的鋁粘土礦口 算不算 倒賣國家資源
國土資源部於近日下達《2010年高鋁黏土礦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的通知》(以下簡稱回《通知》)確定,答2010年,全國高鋁黏土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450萬噸(礦石量),螢石礦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為1100萬噸(礦石量)。這是我國第一次對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
《通知》指出,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是我國重要的礦產資源,對保障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為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保障可持續發展,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國土資源部經綜合研究資源儲量、現有礦業權設置情況以及國際國內市場需求和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決定對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實行開采總量控制管理並分年度下達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原則上不再受理新的高鋁黏土礦和螢石礦的勘查、開采登記申請。
所以你這個礦不是隨便能賣的。國家有管控的,不是想賣就賣的。
❾ 螢石礦轉讓交哪些稅.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來規定,轉讓螢自石礦采礦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單純就螢石礦采礦權轉讓行為來講,並不直接涉及上述稅費。如果國有礦山企業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需要補交采礦權價款,對非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則不形成采礦權價款補交問題。 根據《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法》、《營業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轉讓方就螢石礦采礦權轉讓行為將轉讓收入並入應稅所得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轉讓方在轉讓采礦權時一並有償轉讓其礦井等財產的,應按轉讓全額申報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其礦井等財產的,不繳納營業稅;此外,轉讓雙方當事人均需申報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螢石礦采礦權轉讓合同額的萬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