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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02 06:03:16

❶ 境外投資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應向哪個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九、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為外文文本的需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下同);
(二)股權轉讓前後的企業股權架構圖;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上兩個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不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理由。
十、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和籌劃方,以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公告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已提交的除外);
(二)有關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整體安排的決策或執行過程信息;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在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內外部審計情況;
(四)用以確定境外股權轉讓價款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他作價依據;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與適用公告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的證據信息;
(七)其他相關資料。
......
十六、本公告所稱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在中國應稅財產被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的情況下,財產轉讓所得應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分別按照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確定。
......
十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五條、第六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六條第(三)、(四)、(五)項有關內容同時廢止。」

❷ 離岸股權轉讓,境外已交稅,國內還要交稅嗎

需要繳稅,但由於交易雙方是直系親屬關系,平價轉讓,稅務機關一般可以通過的專。如果是平價轉讓,由於沒屬有發生增值,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只需要交納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個人所得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印花稅印花稅方面,按照產權轉讓書據計算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❸ 境外公司將境內公司的股權轉讓境外公司要交什麼稅

  1. 境外公抄司之間轉讓境內公司股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的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也就是說轉讓股權的一方將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及相關稅費之後的股權轉讓收益需要向境內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

❹ 內資公司股權轉讓給老外,怎麼操作

原來公司是自然人股東,現在是打算部分股權轉讓給老外(這里特別指出是部分)。如回果按照正常理解答原來的內資企業在轉讓完成後就變成中外合資企業了。但是這里有一個問題,這個問題就出在「部分」上,按照中國合資的規定,成立合資企業"中方必須是法人單位(也就是公司),外方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公司「你想做的跟這個規定是有沖突的。所以是不可能成行的。
不過也不能籠統的說我上面說的完全不對,有一些特殊的地方是可以這么操作的(例如:上海市 上海市的浦東新區和最近炒的比較火熱的自由貿易區)這兩個地方就是容許中外合資企業由中方和外方的自然人合資。
個人建議是最好去咨詢一下當地的商務委員會,確定一下當地能不能這么操作。

❺ 中外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東股權轉讓如何進行納稅

中外合資企業外方股權轉讓所得為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以上述計算的轉讓所得為計稅依據,根據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征免稅按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看個活生生的例子,會好理解一點:

某中外合作企業的外方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中方股東,稅務機關及時提供納稅輔導,共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保證了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相關事實

中國境內的A中外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業務范圍為礦產勘查,注冊資本2500萬元人民幣,其中外方加拿大M公司(以下簡稱「M公司」)持股比例為61%,中方B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持股比例為39%。

2009年12月,M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轉讓給B公司。

案件處理

2010年,稅務機關從B公司獲悉,M公司將其持有的A公司股權轉讓給了B公司,這一消息引起了稅務人員的注意。

稅務人員調查後獲知:M公司將其持有的全部股權作價15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截至轉讓股權前,M公司以現金和其他出資方式實際累計出資2019萬元。認定相關事實後,稅務機關告知境內受讓方B公司,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該公司對非居民企業外方M公司轉讓股權取得的所得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

但就以上股權轉讓行為,M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其所得應按照中加稅收協定第二十條中的「其他所得」類在加拿大繳稅,並提交了《關於在加拿大繳納稅款的申請》。經核查,稅務機關認為,M公司上述交易事項取得的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收益,應適用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中的「財產收益」類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適用第二十條。

經過與企業進行多次宣傳解釋與溝通,最終達成共識: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加稅收協定第十三條,M公司應就其在中國境內轉讓股權取得的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以及國稅發[2009]3號文件的規

定,M公司取得的轉讓所得,應以其股權轉讓收入15500萬元減除其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2019萬元後的余額確定,即應納稅所得額為13481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1348萬元。該筆稅款由B公司負責扣繳,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M公司轉讓股權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其所書立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依「產權轉移書據」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即8萬元。最終B公司扣繳M公司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共計1356萬元。

案例啟示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雙方可以成立法人企業,也可以採取非法人的方式合作經營。但無論是否有股權,或是否成立法人企業,一方投資者轉讓其在合作企業或合作項目中的股權或權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都屬於財產轉讓的范疇,並通常適用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應該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經營的情形下,非居民企業可能因派人進行日常經營管理等而在境內構成機構、場所,其轉讓股權或權益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則非居民企業對轉讓所得適用的稅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稅率扣繳。

通過這個案例應該認識到,對於稅務機關而言,鑒於非居民企業稅源與居民企業密切相關,因而以居民企業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稅收管理的有效保障。同時,針對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協定有關規定理解存在困難的情況,稅務機關要加大稅法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使內資企業也能了解國際稅收法律及政策,明確其在跨國交易中的責任和義務。

此外,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與非居民企業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或領受(簽訂合同不一定在境內),簽約雙方均應作為印花稅的納稅人,這也是非居民企業和稅務機關在稅務處理過程中需要關注的問題。

❻ 境內買方 可否讓其境外關聯方向境外賣方支付股權轉讓對價

這個問題真專業啊,根據你所給的信息,我嘗試講講自己的想法專吧,不構成專業意見啊。還是屬資訊相關稅務師最好。我的理解,賣方為外籍人士,而交易中涉及境內的子公司。問題是買方是否要交股權轉讓的所得稅。其實根據698號文,應該賣方才是納稅人,有申報繳稅義務。但是在實際操作中,賣方往往拿了錢拍拍屁股走了。而稅務局可能正對這個而抓住買方不放,因為買方購買的境內公司是稅務局可以抓到的資產,所以可能讓買方承擔。一般在收購過程中,首先要在買賣合同里釐清雙方的稅務義務;而後為了防止前述的情況發生,需要尋求一定的法律保護。具體的內容起草合同的律師都懂的,你問律師就行了。關於股權投資成本如何計算,實務中目前還沒有明確怎麼做。如果能證明賣方投資的金額那是最好的,最壞的結局就是稅局把注冊資本當做投資成本來計算轉讓所得。這種情況的確發生過。

❼ 國內自然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是否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應就增值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專二十屬。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稅計稅依據相關規定請查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避免歧義,請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確認。

❽ 境外公司想委託境內公司把投資在境內的一家公司股權轉讓出去,這時給委託公司的中介費怎麼支付

為什麼要找中介公司?應該是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呀。

❾ 非居民企業之間在境外轉讓境內企業的股權,如何繳納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版法〉的權通知》(國稅發〔2009〕3號)相關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轉讓財產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規定,股權轉讓交易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❿ 股權轉讓涉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內容是什麼

股權轉讓涉及外匯管理局審批內容:

外國投資者收購中方股權(現匯支付購買對價)外資外匯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1、外國投資者自行或受外國投資者委託提交的書面申請(包括開戶銀行、賬號、幣種、資金余額、結算用途等股權購買款的結算申請和股份外匯登記申請)轉賬和匯兌托收)。外國投資者委託境內法人或者境內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或者營業執照

2、以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對價的,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人民幣資金劃入中方賬戶的入戶證明;以中國境內合法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支付對價的,提供股權轉讓方出具的非貨幣性財產交付證明(不含跨境股份交換)。

3、被收購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外匯登記證。

4、股權轉讓協議。

5、被收購企業董事會決議。

6、商務部股權轉讓審批文件。

(10)境外股權轉讓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的稅費:

1、當轉讓方是個人

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2、當轉讓人為公司時

如果轉讓人為公司,所涉及的稅費如下:

(1)企業在一般股權交易(包括股權轉讓)中,應當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的有關規定。被投資單位應分擔的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確認為股權轉讓收益,不確認為股利性質的收益。

(2)企業清算、轉讓其全資子公司或者持有95%以上股份的企業時,遵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

投資者應分享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性質收益。為避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扣除具有股利性質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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