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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築師條例

發布時間: 2020-12-02 06:48:45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的考試

注冊建築師考試分為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和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注冊建築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每年進行一次。遇特殊情況,經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可調整該年度考試次數。
注冊建築師考試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統一部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內容包括:建築設計前期工作、場地設計、建築設計與表達、建築結構、環境控制、建築設備、建築材料與構造、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築法規等。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進行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內容包括:場地設計、建築設計與表達、建築結構與設備、建築法規、建築經濟與施工等。上述內容分成若干科目進行考試。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條例》第八條第(一)、(二)、(三)項,第九條第(一)項中所稱相近專業,是指大學本科及以上建築學的相近專業,包括城市規劃、建築工程和環境藝術等專業。
《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相近專業,是指大學專科建築設計的相近專業,包括城鄉規劃、房屋建築工程、風景園林、建築裝飾技術和環境藝術等專業。
《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相近專業,是指中等專科學校建築設計技術的相近專業,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建築裝飾、城鎮規劃和村鎮建設等專業。
《條例》第八條第(五)項所稱設計成績突出,是指獲得國家或省部級優秀工程設計銅質或二等獎(建築)及以上獎勵。 經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經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自考試之日起,九十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執業資格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一級注冊建築師注冊的材料後,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並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審查結果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十日,公示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間內。
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審查完畢。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決定。
二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
第十六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建築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建築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建築師由於辦理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等原因,在領取新執業印章時,應當將原執業印章交回。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十七條申請注冊建築師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二)只受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三)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五)沒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條初始注冊者可以自執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五)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六)相應的業績證明;
(七)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注冊建築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二年。注冊建築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二年。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注冊建築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准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注冊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三)未達到注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六)受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七)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注冊單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注冊建築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相應資質證書被吊銷或者撤回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七)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注冊建築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建築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建築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注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注冊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重新具備注冊條件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院)從事教學、科研並具有注冊建築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受聘於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從事建築設計,不得受聘於其他建築設計單位。在受聘於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工作期間,允許申請注冊。獲准注冊的人員,在本校(院)所屬建築設計單位連續工作不得少於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教育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築師因遺失、污損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或者污損的原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向原注冊機關申請補辦。原注冊機關應當在十日內辦理完畢。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作廢了嗎

注冊建築師管理條例沒有作廢,從2017年開始,恢復了注冊建築師考試。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設計單位,包括專門從事建築設計的工程設版計單位和其他權從事建築設計的工程設計單位。
第三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以及外國建築師申請有中國境內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④ 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報名資格

(1)獲得教育部承認的高等學校五年制建築學學士學位或五年制建築學學歷及以上學歷、學位。

(2)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最少時間為:五年制建築學本科畢業需5年;五年制建築學學士需3年;建築學碩士及以上需2年。

(3)職業實踐要求:滿足《一級注冊建築師職業實踐登記手冊》的有關要求。

注冊建築師是依法取得注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在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內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的人員。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於2014年11月24日取消行政審批。


(4)注冊建築師條例擴展閱讀:

一級建築師的考試規則:

1、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調整為8年。2004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分別延長到8個考試年度。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調整為4年。2007年度各科目考試成績的有效期限延長到4個考試年度。

2、符合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8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全部科目考試並合格,方可獲得一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3、符合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本級別全部科目考試並合格,方可獲得二級注冊建築師執業資格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一級建築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一級注冊建築師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的附則

第四十來九條注冊建築師執自業資格證書由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統一製作;一級注冊建築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和互認資格證書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二級注冊建築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
第五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有關協議,報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和申請注冊。
外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按照對等原則辦理;申請建築師注冊的,其所在國應當已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雙方建築師對等注冊協議。
第五十一條本細則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1996年7月1日建設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52號)同時廢止。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的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築師有權以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築專師業務。屬 非注冊建築師不得以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注冊建築師業務。二級注冊建築師不得以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也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
第二十六條 國家規定的一定跨度、距徑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築,應當由注冊建築師進行設計。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注冊建築師的設計圖紙,應當徵得該注冊建築師的同意;但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徵得該注冊建築師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注冊建築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證建設設計的質量,並在其負責的設計圖紙上簽字;
(三)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和個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的第三章

執 業
第二十條來 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自范圍:
(一)建築設計;
(二)建築設計技術咨詢;
(三)建築物調查與鑒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 注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築設計單位。建築設計單位的資質等級及其業務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建築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建築師的執業范圍不得超越國家規定的建築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築師執行業務,由建築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第二十四條 因設計質量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築設計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建築設計單位有權向簽字的注冊建築師追償。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已於2008年1月8日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專討論通過,自屬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制定本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建築師的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的第二章

考試和注冊
第七條 國家實行注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一)取得建築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築學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築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注冊建築師考試:
(一)具有建築學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築設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築設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歷,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第十條 本條例履行前已取得高級、中級技術職稱的建築設計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可以按照注冊建築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的規定,免予部分科目的 考試。
第十一條 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注冊建築師資格的,可以申請注冊。
第十二條 一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二級注冊建築師的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五)有國務院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五條 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准予注冊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名單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准予注冊的二級注冊建築師名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的注冊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
第十六條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分別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核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一級注冊建築師證書或者二級注冊建築師證書。
第十七條 注冊建築師注冊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注冊的, 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八條 已取得注冊建築師證書的人員,除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冊的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 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冊建築師業務滿2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對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建築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九條 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注冊。

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的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建築師考試合格資格或者注冊建築師證書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取消考試合格資格或者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築師名義從事注冊建築師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築師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璀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築師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受聘於二人以上建築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
(三)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
(五)二級注冊建築師以一級注冊建築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
第三十二條 因建築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該建築設計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築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全國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建築師同意擅自修改其設計圖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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