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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促進會

發布時間: 2020-12-02 13:54:22

① 浙江省心理健康促進會全部學生學籍號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二條 本學則適合於在我校正式注冊並取得學籍的專科(中專)學生。

第三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學生行為准則

第五條 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第六條 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活動。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願為祖國為人民奉獻。

第七條 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鑽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於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

第八條 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於並善於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第九條 誠實守信,嚴於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

第十條 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

第十一條 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朴,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第十二條 強健體魄,熱愛生活。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第三章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十五條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效證件按規定的日期來校到學生處指定地點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向學生處請假。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六條 新生入學後,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復查。全部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取得學籍,發放並按要求填寫學生證(認可在籍生的有效證件)、新生學籍登記表等相關證件及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在校園網上登記學籍檔案有關材料,一旦確認後無特殊情況不得更改。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取消其學籍,退回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限三日內離校。

學籍注冊的姓名必須與錄取時原始錄檢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學生原始錄檢表是學籍注冊、新生數據審核、畢業生電子注冊數據核對的唯一合法依據。

第十七條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準的,學生處審核批准後,暫不予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接通知後三天內離校回家治療,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年開學前一周內向學生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或指定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復查合格後,隨下一年級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請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注冊是一種資格的認可。入學注冊是進入學校取得學生資格即學籍的認可,學期注冊是學籍的延續,又是學期學習的認可。學生必須於每個春、秋季學期開學時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手續。

學生應按下列規定辦理注冊手續:

(一)學生注冊前應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否則學校不予注冊。

(二)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及繳費收據加蓋注冊印章,學生證在蓋注冊章後方始有效,不得由他人代辦。

(三)學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冊,須及時請假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試和考查兩種。

第二十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均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成績的評定。考試或考查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同時記入成績冊。成績評定應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也可根據課程的性質將期末考試和平時成績按適當比例計入學期成績,平時成績的考核根據該門課程的性質和具體要求,可包括平時聽課出勤、提問、完成作業、實驗、實習、習題課、課堂討論、平時測驗等。計入學期成績的具體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課教師提出方案,並報教務處批准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相結合進行綜合評定。因健康原因,經校醫院證明,教務處批准,可由體育課轉修保健體育課,保健體育課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體育課的成績,但需在成績單上註明「保健體育課」字樣。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學生操行量化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按時完成答卷。凡無故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卷者,以曠考論處,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記錄,學籍檔案內註明「曠考」字樣。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記為「零分」,學籍檔案註明「作弊」字樣,並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

第六章 緩考、補考

第二十四條 緩考。

(一)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核,必須提前一天到學生處辦理手續,並填寫「日照師范學校緩考申請表」,報教務處、學生處批准後,方可進行緩考。考試進行之中或之後申請補辦緩考手續的一律無效,且按曠考處理。

(二)學生因病申請緩考課程總量不得超過該學期課程的3/4,否則,須辦理休學手續。

(三)經有關部門審批代表學校參加各種比賽活動,如比賽與考試時間發生沖突(指比賽前三天至賽後三天內進行的考試科目),可申請緩考。

第二十五條 補考。

(一)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實踐教學環節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補考的或者經批准同意緩考的,可以參加在下一學期開學初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不得申請緩考,曠考學生不得參加補考。

(二)補考在新學期開學第三周內進行,參加補考的學生應提前到教務處辦理補考手續。

(三)在修業年限內,學生正常補考某課程的次數只限一次。補考成績按60分記錄。

(四)補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教研室統一評卷,將補考成績單報教務處。

(五)凡學期考試、考查不及格或經准假缺考的學生允許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凡學年、畢業考試或考查不及格學科不超過兩科(含兩科),以及經准假缺考的學生,允許按學校規定的日期補考。因不及格而補考者只有一次補考機會。其補考的成績按及格或不及格計,並註明「補考」字樣。

第七章 轉專業、轉學

第二十六條 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後應安心本專業的學習,一般不得轉專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許轉專業。

①在某些方面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經本人申請,家長同意,成績確實優良者。

②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③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④學校因專業調整或停辦,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者。

⑤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須出具相應的證明。

(二)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在校期間無違紀違規記錄、無欠費。

第二十七條 學生轉專業一學年辦理一次,並將其檔案轉入相應班級。所有費用及待遇同轉入專業學生相同。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二)因轉專業需要重讀的,重讀期間所需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轉學: 學生一般不得轉學。對於個別具有正當理由需要轉學的學生,應向學校申述理由。經學校審核,並徵得轉入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後,由轉出學校報市、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轉學。凡有學生轉出到外省或由外省轉入我省,須在完成上述手續後報省教育廳批准。

第八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班主任提出意見,學生處審核,報校長批准。

①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教學周數1/3以上者;

②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③在規定的彈性學限內,因某種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④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一條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一次為限。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後休學者,該學期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辦理休學退課。

第三十二條學生要求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學生處同意,報校長審批。,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經學生處、班主任簽署意見,報校長審批。校長批准後,班主任應及時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辦理的可委託法定監護人)到學生處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準報考其他學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課考試。學校不對學生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四條 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並附有關證件(近日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所在單位關於學生休學期間的政治表現證明、休學證明書),經學生處審查同意後,於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復學手續。

(三)休學學生復學後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如原專業已經合並或不連續招生,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轉入相近的專業學習。

(四)休學期滿不按規定日期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五)要求復學的學生,學校要進行政治復查。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予以退學。

第九章 退學、試讀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內有3(含3門)門以上功課不及格(補考後),累計達二個學期的;

(二)休學期滿,兩周之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麻風病或嚴重心臟病或者以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的;

(七)學生已試讀一次仍不能升級學習者;

(八)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1/3的;

(九)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按上述原因作出的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退學,由班主任提出報告並附有關材料,學生處簽署意見,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同時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或家長。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內到學生處辦理完退學手續。不得以任何借口滯留學校,凡非法滯留學校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和家長負責。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在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在校滿一年且所學課程無不及格現象),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退學的學生繳納的費用,按「凡學習時間不足一學期的按一學期收取學費和住宿費,滿一學期不足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四)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八條 試讀。

(一)被確立為試讀生的條件。

學期期末考試3門(含3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量化不及格,或受到學校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申請試讀程序。

①由學生本人填寫「日照師范學校試讀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表要由家長、學生處領導簽署意見並報分管校長批准。

②試讀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定交納費用。

③學生處憑交費單據辦理手續,未經批准或手續不完備者,不得試讀。

(三)試讀要求。

①試讀期一般為一學年。在校期間只有一次試讀機會。

②試讀學生在試讀期如果出現3(含3門)門以上不及格或有違紀行為,將取消試讀資格,予以退學,所交費用不退;如果在試讀期內能夠完成學業且表現較好,一年後解除試讀。

③試讀期間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的有關待遇。但須遵守學校紀律,參加學校及班組的一切活動。因個人原因中斷試讀,所交費用不退。

第十章 紀律、考勤

第三十九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學校紀律,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考試時不舞弊。課堂講授、考試、實習、實驗、社會調查、生產勞動、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早操、課間操、晚自習等都應該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急病或緊急事故應及時補假),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准以及請假超期而未續假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第四十條 學生請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請假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有醫療部門證明。首先由班主任簽署意見,二天內由輔導員或級部主任批准;三至七天由學生處領導批准;一周以上者學生處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領導批准。凡在考試期間請假,由學生處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

(二)請假批准後,學生處發給准假單,學生憑准假單報告班主任和班長,記入考勤登記表。

(三)學生非特殊事故,不得請人代辦請假、續假和事後補假手續。續、補假均交驗證明,返校後補辦手續。

(四)請假期滿應到學生處銷假。

(五)除休假日和節假日外,學生不得擅自離校。

(六)一學期內請假缺課累計達六周者,一般不得參加考試,令其休學。個別學習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經學生處批准,可以參加考試。

第四十一條 學生請假和曠課按課程表上課時間計算;離校曠課每天按10學時計;早操、課間操、早、晚自習、集體勞動、實習、軍訓、社會調查等每天按10學時計。

第四十二條 學生曠課,根據其情節輕重和認識錯誤的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未經批准離校或在一學期內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達到以下累計數者,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未請假曠課連續1-2天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累計20-3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未請假曠課連續3-4天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累計30-5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未請假曠課連續5-6天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累計50-7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未請假曠課連續7天且不到兩周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累計70-12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未請假曠課連續兩周或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累積120學時及以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三條 嚴格考勤制度,加強考勤管理

(一)每班有點名冊,由班長負責記錄考勤情況(體育課由負責該課的學生負責),將班級考勤結果作為學生班級操行量化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各班主任負責考勤工作,每周將考勤情況作出統計分析,報告學生處並向學生公布,每四周綜合一次報學生處。

(三)每個學生的出勤情況,要在學年鑒定表中如實填寫,歸入學生檔案。

第十一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其事跡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採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設置不同等級的獎學金等。

第四十六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十七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通知家長領回。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校規定,聚眾鬧事,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詳見《日照師范學校違紀處分條例》。

第四十九條 學生考試違紀,具體處理規定,參照《日照師范學校考試紀律處理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學生犯有嚴重錯誤,經教育後認識錯誤較好,並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給予留校察看的處分。畢業班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五十一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班主任、學生處簽署意見,經校長批准,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遵循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的原則進行。

第五十三條 違紀後,學生或其代理人向有關部門就違紀事件作出書面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四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或家長。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書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七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第五十八條 學生如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須要改變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條 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從處理或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二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第十二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六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鑒定評語填入「畢業生登記表」歸檔。

第六十五條 具有學籍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業和操行全部及格,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補考後仍有三門以上(含三門)不及格的學科或操行量化不及格,發給結業證書。

第六十七條 關於結業生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一)因課程成績考核不及格發給結業證書者,在結業1年內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組織補考,補考後全部及格的,換發畢業證書;補考後仍有不及格的學科,按結業生對待。

(二)實習不及格,如結業後從事與實習內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單位開具鑒定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加蓋公章),經教務處審查合格、學校批准,可換發畢業證書,否則,按結業證處理。

(三)結業後一年內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後不再准許重修(重做)。

第六十八條 學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已結業的學科成績及格,因退學而終止學習,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證明其在校學習年限和學業成績;對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任何學習證明。

第六十九條 學生修業未達到規定年限不得提前畢業聯系工作。

② 如何成立促進會

關於印發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時間為: 2007-10-31

辦理機構:
正文:
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

為加強對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的管理和指導,規范社會活動行為,促進社團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社會團體在繁榮發展文化藝術事業中積極作用,我廳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對《省級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陝文發[2000]1號)。現將修訂後的《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陝文發[2000]1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文化 社團 辦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廳,各市文化局,廳領導,有關處室,檔。

陝西省文化廳辦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發

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結社自由,維護全省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團的管理,促進社團健康發展,發揮其在文化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文化藝術類社團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文化廳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全省性學會、協會、研究會、聯誼會、促進會等社團組織。

第三條 成立社團應符合全省文化事業發展規劃和布局結構要求,避免在同一專業領域或專業門類中重復設置。

第四條 社團名稱必須規范,應與其宗旨、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

第五條 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省文化廳鼓勵社團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積極開展有利於繁榮文化事業和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的活動。

第六條 省文化廳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全省性文化藝術類社團的歸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社團的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活動監督、人事管理、召開研討會和對外交流等重要活動安排及接受資助等事項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廳辦公室負責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對社團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文化廳有關處室負責相關業務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終止

第七條 申請成立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法人或具有行為能力的個人自願發起,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混合組成,會員總數不少於50個。會員應具有代表性和廣泛性;

(二)屬於文化廳主管的業務范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規范的名稱、組織機構、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社團內部如設分支機構,需有明確的名稱、工作條例、負責人和辦公地址等;

(三)以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的繁榮發展為宗旨,符合文化藝術發展規律和社團布局結構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規並代表本社團成員意志的章程。其內容應包括社團宗旨、性質、任務、組織機構、活動特點、負責人產生辦法及任期和職責范圍、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會員大會、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程序等;

(五)有穩定的經費來源,一般應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幣注冊資金,行業性社團應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幣注冊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七)業務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立社團程序:

(一)由發起人(單位)提出成立社團組織的籌備申請並提交《章程》草案;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證明;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進行社團的籌備工作;

(二)籌備成立社團,應當組成籌備組織,應有相對固定的人員和聯絡方式。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三)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四)文化廳辦公室會同有關業務處室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成立的社團進行核准;

(五)已辦結注冊登記手續、刻制公章、設立帳號的社團,應當在注冊登記後30日內到文化廳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未經登記和雖獲准登記但未經備案的社團,不得以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第十條 社團有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上報省文化廳,經核准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社團的名稱;

(二)社團的業務范圍;

(三)社團業務主管部門;

(四)社團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團辦公地址;

(六)社團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設立、撤銷;

(七)社團分支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活動地域和辦公地址。

第十一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省文化廳上報申請,經核准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或改變社團宗旨的;

(二)分立、合並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於其他變更造成與原社團登記機關管轄范圍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二條 社團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成立清算組織,妥善處理善後工作。

第十三條 社團一經終止或有重大變更事項與原社團名稱、宗旨、性質、業務范圍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組織機構、名稱進行活動。

第十四條 社團變更、終止經登記管理機構審批,辦理手續十日內,向省文化廳備案。

第三章 社團組織及其活動

第十五條 社團在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范圍內,有自主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社團應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機制,依法建立社團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內部分工職責。社團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和行業自律管理;

(二)引導會員盡各種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三)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依法開展文化活動,繁榮發展文化事業;

(五)依法對政府部門提出咨詢意見與建議;

(六)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資助、捐贈,經批准後,按有關定規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管理內部事務;

(八)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業務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廳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工作計劃,每半年向省文化廳報告半年開展工作情況,開展重大工作、活動應及時報告;

(九)按規定參加年檢。

第十六條 社團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活動依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社團章程進行。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社團重大事項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中的理事人數應為單數,實行民主表決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1名,設副理事長(副會長)一般不超過6名。

社團秘書長和副秘書長人數總和一般不超過5名。

社團法定代表人應為理事長(會長),且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含名譽職務)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確因工作需要,超過規定年齡的,需報省文化廳審批。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長若幹人。

秘書長以上負責人選應預先經其行政隸屬單位或屬地管理機構出具有效身份證明。按社團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並報省文化廳審核備案。其中社團法定代表人要報廳審定。

第二十條 國家現職公務員一般不兼任社團領導職務,也不得兼任社團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擔任領導職務和工作人員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國家現職公務員不得兼任行業性社團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社團經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必須按照法律和章程開展工作,接受社團領導。

第二十二條 社團必須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條 社團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四條 社團機構名稱、規格,不比照國家行政、事業、企業機構名稱、規格設置。

第二十五條 社團經費原則上自籌。業務主管部門用於社團管理的必要支出應由社團負責。社團應當有償使用業務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

社團應當加強財務管理,防止社團資產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有關財務收支情況。社團經費應主要用於發展文化事業。

第二十六條 社團開展重大活動,應事先申報,說明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范圍、組織機構、活動負責人及經費情況等事項。報省文化廳辦公室同意,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 社團與國外或港澳台的機構、個人進行文化活動,須經廳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報廳有關處室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社團以開辦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活動;經濟實體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所獲盈利用於彌補社團事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社團,應建立黨組織,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黨組織領導;不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社團,其黨員可編入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

第四章 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文化廳辦公室職責:

(一)對文化藝術類社團的發展進行調查研究、規劃布局、協調服務、監督指導;

(二)制定有關文化廳社團管理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

(三)負責核准社團的成立、變更、終止;

(四)負責審定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人人選;

(五)負責對社團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等的成立、撤銷及社團編制進行審核;

(六)按規定進行年檢審核。

第三十一條 廳業務指導處室職責:

(一)對業務相關的社團成立、變更、終止及社團主要負責人選提出意見;

(二)對社團開展的重大活動進行審核或審批;

(三)對社團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廳人事處職責:

(一)對社團人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社團秘書長以上領導人選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三條 廳文化經濟處職責:

(一)對社團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對社團來源於財政撥款或其他公有財產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廳監察室職責:

對社團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協調查處。

第三十五條 廳機關黨委職責:

(一)負責指導社團的黨建工作;

(二)對社團黨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務主管部門可給予批評、通報、暫停其業務活動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團,建議登記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一)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進行登記或上報有關情況的;

(二)仿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售社團登記證或有關活動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報批,擅自開展活動的;

(四)一年中未開展業務活動的;

(五)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

(六)不按規定上報社團管理情況或辦理變更,備案和審批手續的;

(七)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

(八)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內改正的;

(九)對印章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經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的;

(十一)違反規定接受實體掛靠的;

(十二)對創辦的實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財務管理混亂、社團資產流失的;

(十四)違反規定籌集資金或收取費用的;

(十五)內部管理混亂,組織機構、規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違反法規、章程的。

第三十七條 現職國家公務員兼任社團工作人員,或不經批准兼任社團負責人的,應勸其退出社團或辭去公務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團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的有效事項,如在執行中發生爭議,難以解決的,可由業務主管部門裁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文化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團成立須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團籌備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成立申請書;

2. 章程草案;

3. 辦公場所使用證明;

4. 籌備組織負責人組成及其個人簡歷、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所在地證明;

5. 會員名冊;

6. 資金來源;

7. 擬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名稱、業務范圍及活動地域;

8. 擬擔任社團的領導人本人申請;

9. 其他所需材料。

③ 全球炎黃子孫愛國促進會是國內注冊的嗎哪有它的網址和聯系辦法

中華炎黃子孫愛國促進會由海內外華僑社團、民主黨派、華僑領袖、知名人士、有識之士於1989年共同創建,於1994年經中華任命共和國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記,專門從事中華民族的歷史研究、學術交流、弘揚中華東方文化成就等其他服務的民間社團機構,並於1997年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成為全球大型的華人社團組織。為了以最大的能動性調動和籌拓更多的海外華僑資金支持祖國經濟建設,中華炎黃子孫愛國促進會於1998年和中國國際發展基金會等三十多家海外華僑團社共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集組建的中華炎黃國際投資集團,高效串聯了全球近四分之一人口的中華炎黃子孫資源網路(海外華商流動資金達四千至五千億美元之多),形成了以高科技、風險基金以及快速流動資金為主要聚資手段的資金膨脹平台和完整齊備的資本運作增值體系。巨鑫龍投資自信(深圳)有限公司是為了適應中華炎黃子孫愛國促進會在中國大陸投資業務的發展而適時成立的專業從事投資、融資、引資策劃、財務顧問、項目評估、管理咨詢、會員管理、項目實施、國際合作的專職機構;也是中華炎黃國際投資集團在中國深圳市唯一投資授權設置的法人實體及執行機構。巨鑫龍投資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將在總會及集團的授權范圍內,對國內一些投資風險低、投資回報高、市場前景看好的各類優勢項目進行評估、投、融資運作。
公司網址 www.china-zs.com

④ 為什麼許多公司在香港辦理注冊

在香港注冊公司有諸多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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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在香港注冊的原因就是要開香港的賬戶

⑤ 注冊一個香港某促進會需要什麼條件注冊香港促進會需要什麼資質

香港成立的離岸公司一般都是8個工作日吧,我當時注冊的時候是加急辦理的,3個工作日就搞好了,我當時是在「恆大國際商務 」那辦理的,

⑥ 中國企業發展促進會是民政部注冊批準的嗎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成立於2006年1月12日,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貫徹黨的十六大關專於加快培育和屬建設具有社會服務功能和社會監督職責的中介機構的精神,推進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決策科學化、促進產業發展,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由民政部審核批準的,由境內外從事中國產業發展和產業政策研究工作的機構(團體)和境內各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大型企業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
中國產業發展促進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民政部注冊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⑦ 民政部登記注冊中國聯合國采購促進會批文文件有批文嗎

民政部登記注冊,中國聯合國采購促進會批准文件有批文嗎?這是國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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