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成果轉讓
此民來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法律條文我源認為如下: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329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341條: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託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此案例中,乙擁有轉讓的權利,且並未違反《合同法》第329條和第52條,雖然其行為違反《合同法》第341條,但該條文並未規定此類合同無效,乙應當賠付甲因遲於第三人獲取研究成果所受到的損失
㈡ 科研所轉讓技術成果收入開發票還繳稅嗎
根據《關於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回[1994]第010號)第一條答規定:為了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
轉讓收入自1994年1月1日起免徵營業稅;《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4」001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自1994年
1月1日起,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但是,《關
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科研單位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256號)第一條對什麼是「科研單位」是這樣解釋的:科研單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獨立核算
的科學研究機構,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研究所和各類技術開發、咨詢、服務中介服務。所以,由於你們研究所是隸屬於企業的一個研究機構,故不能享受財稅
字「1994」001號和財稅字「1994」第010號所指的「科研單位」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政策。
㈢ 技術轉讓和科技成果轉化主要區別是什麼
技術轉讓是作為製造一種產品、採用一種工藝或提供一種服務的系統知識的技術,從其所有人向引進人的轉移。而科技成果轉化。狹義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包括各類成果的應用,勞動者素質的提高,技能的加強,效率的增加等等。因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而生產力包括人、生產工具和勞動對象。因此科學技術這種潛在的生產力要轉化為直接的生產力,最終是通過提高人的素質,科技是經濟增長的發動機,是提高綜合國力的主要驅動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技政策的新趨勢。
㈣ 技術成果轉讓需要通過什麼平台
科研技術成果轉讓可以通過 萬維標准網 上面進行交易 這個上面提供很多的 科研成果轉讓 還有 專利轉讓 ,也有很多的采購信息,你可以去看看,
㈤ 對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現行政策是什麼有何最新優惠政策
1、現行政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
「一、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於非貨幣性資產轉讓、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三、個人應在發生上述應稅行為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三)技術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因此,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可自由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
㈥ 科技成果轉化主要有哪些方式
簡單的說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科研人員自行創業,或者是科研機構投資,將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為經濟價值。二、就是通過有技術需求的企業,將前沿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發揮其提高生產力的作用。
㈦ 受委託研發的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比例是多少
技術入股來屬於無形資產入源股,一般是經過共同投資人之間的協商確認股份或經會計師評估折價入股,一般股份占總股本的25%,最高可以到70%,注冊時必須提供會計師的無形資產評估報告。出資可以是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如:注冊造價工程師資質)或勞務、股權或其他。非現金出資需要經過評估和股東認可,超過約定金額部分,如出資人不要求補償,直接計入資本公積,但不能確認為出資比例計算的一部分。
㈧ 技術轉移及成果轉化主要有哪些方式
科技成果轉化按轉化方式可分為公開發表、提交報告、合作生產、轉讓和自主研發五類。
(一)公開發表
對於一般性科學理論,如原理、公式、定律、假說、模型等,通常以公開發表為轉化方式,表現為在各種期刊上以論文、專著等形式發表。
(二)提交報告
精神建設方案和管理方案一般以提交報告為轉化方式。此類科技成果以報告的提交與驗收作為評價其是否轉化的標准。這種轉化方式強調的是收益,因此採用成果的機構的規模,以及採用機構使用成果後產生的效益是評價其轉化程度效果的標准。
(三)合作生產
合作生產的表現形式為產學研聯合體、校企聯合等,是目前主要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模式內各主體的內在差異性、相互需要和相互作用,促進了知識、信息、技術、成果、人才、資金、管理在企業、高校和科研單位等角色之間的流動。因此,是否產生現實的經濟、社會效益是評價其轉化與否的標准,而產業化程度、成果收益與成果投入的比值等是評價其轉化效果的主要標准。
(四)轉讓
由於高校、科研院所等成果完成在在科技成果的開發和經營上存在人力、能力、機制等局限性,使得成果完成者將成果轉讓給應用者成為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該種轉化表現為在科技成果交易市場的成果交易,即成果完成者將成果的使用權和收益權轉讓給受讓方,交易雙方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取收益。因此,成果供需雙方是否實現成果轉讓的交易成為評價轉讓與否的標准,而評價其轉化程度與效果,則可以採用成果交易次數、成果收益/ 成果投入等指標。
(五)自主研發
自主研發是高校、科研院所或企業等主體依靠自身研究能力形成某個領域的科研成果,並將所研發的科技成果應用於實踐,通過其推廣應用從而產生實際收益。因此,自主研發的表現形式為成果的研究、開發、產業化或社會化,轉化程度的評價強調推廣後的實際收益。
㈨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小試,中式。技術轉讓是什麼意思
把技術換成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