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和劃撥的區別
⑴ 國有劃撥與國有出讓有什麼區別
1、補償不同
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專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屬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而劃撥的土地幾乎沒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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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現我們正在辦劃撥轉出讓,辦和不辦有什麼區別嗎
在我們房屋轉正或者過戶的時候,必須都要辦理土地劃撥轉讓,這樣才可以進行過戶。
⑶ 出讓與劃撥哪個好
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拓展資料
劃撥土地在使用權限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現在的經濟適用房所用土地就是劃撥的,不過這類房屋在出售時要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⑷ 土地性質是出讓和劃撥有什麼區別
1、二者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指國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地轉移給土地使用者,它屬於行為,而非民事行為。在劃撥時,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設定了一定的限定條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出讓土來說,土地所用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的法律形式的界定,它是一種獨立的物權,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范圍內任意的處置權,如轉讓、出租和抵押等。
而劃撥土地的土地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界定,使用權人在行使財產權利時要受權人的控制或干擾,還不能成為一種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物權。
4、費用不同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的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後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⑸ 出讓地和劃撥地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定義
土地出讓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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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區別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劃撥的沒有向國家繳納內土地出讓金,出讓的已容經繳納。換句話說,劃撥性質的土地交易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⑺ 劃撥和出讓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定義
土地出讓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版以後出現的供地方權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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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土地類型「劃撥」和「轉讓」有什麼區別
1、既然你剛剛順利地買下了房,沒遇到障礙,可推斷,按目前政策和現狀,你將來再賣出的內情況與容現在一樣,不必煩心。
2、「現在的商品房的類型是「轉讓」。——對啊,說明現在這房是你買賣得來的,就這意思。
3、土地劃撥——過去蓋房子的土地都是劃撥得來的。房改房就是建在劃撥土地上的,現在國家允許自由轉讓(房屋的),你就是一個例證。
4、假如有拆遷,你的房屋作為私房,沒什麼兩樣!土地出讓金與你無關。
⑼ 土地證上寫劃撥與出讓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土地劃撥性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性質: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取得方式:需要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獲得批准,給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取得方式:協議;招標;拍賣。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使用期限不同
土地劃撥使用期限: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出讓土地使用期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4、權利義務不同
土地劃撥權利義務: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
土地出讓權利義務: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5、房屋類型不同
土地劃撥房屋類型: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
土地出讓房屋類型: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