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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轉讓信息

發布時間: 2020-12-04 00:02:42

㈠ 車輛轉讓證明書要怎樣寫

可以參照下面的協議,寫明轉讓的主要信息,說明轉讓車輛的信息,特此證明就行。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願同意簽定以下協議:(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售車方(甲方):購車方(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 的 轎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 ,小寫 。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 年 月 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 年 月 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 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後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聯系電話: 地址: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時簽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㈡ 車輛轉讓便簽怎麼寫

家轉讓變遷正常情況下是可以寫的,去寫一下吧!

㈢ 車輛轉讓協議書怎麼寫

1、開頭寫好雙方基本信息,甲方(賣方/原車主), 乙方(買方/新車主),以及他們的身份證號、 現住址和聯系電話。

2、描述車輛基本情況,包括車牌號、 廠牌型號、 初次入戶時間、發動機號碼、 車架號碼等等,還要註明甲方承諾:該車輛來源合法,無非法改造、改裝,無遺留經濟抵押(銀行按揭),無未處理交通肇事和違章,所有證件資料稅費真實完備,符合法定過戶條件。

3、車輛價格和付款交接,車輛付款方式。注意是數字是大寫,最後註明乙方承諾:乙方將購車款XXX一次性劃入甲方帳戶,甲方確認收到全額車款後,如過戶不成,甲方全額劃還車款,本協議不再生效。

4、強調其他注意事項:如過戶不成,由過錯方承擔對方的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按甲乙雙方的協議補充條款履行。履行中如有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由車輛過戶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5、末章節附註明: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有效期至辦結車輛過戶日止,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遞交過戶車管所一份。

(3)車輛轉讓信息擴展閱讀 :

車輛轉讓協議書注意事項:

1、辦理二手車過戶可以從法律上完成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保障車輛來源的合法性,如避免買到走私車和盜搶車等,同時明確了買賣雙方與車輛相關的責任劃分,如債務糾紛、交通違法等,確保了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

2、每輛汽車都有一個固定的戶口,,汽車戶口主要登記著汽車所有者和住址,以及相關的一些汽車參數。過戶的汽車證明這台汽車屬於你本人及沒有肇事和違章,不過戶一般車子有點問題,比如汽車肇事,沒有參加年檢,偷盜車輛,走私車輛等,不能按正常手續過戶。

    ㈣ 車輛轉讓協議,有作用嗎

    私下簽訂車輛轉讓協議書不過戶不具有法律效應。

    機動車過戶登記的法律規定

    注冊登記機動車的所有權發生轉移,且原機動車所有人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於機動車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機動車登記申請表》,持下列資料,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過戶登記,並交驗車輛: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來歷憑證;

    (四)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應當提交監管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五)《機動車行駛證》;

    (六)申請辦理過戶登記的機動車的標准照片;

    (七)按規定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還應當交回機動車號牌。

    (4)車輛轉讓信息擴展閱讀:

    車輛管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時登記下列事項: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或者單位代碼、住所的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二)機動車的使用性質;

    (三)機動車獲得方式;

    (四)機動車來歷憑證的名稱、編號和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的名稱、編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的名稱、編號;

    (六)機動車辦理保險的種類、保險的日期和保險公司的名稱;

    (七)機動車銷售單位或者交易市場的名稱和機動車銷售價格;

    (八)過戶登記的日期。

    ㈤ 車輛轉讓都需要什麼證過戶

    車輛過戶就是把車輛所屬人的名稱變更。也是買二手車中除了要看好車況,剩下最重要的環節就是辦理過戶手續了,而有些不懂車的朋友們為了節省費用忽略過戶環節,運氣好的車不出什麼意外還好,要是運氣不好,出點什麼事故被警察叔叔抓到就麻煩了,罰款另算,關鍵車輛出險保險公司不會賠,不管多大損失都得自己承擔,正是貪小便宜吃大虧。
    原理
    每輛汽車都有一個固定的戶口,就像我們人一樣,汽車戶口主要登記著汽車所有者和住址,以及相關的一些汽車參數。過戶的汽車證明這台汽車屬於你本人及沒有肇事和違章,不過戶一般車子有點問題,比如汽車肇事,沒有參加年檢,偷盜車輛,走私車輛等,不能按正常手續過戶。
    車輛轉籍
    車輛由本市調至外地,需要改變隸屬的車輛管理機關而辦理的登記稱為轉籍。車輛轉籍必須更換號牌和行駛證,且應該分別在兩個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分別包含轉出手續的辦理及轉入手續。
    基本流程
    車管所查檔 → 刑偵、工商驗車 → 領取行駛證受理回執 → 領取行駛證正本 → 購置稅過戶 → 保險更名。
    所需材料
    (一)《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車輛過戶
    (二)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原件或者原件及復印件。其中,二手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應當是原件;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原件(海關監管的機動車);
    (五)行駛證原件;
    (六)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原件(張貼機動車標准照片和車架號拓印)。
    (七)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八)機動車標准照片1張;
    (九)《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機動車登記和相關業務)。
    所需證件
    原車主身份證、新車主身份證、車輛行駛證正 / 副本、購置稅本、車船使用稅完稅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刑偵驗車單、保險單 / 卡 / 發票。以上均需提供原件。
    詳細流程
    1、開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私戶1%收取,公戶4%收取,
    2、車輛外檢:將車開到檢車處,車輛進行外檢、拓號、拆牌和照相,領取車輛照片,貼於檢查記錄表上,進入過戶大廳辦理歸檔手續。
    3、車牌選號:取號機取號之後,拿著相關材料排隊繳納過戶費用。
    4、轉移遷出:需要的材料包括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表/轉入申請表,檢查記錄表,原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行駛證,原車主身份證,原車牌號,車輛照片,交易市場過戶發票。
    必須手續
    所需手續
    1.車輛行駛證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登記副表(車輛所轄區車管所抽取,帶身份證、行駛證、養路費證去抽取) 4.車輛購置附加稅證 5.買賣雙方 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外地戶口,需要攜帶暫住證,買方的暫住證需要滿一年。
    簡要流程
    1.舊機動車市場在車輛過戶時實行經營公司代理制,過戶窗口不直接對消費者辦理。將車開到市場,有舊機動車經營公司為其代理完成過戶程序:評估、驗車、打票。 2.買賣雙方需簽訂由工商部門監制的《舊機動車買賣合同》,合同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工商部門保留一份。經工商部門備案後才能辦理車輛的過戶或轉籍手續。 3.等評估報告出來後,開始辦理過戶手續。辦理好的過戶憑證由買方保留,賣方最好也保留一份復印件,以備日後不時之需。 二手交易的大致費用 代辦費用:委託經營公司代辦費用一般在200元左右。(由於實行經營公司代理制,這筆費用省不掉) 過戶費用:交易過戶費按車輛評估價的5‰收取,這筆費用的承擔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過戶手續費」與該車實際成交價格無關。如果車實際成交價為5.6萬元,還是以評估價6萬元為基準計算。) 其他費用:評估車輛費180元,驗車費80元,打票150元。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人認為,機動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已經過戶就完成,其實車輛過戶之後還要進行窗體頂端養路費和購置附加稅、保險的車主變更,憑本人的行駛證原件就可以辦理。這樣一來,減少了可能帶來的損失,也方便以後繼續繳納費用。
    注意事項
    必要性
    辦理二手車過戶可以從法律上完成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保障車輛來源的合法性,如避免買到走私車和盜搶車等,同時明確了買賣雙方與車輛相關的責任劃分,如債務糾紛、交通違法等,確保了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
    條件
    有合法來源和手續、無遺留銀行質押和法院封存記錄、無遺留交通違章和未處理事故記錄、無遺留欠費記錄、所有證件齊備。

    ㈥ 二手車買賣,乙方違約拒絕過戶,並將該車再次轉讓現車輛登記人怎麼辦

    二手車轉讓協議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住 址: 身份證號: 現經甲、乙雙方平等充分協商內,就甲方有償轉容讓乙方 車一輛給乙方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協議: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義詞。只要協議對買賣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具體和肯定的約定,即使書面文件上被冠以「協議」或「協議書」的名稱,一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具有約束力。協議也可以這樣說,就是連入網路的計算機都要遵循的一定的技術規范,關於硬體、軟體和埠等的技術規范。網路是一個信息交換的場所,所有接入網路的計算機都可以通過彼此之間的物理連設備行信息交換,這種物理設備包括最常見的電纜、光纜、無線WAP和微波等,但是單純擁有這些物理設備並不能實現信息的交換,這就好像人類的身體不能缺少大腦的支配一樣,信息交換還要具備軟體環境,這種「軟體環境」是人類實現規定好的一些規則,被稱作「協議」,有了協議,不同的電腦可以遵照相同的協議使用物理設備,並且不會造成相互之間的「不理解」。

    ㈦ 新交規對車輛轉讓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可以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摩托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登記業務。條件具備的,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登記業務。具體業務范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車輛管理所應當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機動車登記的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便於群眾查閱機動車登記的有關規定,下載、使用有關表格。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機動車登記,並建立資料庫。不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登記的,登記無效。
    計算機登記系統的資料庫標准和登記軟體全國統一。資料庫能夠完整、准確記錄登記內容,記錄辦理過程和經辦人員信息,並能夠實時將有關登記內容傳送到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登記系統應當與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統實行聯網。
    第二章 登 記
    第一節 注冊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注冊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八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車輛的使用性質、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進行審查。
    車輛管理所辦理全掛汽車列車和半掛汽車列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對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塗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於被盜搶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於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於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第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但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結婚證》或者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
    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遷出地和遷入地車輛管理所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的品牌、型號和發動機型號的,但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裝的發動機除外;
    (二)改變已登記的機動車外形和有關技術數據的,但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有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加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加裝防風罩、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增加機動車車內裝飾。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行駛證。
    (二)機動車所有人聯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第三節 轉移登記
    第十八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九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者海關批準的轉讓證明;
    (六)屬於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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