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悔過保證書
『壹』 法院悔過保證書怎麼寫
法院悔過保證書的規定格式:
格式:悔過書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悔過書的標題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寫上「悔過書」三個字。
(二)正文
悔過書正文需寫明以下一些內容:
首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同時交待出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敘述事情的過程時,要求要將事件的前因後果敘述清楚。
其次,在分析所犯錯誤的基礎上,提出今後改正的決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體可行,以備有關單位和群眾的監督執行。
(三)落款
落款要求悔過人寫出自己的姓名,並簽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還需加上「悔過人」三個字。
(1)刑事悔過保證書擴展閱讀:
悔過書注意事項:
寫悔過書切忌敷衍了事,對自己的錯誤左遮右蓋,流於形式。悔過人一定要尊重事實,對自己所犯錯誤有一個透徹的認識。只有如此,才能使自己洗心革面,悔過自新。
悔過書的語言要求真摯自然,所作的保證要切實可行。
保證書要經過對保手續,並向當事人宣布。保證人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作保,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得隱瞞被保證人的行蹤和其他情況,督促被保證人及時與司法機關聯系,隨時聽候傳訊,外出要請假。製作保證書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是保證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具備確保被保證人接受傳訊的能力,否則,保證就將失去作用。
『貳』 取保候審後,一般都是判緩刑嗎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緩刑與取保候審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程序不同;取保候審還沒有經過法律宣判,有可能免於刑事責任(服刑),緩刑是已經經過法律程序宣判。並有根據法律規定的刑期。二是執行部門不同;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法院宣判和服刑部門(監獄)執行。
『叄』 取保候審期間能不能外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只要經過了公安機關的同意就可以,外出之前和公安機關說明外出的地點和原因就可以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的操作情況,取保候審主要適用於社會危險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核心的判斷條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而判斷社會危險性的有無,需要綜合考慮指控罪行的嚴重程度、人身危險性、身體條件等因素。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准。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3.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參考鏈接:網路-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