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公證書
『壹』 公證處受理後多長時間出公證書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具體細節到公證處
咨詢辦理。
《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貳』 如何辦理公證
以保定市滿城區為例,辦理公證當事人須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審批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一、申請
(1)本人申請:提交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
(2)代理申請:除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3)特殊規定:下列公證須本人親自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託、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的公證事項無爭議;
(3)符合公證業務范圍;
(4)屬於本公證處管轄范圍。
2、製作筆錄: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
3、要求迴避:當事人要求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規定應當回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4、收費:按冀價經費字【1999】第7號收取公證費用。
三、審查
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並通過詢問證人、當事人收集證據,現場勘驗,委託專業機構鑒定等方式核實。
四、審批
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實材料,公證審批意見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五、出證
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
(2)出具公證書擴展閱讀
《公證程序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叄』 公證處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或者要什麼證件
辦理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公證的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征明下列內容: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出具公證書擴展閱讀: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
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肆』 各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是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證雲是面向當事人和公證處的一款公證服務工具。 在這里您可以通過電話錄音、手機拍照、網頁取證、現場錄音等方式便捷固定證據,證據將實時交由公證處公證。特殊加密雲計算,海量雲存儲,確證證據的真實性。更可一鍵申請出具公證書,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伍』 公正機構依法出具的公證書自什麼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回式製作,由公證員簽名答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製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陸』 在公證遺囑時符合哪些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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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到哪裡辦理?
答: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提交哪些證件和材料?
答: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公證處應當如何受理申請?
答:對於屬於本公證處管轄,並符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對於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公證人員具有哪些情形,應當自行迴避?
答:公證人員具有《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迴避。
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哪些規定?
答:公證人員應當向遺囑人講解我國《民法通則》、《繼承法》中有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後果。
公證處應當按照哪些規定進行審查?
答:公證處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哪些內容?
答: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遺囑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答: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遺囑人提供的遺囑,無修改、補充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遺囑人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後,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並由其簽名。
以上情況應當記入談話筆錄。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如何處理?
答: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發生哪些情形,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答: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一)遺囑人年老體弱;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
(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符合哪些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答: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准確,簽名、製作日期齊全;
(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公證遺囑應當採取什麼形式?
答:公證遺囑採用列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後,應當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公證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如何處理?
答:公證處審批人批准遺囑公證書之前,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遺囑人提供或者公證人員代書、錄制的遺囑,符合代書遺囑條件或者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並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
公證處審批人批准之後,遺囑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完成公證遺囑的製作。遺囑人無法在列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製作公證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
公證處對遺囑可以提供哪些服務事項?
答:公證處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保管公證遺囑或者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也可根據國際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遺囑公證卷應當如何保存?
答: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後,轉為普通卷保存。
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公證遺囑生效前,應當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並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如何處理?
答:公證遺囑生效後,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因公證人員過錯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答:因公證人員過錯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
『柒』 公證書出具時間具體指的哪一天
原則上公證書沒有有效期限問題,公證書出具後,即具備了法律規定專的證據效力屬,除非存在法定情形並經法定程序,否則公證書是不能被推翻的。也就是說,只要公證沒有依法撤銷,它就是有效的。公證本身沒有時效,是隨著被證明對象的存在而存在的,但部分種類的公證書因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或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具有可變性,如婚姻狀況、未受刑事處分、授權委託等,當被證明的事實或者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發生變化,原公證書可能就與事實不相符而無法使用,需要重新辦理公證。
『捌』 公證雲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法律效應嗎
其實你這個概念是錯誤的,公證雲是跟公證處進行無縫對接,出具的公證書是由您所選的當地公證處出具的,所以具有法律效應。
『玖』 請問公證需要出具什麼材料需要我寫公證書嗎
被繼承人的身份證,以及需要公證的財產的合法證明材料。去公證處辦理。
『拾』 哪些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與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參照國際慣例來, 下列部門出具的證自明文件可以與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①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出生證明, 死亡證明, 健康檢查證明, 免疫證書; ②進出口商品檢驗當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 ③在航行中的船舶, 飛機上的長官對公民在其負責的船舶, 飛機上因緊急事態下所做的遺囑, 委託等法律行為而出具的證明書; ④在戰場上軍隊團以上幹部為其下屬官兵的遺囑, 委託等法律行為而出具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