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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內部轉讓

發布時間: 2020-12-06 18:18:42

㈠ 股東之間的股份轉讓需要什麼手續

股權復轉讓申報以下資料:制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3、股東會決議。4、股權轉讓協議書。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股東是企業的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8、原營業執照正副本。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以及其他股東即可。

㈡ 股權內部轉讓有哪些限制

您好,所謂內部轉讓,即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與公司的其他股東。在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股權結構會發生變化,但股東人數不會因該轉讓而改變;在全部轉讓的情況下,股東人數會相應減少,受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則會增加。由於股權的內部轉讓不會改變公司的信用基礎,且股權在股東間轉讓不會對公司產生實質性影響,因而大多數國家公司法對此都沒作出很嚴格的限制。
按照我國《公司法》第72條第1款的規定,股東之間的轉讓享有完全的自由,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我國《公司法》雖然沒有對股東間轉讓股權作限制性的規定,但從第72條最後一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對於股東之間自由轉讓股權的問題並非強制性規定,允許股東在章程中作出限制性的規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規則,是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只要不違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當肯定其效力。因此,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間股權轉讓有限制性規定,應遵從其規定。但章程作出的限制也不能違背《公司法》關於股東間自由轉讓股權的基本原則,如限制過多過大,高於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條件,是不允許的。

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內部轉讓股份是否需要徵得所有其他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抄變更登記需要提襲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附表――股東出資信息》(公司加蓋公章);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4、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無須提交本材料。
5、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7、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㈣ 股東內部轉讓份額行為是有效的嗎

合夥企業內部股權轉讓的限制條件:

公司應當依法成立;

出讓人依法取得股東資格;

取得股權程序合法。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規則:

不管怎麼樣,股東只要想轉讓股權,沒有可以阻礙的因素。

72條最後一款「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正確理解:法律賦予了公司自由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利,公司章程可以約定很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但這些約定也有總的前提,即,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法律原則。

公司法的原則是意思自治,國家法律對公司的設立、經營等活動採取自我治理優先的原則,只要沒有逾越法律基本界限,當事人股東之間的約定受法律保護。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不能違反國家對鼓勵經濟發展,公司股權自由流動促進市場主體活力的原則。所以,章程的規定可以嚴於公司法,也可以寬松,在章程中對該類事件沒有規定的,再尋找公司法的約束力。

針對股權轉讓的問題,章程可以約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全體股東同意」,這就比公司法嚴格多了;也可以規定「對外轉讓須經其他1/4股東同意」,這又比公司法寬松得多;還可以約定「其他股東沒有優先購買權」。

章程均為限制性條款,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公司法立法本意的,也符合有限公司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時刻保持公司穩定性和經營活力的要求。

如果公司章程禁止了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權利,那麼當股東不想繼續參股時,公司其他股東又不願受讓,勢必將限於一個人為的公司僵局,股東的權益無法收到保障,將會行使其他訴權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進行訴訟,極易導致公司經營陷入不穩定狀態。

立法本意也重點關注於公司的經營運作穩定發展,靠公司章程的認為約定禁止股東的合法權利並不現實。

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可以限制,但不可禁止。

㈤ 公司股份內部轉讓

股東變更,資本金不變。這部分資金如果經過公司,就是一個股東退股,一個股專東入股,反而屬麻煩了。
現有的股東會出一個股東會決議,同意新股東按一定金額購買老股東的股權,就變成了兩個人之間的交易,而且股東會已同意。
資本不變不用帳務處理,工商一定要變更,必須憑股東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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