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冊驗資
① 注冊公司驗資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22號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局長王眾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
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
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
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
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② 現在注冊公司需不需要驗資
本人剛注冊了一家公司,沒有進行驗資,官方的答復是可以先注冊後驗資,也就是可驗可不驗,雖然最終是通過代理辦下來的,但全程都進行了跟進,現分享下1、首先是通過深圳工商局注冊帳號,這裡面要實名的2、申請字型大小,一定要提交多個備選的名稱,也就是同時申請多個字型大小,哪個批下來了就用哪個,我最初就是只申請了一個,後面經過漫長的審核之後沒通過,沒了耐心然後通過代理機構去辦了一個3、申請字型大小通過之後就是列印材料,預約辦理,約到時間之後就是現場各種資料的簽字,要法人本人去4、簽完字之後就是等通知拿各種證件(也就是所謂的工本費啥的)要1705、然後是帶著所有的材料去地稅(保險起見待所有的材料)辦理申報用的光碟6、接下來是去國稅刻章登記,要200塊7、期間還要去銀行領開戶的資料和帳號開戶要400塊,也有的不要錢的說整個自己去辦的化要800塊左右,找了代理花了1700
③ 現在工商注冊還有驗資這個要求嗎
這個看你是什麼行業的!!現在大部分行業都不需要驗資!!注冊公司資金要求:1位股東最低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2位股東及以上最低注冊資金3萬人民幣現在有新政策!可以認繳制注冊公司!注冊資金認繳制是什麼意思?舉例:以前注冊公司,注冊資金為50萬,就要到銀行去開一個驗資戶(可以理解為臨時銀行卡),然後把50萬存到這個戶上,銀行就給你開驗資報告?,然後拿這個驗資報告到工商局辦理,這就是以前的注冊資金實繳制?。
現在呢,注冊個50萬的公司,不需要到銀行開戶,也不需要把這50萬存到銀行,直接到工商局辦理就可以了,這50萬還是要交的,只是不用馬上交,在公司章程規定2、5、10、20年繳清(等於是分期付款的意思)。
這就是注冊資金認繳制
④ 公司注冊資金需要驗資嗎
自從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實施後,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專不再高低設限,屬取消了會計事務所驗資程序,不再限制股東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
所以理論上來講,公司注冊資金實繳驗資還是認繳都可以,這要看我們實際的選擇,兩種隨意選擇,根據自己的情況。
注意:認繳制注冊公司並不是說注冊完公司之後就不用進行繳納了,依然是需要繳納的,就算暫時沒有繳納完成,公司發生債務,股東應按照其持股比例承擔債務法律責任。所以有條件早實繳早好。
⑤ 現在工商注冊還有驗資這個要求嗎
這個看你是什麼行業的!!現在大部分行業都不需要驗資!!注冊公司資金要求:1位股東最低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2位股東及以上最低注冊資金3萬人民幣現在有新政策!可以認繳制注冊公司!
⑥ 現在注冊公司不需要驗資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是根據國家什麼文件下發的通知
2014年3月1日開始,新公司法對06年的公司法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其中版注冊資本無需驗資就是其中的一個變權化,另外還有的變化是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並且不限制非貨幣的出資比例等。
1.新修訂的公司法自3月1日開始實施。取消了關於實收資本、驗資等方面的內容。所以從2014年3月1日後工商登記就不需要提供驗資報告了。
2.工商注冊:現在登記注冊代理事務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
3.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此規定基本適用絕大多數公司,但2014年後已經作廢,不做資金最低限制。
4.自2014年3月1日起,注冊成立公司的門檻將降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013年12月28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並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拓展資料:
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驗單位注冊資本的實收情況或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變更情況進行審驗,並出具驗資報告。
驗資分為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 驗資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明確將驗資業務列為注冊會計師的法定業務之一。
⑦ 注冊公司還需要驗資嗎
現在注冊公司不需要驗資了。
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為認繳登記制度,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
之前在實繳制的時候,注冊資本是需要驗資報告的。
現在認繳制已經基本不需要了,只有少數情況會用到,例如:參加招投標項目,招標方要求出具驗資報告;跟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合作,對方為了確認你的公司實力,也會要求出具驗資報告。如果需要用到驗資報告,可以在注冊資本實繳完成後,找會計師事務所來出具。
(7)工商注冊驗資擴展閱讀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出於公司經營需要 ,提供或承諾提供給公司的資金總數。
需要注意的是,大部分的公司叫「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責任公司」。這里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只承擔有限的責任,而承擔的最高額度就是公司的注冊資本。
我國目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認繳制的意思就是:注冊資本不用在一開始就全部繳納完成,而是只要在承諾的時限內(一般為10-20年)繳完即可,這極大的降低了公司注冊時的資金壓力。
注冊公司需要准備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證明;
6、代理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參考資料:網路——公司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