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股權轉讓
⑴ 把公司的股份轉讓和質押給不同的兩個人算詐騙嗎
嚴格來說同時轉讓和質押給不同的人是可以的,但是交易前必須如實告知轉讓和質回押情況,如果隱答瞞了這些情況,對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你必須退還相應的轉讓款或者借款,如果這些錢已經被你花掉無法退還,那就構成詐騙。所以關鍵看你到了哪一步。
⑵ 股權轉讓與股權質押有什麼區別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⑶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處理已設定質押的股權是否能夠轉讓
股權質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中國《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缺乏規定。真正確立了中國的質押擔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擔保股權質押《擔保法》法》,其中包括關於股權質押的內容。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再次明確股權可以質押。《擔保法》第七十五條(二)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可以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另外,1997年5月28日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予以特別確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關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登記程序的規定與《擔保法》不一致。因《物權法》頒布在後,股權質押的法律實踐操作以《物權法》為准。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應經審批機關批准和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股權變更無效。未經登記機關登記的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予以處罰。綜上可見,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證券登記機構質押登記,未上市的內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質押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向審批機關審批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股權轉讓後及時股權變更1、股權轉讓完成後,目標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並新加入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的姓名、住處、出資額等。2、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至工商部門變更登記。需要強調的是,變更登記的同時應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股權轉讓以自由為原則,以限制為例外,這是世界范圍內公司法律有關股權轉讓的總體規則。但是,無論股權轉讓何等的自由,對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這種限制的存在,使得人們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審查很難把握。具體地說,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⑴、封閉性限制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⑵、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⑷、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⑸、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⑹、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該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
⑷ 已設立質押的股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對這一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協議雙方簽訂協議時的主觀狀態和具體情勢來具體分析。
判斷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規定了認定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分別如下: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據此轉讓已質押股權協議的效力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1、如果協議雙方惡意串通為了損害質權人的利益而簽訂協議的,第三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無效。
2、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明知股權質押的情況下簽訂協議,且約定如果在約定條件下股權質押解除後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終止的,該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應認定為有效的協議。
3、轉讓方故意隱瞞擬轉讓的股權已質押的事實,導致受讓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受讓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或者變更該協議。但是受讓方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權利,否則撤銷權消滅。
但是如果在受讓方提起訴訟或仲裁後法庭辯論終結前,擬轉讓股權的質押解除的,受讓方主張撤銷或者變更該協議可能會被人民法院駁回。
⑸ 股權質押和股權轉讓的區別
一、股權質押的概念
所謂股權質押,簡單而言,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准,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二、股權質押的操作程序
1、了解出質人及擬質押股權的有關情況。 ⑴仔細審查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對股東禁止股權質押和時間上的特殊規定;
⑵在公司章程中核實出質人的身份名稱、出資方式、金額等相關信息以及出質人應出具對擬質押的股權未重復質押的證明;
⑶出質人應提供有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股權出資而出具的驗資報告;(註:新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⑷出質人的出資證明書。
2、出質的股權須有該公司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出質的決議。
3、出質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並將出資證明書交給質押權人。
4、將「###的股權已經質押給###,不能再轉讓和重復質押股權」註明在公司章程中和記載於股東名冊中。(註:還要記載到工商部門的該公司花名冊和章程中。)
三、質權的實現
1、協議實現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依法轉讓實現質權,質權人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訴訟實現 如出質人拒絕或協商不能,則質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質權。
四、股權轉讓的概念和操作要求
所謂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
五、股權質押與股權轉讓的利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質押比股權轉讓最為重要的一點優勢就在於:股權質押是一種權利,它並不承擔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的負債和糾紛,最終目的是質押權人實現回收給出質人的借款;但是,股權轉讓可以簡單來說,是一種受讓人和轉讓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受讓人已成為公司的一名股東,要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並承擔公司的債務。但對於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法律上只規定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沒有向有關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的要求,如果出質人不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將該股權出質的事實登記在股東名冊上,或者雖然出質時登記在股東名冊上,但事後私自將該登記予以刪改甚至重新製作一份股東名冊,將該股權非法轉讓或者將其重復質押給其他人,就會嚴重危及到質押權人質權的實現。
⑹ 股權質押後還能做股權轉讓嗎
股權質押後由於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質押登記,在辦理解押前不能做股權轉讓
⑺ 股權轉讓手續里受讓方之前有股權質押的情況存在,會影響到股權轉讓嗎
先質押後轉讓,影響股權轉讓。質押權利人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