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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注冊手續

發布時間: 2020-12-07 13:04:32

⑴ 中外合資公司注冊需要哪些條件

一、必備條件:
1、中方必須是企業法人
2、外方企業法人或個人均可
3、注冊資本:科技、服務業不少於10萬,生產加工業不少於15萬(其中中、外各方出資均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4、經營項目必須附合國務院頒發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提供資料:
1、中、外雙方合法開業證明
(1)中方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備案章
(2)外方企業提供開業登記證復印件,個人提供護照復印件
2、中、外雙方的"資信證明"(內容包括企業存款位數和資金往來結算信譽)
(1)中方由開戶銀行出具
(2)外方由開戶銀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3、董事、正副總經理名單及其身份證(護照)復印件
4、董事"委派書"和正、副總經理"推薦書"原件及其中文譯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護照)復印件、簡歷、照片(1寸1張)
6、公司住所(經營場所)房產產權證明和租房協議

⑵ 兩家公司一起合資注冊新公司,需要哪些手續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申報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申報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授權委託書》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股東為企業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股東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
股東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
股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股東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其他股東提交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股東會決議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住所使用證明。
8、《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9、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10、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填寫材料說明: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規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參照本規范提供有關材料。
2、提交的文件、證件,除標明復印件(復印件上應由提交人簽署「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應提交原件。
辦理時限:法定期限:15天;承諾期限:5天。
辦理程序:提交申請材料 → 審查 → 受 理 → 決定 → 領照。
收費依據及標准:無。

⑶ 兩到三人合資注冊公司需什麼手續

合資經營企業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甲方)於200-年-月-日在中國----簽定了建立合資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合同,根據合同具體內容,特製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職務:- 國籍:-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職務:- 國籍:-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 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甲 乙 丙三方合資經營的目的是:本著加強經濟合作和交流的願望,採用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開發新產品,並促進產品在質量 價格等方面具有更強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使投資各方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
第七條 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設計、製造和銷售----產品。
第八條 合資公司生產規模為:初期達到------生產規模。
第九條 ------。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 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其中:甲方已現匯設備出資-萬美元,-%;
乙方以廠房、現金出資-萬元 ,占注冊資本的-%。
第十二條 合資企業注冊資金有合資各方按其出資比例自合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分期投入。
第十三條 合資企業第一期投入-萬元人民幣,於營業執照領取三月內到位;第二期投入-萬元人民幣,與-年-月-日前到位。
第十四條 合資一方如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經審批機關批准。
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非合營方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五條 廠房、庫房、辦公室的使用方法:廠房、庫房、辦公室由乙方籌建,然後以租賃的方式出租給合資公司,具體面積以實際發生數為准,每平方米每月租金為人民幣10元,其費用由合營公司承擔,納入生產成本之中。

第四章 董事會、監事和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合資企業設董事會,合資企業成立之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
董事會由三人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長任期四年,經委派方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是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事宜。
對於下列事項應該出席董事會的董事(或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如下決定:
(一) 合資企業章程的修改。
(二) 合資企業的終止、解散
(三) 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減轉讓。
(四) 合資企業於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並。
對於其他事宜,可採取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決定。
董事長是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權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為代表。
第十八條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長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臨時董事會議。董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九條 合資企業設監事是一人,由甲方委派,監事行使如下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董事會議一般應在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條 合資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經營管理
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2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
3年.
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組織領導合資企業的日常經營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總經理協商。
總經理、副總經理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董事會可以隨時解聘。

第五章 稅務與外匯

第二十一條 外資企業按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
第二十三條 外資企業的外匯事宜,依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外資企業在經中國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人民幣和外匯帳戶。
外資企業的外匯收入,應當存入其開戶銀行的外匯帳戶;外匯支出,應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第二十五條 外資企業自行解決外匯收支平衡。

第六章 職工與工會

第二十六條 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僱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依照中國的法律、法規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職工的僱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事項。
第二十七條 外資企業負責職工的業務技術培訓,建立考核制度,使職工在生產,管理技能方面能夠適應企業的生產與發展需要。
第二十八條 外資企業有權對違反外資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外資企業具體情況,由法定代表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外資企業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三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外資企業將分別在勞動管理合同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三十一條 外資企業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的待遇由法定代表決定。
第三十二條 外資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 外資企業工會是職工利益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 外資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和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外資企業合理安排和實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科學技術和業務之十,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外資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三十五條 外資企業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外資企業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三十六條 外資企業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
第三十七條 外資企業每月按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總工會制定的有關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條 合資企業的期限為十二年。何止企業的合營期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合營企業各方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並簽署書面協議以後,應在合營期限滿六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章 財務會計審計

第三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採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採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 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註:經合營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種外國貨幣為本位幣)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採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營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 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後,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 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處理,如需加速折舊,報稅務機關批准。
第四十九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 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 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後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 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二條 每個會議年度後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 未分配的利潤,可並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四條 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為12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如需延長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應在經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能延長。
第五十六條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撤銷;
6.其它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七條 外資企業如提前終止時,應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原審批機關核准。審批機關作出的核准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五十八條 外資企業結束經營時,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第五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債權人代表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
第六十條 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會議;
2.接管並清理外資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3.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4.指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投資者應繳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餘財產;
8.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六十一條 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該企業的財產。
外資企業的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餘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六十二條 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 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工作規程;
2、 職工守則;
3、 勞動工資制度;
4、 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 職工福利制度;
6、 財務制度;
7、 公司解散時清算制度;
8、 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並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審批機關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規定有不符之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規定為准。

甲方:------ 代表

(簽字)

乙方:- -----代表

(簽字)

⑷ 北京注冊中外合資公司的流程

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流程

一、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流程

第一步:中外合資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工商局)

第二步:行業前置審批(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步:立項審批(區發改委)

第四步:章程、合同審批(區商務局)

第五步:組織機構代碼預先核准(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步:批准證書(區商務局)

第七步:工商注冊登記(工商局)

第八步: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九步:稅務登記證書(稅務局)

第十步:外匯登記(外管局)

第十一步:銀行開戶許可證書(銀行)

第十二步: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

二、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流程-中外合資公司合同與章程

1、中外合資公司的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

2、中外合營公司的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3、合營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經審批機構批准後生效。

三、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流程-合資公司注冊資本與出資規定

1、中外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

2、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准。

3、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4、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外幣,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成人民幣或者套算成約定的外幣;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人民幣現金,需要折算成外幣的,按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折算。

5、合營各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額。逾期未繳或者未繳清的,應當按合同規定支付遲延利息或者賠償損失。

四、選擇一家專業的中外合資公司注冊代理機構

我公司可專業代理中外合資公司注冊,我們有著豐富的操作經驗以及專業的操作團隊,我們十分理解在中國辦理一項政府事務在成本和時間上的耗費,我們可以為您統籌安排盡量簡化注冊程序,為您節省下寶貴的時間使您更多地關注您公司的自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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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注冊中外合資企業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中外合資企業登記注冊流程:
一、申請名稱登記需提交的文件材料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資格證明,如身份證復印件等;4、全體投資人的資格證明。中方投資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注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紅章。外方投資者需提供投資者的護照復印件以及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銀行出具並附有譯文的證明;5、有關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文件。
二、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注冊需提交的文件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2、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關的批文和批准證書副本;3、投資者的資信證明。中方投資者屬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證明由財政部門出具。屬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證明由企業主管部門出具。其他所有制企業的資金數額證明由有關的開戶銀行出具;4、董事會名單以及董事會成員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職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任職文件和附照片的個人簡歷),個人簡歷由該負責的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者鄉鎮、街道出具;5、名稱核准通知書;6、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包括產權證明、房屋租賃協議、房屋租賃的期限必須在一年以上);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擬設立的企業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行業與項目,應當在立項階段完成審查批准手續,並在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注冊時提交)。以上所提供材料均一式二份,含原件一份。

⑹ 在國內注冊中外合資企業需要辦理那些手續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流程: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商務局審批所需准備資料:

1.立項的請示(原件)

2.合資(合作)意向書(原件)

3.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4.投資中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印章)

5.投資外方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

6.投資各方資信證明(復印件)

7.新設立企業房屋使用證明(包括租房協議、房產證)(復印件)

8.合營企業合同(原件)

9.合營企業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證明及一寸照片兩張(身份證或護照或台胞證等)

11.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12.董事會成員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可行性報告主要應包括以削要內容:

1.基本概況。

(1)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

(2)合營各方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中方要說明主管部門);

(3)合資企業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包括合營各方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4)合營期限和合營各方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比例;注冊北京公司

2.產品生產安排及其依據。國內外市場情況預測,以及國內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產裝置能力。

3.物料供應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據。注冊北京公司

4.項目地址選擇及其依據。

5.技術設備和工藝過程的選擇及其依據(包括國內外設備分配的安排)。

6.生產組織安排(包括職工數、構成、來源及經營管理)及其依據。

7.環境污染治理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及其依據。注冊北京公司

8.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及其依據。

9.資金籌措及其依據(包括原廠房、設備入股計算的依據)。

10.外匯收支安排及其依據。

11.技術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

項目各方除向審批機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還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述文件:

1.項目建議書及批准文件;

2.項目各方所在國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3.國內外市場需求情況調研、預測報告;

4.有關主管部門對項目所需原材料、資金的安排意見;

5.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資企業注冊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內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

(三)合同、章程的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合營各方便開始簽訂合同,制定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

(四)合營企業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2.合營企業名稱、法定地址、宗旨、經營范圍和規模;注冊北京公司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的繳付期限以及出資額欠繳、轉讓的規定;

4.合營各方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注冊北京公司

5.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組成、董事名額的分配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和聘用辦法;

6.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

7.原材料購買和產品銷售方式,產品在中國境內和境外銷售的比例;

8.外匯資金收支的安排;注冊北京公司

9.財務、會計、審計的處理原則;

10.有關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事項的規定;

11.合營企業期限、解散及清算;

12.違反合同的責任;

13.解決合營各方之間的方式和程序;注冊北京公司

14.合同文本採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條件。

合營企業合同的附件,與合營企業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營企業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合營企業名稱及法定地址;

2.合營企業的宗旨、經營范圍和合營期限;

3.合營各方的名稱、注冊國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4.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5.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劃,董事的任期,董事長、副董事長的職責;

6.管理機構的設置、辦事規則,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和任免方法;

7.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營企業的申請書;

2.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合同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5.中方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該合營企業簽署的意見。

上列各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其中2、3、4項文件可同時用合營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書寫。兩種文字書寫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審批機關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設立合作企業的項目建議收,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附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的合作企業協議、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外國合作者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有關其身份、履歷和資信情況的有效證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6.審查批准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項所列外國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第2項、第3項和第5項所列文件可以同時報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種外文本。

審批批准機關應當自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國投資者擬在中國境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1.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外資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5.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6.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復;

7.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8.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1、3項文件必須用中文寫;2、4、5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注冊北京公司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後,標志著項目審批

的最後完成。外商投資項目的各方應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內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com

四、工商注冊設立登記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申請者應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登記主管機關自受理申請人設立登記全部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經核准登記的,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由登記主管機關發布公告。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資者所在國家(地區)政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六)投資者的資信證明(應由同該投資者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中方投資者為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七)董事會名單及董事會成員、正、副總經理的委派任職文件及上述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

(八)企業住所使用證明

⑺ 如何注冊一家中外合資企業

您好,您在哪個地區呢?
1.外資農業公司注冊主要依據:《商務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業領域吸引外資工作的通知》

2.外資農業公司注冊企業類型: 外商獨資、合資、合作

3.外資農業公司注冊資本:

根據農業企業不同經營范圍,適用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

4.外資農業公司注冊申請條件:

1)外商投資農業類企業是指以為其他企業提供農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水路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航空運輸企業、外商投資貨運代理企業、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外商投資第三方農業企業及從事其他農業或農業相關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2)允許境外投資者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經營國際流通農業、第三方農業業務;
3)符合上述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4)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農業類企業,從事一項或多項農業業務。其中申請從事多項農業業務的,應符合分別從事所申請的各項農業業務的資格條件要求中的最高條件;
5)擬設立從事國際流通農業業務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6)擬設立從事第三方農業業務外商投資農業企業的投資者應至少有一方具有經營交通運輸或農業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第一大股東;
7)從事國際流通農業業務的外商投資農業企業中境外投資者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8)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9)有從事所經營業務所必須的營業設施;
10)上述部門規章或其他外商投資法律法規須經商務部審批的。

⑻ 如何注冊合資公司,合資公司注冊是怎樣的

一、申辦資格有符抄合規定的公司名稱
經過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設施的證明文件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
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有健全的財會制度,獨立核算、自負贏虧
二、申辦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
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原件)
合同、章程(原件)
批准證書副本(一)(原件)
審批部門關於合同、章程的批復(復印件)
外方投資者的銀行資信證明(原件)
董事會成員任職文件(原件)
董事簽字及總經理登記備案表(原件)
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住所使用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
三、手續和流程:
查名—辦理批准證書—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辦理稅務登記證四、手續辦理時間:
1)查名:三個工作日;
2)批准證書:約計六十個工作日(需報國家商務部,時間較長);
3)營業執照:十個工作日;
4)組織機構代碼證:一個工作日;
5)外匯登記和銀行開戶:十個工作日;
6)稅務登記及發票:十二個工作日。
7)統計、財政登記證(十二個工作日)以上辦理時間僅供參考,實際以政府部門審批時間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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