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保證書怎麼寫有法律效力
㈠ 出軌後寫的保證書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如發生爭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參考保證書中關於財產約定以及孩子撫養權的內約定。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容有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㈡ 婚內出軌 保證書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益
1、婚後出軌保證書,除非寫不重婚、不與他人同居,否則,不管怎樣寫,都不受法律保護。
2、婚後出軌保證書,其實質就是夫妻間的忠誠協議。其內容一般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保證不出軌,如若出軌自願承擔某某責任。自願保證不出軌,這實質上是對保證一方人身權的約束限制。在我國,目前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所有的出軌行為是違法的,除非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法律才明確規定其為違法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一般的出軌行為不違法,保證不發生一般出軌行為的保證書不受法律保護。
3、《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都可以認定為出軌行為,但已經達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出軌行為了,其中第(一)項規定的重婚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法律規定這兩種行為是違法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了這兩種行為違法之外,其他的出軌行為,法律不予追究。
4、綜上,婚後出軌保證書只有在保證不重婚、不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才符合法律的規定,才是有效的,否則,出軌保證書不受法律保護。
㈢ 出軌後保證書怎麼寫能起法律效果
根據保證書中的內容確定。
1、財產協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保證書中「財產都歸對方所有」的承諾,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保證書中所謂的「男方再次出軌」約定,實質上是男女雙方對承諾的生效條件進行了約定。如果締約時,雙方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願簽訂約定,不存在脅迫、欺騙等情形,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那麼該約定約定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女方起訴離婚時,可以主張經此保證書的財產分割條款為依據,就家庭財產進行分割。
2.保證書中對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是否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就像雖然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離婚訴訟中該協議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樣。但是,該保證書關於過錯方所犯過錯的記載,和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可以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㈣ 男方出軌,保證書怎樣寫具有法律效益
男方出軌,保證書怎樣寫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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