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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注冊師

發布時間: 2020-12-07 18:31:23

① 做葯品注冊專員掌握哪些技術呢謝謝~

做葯品注冊專員要從《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開始,了解有關的指導原則和規內章要求,基礎的容法規還有《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另外需要基本的電腦操作,會上網,能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地方葯監局網站下載需要的軟體,在自己的電腦上安裝,使用,會使用辦公軟體編輯基本的文字和表格的文件,簡單的圖片處理,最後就是有一定的溝通協調能力,因為注冊是葯品從企業的研發走向市場的過程,需要協調公司物資、生產、技術和質量等部門幫助你完成相應的研究,配合葯檢所、葯監局的老師共同完成上市前的審批工作,有很多細節性的內容要掌握。一點小專業加上細心。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② 從事葯品注冊的工作需要什麼證嗎

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 執業葯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執業葯師英文譯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條 凡從事葯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
配備相應的執業葯師,並以此作為開辦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並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執業葯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執業葯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葯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葯師注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經注冊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葯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准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葯師注冊證》,並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七條 執業葯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凡注銷注冊的,由所在省(區、市)的注冊機構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由國家葯
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職責
第十八條 執業葯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葯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葯安全有效為基本准則。
第十九條 執業葯師必須嚴格執行《葯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葯品研究、生產、經營、 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葯師對違反《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條 執業葯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葯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葯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業葯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葯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葯,開展治療葯物的監測及葯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葯學工作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執業葯師需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醫葯信息,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三條 執業葯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執業葯師培訓機構承擔執業葯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執業葯師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執業葯師接受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後,由培訓機構在證書上登記蓋章,並以此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葯師的單位,應限期配備,逾期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已在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工作,但尚未通過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執業葯師資格考試者,必須調離崗位。第二十八條 對塗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或《執業
葯師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葯師資格,注銷注冊。並對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送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執業葯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注冊機構對執業葯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備注《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第三十條 執業葯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在關鍵崗位工作且業績突出的執業葯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葯師或主管中葯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三條 人事部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附件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二條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考試科目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葯學專業知識科目
(一)、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葯學徒、葯學或中葯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第六條 凡符合《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報名條件者均
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攜帶有關證明材料 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條 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培訓收費標准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
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回答者:很善良的大灰狼 - 試用期 一級 12-31 09:21

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葯學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控制,確保葯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葯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 執業葯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葯學技術人員。執業葯師英文譯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條 凡從事葯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
配備相應的執業葯師,並以此作為開辦葯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並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葯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執業葯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准。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葯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葯學、中葯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一條 執業葯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葯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葯師注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經注冊後,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葯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葯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葯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准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葯師注冊證》,並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執業葯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執業葯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葯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七條 執業葯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從事執業葯師業務的。凡注銷注冊的,由所在省(區、市)的注冊機構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由國家葯
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第四章 職責
第十八條 執業葯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以對葯品質量負責、保證人民用葯安全有效為基本准則。
第十九條 執業葯師必須嚴格執行《葯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葯品研究、生產、經營、 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葯師對違反《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條 執業葯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葯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實施葯品全面質量管理及對本單位違反規定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執業葯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提供用葯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葯,開展治療葯物的監測及葯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葯學工作 第五章 繼續教育
第二十二條 執業葯師需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醫葯信息,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
第二十三條 執業葯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組織擬定、審批繼續教育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的實施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執業葯師培訓機構承擔執業葯師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 執業葯師實行繼續教育登記制度。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執業葯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執業葯師接受繼續教育經考核合格後,由培訓機構在證書上登記蓋章,並以此作為再次注冊的依據。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葯師的單位,應限期配備,逾期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已在需由執業葯師擔任的崗位工作,但尚未通過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進行強化培訓,限期達到要求。對經過培訓仍不能通過執業葯師資格考試者,必須調離崗位。第二十八條 對塗改、偽造或以虛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取《執業葯師資格證書》或《執業
葯師注冊證》的人員,發證機構應收回證書,取消其執業葯師資格,注銷注冊。並對直接責任者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送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執業葯師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的,所在單位須如實上報,由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處分。注冊機構對執業葯師所受處分,應及時記錄在其《執業葯師資格證書》中的備注《執業情況記錄》欄內。
第三十條 執業葯師在執業期間違反《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在關鍵崗位工作且業績突出的執業葯師,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執業葯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葯師或主管中葯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三條 人事部和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對本規定進行解釋。
附件二: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二條 執業葯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報名時間定為每年3月。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中葯學)專業知識(二)、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四個科目。考試科目中,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葯學專業知識科目
(一)、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一)、中葯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五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一)、葯學(或中葯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葯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的考試。
(一)中葯學徒、葯學或中葯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葯學、中葯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葯學或中葯學專業工作滿15年。
第六條 凡符合《執業葯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九條和本辦法第五條的報名條件者均
可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攜帶有關證明材料 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應考人員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的城市。
第九條 具體考務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辦法。
第十條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執業葯師資格考試的培訓管理工作。各地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審核批准,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培訓收費標准須經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
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及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考試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命題、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③ 請問葯品注冊是什麼樣的工作發展前景怎樣謝謝

如果要自己注冊葯品的話就會比較麻煩,你自己首先要孝一個葯劑師的牌,要有葯店注冊回的證明,而且這答些都需要時間去准備的,不那麼容易.發展前景的話呢,我個人認為,葯品還是有它的發展潛力的,應該也會不錯,我提議你可以去加盟那些葯品,他會幫你安排所有的手續,不用你自己擔心,什麼證件他都會幫你辦好,你就只是做就行了.

④ 葯品專員注冊需考研嗎

建議考研。首先沒有「葯品專員注冊」這種說法,是「葯品注冊專員」。

葯品注冊,是指SFDA根據葯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的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評價,並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其中「注冊申請人」承擔的工作一方面指填寫、翻譯、整理及審核申報資料,並依照法定程序向葯品監管部門報送,另一方面,接受葯品監管部門為其進行的政策培訓,與之建立相應聯系,及時將葯品注冊的信息、政策和結果反饋給企業高層;而申請人工作完成與否,質量好壞,直接關繫到企業的自身利益,也牽系著百姓的健康乃至安危。

  1. 審核報送葯品注冊資料,按照程序及時申報,並配合葯品監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跟蹤葯品注冊進度,使注冊申請得以順利批准;

  2. 通過多種途徑,掌握葯品注冊政策和品種動態,及時辦理葯品注冊;或對不公正的注冊提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維護企業利益;

  3. 承擔葯品監管政策法規宣傳任務,向企業各部門提供葯品監管的政策法規信息,為企業決策層做好參謀,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

  4. 為企業銷售提供信息支持,及時將申報品種與市場同類品種的比較情況等反饋給企業市場部,以幫助其制定與調整銷售政策;

  5. 為葯品研發接軌國際提出指導性意見,在充分理解ICH(人用葯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制定的國際公認標準的基礎上,針對自身實際,將這一標准結合到企業生產中去;

  6. 設計出最適合企業的葯品知識產權保護方案,從而使產品的市場佔有期和專利保護期達到完美結合。

教育培訓: 葯品注冊是一項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工作,需葯品注冊專員在葯化、葯理、葯劑、生化制葯多個領域有所涉獵,一般要求具備葯理學、葯學等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工作經驗: 對法律法規有充分了解。除了熟悉《葯品管理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外,還需要對其他相關、甚至非醫葯行業的法律條文有充分的認識,如《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熟悉SFDA、葯檢所、海關等的工作流程,並能高速、有效地與之溝通。此外,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跨國業務較多的部門,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強的英文聽、說、讀、寫能力,以適應進口葯品和國際臨床申報業務的需求;而計算機辦公軟體的熟練運用也成為信息時代不可或缺的基礎條件。
做葯品注冊專員要從《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開始,了解有關的指導原則和規章要求,基礎的法規還有《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另外需要基本的電腦操作,會上網,能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地方葯監局網站下載需要的軟體安裝,使用,會使用辦公軟體編輯基本的文字和表格的文件,簡單的圖片處理,有一定的溝通協調能力,因為注冊是葯品從企業的研發走向市場的過程,需要協調公司物資、生產、技術和質量等部門幫助完成相應的研究,配合葯檢所、葯監局的老師共同完成上市前的審批工作,有很多細節性的內容要掌握。

⑤ 我從事國際葯品注冊工作,單位評職稱可以有兩種選擇

你是在哪家公司做的?我也在考慮做國際注冊,能不能給些經驗?對於你的問題我覺得你要是學歷較高的話就研究員好

⑥ 葯品注冊師考試

你問了我想知道的

⑦ 葯品注冊專員的職業發展路徑

目前,葯品研發的技術要求不斷提升,並逐步走向國際市場,因而對葯品注冊回專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答更廣地拓展發展空間,更好地發揮自身作用,葯品注冊專員不應滿足於機械地為企業注冊「品種」,而是要對企業的品種實施一系列有序地申報和管理,考慮企業品種的結構情況、研發方向、專利保護、注冊後標準的轉正與提高、工藝改進以及品種的再注冊、再評價等問題;協調不同項目、不同部門之間,申報注冊與技術復核之間,臨床研究與上報考評之間的關系;從葯理、技術、社交、管理等多個層面整合葯品研發注冊到投產的全過程。若能具備以上素質,加之更高的學歷要求(碩士及以上)、職稱要求(工程師及以上),豐富的一手研發經歷,葯品注冊專員可以逐步向葯品注冊經理的方向發展。

⑧ 葯品注冊專員的職業要求

職業要求

教育培訓:葯品注冊是一項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工作,需葯品注冊專員在葯化、葯理、葯劑、生化制葯多個領域有所涉獵,一般要求具備葯學類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

工作經驗: 對法律法規有充分了解。除了熟悉《葯品管理法》、《葯品注冊管理辦法》外,還需要對其他相關、甚至非醫葯行業的法律條文有充分的認識,如《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等。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熟悉SFDA、葯檢所、海關等的工作流程,並能高速、有效地與之溝通。此外,越來越多的企業,特別是跨國業務較多的部門,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強的英文聽、說、讀、寫能力,以適應進口葯品和國際臨床申報業務的需求;而計算機辦公軟體的熟練運用也成為信息時代不可或缺的基礎條件。

做葯品注冊專員要從《葯品注冊管理辦法》開始,了解有關的指導原則和規章要求,基礎的法規還有《葯品管理法》《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另外需要基本的電腦操作,會上網,能從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地方葯監局網站下載需要的軟體,在自己的電腦上安裝,使用,會使用辦公軟體編輯基本的文字和表格的文件,簡單的圖片處理。

最後就是有一定的溝通協調能力,因為注冊是葯品從企業的研發走向市場的過程,需要協調公司物資、生產、技術和質量等部門幫助你完成相應的研究,配合葯檢所、葯監局的老師共同完成上市前的審批工作,有很多細節性的內容要掌握。一點小專業加上細心。

(8)葯品注冊師擴展閱讀:

職業發展路徑

目前,葯品研發的技術要求不斷提升,並逐步走向國際市場,因而對葯品注冊專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為了更廣地拓展發展空間,更好地發揮自身作用,葯品注冊專員不應滿足於機械地為企業注冊「品種」,而是要對企業的品種實施一系列有序地申報和管理,考慮企業品種的結構情況、研發方向、專利保護、注冊後標準的轉正與提高、工藝改進以及品種的再注冊、再評價等問題。

協調不同項目、不同部門之間,申報注冊與技術復核之間,臨床研究與上報考評之間的關系;從葯理、技術、社交、管理等多個層面整合葯品研發注冊到投產的全過程。若能具備以上素質,加之更高的學歷要求(碩士及以上)、職稱要求(工程師及以上),豐富的一手研發經歷,葯品注冊專員可以逐步向葯品注冊經理的方向發展。

⑨ CRA或者CRC,與葯品注冊專員,哪個發展好,入職難易。

您好來,依照您現在的情況,不自建議您選擇CRA行業。因為CRA從來源來講還是更傾向於一應屆畢業生或有經驗的CRA,在這里先說明一下CRA分葯廠和CRO兩種。葯廠CRA一般會找有經驗的,同時葯廠CRA相對於CRO中的CRA要舒服一點。CRO里的CRA出差和監查強度要大一點。另外CRO傾向於應屆生或有經驗的。葯廠傾向於有經驗的。當然,如果你最終選擇了CRA建議你多學習ICH-GCP,或GCP等。
至於葯品注冊 如果你很想換工作還是建議你考慮下,因為你有QA的經驗,這一點應該有助於葯品注冊職位申請。另外建議多學習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文件。比較肯定的是這兩個職業要想有所發展英語還是少不了的。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不管您選擇了什麼,祝您工作順利 生活愉快。
補充:CRC就更不用考慮了,就是協助研究者填寫病例報告表的,應屆生居多。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⑩ 注冊咨詢工程師屬於葯品注冊嗎

(1)不是屬於葯品注冊。
(2)屬於工程咨詢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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