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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公證書

發布時間: 2020-12-08 11:13:40

① 程序公證和實體公證有優先之分嗎

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
程序公正的優先性是指將程序公正作為實體公正的前提和基礎,使實體公正成為程序公正下的實體公正。季衛東教授曾經說過,「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難以協調運行的,硬要推行之,則極易與古代法家的嚴刑峻法同構化。其結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應當成為中國今後法制建設乃至社會發展的一個真正的焦點。」之所以強調程序公正要優先於實體公正,是因為:
第一,絕對的實體公正難以真正實現。如同前述,實體公正是客觀存在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公正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實際條件卻是很難實現的。這正如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樹葉,如果把兩片樹葉分配給兩個人,那麼自然就會一個人分得的樹葉比另一個人的要好(就算兩片樹葉之間的差異小到能夠忽略不計,但仍然會在兩人之間造成實質上的不公正)。更何況不同的人對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義公平有著不同的感受。因此,我們需要尋求程序上的公正,並以此來達到實體上的相對公正。沒有程序的公正,實體公正顯然是不切合實際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程序公正雖然不是實體公正的必要條件,即使是絕對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夠實現實體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有助於實現實體公正,實體上出現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這是因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對於程序規定是充分尊重和嚴格遵守的,這種行為也能夠說明他對於實體法律的態度。如果司法人員對於案件的處理結果或者案件當事人沒有任何的利害關系,他的正義感就會升華起來並影響判斷。如果司法人員能夠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處理案件,就會使實體公正實現的概率大大增強。
第三,程序不公具有不可彌補性。對與實體不公,通過程序上的權利救濟往往可以彌補,但程序不公卻不具有彌補性。例如,在法院判決中,一審判決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乃至再審程序得到恢復。但對於程序不公,卻很難得到彌補。例如,比如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第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與法治的分水嶺。法治與人治的區分並不僅僅是實體法規范的數量和質量上的差別,也並不是程序法的有無上的區別,法治與人治的根本區分在於程序公正優先性地位的形成。法治的特點在於使法律從制定到實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內涵,特別是在司法環節上,法治的程序公正優先性原則就是要通過固定的、可見的制度化的程序將權力的恣意約束住,防止其在運作過程中對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造成傷害。程序公正優先原則維護的是司法公正、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同現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內在的、天然的聯系;它排斥的是干擾司法的社會和政治權力。
最後,程序公正優先實體公正是我國法制文化和歷史所決定的,是實現司法公正、完善法制建設的現實需要。在法制文化上,中國人由於篤信「性本善」,堅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辭千辛萬苦,也要在人世間「討個說法」。影響到司法活動上,就是「重實體,輕程序」,為了達到實體公正,不惜犧牲程序正義。過於忽視程序的公正性,導致實踐中當事人權益遭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冤假錯案屢屢出現。現在,我們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要求以法律管理社會生活,以程序的正當性實現實體的正當性,將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而且,將程序公正優先於實體公正,還可以促使我們完善與實體法配套的程序法建設,增強法律的可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實體法對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確立和保護落到實處。

② 分別列舉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定義.基本原則

所謂實體公正,是指國家司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實體法的規定處理各種類型的案件。實體公正的實現是通過制定法律制度,規定實體公正的維護機關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終促進實現實體公正。
實體公正的基本原則:
1、依法辦事,不偏私
2、平等對待相對人,不歧視
3、合理考慮相關因素,不專斷。

狹義的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公正。 廣義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國家公權力部門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辦事,廣義的程序公正也包括國有的(屬於中國的)經濟實體以及社會團體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辦事,凡面對全體公民服務的組織,都應該有既定的工作程序,都應該嚴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辦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序辦事,就是廣義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則:
1、普惠性。程序公正具有了現代的基本價值取向,融入了平等、自由和合作的基本價值理念。程序公正的這種基本價值取向首先體現為普惠性。
2、多方人員參與。要允許相關社會群體有充分的參與和表意的機會,使之能夠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維護自己的利益。
3、信息佔有的對稱性。對稱性對於程序公正整體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條件。
4、科學性。政策制定和實施的科學性,有助於確保程序公正的及時性和相對穩定性,並進而有助於提升程序公正整體的信譽度和權威性。

③ 在當前法律實務中,應該做到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

程序正義高於實體正義。基本法理。做不到程序正義就在更大程度上損害實體正義。辛普森案已經成為經典判例了。

實務中,有時候,談不上什麼正義。鑒於我國目前的法治水平,調解應該是最少爭議的辦法吧。

④ 司法公正可以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維度對嗎

是的,司法公正可以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維度。
在對司法公正的理解中,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一對非常重要的概念。程序公正指的是過程公正,即司法過程應當有正當的法律程序,這些程序應當符合司法的內在本性和運作機制的公正要求。實體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實體結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結果應當以法定的事實為基礎,正確適用法律的原則和規范,以實現司法公平的解決糾紛,處分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實體公正強調個案處理的公正性。
關於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關系,目前學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實體公正優先論和程序公正優先論。實體公正優先論認為,司法結果公正是優先的、最終的公正,程序公正首先為實體公正服務。程序公正只是一種手段,實體公正才是最終目的。這種觀念在我國根深蒂固。但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和司法理論研究的深入,這種觀點在學界的影響日漸式微。程序公正優先論認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當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沖突時,應當堅持程序公正優先。這種觀點於上世紀80年代末期我國司法改革時提出,目前在司法理論和司法實務中已經成為主流觀點,甚至有人宣稱「程序就是目的,法律就是程序」。
筆者認為程序公正優先和實體公正優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和缺陷。
一、實體公正優先論的缺陷
首先,實體公正優先論的最大缺陷是沒有看到程序的相對獨立性和程序自身的價值。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在許多情況下是可以離開實體內容來評判的。比如,一般來說,公開的審判要比秘密的審判好,有當事人參與的程序要比無當事人參與的程序合理等。上述程序合理性的評判無需藉助於法律的實體內容就可以獨立進行。這說明程序是相對獨立於實體內容的,程序有自身的內在價值。美國學者貝勒斯對程序自身的內在價值論述得非常充分,他認為,程序的內在價值是不依賴於結果的,它們是獨立於程序的結果之外的。我國學者陳瑞華認為,評價法律程序的價值標准在於它本身是否有一些內在的優秀品質,而不是它在確保好結果得以實現方面的有用性。[1]
其次,實體公正優先論忽略了法律程序對法治實現的重大意義。法律程序除了對解決實體爭議、正確適用法律有重要意義外,對法治的實現也具有關鍵性的意義。法律程序在西方近500餘年的法治進程中起過重要作用,它與法律職業並列被稱為法治的兩個具有重要意義的推動力。具體而言,正當的法律程序是權利平等的前提;是權利制衡的機制;是法律權威的保障;是解決糾紛效率的保證;是權利實現的手段。[2]
第三,實體公正優先論不利於我們的法理念與世界接軌,不利於開展國際司法合作和司法協助。我們生活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是解決許多法律問題的必要途徑。《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法律文件已將程序保障和程序公正標准國際化。為了履行我們的國際義務,也為了更好地開展國際司法合作與司法協助,我們有必要強調程序公正。
此外,我國法律文化傳統上缺少「正當程序」、「程序公正」的基因。近代以來我國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將實體公正推向極致的大陸法的影響,而新中國建國初期在創立社會主義法制的過程中,又受到強調集中性、忽視個人權利、重實體、輕程序的蘇聯法制的直接影響,因而不可避免地導致我們在司法審判中極力推崇實體公正,忽視甚至抵製程序公正。這樣做的結果,即使最後裁判結果是正確的,也損害了整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此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
二、程序公正優先論的不足
程序公正是英美法的傳統,它起源於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英美國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重視程序正義的傳統和理念,即不是從某種外在的客觀標准來衡量判決結果正當與否,而是通過充實和重視程序過程本身來保證結果能夠獲得當事人的接受。筆者認為,程序公正確實非常重要,但是也存在著諸多不足。
首先,程序公正可能會導致個案中的實質不正義,甚至會導致整個社會的不正義。程序公正是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規則調整社會關系,這就有可能會引起個案的不公正與不合理,甚至會對社會造成更大、更多的不公正。事實上,將程序公正推向極致的美國的立法和司法界已經意識到了強調程序公正、忽視實體公正有很多弊端,並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如承認「偵查陷阱」所獲得的證據在一定情況下合法有效等。

⑤ 如何理解並做到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公正來分為程序公正與實體公自正。從價值論的角度看,實體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時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運作過程中所要遵循的價值標准。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實體公正是指訴訟的結果在正確的事實認定基礎上產生並且符合實體法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
當二者發生沖突時,應當程序優先。這是因為,第一,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實體不公可以通過二審和再審程序得到恢復,程序不公則不然,比如超期羈押對於當事人的損害是無以彌補的。

⑥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刑事訴訟程序的設置應當盡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一方面在於通過合理的設置,保障個案的實體公正,另一方面則在於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僅應當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訴人出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庭審,不僅有利於保障實體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一大特點:改變了我國刑事訴訟超職權主義的模式,設置了控、辯、審相分離的訴訟模式。無疑,這一模式符合刑事訴訟程序發展的方向,司法實踐中也十分有利於保障被告人權利。但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於公訴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審判員在司法實踐實際操作中,不僅承擔了宣讀起訴書和出示證據的職責,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擔了反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的任務,容易導致法官產生為起訴書和證據辯護的心態,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時,庭審法官集控、審兩項職能於一身,容易導致法官身份錯位,嚴重侵犯被告人的權利。例如當被告人對犯罪指控無異議,卻提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解時,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尷尬,或者由於辯護意見沒有得到公訴人的反駁,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職權進行辯駁,只能採納辯護意見;或者因為公訴人沒有出庭,根據卷宗無法了解被告人具體是否存在從輕、減輕情節,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錯誤裁判,會要求被告人、辯護人舉證證明,無形中將原本應當由公訴人承擔的證明責任交給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辯護難度。
另外:法官身份錯位本身就是對程序公正的極大傷害。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基本上只要開庭審理,檢察官無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國的簡易程序體系,一種是根據書面訴狀直接裁判,一種是治安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判,主要特點只是沒有陪審團參加審判;美國的辯訴交易體系,不再經過正式審理而直接進入判刑程序;義大利的簡易程序體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據偵查案卷、辯訴協議、處罰令直接判決,或者必須快速審理;日本的簡易程序體系,明確要求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這些國家的簡易程序體系,雖然進行了諸多簡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對控、辯、審充分分離的基礎上,被告人的自主權、異議權、辯護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與效率的理論,公正永遠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犧牲公正為代價,不管是實體公正還是程序公正,都應當盡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實現,而公訴人出席法庭,無疑就是對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⑦ 實體公正法和程序公正法的含義

實體公正指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正確,包括證據採信,判決和量刑

⑧ 墨西哥出生公證的非實體公證怎麼做呢

——墨西哥使館不接受實體出生,實體婚姻關系公證,也不接受版所有35式公證、雙內容權公證書也不接受,請注意——


您這個情況:60後,70後,甚至部分80後90後農村老家出生也沒有出生證明,那怎麼辦?解決方案:


1、如果是醫院出生,丟失出生證明,可以去醫院補開出生證明,然後對這個出生證明進行翻譯並公證。

2、如果不是醫院出生?可以去派出所開一個出生證明,並蓋派出所公章,然後對這個派出所證明進行翻譯公證即可。


記住:不可以什麼居委會,村委會開出生證明來公證,居委會,村委會行政能力還不足以得到外交部認可,開具的證明即使能公證出來,外交部也不受理,請知悉。


以上,供參考,謝謝。

⑨ 法國使館規定結婚公證書是實體還是非實體么

法國對婚姻關系沒有強制要求,結婚證公證(非實體公證),結婚/已婚公證(實體公證)都可以。


去法國旅遊,翻譯中英文即可,如果法國雙認證則必須翻譯法文。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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