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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公證書

發布時間: 2020-12-09 19:28:28

Ⅰ 如何做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遺產證明、死者生前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其他證明文件,如獨生子女證、婚姻關系證明、戶口本。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帶的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並且需要提供注銷戶口證明(到當地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即可辦理)。並且還需要帶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一般包括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2.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3. 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一般都提供專用的表格,填寫完成後上相應的單位簽字蓋章即可。 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要有簽字和按手印。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4.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5. 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6. 遺囑繼承的,應提供遺囑原件,並且遺囑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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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4、進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不關有沒有再婚,只要盡了主要的贍養義務,都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名為養孫子女的養子女。

6、代位繼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參加繼承,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7、胎兒。胎兒的父親死亡的,應給胎兒保留應繼承的份額,如果出生的時候是個死體,該保留份額則由父親的繼承人繼承。

Ⅱ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麼資料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帶哪些資料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Ⅲ 遺產繼承公證怎麼辦理

想要辦理來遺產繼承公證自,並不是說只要當事人直接去公證處申請就可以的,還需要當事人准備好申請遺產繼承公證的相關材料,然後經過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終辦理好遺產繼承公證。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經過以下程序: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二、提交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Ⅳ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專。(1)注銷的屬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Ⅳ 遺產繼承公證

遺產繼承抄作為一種繼承方式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不需要公證的,當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專門的公證機構去辦理,相關程序參照法律依據。公證不是遺產繼承的必經程序。但為了以防對財產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總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做為遺產,將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行使繼承權。一般按照繼承的法定情況。遺產繼承是不需要公證處公證的。當然,如果你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Ⅵ 遺產繼承公證書一般多久才能拿到

遺產公證,只復要前期手續具備制,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刻取得,也即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如果想提高公證效率,作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准備與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Ⅶ 遺產繼承-有公證書

根據《繼承法抄》,辦理繼承公證必襲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

Ⅷ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什麼材料

遺產繼承作為一種繼承方式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不需要公證的,當然,如果需要公正的回也可以到專門答的公證機構去辦理,相關程序參照法律依據。公證不是遺產繼承的必經程序。但為了以防對財產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證。總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做為遺產,將會依照法律的規定決定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行使繼承權。一般按照繼承的法定情況。遺產繼承是不需要公證處公證的。當然,如果你在實際生活中遇到遺產繼承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Ⅸ 遺產繼承公證怎麼辦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9)遺產繼承公證書擴展閱讀: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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