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資質轉讓
Ⅰ 施工環保一級水利二級的資質哪裡有
下面是一級建築工程資質的要求: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25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
(3)單體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5)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
(6)單項建安合同額1億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2、企業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或具有高級職稱;總工程師具有10年以上從事建築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總會計師具有高級會計職稱;總經濟師具有高級職稱。
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30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200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60人。
企業具有的一級資質項目經理不少於12人。
3、企業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6000萬元以上。
如果你房建要升至一級的話,僅僅有一級建造師或許還不夠喲,還需要具有高級工程師,和工程師職稱的人才行。
你可以到你所在省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找到資質管理 項進行查詢。
參考資料: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Ⅱ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監管人員的處罰】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持證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行為的。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對持證單位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委託不具有運營資質的單位運行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
(二)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三)超出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四)持證單位擅自修改原始監測數據,提供虛假信息的;
(五)持證單位提交虛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的;
(六)偽造、變造、轉讓運營資質證書或在申請資質證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持證單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發證機關應當收回其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依照本辦法規定被收回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Ⅲ 電力工程三級資質可以承包供電局的建設嗎公司還有環保一級的資質投標有用嗎 還是需要資質升級什麼
需看供電局的建設的單機容量來定。
可承擔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發電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電線路和相同電壓等級變電站工程的施工。註:電力工程是指與電能的生產、輸送及分配有關的工程。
電力工程三級資質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單機容量10萬千瓦及以下的機組整體工程、110千伏及以下送電線路及相同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整體工程施工總承包。
電力工程包括火電站、核電站、風力電站、太陽能電站工程,送變電工程。根據企業施工業績,對承包工程范圍相應加以限制。
(3)環保資質轉讓擴展閱讀:
機電總承包資質轉讓
一、建築業企業施工資質、勘察設計資質、園林綠化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許可等建築相關資質;「專業、高效、快捷」是公司資質部的原則。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快捷辦理、三類人員快速報名取證等。
三、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許可辦理。吉林電力三級總承包資質,全新建築電力公司帶電力資質帶安許轉讓
四、非注冊人員招聘、推薦:建築業相關各類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及特殊專業人才:環境、環保、通信保護、總圖、電氣、采礦、化工、文物保護、機械、電力、運輸、電力系統等。
五、提供人才推薦注冊服務:一級、二級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一級、二級注冊建築師,一級、二級結構師,注冊暖通工程師,安全工程師,咨詢工程師,注冊環保工程師,注冊電氣工程師。「安全、誠信、可靠」是我公司人才部的原則。吉林電力三級總承包資質,全新建築電力公司帶電力資質帶安許轉讓
六、特殊取證服務:各種特種作業證報名取證、進網作業證、安監局頒發的有關證書、建委頒發的有關證書的報名取證。
Ⅳ 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轉讓出售大概多少錢
企業所有的資質都是不能轉讓的。你說的是掛靠吧?二級防水資質掛靠,一般是總工程款的15%左右。因為公司繳稅就得11%.再加上附加稅和企業利潤。
Ⅳ 企業廢舊電腦可以出售給個人嗎,有沒有受環保部門限制環保部門說廢舊電腦必需出售給有資質的回收公司。
多的話大概是的,一兩台就沒關系的吧
Ⅵ 陝西省的房建二級市政二級環保二級資質轉讓,有需要的可以遷出,或者是在本地轉讓!
這個是有地區的,網上根據需要去搜尋。
Ⅶ 資質新辦越來越難,資質轉讓的好處有哪些
資質轉讓的好處有哪些?
1、被收購的企業,在資質和人員方面,資源十分版充足,通過轉讓,可以將新權的力量注入自己的公司,在開展業務方面,更加順利。
2、縮短資質升級時間,某些地區三級升二級可能需要1年到2年,如果通過轉讓,快則三個月,慢則6個月即可搞定。
Ⅷ 代辦環保三級資質需要多少錢
成都代辦環保三級資質需要多少錢?在眾多企業眼裡感覺我花了經費事情沒辦版好那才虧大了,首先環保權是屬於施工資質中的專包類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對於增項和新辦都是從最低等級開始辦理。流程可參考各自省廳指南進行。注冊建造師、工程師等。
四川轉讓優質資質:
1.消防、裝飾一級;
2.環保設計資質:水污染防治工程乙級、大氣污染防治工程乙級、固體廢物處理處置工程乙級;
3.電力設計資質:送電、變電工程乙級、新能源 乙級、風力發電 乙級;工程測量乙級;
4.整體轉讓:施工勞務資質
綜上所述望對環保三級資質需要多少錢相關有所幫助,謝謝!
Ⅸ 蝕刻不銹鋼是否可以在環保局申請排污許可證如可以應如何辦理或是廢水交由有資質的公司處理可以嗎
可以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你可以在網上查詢一下你所在地的省一級環保部門頒布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制度, 如《陝西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制度(暫行)》。裡面規定有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監測報告;
3、污染物排放許可核定報告。
對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環保設施整改報告。
把材料提交給當地的環保部門後,然後詢問還缺少什麼材料,按照環保部門需要的材料進行提交就行了。
廢水處理方面,如果你們能自行處理就自己處理了,如果不能自行處理可交由其它可以處理的單位進行處理,但是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必須簽訂合同,(而且是危險廢物的話還要執行危廢轉移三聯單)。這樣便於責任明確。
下面我把陝西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暫行)全文附後:
陝西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管理制度(暫行)
來源: 污控處 發布時間: 2009/11/11 2:33:31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改善環境質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陝北石油煤炭污染防治條例》、《陝西省漢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陝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陝西省轄區內所有直接或間接向大氣和水體排放污染物單位的許可證管理。
第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四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核發:
1、設區市城市污水處理廠。
2、裝機容量在三十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廠。
第五條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除省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以外單位的排污許可證。並進行環境日常管理。
第六條 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書面形式委託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本制度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
第七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大氣和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向具有核發排污許可證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八條 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並投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本制度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具有核發權的環境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在本制度公布之後的建設項目應在試生產前,向具有核發權的環境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
第九條 排污單位申領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軟體等方式提出。
排污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參照《陝西省水污染物排放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能辦結的經本單位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辦結,並將延期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辦理結果應當在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一條 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通過具有相應資質環境保護監測站提供的監測報告;
3、污染物排放許可核定報告。
對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臨時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2、環保設施整改報告。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排污許可證申請和相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排污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環境質量、環境容量、總量控制目標,核定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排污許可證:
1、生產裝置和工藝及污染治理設施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
2、排污口規范化整治達到國家和符合總量控制的要求,並做到達標排放。
3、根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安裝在線監測儀器。
第十五條 排污單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但達不到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臨時排污許可證,並負責限期整改。
第十六條 領取臨時排污許可證,需要限期整改的排污單位,應當向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限期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完成後,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發給排污許可證。
新的建設項目在試運行前三十日必須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領臨時排污許可證,待項目驗收合格後在三十日內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十七條 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之日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十八條 排污許可證的持有單位每年向原發證機關提交申請和排污許可證副本接受檢查但不須核查。受理單位應根據持證單位的排污情況,將其年檢結果列入排污許可證副本
第十九條 在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總量、濃度擬發生重大變化的(超過原許可量10%或濃度變化超過20%),應當在發生變化前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重新換發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發生資產重組、租賃、轉讓、兼並的,新排污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發生資產重組、兼並、租賃、轉讓單位的排污量不得超過原排污單位的排污量。
第二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辦理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並責令排污單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 被終止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達到要求的可由發證機關恢復其終止的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持有排污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嚴禁超過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嚴禁塗改、出租、出借、非法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持證單位應當建立環境治理台帳,記載排污許可證規定事項及執行情況,並記錄其他環境保護活動情況,長期保存,並自覺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依據《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辦法》第四十條、《漢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陝北石油煤炭天然氣開發條例》進行處罰。被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被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期間仍排放污染物的和排污單位發生變更、資產重組、租賃、轉讓等情況,未重新申請或經申請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處理。
(二)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漢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處罰。持證單位排放污染物發生重大變化,未提出變更申請,換發許可證的,依不按照排污許可證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處理。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超越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的,違反程序核發排污許可證的,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或者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方式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核發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撤銷排污許可證審批文件,收回證件。
(四)對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生產淘汰產品和政府決定搬遷的企業及塗改、出租、出借、非法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污染物排放數量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和監督管理過程中越權審核發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排污許可證的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八條 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陝西省渭河流域排放水污染許可證管理制度》及配套文件原《陝西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Ⅹ 請問公司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怎麼處理需要找有資質的處置公司嗎(公司准備建環境體系)
【 賣廢品就上廢品之家,你的問題我來回答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需要依據電子產品處理管理辦法來進行處理,下面是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幫到你。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管理辦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許可條件和程序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許可工作,防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申請、審批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是指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產品。
第三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鼓勵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規模化、產業化、專業化發展。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報環境保護部備案。
編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應當依照集中處理的要求,合理布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處理企業變化等有關情況,每五年修訂一次。
第四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
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五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許可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許可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的要求,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法人資格,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其申請處理能力相適應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車間和場地、貯存場所、拆解處理設備及配套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污染防治設施等;
(二)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設備以及運輸車輛、搬運設備、壓縮打包設備、專用容器及中央監控設備、計量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設備等;
(三)具有健全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等;
(四)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應當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對公眾意見,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處理設施地址;
(三)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
(四)主要處理設施、設備及運行參數;
(五)處理能力;
(六)有效期限;
(七)頒發日期和證書編號。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格式,由環境保護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一)增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類別的;
(二)新建處理設施的;
(三)改建、擴建原有處理設施的;
(四)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超過資格證書確定的處理能力20%以上的。
第十四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修訂後,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市場變化等有關情況,對擬繼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換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擬終止處理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對未處置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作出妥善處理,並在採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終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對其經營設施、場所進行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經評估需要治理修復的,應當依法承擔治理修復責任。
第十六條禁止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或者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禁止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頒發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公眾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公開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制定年度監測計劃,對污染物排放進行日常監測。監測報告應當保存3年以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性監測。監督性監測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第二十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應當建立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向發證機關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並向社會公布。有關要求由環境保護部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一)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注銷手續的。
第二十二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一)擅自關閉、閑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較大以上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的。
第二十三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處理資格證書,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向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申請;逾期不申請的,不得繼續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