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抵扣認證
『壹』 企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抵扣就可以不認證嗎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可以不認證不抵扣。
但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滯留」:由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不認證,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提示為」滯留發 票「。在次年的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滯留發 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不抵扣原因。
一般納稅人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在360天內都必須認證抵扣,經核實不屬於進項抵扣范圍的,一律做進項轉出處理。從而,確保增值稅專用發 票存根聯與抵扣聯數據信息比對一致,消除滯留票。
注意事項:
1、各種不合規的發票不能抵。例如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票面有塗改,票面信息不全等等,不合規發票當然不能作為抵扣憑證了。
2、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的抵扣聯,在稽核比對沒有返回比對結果或比對不符時,其進項稅額也是不允許抵扣的。一般來說,當月認證的發票需要隔月申報時才能填列申報表進行抵扣。
3、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稅、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服務發票不能抵。
提示:某企業購買電視機,安裝在單位職工宿舍或者職工餐廳,那就是職工的一項福利,這樣取得增值稅發票就不能抵扣。如果購買的電視機放在會議室辦公用,屬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就可以抵扣。
4、納稅人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這些發票都是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尤其注意納稅人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貸款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即使取得增值稅發票也不能抵扣。
(1)無抵扣認證擴展閱讀:
過程: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方持發票抵扣聯到主管稅務機關,在稅務機關的掃描儀上掃描,計算機讀取票面上的密文,與票面上的七項數據(發票代碼、發票號、開票日期、購納稅人識別號、銷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額)進行比對。
比對一致後,將數據傳入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發票比對系統資料庫。數據將在那等待90天,等待銷售方抄報稅的數據資料並與之進行比對。
比對一致則通過;不一致或沒有相對應的發票數據可比對,則自動將該信息轉到未通過的資料庫中。稅務稽查就會根據轉來的認證發票上的信息找到開出和取得發票的雙方,查實原因並做出相應的處罰。
『貳』 已經認證但未抵扣的發票怎樣處理
已經認證但未抵扣的發票的處理方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3、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路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叄』 發票過期未抵扣認證該怎麼處理
看你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只能是放棄抵扣進項稅額的權利,直接將這部分進項稅額計入所購資產的成本。
如果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所規定的特殊原因造成,則還可以繼續申請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2011.9.14
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經國務院批准,現將2007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後,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於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仍應按照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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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或者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等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四)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五)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手續。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於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逾期抵扣。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逾期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辦理認證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原因,並加蓋企業公章。其中,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納稅人變更納稅地點,注銷舊戶和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時間過長,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辦理搬遷時間、注銷舊戶和注冊新戶的時間、搬出及搬入地點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並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三)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增值稅扣稅憑證,導致納稅人不能正常履行申報義務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及時傳遞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郵寄丟失或者誤遞導致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四)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復印件必須整潔、清晰,在憑證備注欄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增值稅專用發票復印件必須裁剪成與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於稅務機關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上報文件中說明相關情況。具體為,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路故障,未能及時處理納稅人網上認證數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詳細說明信息系統或網路故障出現、持續的時間,故障原因及表現等。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納稅人所報資料,重點審核納稅人所報送資料是否齊全、交易是否真實發生、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原因是否屬於客觀原因、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所述時間是否具有邏輯性、資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應向上級稅務機關正式上報,並將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情況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電子信息、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逐級審核後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五、國家稅務總局將對各地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並對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信息進行認證、稽核比對,對資料符合條件、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通知省稅務機關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所註明或計算的稅額。
六、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抵扣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進項稅額的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
『肆』 上月進項發票未抵扣也未認證該怎麼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違反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修訂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及《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在相關的規定中也沒有關於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超過90天未到稅務機關進行認證或在認證的當月未抵扣的問題予以明確。即不能退回開具的企業,也不能由購買方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實際工作中這兩種情況還是會不時出現,尤其是超過90天未認證的情況比較多,對於這一問題,相關法規中即無懲罰性的規定,也無超出認證期限該如何處理的規定,使對於這一問題的規定 處於一種真空的狀態。以至出現這種問題時,稅務機關不知該如何處理,納稅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數的情況下,只能讓納稅人不抵扣進項稅額,而將已過認證期限或抵扣期限的發票所記載的進項稅額轉入相關的成本的方式進行帳務處理。但使這樣作其實也沒有文件明確的規定。而且這種情況在實際操作中也很容易產生問題。因為納稅人取得的這類發票,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確認,不能確定發票的真偽。很容易產生虛開發票的問題。不能抵扣稅額,但按上述的方法,卻還要在所得稅前扣除購進貨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隱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稅流失。
而且這一規定對於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也存在不很嚴密的地方。如果納稅人在超過90天的認證期限後到稅務機關認證,金稅工程系統以無法認證,但系統中並無相應的記載,如果稅務機關的相關人員給這種發票加蓋了無法認證的印章,在無法驗證的情況下,納稅人仍可以以無法認證的理由到稅務機關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處理。
現在總局正在准備修改發票管理辦法,應該在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中加以明確。有兩種方法可供參考:如果金稅工程系統中對於企業的報稅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或本來刪除期限就超過三個月的話,可以考慮對於認證期限給予一個過渡期,對於超過三個月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規定給予一定的處罰。然後可以在半年內給予認證,認證通過後。在相關的處罰執行後可准予抵扣。對於超過半年內仍未認證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明確作廢,即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作為費用入賬。如果金稅工程中存儲的信息量過大,可以考慮對於已經比對通過的企業報稅信息在3個月後刪除。而對於沒有認證信息,未進行比對的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保留至六個月。過六個月仍沒有認證信息的則從系統中刪除。如果上述方案無法實行,那就採用第二種方案,就是明確超過90未認證的發票一律作廢。對於認證當月未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要作出明確的規定。讓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有章可尋。
『伍』 全額抵扣是什麼意思發票認證了與沒認證抵扣有什麼不同嗎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有價格(不含稅)、稅額、價稅合計三個金額,平版時我們抵扣增值稅進項時只權就稅額部分,收入部分不能抵扣。全額抵扣意思是價格(收入部分)和稅額都可以抵扣,就是整張票面的價稅合計。可以進行全額抵扣的有稅控設備(金稅卡、IC卡、讀卡器)及其維護費,報稅時填寫一張系統維護費清單,在增值稅表中填列扣減稅。
只有認證過的發票才能抵扣進項稅額,沒有認證的發票不能抵扣。
『陸』 已認證未抵扣什麼意思
一般來說,當期認證必須當期抵扣。
如果你想做紅沖也是可以的。不知道這發票是內你方開出的還是容你方收到的。如果是你方開出的,那麼對方實際上已經認證了,需要您在下月防偽稅控報完稅後向國稅機關申請紅字通知單,且需要在申請單上面註明做進項稅額轉出。如果是你方收到發票抵扣,那麼也要通知對方紅字沖銷,註明進項稅額轉出。
當然,如果本月沒有抵扣,下月應該也是可以抵扣的。具體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吧。
『柒』 發票入賬但抵扣聯未認證怎麼辦
如果是未抵扣的發票已入賬,稅額做在應交稅-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這個明細科目中,等待下月抵扣後再轉入到進項稅這一賬目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7)無抵扣認證擴展閱讀
發票入賬但抵扣聯未認證會計分錄處理方法:
1、未超過認證期限的,可在次月認證抵扣。
借:待攤費用-進項稅
原材料
貨:應付帳款(銀行存款)
2、超過認證期限的,該筆稅無法抵扣。
①無責任人賠償的
借:原材料
貸:待攤費用-進項稅
或:
②有責任人賠償的
借:其他應收款
貨:待攤費用-進項稅
憑銷售方主管稅務關出具的已抄稅證明和存根聯復印就可以論證;
『捌』 發票認證抵扣和未認證抵扣是什麼意思
發票認證,是主管國稅局對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認定,發票認證過程即完成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抵扣數據、信息的採集,在企業進行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對相關數據進行比對審核,如已到稅務機關進行發票認證,但未入賬當期「進項稅額」,則,會出現認證數據與企業申報數據不符現象,即使發票認證了,但按稅法規定不能抵扣,也是要先記入「進項稅」,再作「進項稅額轉出」。
『玖』 增值稅發票已認證未抵扣什麼意思
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出之日起90天內認證有效。發票認證以後如當期進項稅大於銷版項稅,可以作為留抵權稅金,在下個月繼續抵扣至抵完為止。如8、9兩月都沒有銷項稅,那麼已認證的進項稅就作為留抵稅金(認證後未抵扣),在下個月繼續抵繳。
『拾』 發票已認證,可以不抵扣嗎
可以不抵扣。
一、兩個辦法:
1、認證後屬於非抵扣范圍的進項直接不申報抵扣,申報比對時實際抵扣進項可小於等於認證金額。
2、申報時抵扣,然後再在申報表中做一筆進項轉出。
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先全部認證抵扣,然後在對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作進項稅額轉出。這樣避免「缺聯發 票」的麻煩:因為發票不認證,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缺聯: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有發 票聯信息(通過開 票單位抄報稅上傳),沒有抵扣聯信息(購買方不認證,沒有抵扣聯信息上傳),次年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缺聯發 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未認證抵扣原因。
(10)無抵扣認證擴展閱讀:
一、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另外,根據財稅[2012]15號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體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二、時間條件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後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