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礦權認證
A. 請問在哪裡可以查詢到全國各地的探礦權證書編號
全國各地的探礦權不能一起查到,要到各省的國土資源廳網站上分別查。
因為一般的內探礦權管理容是省級管理的,除了石油、天然氣以及鈾等34種特殊礦種要在國土資源部申請外,其餘的探礦權證在礦產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廳申請。各省的國土資源廳網站上能查到該省的探礦權證。
http://www.mlr.gov.cn/
這是國土資源部的網站,右上角有各省國土資源廳的鏈接。
B. 如何辦理采礦許可證
凡在雲南行政區域抄內開采礦產襲資源的,應通過招標、拍買、掛牌或者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采礦權,並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探礦權人已探明礦產資源儲量並且符合採礦權人申請條件的,可直接向省國土資源廳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不具備采礦人申請條件的,應通過省礦業權交易中心以招標、拍買、掛牌或者協議方式等有償方式轉讓其探礦成果。申請人所申請之項目必須是采礦權年度出讓方案中的項目,經由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投標人、競買人以招標、拍買、掛牌或者協議出讓方式取得采礦權後,采礦權申請人應持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書、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采礦權成交確認書》和《采礦權合同出讓》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待各項工作完成後向國土資源部門提交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C. 什麼是探礦權和采礦權兩者有什麼差別
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 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版 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權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這次兩代會上有代表提案不應該為優先取得,而是自然轉為)。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一當采礦權獲得後探礦權自動滅失。
D. 國外礦業權評估管理
一、礦業權評估的概念
礦業權評估,實質上是一種對礦業權所依附的礦地產的價值的判斷,它是評估者根據所掌握的礦地產信息和市場信息,並且對現在或未來市場進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礎上對礦業權具有的市場價值量所進行的估算。礦地產信息,主要指地質、采礦、冶金、選礦技術特徵,勘查程度,可得信息的數量和質量,資源或儲量級別,成本結構,技術進步的趨勢和影響等。這要求多方面的專家的介入,包括地質學家、采礦工程師及選礦工程師等。一般情況下,評估人要求委託人提供所有有關的礦地產方面的信息,但評估人也有義務對這些數據的翔實性進行審查,個別情況下評估人甚至尚需補做些工程工作。市場信息,主要指礦產品市場、財務市場、股票市場、礦業權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對礦產品市場的認識和判斷,取決於評估人本身。稅收、資金來源與籌資結構等內容,需由委託人的財務顧問提供給評估人。關於礦業權方面的一些信息,需由委託人的法律顧問提供給評估人,包括礦業權的權益及權益結構,礦業權人的組織結構,權利金的支付方式,是否有人申請參股,是否簽訂過聯合風險勘查協議、買賣選擇權協議或其他類似協議以及是否面臨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礙,是否包括附著資產,附近是否有委託人的關聯礦業權等。在掌握和研究技術因素和市場因素的基礎上,還需對市場可能的變化進行多因子分析,特別是礦產品價格、貼現率、匯率、稅率、通貨膨脹率等因子變化趨勢的預測,政府政策可能的調整等。在此基礎上,對礦業權的價值可以作出相對主觀的評估。礦業權評估一般分兩個部分,一個是技術評估;一個是貨幣價值量的確定。
二、礦業權評估的沿革與趨勢
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價值評估是隨著長期的礦業實踐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礦業實踐要求礦業權轉讓,有轉讓就需要評估。從西方國家的實踐看,礦業權價值評估的基本原則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已大致確定下來。礦業權價值評估,最早可追溯到1877年H.D.Hoskold所著的經典著作《工程師的評估助手》一文,即以貼現現金流為基礎的雙利率方法,針對的是含探明儲量的礦地產。在本世紀50年代前,評估時所採用的主要是Hoskold評估公式。但在50年代後期,提出了一些證券業中收益與風險及資產定價的財務理論,並在60年代中期提出了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這些財務理論對礦業權價值評估產生了深遠的影響。60~70年代以計算機為基礎的財務模型成為評估時最常見的方式,並可以進行更深入的靈敏性分析。80年代以來,礦業權評估工作開始較大規模地有組織地開展起來。隨著礦業實踐及財務理論的發展,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方式方法、確定貨幣價值的機制和原則等,一直在發生著變化。主要進展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評估原則,主要針對具有查明儲量的礦地產,而最近,特別是進入90年代以來,礦產勘查經濟的活躍使大量的勘查公司上市籌資,大量的探礦權易手,大量的聯合風險勘查協議和買賣選擇權協議得以簽訂,大量的公司間兼並、聯合、分設等事件發生,這樣,對探礦權評估的客觀要求增加了,於是探礦權價值評估理論與方法得到了迅速的發展。
(2)60年代以來,發展和完善起來的證券業界財務理論,特別是資本成本定價模型,以及80年代發展起來的風險理論,使采礦權價值評估方法更趨成熟。這些方法本身並不復雜,但一些參數,如資本成本和經營成本、貼現率、預期價格等的選擇,卻成為許多評估專家的研究對象。
(3)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以前基本上是分散進行的,各專家有其自己的一套東西,但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這項工作開始有組織地開展起來,一些行會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行會組織根據銀行的規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等,發表了自己的礦業權價值評估指南和原則,規定評估人員的資質條件,約束其成員在評估時的行為。這樣,市場就更為規范了。
(4)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所要求的知識結構越來越多,地質學、工程學、財務、法律、商業、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評估等各方面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在礦業權價值評估過程中均有所涉及。同時,市場也越來越大了。
(5)隨著礦業權市場交易的活躍,對礦業權評估的客觀要求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這樣,也就越來越要求政府在微觀層次上加強對礦業權評估的管理,特別是近年來,由於礦業發展越來越依賴於資本市場,為了對投資者負責,投資管理機構對礦業權評估的管理更為關注、更為加強了。
但是,盡管如此,迄今為止礦業權價值評估問題在西方國家也沒有得以完全解決。礦業權市場的復雜性以及影響礦業權價值因素的復雜性,決定了礦業權價值評估工作是一項主觀性較強的困難工作,西方一些礦業經濟專家甚至稱,礦業權評估不是一門科學,而是一門藝術,這是因為評估時所依靠的主要是那些未必可靠的歷史數據和當前數據、引用了過多的假設,由此所形成的主要是一些猜測性的主觀判斷。特別是探礦權評估,更加復雜、更加困難。這也正是西方國家的礦業經濟專家們目前所主要研究的問題之一。
三、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運作中的作用
礦業權市場運作,要遵守4個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礦業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公司法與相關法律法規;證券法、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會計核算等方面的要求。這4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要求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對礦業權進行評估,在另外一些情況下,可以對礦業權進行評估。總的看,礦業權評估在礦業權市場的全程運作中均起著重要的作用,包括從礦業權的授予、轉讓、抵押直至市場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礦業權授予時的礦業權評估。在國家將某些礦業權授予礦業權人時,需要由國家組織評估。我們知道,在西方國家礦業權授予過程中,大多數情況下是執行早申請者優先原則的,但在一些具體情況下,並不執行早申請者優先制度。如美國對於可租讓礦產的礦業權授予、大部分國家對於較有潛力和遠景地區的礦業權的授予、對於國家的地礦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已經做過工作的地區的礦業權的授予、對於因某些原因撤銷了的礦業權的重新授予、對於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區劃地帶及礦產保留區內礦業權的授予等,一般採用招標制度。在通過招標授予礦業權時,必須由國家組織有關人員評估出一個標底。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評估,礦業權的授予就進行不下去。
(2)加快礦業權依法轉讓的談判過程。礦業權人取得礦業權之後,若由於某種原因自己無法或不願繼續進行下去,可以依法將礦業權在礦業權市場上轉讓。但一般情況下轉讓時是需要評估的,否則礦業權轉讓和受讓雙方的談判就進行不下去。當然,評估並不是強制性的,但是,當在礦業權中有國家權益時評估是必須的。另外,當礦業權是在關聯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間轉讓的,為了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也必須進行評估。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
(3)礦業權人若沒有足夠的資金繼續進行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工作,可以以礦業權為抵押向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舉債籌資。這時一般也需進行評估。受押人一般按自己所聘請的評估人所評估出的礦業權價值的80%左右受押。抵押人為了做到心中有數,往往也需聘請評估人評估。
(4)礦業公司以礦業權為依託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時,必須對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這是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條例等的要求。股票上市和交易,包括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信息備忘錄或類似文件以及所有其他有可能影響上市礦業公司證券價格的公開報告中,均必須有關於礦業權評估價值方面的說明。
(5)礦業公司以及勘查公司,他們之間的重組、兼並、分設、收購等市場行為,需要進行評估。特別是目前由於勘查經濟的活躍,越來越多的礦業公司間的戰略聯盟、聯合風險勘查協議及買賣選擇權協議以及其他類似協議得以簽訂,這時必須評估目標公司的礦業權。另外,按一些國家公司法的要求,當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上時,可以強制性購買該子公司,這時也有必要對子公司的礦業權進行評估,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
(6)政府為了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需要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項目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其目的是通過評估制定和調整稅率、費率、貼現率以及其他經濟政策,以協調國家、社會和公司間的利益關系。
(7)為公司董事層決策服務的礦業權價值評估。以礦業公司的購置戰略為例。大礦業公司的發展戰略之一是收購初級資源性公司的礦業權,一般情況下,他們會成立一個由技術專家、財務及法律顧問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工作隊,這個工作隊相當於一個「獵頭」,通過礦業權評估,對目標礦業權進行排隊,最後決定是否購置。這時,其礦業權評估工作是連續進行的。
四、礦業權評估方法簡介
(一)決定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的基本因素
礦業權價值評估是一個非常主觀的過程,相比較而言更像一門藝術而非一門科學,評估是根據為數不多的也未必可靠的客觀事實所進行的主觀判斷。因此,關於礦業權價值評估的方法,不同專家的觀點也莫衷一是。在西方一些礦業大國的礦業權價值評估章程和指南中,一般規定,評估方法的選擇以及報告內容的取捨,是評估人(「獨立專家」和「專業人員」)自己所決定的,他們的決定不受委託人或委託機構的影響。同時,這些章程中一般也未規定具體和詳細的評估方法,實際上,評估方法本身也不是關鍵的問題。但是,章程中規定,評估人員必須說明他為什麼選用其在評估時所採用的那種方法,要有充分的理由,並且建議採用一種以上的方法對比使用,若不同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結果,則需選定一個價值,並說明原因以及為什麼會出現不同的結果。同時,在數據和實際信息許可的情況下,評估應盡可能地客觀和嚴格,所有的假設應該是合理的、公開的(因為價值評估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基本的假設)。另外,章程還規定,評估過程應盡可能地透明,以便可使其他人包括投資公眾及其投資顧問來評價評估人評估過程中所採用假設的合理與否並作出合理的判斷。
從西方國家的礦業實踐看,選擇何種礦業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取決於以下5個方面的因素:
(1)價值評估的目的是轉讓礦業權還是股票上市用,是舉債抵押籌資還是公司內部決策用,亦或是政府調整、評價政策或征稅用。不同的評估目的,其選擇的評估方法可以是不同的;
(2)礦業權類型,或稱之為礦地產或礦業項目的成熟度(工作程度),主要有5種類型的礦地產,包括草根勘查礦地產、勘查礦地產、預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階段的礦地產以及經營性礦山。不同類型的礦業權,不同階段的礦地產,適用不同的價值評估方法;
(3)相關信息的數量和質量(可靠性)要求評估人對委託人所提供的數據負責,但若數據本身有問題,委託人也難逃其責。根據數量的可得性,評估人可以選擇不同的評估方法;
(4)礦業本身就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對其中風險因子的分析和由此所進行的靈敏性分析是決定評估方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5)不同礦產資源及其勘查開采條件的不同,其礦業權的評估方法不同,如黃金、賤金屬和油氣等。
(二)探礦權價值評估方法
對於工作程度較低的探礦權,其價值評估是一項十分復雜的任務。因為這些項目不具備可用於進行定量評估的地質與采礦信息,一般都還達不到「儲量」的級別,只是些「資源」甚至是「前資源礦化」。這樣,就只能採用一些更主觀的定性評估方法。從西方幾個礦產資源大國的情況看,其股票交易所認可及自律性行會組織推薦的方法主要有4種。
(1)地質工程法。最初是由加拿大證券委員會及多倫多股票交易所顧問L.C.Kilburn於1990年提出的,並很快在加拿大溫哥華和多倫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說明書中的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中所採用。1992年,澳大利亞對這種方法進行了修改,並正在試用。澳大利亞人修改過的方法,稱為地學排序法。這種方法有3個基本要素:基礎購置成本,指單位礦權地面積的取得成本;技術價值因子(選定4種主要地質特徵,進而分為19個亞范疇,每個亞范疇賦予其一定的分值,各具體的礦業權均按其主特徵對應4個亞范疇的分值,其連乘積即為總技術價值因子);其他價值因子(包括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財務和股票市場等,根據評估時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數值,其連乘積為其他價值因子)。基礎購置成本,乘以面積再乘以總技術價值因子,即為礦業權的地質工程價值或稱為技術價值,然後再乘以礦產品市場、礦業權市場、財務和股票市場調整因子,求出的即為此礦業權的市場價值。
(2)勘查費用倍數法(成本法)。有兩個基本要素。一是此礦業權項目已投入和已承諾的勘查支出,稱之為相關和有效勘查支出;二是所謂的前景提高倍數(系數),即該礦業權項目的找礦前景。這個倍數一般為0.5~3,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小於1表示迄今為止的勘查工作沒有提高礦地產的前景和潛力。相關和有效支出乘以這個系數,即為礦業權的價值。
(3)可比銷售法(或稱房地產法)。根據最近發生的、類似的或附近的礦業權轉讓情況,確定擬評估的礦業權的價值。這是一種簡單的對比。對於房地產,這種方法是常用的,因為物業大致具有可比性,但對於礦地產,可比性不強。
(4)粗估法(近似法)。包括原位價值粗估法、貼現現金流凈現值模型粗估法、以單位礦業權地域面積的價值為基礎的粗估法等。
總的看,探礦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是一種定性的方法,這不同於技術經濟評價或可行性研究,關鍵是要快速抓住要害,為委託人提高決策信息。這些評估方法,實質上沒有一定之規,從某種意義上說,被市場所認可的,就是合理的。
(三)采礦權價值評估方法
采礦權項目,一般均基本完成了預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達到儲量階段,有相對可靠的工程、生產、市場、經營成本和資本成本等方面的數據。這時,大致可以使用一些定量程度較高的方法,從一些礦業生產大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的做法看,主要是運用貼現現金流方法(或稱現值貼現法)。采礦權價值評估時所採用的貼現現金流方法,與財務領域所採用的一般貼現現金流方法沒有區別,此處不贅述,讀者可參見財務、投資評價方面有關的教科書。其基本步驟是:
(1)建立財務模型,包括以下參數的確定:礦石儲量(礦產資源),生產率、礦山服務年限,資本成本估計,經營成本(包括采礦、分選、管理、品位控制和礦場勘查、環境修復)估計,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產品收入,折舊和攤銷,權利金,儲貸資金的成本,稅收;
(2)根據對產品價格的預測,計算采礦權所依附的礦地產在礦山服務年限內各年的現金流量;
(3)計算各年稅收、折舊後,帳面折耗前的凈收入;
(4)計算各年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所得的社會平均收益;
(5)用第三項減去第四項;
(6)選擇適當的貼現率對第五項貼現並逐年累加,即得出凈現值。該凈現值即為估算采礦權價值的基礎,但具體價值的確定尚需考慮許多其他因素,包括在礦權地上礦山周圍進一步發現的潛力,籌資機構與資本結構,礦權地的購買合同條款,某礦權的購買或出售對於買主或賣主所具有的戰略價值,現行市場條件等。
貼現現金流方法是投資決策理論中一種比較成熟、比較規范的方法,並且在采礦權價值評估中已經得到相當廣泛的應用。總的看,方法本身不是問題,許多專家已提出了實用性很強的財務模型及計算程序,但困難之處在於某些關鍵參數的選擇,特別是貼現率、產品未來價格等,評估結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此所左右的。
五、礦業權評估管理
礦業權評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門(包括礦政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在微觀層次上對礦業權評估過程中的市場行為所進行的管理監督。礦業權評估本身是一項市場行為,是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但是,由於礦業權市場是一種功能不完全的市場,其市場調節功能有特殊的局限性,市場運營的規范化程度低,缺少所謂標准價格或價格體系,也缺乏規范化的價格形成機制。所以,在礦業權價值評估過程中需要政府的規范,需要政府在微觀層次上的管理和監督,在此,政府起一個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的作用,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開和公正,界定礦業權評估時各主體的權責與身份。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國家,礦業權評估大多是由獨立的中介機構進行的,這些中介機構及其評估專家由准政府性質的自律性行會組織管理,有關的自律性行會組織還發表礦業權評估的規范、章程和指南,政府一般不越位干預。但是,政府不越位干預並不是意味著不要政府了,實際上,在市場經濟國家的礦業權評估管理中,政府管理的作用在於彌補市場的不足,特別是在那些自律性行會組織不完善的情況下。礦業權評估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礦業權評估制度。這是政府管理機構包括礦政管理機構和投資管理機構的責任。他們在礦業法、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條例等中的相關規定是礦業權評估的基礎。最基本的是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進行評估。
(2)研究制定礦業權評估的技術規范,使之適用於礦業權市場運作中所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一般情況下,這種技術規范的制定是那些自律性行會組織的責任,但在自律性機構不完善的情況下,有的國家是由政府礦政管理機構的事業單位來制定這種規范的,只要市場能認可,這種規范就是合理的。在當前情況下,需制定國際性的可讓國際礦業公司認可的技術性規范。
(3)培育引導具體進行評估的獨立中介機構並對評估人的資質條件進行認證或考核。西方國家的礦業權評估,規定由獨立的、稱職的中介組織進行。這些中介組織擁有資深的地質、采礦、選礦、法律和礦業經濟專家,由他們按現行的各種技術規定和經濟指標進行獨立的評估,並對評估結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負責。最後在礦業權價值評估報告(澳大利亞稱之為獨立專家報告)簽字的必須是一位自然人而不能是中介公司,以示個人負責,此人稱之為「獨立專家」。評估人應該是相應行會或專業團體的成員,簽字聲明服從該行會或團體的道德章程。但需要說明兩點:其一,政府對中介機構不具體管理,政府的作用僅在於引導;其二,政府對評估人的資質條件並不進行具體的認證或考核,在自律性行會組織的礦業權評估章程指南上規定了評估人所必須具備的條件,這樣,就不需要什麼機構對評估人進行具體的認證了,但在行會組織章程指南的制定過程中,有政府礦政及投資管理機構的參與。
(4)對於一些特定的礦業權的授予,國家作為礦業權價值評估的委託人,可委託指定的中介機構評估並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這些特定的礦業權,包括國家投資所形成的礦業權特別是那些已有探明儲量的采礦權、潛力很大或前景很明朗地區的礦業權、被礦政管理部門撤銷或沒收的有潛力的礦業權,這時,國家在授予礦業權人礦業權時需採用市場機制,一般是招標制度。這種情況下,只能由國家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主要是評估出標的)並需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許多國家在處置70年代的礦業國有化運動中所形成的國家礦業資產時,大多是由其礦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機構評估的,也得到了投資者的認可。
(5)為了加強對礦業權市場的宏觀調控,政府需要對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礦業項目的礦業權進行評估,其目的是通過評估制定和調整稅率、費率、貼現率以及其他經濟政策。這時,由國家指定的評估機構評估,並由國家對評估結果進行審查。
E. 如何取得石油天然氣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條件
要干這兩項,都必須取得中石油的資質認證,沒資質是幹不了的。資質認證很復雜和麻煩。現回今國內絕大部答分都是國有企業來干石油勘探的工作,也有一部分是私人企業在干,長慶油田私人服務隊伍相對其他油田較多。國外的石油技術服務公司也可在中國施工,但人家都是取得中油資質認證的。
還有就是干定向的,非國有的公司在國內也有一定的數量,勝利油田有一家干定向的非國有企業在國內市場乾的還可以。
F. 礦業權評估師和礦產權評估師有什麼區別各位大俠請認真回答!
看別人沒有來答,我來試著答一下。
我是從事礦產勘查行業的,主要是固體礦產(包括煤專)。在我屬的印象里,常見到的有礦業權評估師和礦產儲量評估師,沒有礦產權評估師一說。。。。我看了下網路,你說的礦業權評估師和礦產權評估師應該都是指礦業權評估師。我來說說常見的礦業權評估師和礦產儲量評估師之間的區別。
礦產儲量評估師:主要審查各個勘查單位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對礦山資源儲量進行認證,為礦山儲量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提供備案依據。
礦業權評估師:主要根據礦山資源儲量、當前礦石價格、開采、選冶成本等許多因素綜合評估某個礦權(山)的價值,為礦權交易提供參考依據。
這兩個證都非常值得考哦,隨便掛哪個公司或者單位都應該在10萬左右吧一年。相比而言礦業權評估師更只得考。
G. 公司有幾個探礦權,想融資怎麼辦。謝謝。
。「信物寶」於2011年5月31日宣布正式運營, 其產品線由物保通、融信通、支付平台、預訂商城、倉儲系統五個部分組成。信物寶可以為中小企業提供專項審批,企業年審,公司取名,專利注冊等注冊認證服務。
H. 探礦權延續、變更可同時辦理嗎
變更跟延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你把其變更下來後做詳查不就好了!
I. 煤礦開采需要哪些證件
煤礦開采需要的證件:《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
采礦許可證是采礦權人行使開采礦產資源權利的法律憑證。由采礦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授予采礦權申請人開采礦產資源的許可證明。采礦權許可證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由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許可權頒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建築業施工企業進行生產、施工等必備的一個證件,它和企業資質聯系在一塊,取得建築施工資質證書的企業,必須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進行招投工作來接相應工程。
(9)探礦權認證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部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對《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有
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此次徵求意見稿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
一是完善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應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
資源儲量報告。礦區范圍確定後,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在該礦區范圍內不再受理其他新的礦業權
申請。礦區范圍預留期大型礦山不得超過8年,中小型礦山不得超過4年。
二是規范采礦權新立、延續審批登記管理。申請采礦權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除三種情形外,
新立采礦權不得與已設礦業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采礦權新立、延續的采礦許可證,原則上依
礦山建設規模的大小分別給予30年、20年、10年有效期。
三是規范和完善采礦權變更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1、采礦權部分轉讓變更的。
2、按國家產業政策或礦產資源規劃屬於應關閉礦山的。
3、按國家有關規
定屬於禁止開采區域的。
4、采礦權抵押期內的。
5、采礦權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審計、稅務、檢察等機關通知不得轉讓變更的。采礦權原則上不得分立,因開采條件變化等特殊原因確需分立的,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第三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