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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認證官

發布時間: 2020-12-19 01:43:47

❶ 英國文官系統的四個等級及職稱是什麼

英國倫敦工商總會考試局證書考試(LCCIEB)

什麼是LCCIEB考試

LCCIEB是英國倫敦工商總會考試局的英文縮寫,這是一家國際性的考試機構,在世界90個國家設有考試中心。它所頒發的證書和文憑在這些國家受到普遍承認。是一種非學歷性的職業證書考試,LCCIEB是國際性考試機構,目前在世界上約90個國家設立考試中心,其頒發的證書在這些國家普遍承認,並在英聯邦國家和東南亞享有「求職通行證」的美譽。

LCCIEB的考試中心一般是在各教委、勞動廳的有關部門和倫敦工商會考試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的。

LCCIEB課程按照科目、級別有100多門,大致可分為四大類:商務研究、語言、文秘、信息技術。每個科目共有三個等級,每一級的考試成績又分為三個級別:及格(50-60分)、良好(60-75分)、優秀(75分以上)。

LCCIEB頒發的證書有兩種:

單科結業證書,考生只要通過任何級別任何科目的考試,即可獲得該科目的單科結業證書;

群體證書,一般由二至四門相關的科目組成,有三個級別,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考試後,即可獲得群體證書。

LCCIEB的證書可用於:繼續進修時的專業資格文憑;到國外大學深造的入學資格,世界上許多大學都把LCCIEB證書列為入學條件之一。

目前,LCCIEB在中國開設的科目有:

商務英語I、II、III級,

管理原則III級,

公共關系學III級,

會計學I、II、III級,

成本會計II、III級,

管理會計III級。

每門科目的培訓時間大致是60-90學時,在中國開設的群體證書有:市場營銷證書、會計證書、文秘證書、商務研究證書、信息技術證書以及旅遊英語證書。

LCCIEB考試在全球實行統一考試、統一命題、統一試卷、統一頒發證書制度。每年有四次定期考試,也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即期考試。

❷ 英國的常務次官相當於中國的

從行政級別上看和我國的常務副部長相同。常務次官(Permanent Secretary)是在英國內閣部門中的一至兩名資深的公務員,由大臣帶領,掌管內閣部門內的實際行政工作。常務次官處理部內的日常工作,保持政治中立(行政中立),不參加黨派活動,聘任不會受內閣的任期影響。

財政部常務次官的職位通常被看成英國公務員隊伍中第二最有影響的;最近兩位任職者已離開轉任內閣秘書這唯一高於此職位的職位。

(2)英國認證官擴展閱讀

一、2019年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記者 潘潔)國務委員兼外交部長王毅8日在北京會見由英國內閣秘書、首相國家安全顧問塞德威爾率領的常務次官代表團。該團是英國主要政府部門常務次官首次聯合組團出訪。

二、王毅表示,中方願同英方一道,加強溝通交流,增強政治互信,深化務實合作,歡迎英方更加積極地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為中英關系「黃金時代」不斷注入新動力。塞德威爾等表示,英方支持「一帶一路」倡議,願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合作,期待中方在國際經濟體系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三、英國的文職官員被普遍認為是世界上最優秀的官員隊伍之一,廉潔與高效為其贏得了巨大聲譽,也成為世界各國文官制度建設的樣板與楷模。然而這一切的都源自於其構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在英國,文官並不包括組成內閣的大臣,僅指「事務官」,其職責是執行當時政府的政策,而非對政黨活動的參與。

❸ 英國駐華使領館不再辦理領事認證有沒有官方文件

英國駐華使館提供領事認證服務

❹ 英國官史。求各個官職名稱

一、古官
英國的古官被稱為Great Offices of State(國家大官)。下面按照禮儀順序介紹目前仍舊存在的一些主要的古官。
1、Archbishop of Canterbury(坎特伯雷大主教):英格蘭教會領袖和全世界安立甘宗名義上的領袖。英國君主是教會的最高統治者。坎特伯雷大主教是王室之外,禮儀地位最高的人。
2、Lord Chancellor(大法官):掌管君主的玉璽(大璽),並長期擔任貴族院的主持人。2003年憲法事務部成立(2007年5月改稱司法部[1]),大法官兼任部長。2006年8月,貴族院選舉產生了第一任議長,大法官不再主持貴族院會議。[2]
3、Archbishop of York(約克大主教):在教會中的地位僅次於坎特伯雷大主教。坎特伯雷大主教、約克大主教是貴族院的成員。
4、Lord Treasurer(王室財務官):起初為一個人,現代包括多個成員。其中,首相擁有」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 (財政部第一主人)的頭銜。此外還有Chancellor of Exchequer(財政大臣)、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財政部秘書長)、Parliamentary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財政部議會大臣)等。
5、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樞密大臣):樞密院主席,現代經常兼任貴族院領袖。Privy Council(樞密院)是君主的顧問機構,主要成員包括內閣成員以及部分高級副部長。樞密院成員的姓名前冠以」The Rt Hon」(尊敬的)的尊稱。[2]
6、Lord Privy Seal(掌璽大臣):掌管君主的私人印章(小璽),現代經常兼任公民院領袖。
這些古官在歷史上影響深遠,即使現代它們的傳統職能已經大大弱化,而它們的名稱卻保留了下來。除了宗教職務外,這些古官與現代職務結合在一起,構成了獨特的英國官職體系。下面以2007年布萊爾政府為例,介紹英國主要官職翻譯。
二、議會[3]
英國實行兩院議會制。議會位於Westminster Palace。在大多數國家中,議員要成為內閣成員必須辭去議員。而英國的內閣成員可以保留議員身份,執政黨的議會領袖也是內閣成員。
(一)House of Lords(貴族院,議會上院)
貴族院由貴族組成,主要負責是立法和司法,不幹涉稅收和財政,不能兩次否決下院的法案,黨派色彩較淡。
1、Lord Speaker(貴族院議長):長期以來,大法官主持貴族院會議。2006年8月,第一任貴族院議長選舉產生,成為貴族院的主持人。為保持公正,貴族院議長當選後必須放棄黨籍。因為貴族院的職權及特點,貴族院議長不象公民院議長作用那麼明顯。
2、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 and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貴族院領袖兼樞密大臣):(執政黨)貴族院領袖負責政府在貴族院的事務,並對會議日程提供建議。如上文所述,貴族院領袖兼任樞密大臣,通常為內閣成員。
3、Lords Chief Whip and Captain of the Gentlemen-at-Arms(貴族院總督導兼侍從長):(執政黨)貴族院總督導協助貴族院領袖處理貴族院事務,並重點負責投票事宜。通常為內閣候補成員。Gentlemen-at-Arms為君主的衛士。
4、Clerk of the Parliaments (Lords)(貴族院秘書)
(二)House of Commons(公民院,議會下院)
公民院的成員稱為Member of Parliaments(議員),簡稱為MP。
1、Speaker(議長)
議長在主持公民院會議時有非常積極的責任。為保持公正,議長當選後必須放棄黨籍。按照慣例,公民院議長退休後將成為貴族院成員。
2、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 and Lord Privy Seal(公民院領袖兼掌璽大臣):通常為內閣成員。
3、Parliamentary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 and Chief Whip(財政部議會大臣兼總督導):財政部議會大臣是總督導的兼職,並無實質性的責任。
4、Clerk of the Parliaments (Commons)(公民院秘書)
三、政府
政府包括首相、副首相和各部。
(一)Prime Minister(首相)[4]
首相的全稱為」Prime Minister, 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 and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首相,財政部第一主人兼文官部長)官邸位於No. 10 Downing Street(唐寧街10號)。首相下設辦公室,負責人為Prime Minister』s Chief of Staff(首相幕僚長)。
內閣是政府的決策機構。成員包括正副首相及兩院的領袖、總督導,還有各部的首長。比較特殊的是財政部,Chancellor of Exchequer(財政大臣)、Chief Secretary to the Treasury(財政部秘書長)都是內閣成員。
內閣的秘書機構為Cabinet Secretariat(內閣秘書處)。[5]從編制上講,它屬於Cabinet Office(內閣辦公室),但是它只為內閣及各委員會會議提供服務。它的負責人為Secretary of the Cabinet或Cabinet Secretary(內閣秘書),同時兼任Head of the Home Civil Service(國內文官長)。
英國的主要文官可分為如下等級:Cabinet Secretary,地位最高;Permanent Secretary(常務秘書)為Grade 1(1級);Second Permanent Secretary(第二常務秘書)為Grade 1A(1A級);Deputy Secretary(常務副秘書)為Grade 2(2級);Under Secretary(副秘書)為Grade 3(3級)。[6]
下面以外交和聯邦辦公室為例,說明各部的構成。
(二)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外交和聯邦辦公室)[7]
1、Ministers(部長)
Secretary of State 大臣(部長)
Ministers of State 政務部長;副大臣(高級副部長)
Parliamentar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議會副大臣(初級副部長)
2、Board(委員會):外交和聯邦辦公室執行部長決定的協調、議事機構
Permanent Under-Secretary of State(常任副大臣):外交部常務秘書的正式名稱,主持委員會會議。
3、Directorates(司)
Director General (總主任):相當於中國的司長。與歐盟的組織機構不同,英國的Director General不能翻譯成總司長。
Director(主任):使用靈活,與中國的「主任」類似,可對應於中國的司長、副司長等。
英國的官職非常復雜,它不但包含古代的官職,而且許多相同或相近的東西有不同的名稱。比如說政府的部,有的叫Department,有的叫Office,財政部叫Her Majesty』s Treasury。[8]因此,要准確翻譯英國的官職,必須從整體上了解英國的政治制度。

❺ 英國文官考試錄用程序包含哪些

簡論西方文官的考試任用制
詳情請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e83c8010008tx.html

考試預備程序是指實施實質性考試前的一系列有步驟的准備工作,它包括發布考試公告,進行資格審查和申請人報名及獲准三個環節。

(一)考試公告。美國前文官署署長艾倫·坎貝爾教授認為:在擇優錄用問題上,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能夠動員最優秀的人報名申請錄用。西方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文官的各種錄用考試都要先通過公開渠道,利用各種傳播媒介加以公告通知,使人人皆知。日本公務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告通知應使有報名資格的人都能報考。這表明:考試公告遠非簡單的程序問題。它既體現考試的公平競爭原則,又具有鮮明的介紹性色彩,向社會和公眾敞開大門,廣泛地收羅人才。

西方的考試公告一般根據具體情況不定期地發布。公告包括下列項目:考試種類及科目;報名條件;可考職位的職責與待遇;錄用名額;報名與考試的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等。附帶聲明,西方國家的考試日期和地點一般並不固定、集中,原則上是隨需隨考,以方便國內的報考者。

為提高考試公告的宣傳效果,西方國家對公告形式的設計十分注意:有政府的正式文告;有在報刊、街頭登載、張貼的廣告;有電台、電視、電影播放的通知;有通過信函郵送的招考簡單;有政府派員的演說、宣傳、號召……甚至利用賽馬、賽車、選美會的機會廣加宣傳,旨在加深公眾對文官考試的興趣。現代化的通訊設備使有關考試的消息能更加普遍、迅速地傳播。美國在國內設立了200個詢問中心和一個免費電話服務中心,任何人都可以從那裡獲得考試的有關信息。據統計,1978年美國通過上述渠道詢問考試情況的人近1,200萬,其中200萬人真正申請參加考試,以致一次考試須設800個考試點方能容納。可見考試公告效果之大。

(二)資格審查。西方國家對文官報考人有一定的資格限制,符合條件者才能參加報名考試。這些條件一般在考試公告上公布,供申請報考人參照,進行「自我」資格審查。識別的項目有:

(1)國籍。申請報考人必須具有本國國籍,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2)公民權。申請報考人除有本國國籍外還應同時享有公民權。

(3)道德。申請報考人應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如美國規定:凡因失職或瀆職被解僱者;犯過罪、干過醜事或不誠實、不道德的事或臭名昭著的勾當者;在考試或任用過程中曾謊報情況、弄虛作假、營私舞弊,以及經常酗酒者取締其報名資格。

(4)健康。申請報考人應有健康的體魄。必要時出示個人健康證明或進行體格檢查。

(5)學歷。申請報考人應具有其報考職位所要求的教育程度。多數國家對學歷的要求採用「按職升級制」。即申請報考人所具學歷隨其報考職級而定。報考職級高,則對學歷要求高,報考職級低,則對學歷要求低,兩者升降同步。以下為西方幾國學歷與職級對照表:

英國 職級 行政 執行 事務 勤雜

學歷 大學畢業 文化學校畢業 初級中學畢業 職業學校畢業

❻ 打官司英國公司公證認證哪些文件,手續如何

英國公司文件公證認證范圍:
注冊證書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章程及組織大綱 M&A
股東、董事名冊 Register of Members/Directors
股東/董事會議專決議Shareholder/Director Meeting Resolution
董事在職屬證明Incumbency
公司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律師/注冊會計師/銀行專業推薦信/銀行資信證明 Professional reference letter
合同Contract
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Proxy
授權書 Authentication
聲明書 Statement
訴訟書Litigation
招投標書 Tender
其他商事文件
與個人相關的民事文件出生、生存、死亡、身份、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犯罪記錄、婚姻狀況、收養、親屬關系、繼承、遺囑。

❼ 英國文官系統的四個等級及其職責是什麼

英國的文職官員被普遍認為是世界上最優秀的官員隊伍之一,廉潔與高效為其贏得了巨大聲譽,也成為世界各國文官制度建設的樣板與楷模。然而這一切的都源自於其構架良好而又合理的文官制度。在英國,文官(Civil Servance[復數],Civil Servant[單數])並不包括組成內閣的大臣,即與內閣共進退的「政務官」,而僅指「事務官」,其職責是執行當時政府的政策,而非對政黨活動的參與。他們構成了政府中所謂的「非政治」的分子,即不參與黨派之爭的人。在內閣發生經常更迭的情況下,他們的存在保證了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高級文官還時時准備為大臣提供咨詢,向其提供必要的情報、知識以及實踐的經驗。顯然,服務的年限越長,他們的影響也就越大。這樣,他們不但執行既定的方針、政策和命令,而且對於這些方針、政策和命令的制定還有一定的,有時甚至是決定性的發言權。正是這後一項職能的行使,使文官成為國家機器重要的一部分,成為了「永不更迭的幕後政府」。前台是兩黨輪流秉政,後台則永不更換,這是英國文官制度的重要特徵。
19世紀中葉,工業資產階級開始進入議會,並逐步取得統治地位。此前,由於兩黨輪流執政,使官員也經常的發生變動。官員的任用不僅以黨派為基礎,而且存在著許多暗箱操作的手法,以致賣官鬻爵之事也時有發生,使政府的行政即無效率,又不經濟。1853年,英國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慘敗,引發了國內對於政府的腐敗和無能的猛烈抨擊,當政的帕累斯頓內閣被迫允諾改革。1854年,由當時的國會議員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和杜維廉(Charles Trevelan)根據廣泛的調查,提出了一項改革文官制度的方案,即著名的「諾斯科特-杜維廉報告」。提出了以下四項建議:一將政府中的行政工作分為智力工作和機械工作兩大類,前者由大學生來擔當,後者由低級人員來充任;二初任人員均應在年輕時通過選拔考試;三各部人員實行統一管理,並可在各部之間互相轉調、提升;四官員的提升以上級的考核報告為依據。這些建議後來均以法令的形式逐一採納並加以實施,這樣英國的近現代文官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一個相對獨立於各個黨派的職官團體開始逐步形成,成為了英國政治力量中最為穩定的一部分。
戰後,由於文官隊伍的急劇膨脹,人浮於事、效率低下、福利待遇畸高等問題凸現出來,甚至出現有些文官不聽從大臣的命令的情形,遂令政府萌發改革之心。受政府的委託,1960年以富爾頓(Lord Fulton)教授為首的「富爾頓委員會」在經過大范圍的調查之後,提出了旨在建立新型文官制度的改革方案-「富爾頓報告」,其要點有:①建立文官部,統一文官管理;②各部建立統一的職級結構並向所有人員「開放」,打破原有的部門壟斷;③成立文官學院;④限制高級文官的權力;⑤建立對外開放交流的機制。可以說,報告提出的改革方向的確切中了英國文官制度中的種種弊端,但由於文官隊伍業經成為了一個強大的利益集團,所以改革面臨著既得利益者,特別是權勢深厚的高級文官的強烈反對,使得報告的實施遇到了巨大阻力。後來歷經多方面的調和、讓步,還是有很大一部分得到了貫徹執行,從而使英國的文官制度的發展進入到了一個新的時代。
英國文官制度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復雜而又龐大。下面僅就幾個相對重要的部分做一簡明的介紹:
首先,關於文官的選拔制度。在英國,常任文官實行公開競考,擇優錄取的原則,這同時也是西方國家文官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則之一。文官選拔考試的一般形式包括筆試、口試以及實際操作考試等等。考試分兩輪,首輪考試一般多採用筆試,復試則按所招文官的職位、類別的不同,採取相對靈活的錄取方式。文官一經錄用,非經法定事由或辭職,即可任職終身。
其次,關於文官的紀律制度。一切文職官員(即公務人員)須自覺遵守《榮譽法典》中規定的職業道德,像司法人員一樣,給任何人以公正嚴明的形象,以免引起公民對公務人員的懷疑,使國家、政府的威信受損。因此,公務人員一律不準經商,或是從事與其公職部門業務有關的任何營利性事業。凡利用國家職權泄露國家機密的,將根據《國家保密法》予以嚴懲。同時,公務人員也不可積極參加政治活動,不得公開發表政見或對政府施政任意批評或使政府為難。
再次,關於文官的監管制度。在英國的文官監管制度中,司法監督的機制比較突出。1921年起,英政府於各部門設立行政裁判所,受理行政人事糾紛,以監督文官制度的運作。與此同時,普通法院也有權受理關於行政機關或文官人員違法失職、越權侵權等案件。普通法院對於行政裁判所也實行一定程度的管轄。管轄手段一般採取頒布調查令、訴訟終結令與執行令等手段。例如,法院頒發訴訟終結令,以停止行政裁判所的審判活動。
晉升一般要根據現職年資與服務成績而定。高級人員注重功績,低級人員注重年資,各部未盡相同。一般情形是任職四至六年始可升任高一級職位。升遷由各部升遷委員會加以處理。升遷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組織,其成員因處理晉升職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升遷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各部亦不一致。通常都是召集已達「升遷范圍」的人員面試,根據其應付面試的能力以及歷年的考績,來作是否晉升的建議。升遷委員會的建議,系向各部人事處長或常務次官提出,並依各人的年資先後順序列成名單,一旦職位出缺,即依次升遷。
按照目前的規定,每個新進入文職部門的人都有—段試用期(依等級而定,長短不等,在一定情況下延長試用期)。晉級由統考和本部門考績這兩個方面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不過英國的行政學專家一般都不主張用考試的方法來決定文職人員的升遷。因為實踐證明,服務多年的人,其考試成績—般都不如剛從學校畢業出來人員,而文職人員如把全部精力都放在應付升級的考試上,就很難專心從事他們所服務的工作。
英國文官的工資待遇比較優厚,文官的薪金高於企業職工。其工資制度強調四項原則:
1、比較平衡原則。政府文官的工資要「同文官系統以外的廣泛可比工作的工資有一個公正的比例」,同其他行業或私營企業職工的工資保持大體平衡。
2、適應物價原則。文官的工資必須隨著物價上漲而相應提高,以保證文官的實際收入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
3、同工同酬原則。主要是指婦女同男子在公職崗位上做相同的工作必須給予相同的報酬,不得歧視婦女。
4、定期提薪原則。各級文官每年按照工資等級表逐步提新。在實際執行中,有時政府財政困難,也拖延過提薪原則,為此,英國文官舉行過罷工,表示抗議,以維護定期提新原則,保護他們的生活權利。
如果在調整工資方面不能達成協議,可以提交「文官仲裁法庭」裁決,法庭庭長由就業部指定。法庭成員必須包括公職人員代表。對於高級文官工資待遇的糾紛,由特別組成的復審機構提出意見,政府人事主管部門決定。
英國文官享有幾種工資照發的休假。—是結婚、近親逝世、急迫任務需要可休「特種假」,照發全部工資。二是帶全部工資的病假可休六個月。三是帶全部工資的「年度休假」,假期長短,按工齡和等級決定,最少三周,最多六周。女公職人員可以享受三個月的產假,產假期間可領全部工資。
英國文官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標准辦公時間是41-42小時。工作需要加班,領取相當平時工資的1.5倍加班費。

❽ 英國官職表

郡長:行政、司法、軍事等
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
村:一種組織共同體。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
好像只找到這三種官職……
另: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義: 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它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2. B封建領主佔有制: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地主佔有者佔有.
3. S封建割據君主制的含義;它出現於9-13世紀,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尚結成封主與附庸的關系,割據一方以對抗國王.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的行政,司法,經濟與政治權力不受國王的干預,大領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約規定的義務服從國王.國王與大領主之間的鬆弛的主從關系是封建割據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級君子制的含義; 即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設立等級代表機構,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 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英國是國王,騎士和市民.
5. S專制君主制的含義;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個人之手,君主的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一國之君. 專制君主制的特點:一是等級會議對王權的牽製作用喪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對國王負責的官僚機構;三是確立了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義;
7. B墨洛溫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點:法蘭克王朝的宮相查理馬特,對統治階級內部的土地佔有關系進行改革,實行新的封建土地佔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連同居住其上的農民一起分封的,農民過去對國家履行的賦役,現在全部轉移到采邑主手裡。特點:國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長;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小封建主->騎士.
8. 中世紀歐洲封建領主土地分封制的結果:在各個封建領地內,政治統治權力與土地所有權實現高度合一,而整個國家層面上,王權或國家權力則極為分散。第一在這種政治結構中,沒有一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第二這使封建領地不僅成為一個經濟實體,而且成為一個政治實體
9. S領主和附庸臣屬關系的含義: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關系為紐帶的領主與附庸之間的臣屬關系.各個等級依照一定的契約關系享有較大的獨立性.
10. L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關系及其作用; 從封建領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封建主始終面臨著基督教會的強大的政治壓力,基督教會憑借上帝的權威威懾和索取封建王權的合作,而王權在與教會合作的同時也依持從封建經濟中積累起來的種種優勢試圖抵禦教權對世俗領域的侵奪.這種教權和王權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動是推動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沖突:教權與王權的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權力是誰授予的。教權至上論認為教會把治理國家的權力委託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務的權力留予自己;君權神授論認為無論是教皇還是國王的權力都來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權和王權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職權之爭是教權與王權沖突的一個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內容是關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職務是由皇帝任命還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歷史演變過程:p37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等級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子制與專制群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專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

❾ 求英國各部門官職的名稱

1、財政大臣

財政大臣是英國內閣中,主管經濟與金融事務之官員職稱,通常簡稱財相。

財政大臣負責管理國王陛下財政部,職位相當於其他國家的財政部長。財政大臣一般被認為是四大國務大臣之一,在近年來,地位更是僅次於首相。現任財政大臣是菲利普·哈蒙德。

2、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

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通常叫作 Foreign Office或FCO)是英國負責推廣海外利益的政府部門,由英國外交部及聯邦事務部於1968年合並而被創設。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的首長是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通常被簡稱為「外交大臣」。

這個職位與財政大臣和內政大臣一起被看作內閣的三個最有威望的職位。這些職位與首相一起構成重大國務官位。

3、內政大臣

內政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簡稱:Home Secretary),英國內政部的部長,掌管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內政、全英國的移民和公民事務。現任內政大臣為賈偉德,服務於特蕾莎·梅內閣。


4、掌璽大臣

這個職位首先就像它字面上講的掌管英國的國璽,負責保管國璽和起草、頒發各種政府文件,歷來就是政府首席大臣,因為他是國家最高權力的象徵——國璽的掌管人 。

所有重要的政府法令、條約、議會宣召令、國王賞賜令、委任書、特許狀,均由大法官擬定和頒行,都必須加蓋國璽才能生效。

5、首相

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內閣首腦的中文通稱,如英國、日本的內閣首腦。

首相的產生各國規定不一,英國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日本首相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議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領袖(總裁)是當然的首相。首相享有非常廣泛的權力。

❿ 評價英國文官制度

內容摘要:英國是品位分類制度的典型國家,其文官品位分類制度的形成經過了漸進和有效的積累過程。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英國行政改革的推動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變革,寬頻制度逐漸成為英國文官分類管理的制度形式和發展方向。英國寬頻管理制度包括寬頻管理對象、定薪權力配置、薪酬寬頻設計、薪酬與績效的關系等幾個方面,它的實施有利於提高文官的績效水平與人力的利用效率,也有利於降低人事費用。但是,這種新型的分類制度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基礎、制度保障、指導理念和政策驅動力,它也分化著文官的統一性、動搖著文官制度的傳統、改變著文官的精神特質,其有效運行面臨著確立合理有度的評估體系和公共責任這兩個基本挑戰。

英文「Civil Servant」(復數為「Civil Service」)來源於「Crown』s Servant」,原意為「國王的僕人」,隨著資產階級民主運動的發展,公民權利得到普遍承認和尊重,它逐漸變成「公民的僕人」,譯成中文,有的稱為「公務員」,有的稱為「文官」。英國的文官包括兩個部分,即政務官和事務官。政務官指中央政府的組成人員,包括首相、內閣大臣等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產生的高級官員,這批人與政黨執政共進退,需要承擔政治責任。事務官一般指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錄用,無違法與重大違紀過失,即可職業常任的政府公職人員。通常文官管理制度主要針對的是事務官,包括這些人的權利與義務、選拔、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交流、迴避、工資福利、退休等環節。
英國一直是實行品位分類制度的典型國家。1853年的《麥克萊報告》和1854年的《諾斯科特-屈威廉報告》是英國文官制度得以建立的兩個里程碑文件,這兩個報告的核心精神是強調公開考試、擇優錄用原則。1870年英國樞密院頒布法令,將全部文官分為高級文官和低級文官兩個等級。高級文官必須具備大學學歷,低級文官雖無學歷限制,但永不能升入高級文官序列。1876年又將低級文官劃分為成年級和學童級,成年級文官在任職相當時間後,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和程序,有可能升入高級文官。此外,在高級文官、低級文官之外增設了一種抄寫文書類文官,這便是後來的助理文書級文官的前身。1906年,英國財政部發布命令,在高級文官和低級文官之間增設一個中間級,這便是後來的執行級文官的前身。這樣,英國文官的4種品位分類制度初步形成。1920年,英國惠特利委員會將文官分為兩大類四品級:第一類是幫助制定政策,對政府進行組織和指導的高級文官;第二類是從事事務性或日常機械性工作的低級文官。第一類文官包含兩個級別:行政級,其中包括政府次官、主管等6等官職;執行級,其中包括主管執行官、主任執行官等7等官職。第二類也包含兩個級別:書記級,主要有高級書記官與書記官兩種;助理書記級。
進入20世紀後,社會分工越來越細,政府工作人員的職能范圍也日益擴大,許多專業性、技術性工作進入了政府工作領域,必須吸收各學科的專家參加政府管理。為適應這種需要,品位分類增加了橫向劃分。英國在1945年至1968年間將文官分為一般行政人員與專業人員兩大類。一般行政人員共分行政、執行、事務、助理事務四個等級。專業人員與普通行政人員在工作性質、選拔標准與方法上均有不同。專業人員包括法律人員、統計人員、科研人員、工程專業人員、醫務人員、會計專業人員、郵政人員等七類。1968年以羅德•富爾頓為首的文官改革委員會又建議,取消原有的以職類為基礎的文官結構,把一般行政人員的幾個職類合並為一個統一的行政職組,建立以部類和職組為基礎的新的文官結構,當時的英國首相哈羅爾德•威爾遜採納了這個建議並於1971年開始實施。這一新的文官結構包括一個四部分:大約1000名最高層的文官組成的一個開放群體,包括常務次長、次長、次官三個等級;大約75%文官組成的一個統一招聘、統一分類歸級、統一薪金標準的一般文官部類;單一部門部類文官;跨部門部類文官。自富爾頓改革以來,英國文官結構的品位分類特徵已有所消弱 。
「自從1979年保守黨贏得大選起,英國政府的公務員體制正在經歷一場與傳統決裂的轉型。政府對文職機關的規章、人事、結構、功能、過程等各個方面都進行了改革」。 其實,從1980年代早期開始,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公共部門的薪資水平就面臨三種主要壓力:其一,勞動力市場的壓力,公共部門高階薪水低於私人部門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成許多國家公共部門徵募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的問題。其二,改進管理效率的壓力,政府要用成本效益最大的方式提供顧客服務品質,就要靠更有效的薪資制度作為管理工具。其三,個體經濟方面的考慮,產生了在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應該改進薪資彈性的壓力。 尤其在公共部門方面,必須要壓低薪資成本,以便降低公共支出和政府赤字。由此,包括英國在內的經合組織國家都試圖用薪資作為改變公共服務運作的方法。
英國在1980年到1985年間,人事成本主要是透過減少用人的方式來加以控制。 但是在這一期間,雖然嚴格控制用人數量和人事成本,實際用人費用還是逐年增加。1985年開始引進營運成本控制辦法,1986年到1987年間對每一個部門設定營運成本上限 。所有部門都必須訂定三年計劃,計劃中明確反映如何透過效率提升抵消掉薪水和物價上漲的效果。各個部門占其營運成本一半以上的用人成本部分,必須取得財政部同意。各部門每年必須將其營運成本結算帳目公布,並且詳列所有變動細目以及和上限不符合之處。超過營運成本上限部分,必須在第二年預算里扣除。除了營運成本審查和控制之外,獲得授權訂定薪資的各單位,也必須就其薪資協商策略和薪資制度改變,取得財政部同意。從1988年開始又重新逐步研擬「績效薪酬制度」。1992年制定「文官管理功能法」,強化各機關首長人事權責、實施人事分權化、績效薪酬等,同年,13個政署開始實施團體績效薪酬制度。1994年發表《文官制度永續與改革》政策白皮書,強化薪酬授權各部門及政署自行管理。1996年制訂《文官服務法》,並依《1995年樞密院令》新訂《文官管理法規》。《文官管理法規》明訂薪酬分權化、彈性化政策;全面授權各部門政署自訂薪表;實施新「高級文官」制(包含新薪表)。2002年又開始實施新的「高級文官」薪酬制。
這種運用財政控管各個部門機關包括人力成本在內的營運成本的方法,容許給予下級更大的權力,容許各個部門機關實行各種薪資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將傳統官僚組織所採用的以年資為基礎的職等和固定的薪級結構,改為納入績效因素的薪給寬頻(broad pay band),然後再進一步採用更為個人化的績效薪酬制。這種薪酬制度改革的結果,不僅建立了一套表現為個人化和以績效為取向的彈性文官薪酬制度,也產生了一種新的文官分類制度,即寬頻管理制度。

寬頻制(Broad banding)是近年來新出現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它事實上是幾種管理方法的折中:既保留了工作評估的優點,同時又力圖保證對工作管理的靈活性。 它的主要做法是:在一個擁有十數個薪等及上百個職業分類組織中,將職務安置在寬幅的職業分類表和少數的薪資帶中,在此寬泛的區分區域內,管理者擁有自主處置權,不必就無休止的重新分類等要求獲得人事部門的批准。同時,它還減少了雇員的職業流動層階,從而使其職業發展更為清晰 。寬頻制最大的特點是壓縮級別,將原來十幾甚至二十、三十個級別壓縮成幾個級別,並將每個級別對應的薪酬范圍拉大,從而形成一個新的薪酬管理系統及操作流程,以便適應新的競爭環境和管理發展需要。如果說品位分類管理是以人為中心,職位分類管理是以職位為中心,則寬頻分類是以薪酬為中心的管理模式,它將人和職位納入到薪酬分類下進行重新安排。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講,寬頻制既是一種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也是一種薪酬管理制度,應該說它正是從薪酬管理改革中產生出來的。
由文官薪酬管理改革形成的英國文官寬頻管理制度,主要針對的是高級文官。英國高級文官居於政務官之下,是常任文官體系中的精英,為文官體系的中流砥柱。英國現行高級文官薪酬新制自1996年4月1日起實施,又可區分為適用「常務次長」者及之下之高級文官兩種。常務次長以下的高級文官薪酬制度,從2002年4月1日起,又有所變革。
常務次長級薪酬由「常務次長薪酬委員會」( Permanent Secretaries Remuneration Committee, PSRC)訂定,該委員會成員由國內文官長、財政部常次及「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Review Body on Senior Salaries, SSRB)主席、二名委員等五人組成,獨立負責常次級文官薪酬的審議工作,並將結果提交首相核定。2002年4月1日起,新的常務次長級薪酬寬頻訂定原則,除參酌私人部門高階主管的薪資水平外,並與常次級之下高級文官薪酬寬頻新制中「第三薪酬寬頻」(pay band 3)相連結。
常務次長之下的高級文官薪酬,由獨立的「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負責審議訂定。該委員會由民間企業經營者、大學教授、律師等10∼11 人組成,就高級文官、高級將官、司法人員及國會議員的薪酬進行獨立審議,並向首相、首席大法官及國防大臣提出具體建議。英國中央政府高級文官以上職位的定薪機制因此分為兩種,第一種常務次長薪酬委員會只主管常務次長的薪酬,而第二種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則負責審定常務次長以下的高級文官及常務次長以上的首相、部門首長、議員、將官、高級司法官等人的薪酬。

英國過去二十年的薪酬改革,尤其是1996年以來的薪酬新制,已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文官分類管理效果。「英國文官之薪酬已不再採用職等與薪級結合的制度,又因英國取消職等之規定,目前有關職務等別,也就是『高級文官』除外之各職務等別,例如六、七級專員、高級科員、科員、辦事員、助理員等名詞在實務上亦僅有參照之作用,而不再具有法定意義。事實上,目前英國文官統計在分析文官人數時,已採用年薪數額為多少英鎊到多少英鎊之階層有多少人,作為文官人數之計算基礎。」 「總體來看,寬頻制度帶來了一些令人欣喜的結果:減少了對重新分類的要求,減少了用於重新分類目的的工作分析時間,降低了組織內等級層次的重要性,增強了管理者運用加薪等方式刺激生產力的能力,以及提高了雇員職業流動性程度等。在更寬泛的意義上,寬頻制度鞏固了人事管理者的形象,使其更象組織人事活動之引導者,而非問題的製造者。寬頻制度還重建了工作分類與工作評估制度與當前人事管理制度的目標之間的關系:即提高了雇員的績效水平與人力的利用效率。」 另外,英國的實踐表明,它有利於降低人事費用 。
但也應該看到,這種寬頻管理制度的推行是建立在英國行政改革如下四個成果的基礎之上的:第一,行政組織內部結構的重組和分離,決策與執行分開,組建執行局。這些執行機構實行經理負責制,在政府確定的目標和績效指標的框架內擁有自治權。「截至1993年4月,92個這樣的執行機構僱傭了達62%的公務員,兩年後,100多個執行機構僱傭了70%的公務員,而且政府宣布將90%的公務員轉到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力為寬頻薪酬制的推行提供了前提性條件。第二,獨立的薪酬制定機制。寬頻制主要是運用薪酬進行管理,在推行訂薪許可權下放和實行分權式集體協議後,英國建立了專門的高階薪酬評鑒委員會、常務次長薪酬委員會和一般文官的薪酬談判組織,它們由私人部門領導人、社會主流職業知名人士和專業學者等構成,定期比較政府與社會其他部門之間的薪酬,以確定政府的合理薪酬水平,使其保持相對競爭力以吸引和留住人才。第三,鼓勵並強行引進競爭,以選擇特定公共服務的最佳提供者,確保公共資金取得最大價值。第四,主要政策實踐是有系統地提高質量和擴大選擇。1991年的《公民憲章》即明確定義:強調需要公布明確的服務標准,提供完整而准確的信息,擴大消費者的選擇,提供禮貌服務,完善投訴受理機制,提高效率。「這些政策無異於一場革命,這場革命改變了公務員隊伍的文化、角色、結構以及精神特質,使他們為消費者提供公共利益時更加富有效率,對消費者的要求也更加敏感。」 這四個行政改革的成果,為英國公務員的寬頻制推行提供了組織基礎、制度保障、指導理念和政策驅動力,如果沒有這四個方面的改革成果作為條件,寬頻管理制度無法推行。
另外,寬頻制度的推行也帶來其他一些影響:首先,錄用方式和付酬方式的變化,不斷地劃分公共服務的購買者和供給者,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文官隊伍的統一性。其次,文官隊伍內部組織受到振動,一些基本原則被動搖。如強制性裁員和日益增多的短期合同侵犯了永業制原則;以談判確定工資以及由工作結果確定獎勵代替了原來的級別一樣則待遇平等;等級制被合同制和成本製取代;任命私營組織的管理者已經動搖了原有的排外原則等等。最後,文官的部分精神特質也被改變。提供公共服務時的普遍和統一原則讓位於選擇性和針對性,效率、成本意識和消費者權利為基礎的管理主義已深深紮根於文官的頭腦。
還應看到,英國文官寬頻制的有效運行存在兩個難點:第一,確定合理、客觀、有度的評估體系。寬頻制度是一套與績效緊密結合的管理制度,對於成本、核算、目標、績效示標等均要有合理的規范,這些成體系的評估指標非常難以確定,難以做到客觀公正。同時,過多過濫的評估體系與評估行為,反而會加大行政成本,導致對文官行為的過度干涉,因此形成合理、客觀和有度的評估體系一直是面臨的難題。第二,公共責任的確定。由於實行彈性化的文官組織結構,決策與執行組織分離,半自治非政府組織急劇增長,決策與執行之間的對應關系變得相對模糊,權力的轉移是否意味著責任的轉移就成為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另外,在寬頻制下,部門長官對於同一個寬頻中的文官隊伍擁有定薪的權力,從而導致其對屬員的行政行為予以干涉,此種條件下的公共責任問題的認定也成為必須正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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