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認證
Ⅰ 只有證人可以做工傷認證嗎
僅有證人不能。
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表;
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緻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Ⅱ 上班途中出車禍,沒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證,能報工傷嗎
1、如果你不能取得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法分清責任,按照修改後的工傷保內險條例,很難容確定你的情況是否符合工傷構成條件。勞動行政部門也無法認定工傷。
2、建議和交通警察聯系,通過尋找證人等方式要求警察確認現場的事故責任。至少給你有關情況的說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Ⅲ 逆行後受傷可以認證工傷嗎
職工上下班途中駕車逆行發生交通事故不算工傷,工作中逆行算工傷。
職工上下班途中,駕車逆行,發生交通事故,因為不屬於合理的路線,無論是否主要責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均不能認定為工傷。
職工受單位委派,駕車外出因工外出,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是因工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五)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是駕駛員,按單位安排駕車執行任務,完成任務中逆行發生交通事故,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 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Ⅳ 工傷怎麼認證
員工工傷認定書下達之後,需要在員工康復或者滿足一定醫療期之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鑒定結果申請工傷待遇審核享受工傷賠償。
員工需要根據工傷流程進行處理:
1、及時送往醫院治療。
2、申請工傷認定,由單位或者個人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認定為工傷。
3、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在員工治療完畢或者達到一定醫療期之後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工傷鑒定,判定傷殘等級。
4、待遇審核,員工或者單位根據醫院的治療發票、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書等想社保中心申請待遇審核,下發工傷待遇,包括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補助費用。
5、如果員工需要解除勞動關系,有傷殘員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Ⅳ 電工有資質證明沒有特種作業證出了工傷事故保險理賠認可嗎
您所指的資質證明是指電工的職業資格等級證書嗎?職業資格證書是表明專勞動者具有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屬的學識和技能的證明,不能作為上崗證使用的。
如果沒有上崗證出現工傷事故是不影響申請工傷認證的,建議盡快聯系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具體責任認定需重新認定,至於保險公司是否理賠,建議咨詢所投保保險公司,一般情況下,無證上崗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
Ⅵ 工傷認定應該在一年內認定,那如果是事故發生一年的最後一兩天還能認證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回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答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Ⅶ 三年前在北京某工地出的工傷事故現在勞動局要求搞認證不知道怎麼搞當時搞的是工傷保險程序
三年前在北京某工地出的工傷事故,現在勞動局要求搞認證,你可以去搞一個傷殘鑒定認定書
Ⅷ 義烏認證工傷是去哪裡申請的申請時需要什麼材料
發生工傷,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Ⅸ 由於在工作之中出現工傷,耽誤認證工傷怎麼辦
只要是工傷一般誤不了認定的,法律上給予了若乾的補濟措施:
一、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須在傷害發生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個人或親屬、工會組織申請認定的,須在傷害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請。(這一規定基本上完全可以解決認定的相應問題,除了個人放棄外,都不會耽誤申衣認定的)
三、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耽誤時不計算在內。(這又給維權職工相應的寬限)
附:《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Ⅹ 個人申請工傷認證沒有證人證言能工傷認定嗎
證人證言只是一種證據,申請工傷認定,沒有證人證言,有單位蓋章證明的,或是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依然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傷(亡)事故後,若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出具事故報告及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傷員工本人或親屬可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勞動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時,個人申請工傷認定須攜以下材料:員工和用人單位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證明,《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員工本人身份證和工作證(或工卡),員工或用人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材料(如實敘述事故發生經過),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傷勞動仲裁的程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系,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准備庭前材料並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