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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主證人

發布時間: 2020-12-26 05:33:09

1. 名詞解釋:證人

證人: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人。
特徵: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鑒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法條: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1)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2)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3)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4)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5)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證人保護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必然引起證人作證特別是出庭作證率下降,而證人作證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產,庭審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破壞了社會秩序和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的保護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證人與當事人該如何界定

證人是指抄知道案件情襲況並提供證言,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當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學上,當事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 狹義的當事人則僅指原告和被告。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證人和當事人的界定要看其參加訴訟的目的,如果其參加訴訟的目的在於向法庭陳述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其身份就屬於證人,所作的陳述屬於證言;如果是主張案件中的利害關系的,則屬於當事人,其向法庭所作的陳述屬於當事人陳述而非證人證言。

3. 證人和證明主體區別

證人指的是具備口頭表達能力或者是肢體語言表達能力的法人,而證明主體則包括證人,證物等證明體,這么說應該比較直白吧。

4. 哪些人不能作為證人

1、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為目擊證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間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4)認證主證人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打擊報復證人罪】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為證人的特徵:

1、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

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2、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3、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5. 證人和見證人的定義和區別。最好能引用相關法律條文。

證人和見證人的定義和區別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是指在訴訟外知道案件情況的當事人以外的人。見證人是指司法機關根據辦案需要邀請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

證人和見證人的區別

一、證人具有特定性,而見證人具有可選擇性

《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一款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必須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因此具有特定性,那不知道案件情況的人是不可能成為證人的。而見證人一般是偵查人員在進行訴訟活動的現場臨時選擇和邀請的,並不要求他了解案件情況,也就是說偵查人員選擇和邀請公民作為見證人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可選擇性,幾乎現場的任何旁觀者都有可能被邀請作為見證人。公民被邀請成為見證人後,他就成為了了解有關訴訟活動的特定人,這與證人又有著相似之處。但見證人所了解的只是偵查人員進行訴訟活動的情況,而非案件本身的情況。

二、二者訴訟地位不同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是訴訟參與人,具有重要的訴訟地《刑事訴訟法》和《規定》以及其它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證人資格、證人的權利及義務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見證人雖然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其並不是訴訟參與人,因此也就不具備相應的訴訟地位。

三、二者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因此,證人向法庭陳述的是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證明的是案件事實。而見證人並不知道案件情況,只是在一種非常偶然的狀態下被偵查人員邀請「見證」相關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全部過程,他在法庭上不可能憑借自己的記憶將自己在現場的所見所聞全部陳述出來,而只可能是向法庭陳述當時的所見所聞與偵查人員所做的筆錄內容一致,以此證明偵查人員在進行這些特定的刑事訴訟活動時激請了見證人,而且見證人觀察並監督了全部刑事訴訟活動,亦即證明偵查人員進行這些特定的刑事訴訟活動的程序是合法的。

四、證人不能同時擔任見證人

1、證人與見證人履行不同的法律義務,身份重疊於法無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未明確將見證人納入訴訟參與人范圍,但見證人通常參與刑事訴訟活動,通過到場見證來監督取證程序是否合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實質是「訴訟行為的證人」,地位和作用不亞於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域外立法對見證人的訴訟參與人地位也普遍認可。「案件事實的證人」與「訴訟行為的證人」以不同的身份參加訴訟活動,履行不同的法律義務,如果發生身份重疊,同一個人在訴訟活動中既承擔「作證」義務又承擔「監督」義務,無疑存在價值沖突,且於法無據。雖然公訴人在法庭上同時履行指控犯罪與法律監督職責,但其屬於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於法有據。

2、證人不是「與案件無關」的人,不符合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0條規定「勘查現場時,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211條規定「勘驗時,人民檢察院應當邀請二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可見,與案件無關是擔任見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是指了解案件部分或全部情況,並在庭審或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言的人,屬於訴訟參與人的范疇。證人在某種程度上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主觀上自然形成對案件的直觀判斷,這種直觀判斷會導致認識上的「好惡」與「傾向性」,進而影響見證人的「客觀中立原則」,可能造成訴訟監督、人權保障流於形式。因此,證人作為重要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參與訴訟活動,不是與案件無關的人,不能同時擔任見證人。

3、刑事訴訟活動是公權力依法運行的過程,應嚴格遵守「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有觀點認為,目前沒有刑事見證的專門立法,現行法律規范也並未禁止證人同時擔任見證人,因此二者可以存在身份重疊。證人與見證人都是刑事訴訟活動的參與者,刑事訴訟活動是國家公權力運行的過程,通過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依法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關繫到公民的重大權利,應當嚴格遵守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不能隨意突破、擴張。在刑事訴訟立法沒有授權證人可以同時擔任見證人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不能依據私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原則,理解為法律允許二者身份重疊。由於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證人與見證人身份發生沖突,證人應當依法履行其作證的義務,偵查機關另行邀請與案件無關的人擔任見證人。如果作證之前已經作為見證人見證了相關訴訟活動,那麼也不應再作為證人作證。

6. 法庭上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2.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內夠正確表達的人;

  3. 證人是自容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4.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7. 證人作證需要兩個以上證人才行,哪就兩個人算嗎

算。法律規定的本數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數。所以,兩個人證人的作證有效。但是,作假證的除外。

8. 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系,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泄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9. 認證TS16949前必須證人ISO9001嗎

不需要,兩者是獨立的體系。認證了TS16949可以不用認證ISO9000了

10. 居住證主證人號碼是什麼 本人居住證號碼又是什麼

一、居住證主證人號碼是指的就是主證人的身份證號碼;本人居住證號碼指的就是你本人的居住證上的號碼,每個居住證上面都有編碼的。

二、持《工作居住證》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學就讀,免收借讀管理費;

(二)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購公房和存量房;按有關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可在本市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四)可申請辦理駕駛證或臨時駕駛證以及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五)可在本市創辦企業,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科技項目資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養計劃,並可參加本市有關人才、專家獎勵項目的評選;

(七)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注冊登記;

(八)可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可按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10)認證主證人擴展閱讀

居住證的申請

一、提交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外埠在京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

2、學歷證書、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在京固定住所證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租賃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門出具的准許房屋出租的證明以及與業主簽訂的租房協議;租賃公房由房屋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借住親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會出具相關證明和房產證;

4、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5、在申請單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6、社會保險繳存證明;

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8、《誠信聲明》

9、《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請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隨往還需提供:結婚證書、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聘用合同、獨生子女證等。

二、辦理程序:

申請人向聘用單位申請,由聘用單位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申請,區縣人事局審核合格報市人事局審批;市人事局審批通過後由區縣人事局製作證件反饋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將證件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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