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章法律認證
㈠ 企業法人私章需不需要在公安局備案
法人章一直都是不需要備案的。企業剛設立的時候也只是備案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回。答因為法人只是獨立的個人,不代表公司,而公安局備案的僅僅是能代表公司的章即使變更法人了,也不需備案但是公司開戶銀行一定要變更,變更法人信息,填寫表格並且提交法人章印鑒,方便購買支票,入支票等法人章只有在銀行有效力的,公安局只認公司,不認人,他們不管法人是誰,所以在公安局那裡,法人章和自然人章是一樣的!就好像我們注冊了公司,拿法人章跟人家簽合同,別人也不會同意啊,一定要拿公司合同章簽的,只有在銀行取錢入支票的時候,你留了法人章的印鑒,才需要去變更。企業法人章的刻制,需要由經辦人去公安局部門備案才能發揮正常功效。
㈡ 單獨企業印章是否具有法律效應
簽訂合同時,抄 印章具有法律效力,襲不是必須簽名。
但訴訟時,一些涉及法人代表授權的文件需要法人代表印。
彩印復印件可以鑒定真偽
一般復印件在未與原件核實一致的情況下,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復印件經雙方認證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單方舉證另一方否認的復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㈢ 什麼是具有法律認證的保證書
保證書是否受抄到法律的保護取決襲於保證書的內容,如果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你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到當地公證處進行公正。
根據法律規定,公證機關的職責是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引導公民、法人正確設立、變更或終止法律行為,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法制,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制止不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現代化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㈣ 私人印章能否代替簽字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回蓋章時合同成立。答因此,在實踐中,與公司簽訂企業合同時往往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合同才能夠成立。而實際情況中,企業合同需要簽字的比較多,並且合同需要簽字之時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不在近處難以簽字。所以,出現了用私人印章代替簽字的做法。事實上,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人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簽字的。一般而言,由於此類私人名章沒有行政備案,發生爭議時難以確定其真實性,因此,在審查合同對方的簽字時,建議對方法定代表人最好親筆簽字,盡量避免加蓋私人印章。所以,律師建議,如果在實踐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不是私人印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㈤ 法律認證有哪些
本來想全文給你,但系統不允許,你自己查吧
我國國家法律中與認證認可相關的條文摘錄
截至2010年4月12日,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233部國家法律,據不完全統計,其中有20部國家法律中明確提到「認證認可」,相關的國家法律名稱及其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發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
第三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七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首次發布日期:1998年月29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8年10月28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9年5月1日
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第六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首次發布日期:1997年11月1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7年10月28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8年4月1日
第二十條 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節能產品認證的規定,向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從事節能產品認證的機構提出節能產品認證證書,可以在用能產品或者其包裝物上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禁止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節能服務機構的發展,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
國家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第六十四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應當優先列入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命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志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發布日期:2001年10月27日
施行日期:2002年5月1日
第十七條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監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檢測、評價應當客觀、真實。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七十二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與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准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准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指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發布日期:2007年8月30日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准,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准,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發布日期:2006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2007年7月1日
第五十條 中央和地方財政應當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准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國家與社會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發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第三十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計量認證合格。
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首次發布日期:1993年7月2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2年12月28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第二十三條 國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優質農產品認證和標志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措施,發展優質農產品生產。
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9.《中國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發布日期:1993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1994年1月1日
第五十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命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八)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發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第六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第七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發布日期:1997年11月1日
施行日期:1998年3月1日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發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第十五條 列入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銷售和進口。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
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產品。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首次發布日期:1994年5月12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4年4月6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4年7月1日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商品合格評定製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進出口商品進行認證、檢驗、檢疫。
第三十四條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進出口貨物源產地標記,偽造、變造或者買賣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證明或者其他進出口證明文件;
(二)騙取出口退稅;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認證、檢驗、檢疫;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發布日期:2004年8月28日
施行日期:2005年4月1日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 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三)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四)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部門接到申請後經依法審查,徵求國務院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後,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並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應當包括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
第二十條 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准確的信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並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准確無誤,並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准確,並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定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並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其業務承接能事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後五年。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核准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境外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依照本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並終止使用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准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依照本法則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製作數據並以本人身份證或者以其所代表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
(二)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於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
(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四)電子簽名製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元、編碼等數據;
(五)電子簽名驗證數據,是指用於驗證電子簽名的數據,包括代碼、口令、演算法或者公鑰等。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發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第三十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規定,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通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發布日期:1993年9月2日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日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做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標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誤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發布日期:2002年6月29日
施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其委託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首次發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1年2月28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經營葯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六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據《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經其認證合格的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第九十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葯品品准證明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者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跟蹤檢查的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者撤銷其認證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葯品發給進口葯品注冊證書的;
(四)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者生產條件而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葯證書、發給葯品批准文號的。
1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首次發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0年7月8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0年9月1日
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准,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准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准,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准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首次發布日期:1989年2月21日
最後修訂日期:2002年4月28日
最後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
第六條 必須實施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確定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各項的組合。
第二十四條 國家商檢部門根據國家統一的認證制度,對有關的進出口商品實施認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 商檢機構可以根據國家商檢部門同外國有關機構簽訂的協議或者接受外國有關機構的委託進行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工作,准許在認證合格的進出口商品上使用質量認證標志。
第三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商檢單位、印章、標志、封識、質量認證標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㈥ 私章法律作用多大
合同一般需要當事人簽章。這個簽章,一般理解為簽名或蓋章,私章是簽名的回簡化,與簽名具有同樣的效力。答
法定代表人的個人私章是和普通自然人的私章效果一樣的,如果在合同上或在其他法律文書上使用了個人的私章,那麼法律就推定法定代表人對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書做了肯定的意思表示。除非他能夠證明該私章的使用是他人違反其意思或者是偽造的私章。
因此為了避免私章使用的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妥善保護好自己的個人私章,並且在自己的私章上有足夠的防偽措施。
法定代表人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進行法律行為時只要簽名就可以發生法律效力,他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進行法律行為時也只要簽上自己的名字該法律行為就會對該法人產生效力。
如果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從事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於委託代理的一般規定,即一般是由被代理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被委託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時,委託人在自己承擔了責任後可以追究被委託人的責任。當然這里是指的法定代表人以普通自然人的身份從事的行為,如果他是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委託別人從事法律行為,則該行為的後果將首先由法人來承擔。
㈦ 電子簽名、電子印章以及電子合同的在法律上有效嗎另外私人印章在法律上被承認嗎
我們所理解的電子印章,實際上是電子印章外觀結合電子簽名後的形式。其真正的法律效力,仍然是由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決定的,所以電子印章/簽名外觀本身,僅是表現形式,不決定電子印章的有效性。
《電子簽名法》第14條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第13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才可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結合《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我們歸納總結一份有效的電子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數據電文原件,能夠可靠地保持內容完整、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電子簽名,能夠標識簽署人、簽署時間,防篡改,滿足法律規定的有效電子簽名要求;
3、身份經過第三方有效認證,滿足法律規定的認證要求;
製作印章需通過規定的手續,一切私刻公章均屬違法行為,所刻印章無任何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其實是合同的一種新形式,所以除遵守合同法的規定外,還應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但是,由於普通個人或企業用戶實現上述條件過程繁瑣且成本高,與電子化簽署提速降本的初衷相悖,因此通過選擇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印章服務商即可實現印章使用與管理電子化;通過將電子印章功能與企業內部管理系統集成或直接使用第三方雲平台都可快速實現印章電子化。
㈧ 懂法律認證行家法律法規芝麻團認證的律師這些人來回答!中國《立法法》對法律法規文字有什麼特殊規定嗎
這里所指的「或者」表示著兩種不同的情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你可以理解為: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2.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㈨ 跪求三大體系認證的法律法規清單、、、
實際認證企業不同,法律法規是不一樣的,基本的法律法規如下:
1、質量:
a.《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b.《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2004 年第61 號)
c.《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e.《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廢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CB3838-2002《環境空氣質量標准》GB3095-1996《聲環境質量標准》GB3096-2008《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GB12697-1996《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3271-200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雜訊排放標准》GB12348-2008《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GB12523-90排污收費制度、環境保護許可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等等。
3、職業健康安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6.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7.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 行
8.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9.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10.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2.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2008年2月1日實施
㈩ 法律認證書是什麼
不是律師也可以,主要是就合同的合法性和風險性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