劑量認證
Ⅰ 計量認證標志的計量器具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國家質檢總局公告
2005年第145號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我局組織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現予以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的項目要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實施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按現有規定執行。專用計量器具目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量機構擬定,報我局審核後另行公布。醫用超聲源、醫用激光源、醫用輻射源的管理按「關於明確醫用超聲、激光和輻射源監督管理范圍的通知」(技監局量發[1998]49號)執行。
未列入本目錄的計量器具,不再辦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准和進口計量器具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型式批准部分)
1. 測距儀:光電測距儀、超聲波測距儀、手持式激光測距儀;
2.經緯儀:光學經緯儀、電子經緯儀;
3.全站儀:全站型電子速測儀;
4. 水準儀:水準儀;
5. 測地型GPS接收機:測地型GPS接收機;
6. 液位計:液位計;
7. 測厚儀:超聲波測厚儀、X射線測厚儀、電渦流式測厚儀、磁阻法測厚儀、γ射線厚度計;
8. 體溫計:測量人體溫度的紅外溫度計(紅外耳溫計、紅外人體表面溫度快速篩檢儀);
9. 輻射溫度計:工作用全輻射感溫器、工作用輻射溫度計、500℃以下工作用輻射溫度計;
10. 天平:非自動天平;
11. 非自動衡器:非自動秤、非自行指示軌道衡、數字指示軌道衡;
12. 自動衡器:重力式自動裝料衡器、連續累計自動衡器(皮帶秤)、非連續累計自動衡器、動態汽車衡(車輛總重計量)、動態稱量軌道衡、核子皮帶秤;
13. 稱重感測器:稱重感測器;
14. 稱重顯示器:數字稱重顯示器;
15. 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 加氣機:液化石油氣加氣機、壓縮天然氣加氣機;
17. 流量計:差壓式流量計、速度式流量計、液體容積式流量計、轉子流量計、靶式流量變送器、臨界流流量計、質量流量計、氣體層流流量感測器、氣體腰輪流量計、明渠堰槽流量計;
18. 水表:冷水表、熱水表;
19. 燃氣表:膜式煤氣表;
20. 熱能表:熱能表;
21. 風速表:輕便三杯風向風速表、輕便磁感風向風速表、電接風向風速儀;
22. 血壓計和血壓表:血壓計、血壓表;
23. 眼壓計:壓陷式眼壓計;
24. 壓力儀表:彈簧管式精密壓力表和真空表、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壓力表、記錄式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輪胎壓力表、壓力控制器、數字壓力計;
25. 壓力變送器和壓力感測器:壓力變送器、壓力感測器;
26. 氧氣吸入器:浮標式氧氣吸入器;
27. 材料試驗機:擺錘式沖擊試驗機、懸臂梁式沖擊試驗機、軸向加荷疲勞試驗機、旋轉純彎曲疲勞試驗機、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非金屬拉力、壓力和萬能試驗機、電子式萬能材料試驗機、木材萬能試驗機、抗折試驗機、杯突試驗機、扭轉試驗機、高溫蠕變、持久強度試驗機;
28. 振動沖擊測量儀:工作測振儀、公害雜訊振動計、沖擊測量儀、基樁動態測量儀;
29. 測速儀:機動車雷達測速儀、定角式雷達測速儀;
30. 出租汽車計價器:出租汽車計價器;
31. 接地電阻測量儀器:接地電阻表、接地導通電阻測試儀;
32. 絕緣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表(兆歐表)、高絕緣電阻測量儀(高阻計);
33. 泄漏電流測量儀:泄漏電流測量儀(表);
34. 耐電壓測試儀:耐電壓測試儀;
35. 電能表:交流電能表、電子式電能表、分時計度(多費率)電能表、最大需量電能表、直流電能表;
36. 測量互感器:測量用電流互感器、測量用電壓互感器;
37. 電阻應變儀:電阻應變儀;
38. 場強測量儀:干擾場強測量儀、近區電場測量儀;
39. 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40. 心腦電測量儀器:心電圖機、腦電圖機、腦電地形圖儀、心電監護儀;
41. 電話計時計費器:單機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計費型電話計時計費器、IC卡公用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42. 雜訊測量分析儀器:聲級計、雜訊劑量計、雜訊統計分析儀、個人聲暴露計、倍頻程和1/3倍頻程濾波器;
43. 聽力計:純音聽力計、阻抗聽力計;
44. 醫用超聲源:超聲多普勒胎兒監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診斷儀超聲源、醫用超聲治療機超聲源、超聲多普勒胎心儀超聲源;
45. 焦度計:焦度計;
46. 驗光機:驗光機;
47. 照度計:紫外輻射照度計、光照度計;
48. 醫用激光源:醫用激光源;
49. 活度計:放射性活度計、用152Eu點狀γ標准源校準鍺γ譜儀、低本底α、β測量儀、α、β和γ表面污染儀、γ放射免疫計數器;
50. 環境與防護劑量(率)計: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環境監測用X、γ輻射空氣吸收劑量率儀、輻射防護用X、γ輻射劑量當量(率)儀和監測儀、直讀式驗電器型個人劑量計、個人監測用X、γ輻射熱釋光劑量測量裝置、X、γ輻射個人報警儀、中子周圍劑量當量測量儀;
51. 劑量計:治療水平電離室劑量計、γ射線水吸收劑量標准劑量計(輻射加工級)、γ射線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電子束輻射加工工作劑量計;
52. 醫用輻射源:外照射治療輻射源、醫用診斷X輻射源、醫用診斷計算機斷層攝影裝置(CT)X射線輻射源、γ射線輻射源(輻射加工用);
53. 測氡儀:測氡儀;
54. 熱量計:氧彈熱量計、水流型氣體熱量計、示差掃描熱量計;
55. 糖量計:手持糖量計、手持折射儀;
56. 電導儀:電導儀;
57. pH計:實驗室pH(酸度)計、船用pH計;
58. 分光光度計:可見分光光度計、單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雙光束紫外可見分光光度計、熒光分光光度計、色散型紅外分光光度計、紫外、可見、近紅外分光光度計、全差示分光光度計;
59. 光譜儀:發射光譜儀、波長色散X射線熒光光譜儀;
60. 旋光儀:旋光儀、旋光糖量計;
61. 色譜儀:氣相色譜儀、液相色譜儀、離子色譜儀、凝膠色譜儀;
62. 濁度計:濁度計;
63. 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試儀、粉塵采樣器、光散射式數字粉塵測試儀;
64. 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總懸浮顆粒物采樣器;
65. 大氣采樣器:大氣采樣器;
66. 水質分析儀:覆膜電極溶解氧測定儀、水中油份濃度分析儀、化學需氧量(COD)測定儀、氨自動分析儀、生物化學需氧量(BOD5)測量儀、硝酸根自動監測儀、總有機碳分析儀、離子計;
67. 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二氧化硫氣體檢測儀、硫化氫氣體分析儀、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紅外線氣體分析器、煙氣分析儀、化學發光法氮氧化物分析儀;
68. 易燃易爆氣體檢測(報警)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式甲烷測定器、催化燃燒型氫氣檢測儀;
69.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
70. 煙度計:濾紙式煙度計、透射式煙度計;
71. 測汞儀:測汞儀;
72. 水分測定儀:烘乾法穀物水分測定儀、電容法和電阻法穀物水分測定儀、原棉水分測定儀;
73. 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74. 光度計:火焰光度計、非色散原子熒光光度計;
75. 血細胞分析儀:血細胞分析儀。
Ⅱ 什麼叫計量認證.
是資質認定的一種形式。是指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實驗室的基本條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相關技術規范或者標准實施的評價和承認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這種考核稱為計量認證。計量認證是我國通過計量立法,對為社會出具公證數據的檢驗機構(實驗室)進行強制考核的一種手段,也可以說是具有中國特點的政府對實驗室的強制認可。經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所提供的數據,用於貿易出證、產品質量評價、成果鑒定作為公證數據,具有法律效力。
作用含義
CMA
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可按證書上所限定的檢驗項目,在其產品檢驗報告上使用計量認證標志,標志由CMA三個英文字母形成的圖形和檢驗機構計量認證書編號兩部分組成。CMA分別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個詞的第一個大寫字母組成,意為"中國計量認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為保證檢測數據的准確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會出具公證性檢測報告的質量檢測機構必須獲得「計量認證」資質,否則構成違法。計量認證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分別適用於國家級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省級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計量認證資質」按國家和省兩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分別監督管理。計量認證資質與實驗室認可資質不同,他實際上源於政府授權,只對政府和工業部門下屬的國家和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證書號碼:(2004)量認(國)字(H2402)號, 認可范圍與CNAS認可范圍相同。
Ⅲ 請教計量認證、資質認定、實驗室認可有什麼區別
計量認證是資質認定的一種形式。和實驗室認可不同之處如下:
1、對象和范圍不同:計量認證等是檢測實驗室,必須是第三方。而實驗室認可包括所有的實驗室,檢測、校準實驗室,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均可;
2、依據和性質不同:計量認證:我國的法律法規《計量法》《標准化法》《質量法》《認證認可條例》,強制的。而實驗室認可:國際通行的ISO/IEC17025,自願的;
3、實施主體和效力不同:計量認證: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部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兩級管理,國家認監委和省部發證,檢測報告具有法律效力。實驗室認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統一管理,統一實施,統一發證,國際互認。
(3)劑量認證擴展閱讀
計量認證評審依據
我國的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證與實驗室評審管理司。依據是《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准則》。具體分為如下幾個階段:
1、申請階段,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2、初查階段(必要時進行),按規范要求幫助質檢機構建立健全質量體系,並使之正常運行;
3、預審階段(必要時進行),按規范要求進行摸擬評審,查找不符合項並要求整改;
4、正式評審,主管部門組成評審組對申請認證的機構進行評審;
5、上報、審核、發證階段,對考核合格的產品質檢機構由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頒發計量認證合格證,並同意其使用統一的計量認證標志。不合格的發給考核評審結果通知書;
6、復查階段,質檢機構每五年要進行到期復查,各機構應提前半年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須上的材料項目與第一次申請認證時相同;
7、監督抽查階段,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單位,在五年有效期內可安排監督抽查,以促進質檢機構的建設和質量體系的有效運行。
實驗室認可認可依據
CNAS開展實驗室認可活動主要依據以下基本准則:
1、CNAS-CL01:201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准則》(內容等同採用ISO/IEC 17025:2005)
2、CNAS-CL02:2012《醫學實驗室能力認可准則》(內容等同採用ISO 15189:2007)
3、CNAS-CL03:2010《能力驗證計劃提供者認可准則》(內容等同採用ILAC G13:2000)
4、CNAS-CL04:2010《標准物質/標准樣品生產者能力認可准則》(內容等同採用ISO 34:2000和ISO/IEC 25:2005)
以及在以上基本認可准則的基礎上,還針對某些技術領域的特定情況制定了一系列應用指南和應用說明。
Ⅳ 中國計量認證的認證級別
根據《中華復人民共和國計量製法》,為保證檢測數據的准確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會出具公證性檢測報告的質量檢測機構必須獲得「計量認證」資質,否則構成違法。計量認證分為「國家級」和「省級」兩級,分別適用於國家級質量監督檢測中心和省級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計量認證資質」按國家和省兩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分別監督管理。計量認證資質與實驗室認可資質不同,他實際上源於政府授權,只對政府和工業部門下屬的國家和省質量監督檢測機構。證書號碼:(2004)量認(國)字(H2402)號, 認可范圍與CNAS認可范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