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
㈠ 如何認定知名商品 法律依據是什麼
產品在相關細分市場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是否知道元素。獨特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未經授權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場上,裝潢,包裝,與同類產品的包裝,包裝,指的是商品名稱,裝潢是不是原來的運營商。產品名稱,裝潢的獨特包裝裝潢顯著不同,包裝。如果一種商品的知名度雖脯裝潢是常見的非相關的產品,裝潢一個共同的習宮裝潢,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並有顯著特色,足以造成誤認的買家,那麼名稱,包裝,裝潢應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則來確定。知名商品的具體名稱,而是使用類似的商品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見的名稱是顯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稱,包裝,包裝。確定貨物是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可以發現知名商品,相關公眾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應該有人知道這個產品是一個必要條件,包裝,商品。在兩個生產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一方主張另一方仿冒的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主張其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定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為解決此問題,《若干規定》中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是否侵權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侵權。
一、構成侵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㈢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指什麼,與商品的通用名稱有什麼區別
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徵,並通過專在商品上的使用,屬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但已經注冊為商標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屬性,而具有了注冊商標權的專有性。 特有名稱又相對於商品
㈣ 什麼是知名商品如何認定
關於知名商品的認定權,雖然《競爭法》沒有具體規定,但該法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執法機關,因此,縣級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都有權認定知名商品。誰辦案誰認定。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法院在辦案中同樣有權認定知名商品。因此,施耐德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 報仿冒行為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時,可以同時申請認定涉案產品為知名產品。
知名商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必須根據相關的市場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執法機關主要根據商品的產銷量、銷售區域、銷 售時間、市場佔有率、廣告發布情況、消費者知悉程度等要素來分析。其次,認定知名商品應與仿冒行為相聯系,其關鍵點是看能否造成消費者誤認。如果商品的名 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國家工商局也只就個案依法對全國知名商品進行認定。
㈤ 什麼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求解答
所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不為相關商品所通用,具有顯著區別性特徵,並通過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品與其他經營者的同類商品相區別的商品名稱,但已經注冊為商標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屬性,而具有了注冊商標權的專有性。
特有名稱又相對於商品的通用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獲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獨占使用權:判斷通用名稱時,不僅國家或者行業標准以及專業工具書、辭典中已經列入的商品名稱,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而且對於已為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也應認定為該商品的通用名稱。
㈥ 什麼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依據什麼原則認定
產品在相關細分市場是否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是否知道元素。獨特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是未經授權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場上,裝潢,包裝,與同類產品的包裝,包裝,指的是商品名稱,裝潢是不是原來的運營商。
產品名稱,裝潢的獨特包裝裝潢顯著不同,包裝。如果一種商品的知名度雖脯裝潢是常見的非相關的產品,裝潢一個共同的習宮裝潢,裝潢不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稱,並有顯著特色,足以造成誤認的買家,那麼名稱,包裝,裝潢應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則來確定。
知名商品的具體名稱,而是使用類似的商品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見的名稱是顯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稱,包裝,包裝。確定貨物是否為知名商品,該產品可以發現知名商品,相關公眾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應該有人知道這個產品是一個必要條件,包裝,商品。
在兩個生產者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下,一方主張另一方仿冒的時候,對方可能反過來主張其是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確定誰是真正的權利人。為解決此問題,《若干規定》中規定,特有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則予以認定。
㈦ 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應當視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㈧ 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區別
商標侵權行為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
(一)有違法行為存在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注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注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系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系。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㈨ 世界上有哪些國家的著名商品
有一些各國的品牌:
英國—物價總體較高,英倫風格的商品值得購買。在英國一些休閑鞋品牌比較便宜,護膚品中也有一些當地特色品牌。
品牌:Burburry, PAUL SMITH, BODYSHOP, Foris, Clacks。
特產:羊毛製品、銀器、絨料、陶瓷、書刊、煙斗、皮革、蘇格蘭威士忌、格子呢、Wedgwood 骨瓷、紅茶。
法國—在法國買奢侈品是重點,還有就是法國的葡萄酒也不錯。
品牌:LV, CHANEL, Dior, Chloe, Guerlain, Lancome。
特產:香水、化妝品、時裝、珠寶飾物、絲質製品、手袋、藝術品。
義大利—在義大利買皮革製品非常合適,同時義大利也有不少奢侈品牌。
品牌:GUCCI, ARMAIN, Prada, TOD』S, Etro, Missoni。
特產:羅馬—絲綢、時裝、皮革製品;佛羅倫薩—皮革製品、金銀飾物、女性內衣;威尼斯—水晶及玻璃製品、絲質領巾領帶。
德國—在德國買電器、儀器或者刀具都還比較合算,主要是質量好。
品牌:Hugo BOSS, CERRUTI, ESCADA, 雙立人刀具。
特產:啤酒杯、攝影及音樂器材、光學及醫學儀器、刀具。
西班牙—有不少潮流品牌,價格也較便宜。
品牌:ZARA, MNG, LLADRO, CAMPER, LOEWE, YANKO。
特產:皮革製品、瓷器、玻璃製品、手工藝品。
瑞士—到瑞士買名表是不錯的選擇。
品牌:BALLY、勞力士、歐米茄。
特產:鍾表、皮革製品、巧克力、瑞士軍刀。
美國—在美國,買些休閑服飾品牌比國內便宜,還有就是各種「葯」了。
品牌:RalphLauren, Clinique, Estee Lauder, Levi』s, CK。
特產:花旗參、魚油、電子產品。
亞洲:
中國——茶葉,瓷器,絲綢,旗袍,玩具。
日本——和服、時裝、手袋。
韓國——人參、衣服、玩具.
菲律賓——銀器、首飾、木刻、手工藝、芒果乾。
泰國——鱷魚皮、燕窩、絲綢、海味、椰子糖。
新加坡——豬、雞肉乾、驅風油。
馬來西亞——風箏、蠟染、豆寇油、榴連糕。
印度尼西亞——海產、燕窩、木刻、印花、牛皮。
印度——寶石、地毯。
歐洲:
英國——羊毛製品、銀器、古玩、絨料、皮革製品、威治活陶瓷 器、書刊、茄士羊羊毛、煙斗、皮鞋、蘇格蘭威士忌和格子呢、Wedgwood骨瓷,紅茶;
荷蘭——Coster廠的鑽石,古董,Gouda芝士,Delft藍白瓷器,eardam水晶,銀器,Haagse Hopjes糖,木屐。
梵蒂岡——聖彼德大教堂側的郵政車購紀念郵票、聖物、銀市。
義大利—— 羅馬:時裝、皮革製品、念珠及宗教工藝品;
佛羅倫薩:皮革製品、金銀飾物、古玩、手工縫制之女性內衣;
威尼斯:水晶及玻璃製品、皮革製品及絲質領巾領帶,狂歡節臉譜。
德國——啤酒、攝影及音樂器材、光學及醫學儀器、陶瓷製品、雙人牌剪刀、木刻製品、工藝品及古玩等。
比利時——手織地毯、精美手織花邊、檯布、服裝及餐巾、各式巧克力、鑽石、掛毯。
法國——香水、化妝品、時裝、手錶、皮革製品、瓷器、珠寶飾物、絲質製品、手袋、領帶、領巾及藝術品。
捷克——水晶、玻璃、皮衣。
瑞士——巧克力、、鍾表、十字牌軍用刀、音樂盒、銀器、不銹鋼用品、瓷器、羊毛針織、皮具、皮革。
奧地利——水晶、裝飾木刻、皮革製品、手制布料。
盧森堡——瓷器、水晶、首飾、花邊、亞麻布。
摩納哥——洋娃娃,首飾,香水。
瑞典特產:玻璃,陶瓷,皮件,傢具,銀製品,不銹鋼製品,蠟燭。
丹麥特產:皇家哥本哈根(RoyalCopenhagen)的陶瓷器、玻璃製品、手織毛衣、斯堪的納維亞獨特設計的裝飾品等。
芬蘭特產:芬蘭設計的產品以其巧妙創意、獨特風格和高品質而馳名世界,因此理所當然是您在芬蘭購物時的首選。此外,具有濃郁民族風格的薩米人手工藝品、地道的芬蘭伏特加、美味的巧克力甚至於整張馴鹿皮也都是您不可錯過的旅遊紀念品。
挪威主要的購物種類:傳統手工藝品、皮草、瓷器器皿、針織品、木刻、油畫
大洋洲:
澳大利亞——海產品、土著工藝品、羊毛製品、衣服、鮑魚干、袋鼠玩具、樹熊玩具。
紐西蘭——羊毛製品、雕刻。
美洲:
美國——花旗參、急凍海產、急凍龍蝦片、紀念品。
夏威夷——夏威夷草帽、貝殼、木刻品,項鏈。
加拿大——急凍三文魚、皮衣、多倫多的木刻、溫哥華印地安人工藝品
㈩ 如何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以及解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預注冊商標沖突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經法定程序評定出來的榮譽稱號,而是人民法院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處理個案中認定的法律事實。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體商品在特定市場上的一種知名度,這種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場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因此,知名商品的認定,難以制定出一個適合於各類商品是否知名的具體標准。實踐中,判定某一具體商品是否為知名商品,根據一定的地域范圍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場范圍內,與該具體商品有銷售、購買等交易關系的人以及同行業的生產經營者對該具體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認定。在具體操作中,一般應當參酌該具體商品廣告量、銷售時間、銷售量、市場佔有率、聲譽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商品的名稱是對商品的一種稱謂,有通用名稱與特有名稱的區分。通用名稱是泛指所有同類商品的名稱,只能表示某種商品的類別,而不能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分開來。特有名稱則是個體商品獨有的稱謂,這種稱謂能夠將同類商品中的此商品與彼商品區別開來。根據法律規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才能作為一種代表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標記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指知名商品獨有的與通用名稱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但該名稱已經作為商標注冊的除外。」判斷一個名稱是否為某一具體商品所特有,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第一,該名稱是否為某一個體商品的生產經營者首先使用。如已經有生產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先使用,那麼,對其他生產同類產品的任何一個生產經營者來說,該名稱就不再具有將自己的產品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特徵,因而也就不具有特有性了。使用在先是確定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外在標准。第二,認定某一個體商品的名稱是否特有,不能僅僅依據名稱的文字含義或文字組合是否具有創意來判斷,更不能將其文字組合割裂開來,探求各組成部分的含義是否具有創意,而應當將該名稱作為一個整體考察其是否成為明顯區別於其他同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標識。能否標識特定商品是確定商品名稱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內在標准。第三,特有名稱與注冊商標在法律保護上有所區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與商標在作用上有相似之處,即都是用來標識商品來源,但是商標需經過特定的法律程序即注冊才能受到法律保護,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不需要任何部門的核准授予,而是憑借生產經營者的智慧精心設計,用商品的優良質量和周到的售後服務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勝出,具有了顯著的區別性特徵,因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是其生產經營者通過苦心經營而形成的一種市場成果。可以說,特有名稱是市場使用的結果,只要一種商品名稱在市場上具有了區分相關商品的作用,就應認定其具有了特有名稱的意義,就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仿冒行為中所稱的「使用」,是指使商品出處(來源)發生混淆的一種表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仿冒行為中所稱的「誤認」,系指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有誤信而言。日本、韓國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美國的商標法(包括仿冒其他標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我國台灣地區公平交易法,對於誤認的要求包括兩種形態:一是業已引起誤認,二是有誤認的危險而尚未實際引起誤認。這種規定是比較嚴密的,能夠將仿冒行為消除在初始階段,並且可以減輕查證和舉證的負擔,有利於及時有力地懲處仿冒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對於可能引起誤認的情形未予明示,而其措辭更像不包括可能引起誤認的情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這種解釋是恰當的。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所稱的誤認,包括實際誤認和可能誤認兩種情形,也即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誤認的可能,就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不必要求業已產生實際誤認。
當然如果放在實踐中解決商標沖突還是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