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證未抵扣
❶ 已經認證但未抵扣的發票怎樣處理
這張抄發票已經不能抵扣,而且襲由於你取得發票的日期超過180天,也不能夠由你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了。
解決的方法只有一種,由你公司和銷售單位溝通,以退貨的理由讓銷售公司開具紅字發票,沖抵該發票之後在重新給你開一張新發票。但是有可能涉及到銷售公司的賬務處理,需要溝通。這個方法在稅務機關合理。不需要打點稅務機關。
❷ 增值稅發票已認證未抵扣什麼意思
增值稅專用發票自開出之日起90天內認證有效。發票認證以後如當期進項稅大於銷項稅,可以作為留抵稅金,在下個月繼續抵扣至抵完為止。如8、9兩月都沒有銷項稅,那麼已認證的進項稅就作為留抵稅金(認證後未抵扣),在下個月繼續抵繳。
❸ 已認證未抵扣進項稅如何做賬
如果只是網上認證而在正式申報的時候附表二中未填寫該筆稅額,那麼該進項稅已經不能抵頂本月的銷項稅額。賬務處理上,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只是賬務未處理,那麼賬面上應交稅費科目余額將與實交增值稅有差額,這時只需正常入賬,入賬後差額消失,不影響正常申報
❹ 已經認證未抵扣的發票,你處理好了嗎,紅沖的方法行的通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規定,已認證未抵扣的發票能開紅沖發票。
二、相關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後,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❺ 將客戶已經認證(未抵扣)的發票作廢了,該如何處理
已經認證但未申報抵扣的專用發票對方作廢了,購買方在申報當期增值稅的時候自動把該張發票稅額做進項稅轉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的有關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納稅人將不符合作廢條件的發票進行了作廢處理,應各自及時向雙方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處理。
(5)已認證未抵扣擴展閱讀
完成認證後開具紅字發票,可以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如果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時企業已經申報抵扣了進項稅額,企業應直接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因為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並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購買方必須將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2、如果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時企業未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企業應先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並同時轉出。
比如購買方在開票當月完成認證且申請開具紅字發票,或購買方為外貿企業(其進項稅額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未申報抵扣該進項稅額,申報時可將該進項稅額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同時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❻ 進項稅已認證,未抵扣,怎麼辦
不打算抵扣已經認證的進項稅,做進項稅轉出處理,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
認證未抵扣進項轉出會計分錄
發生需要轉出時: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月底進行結轉時:
借:應交稅法-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
❼ 已認證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月末怎麼處理
不需要處理,繼續做留抵處理,待以後有銷項時繼續抵扣。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企業應通過「應交稅費」科目,總括反映各種稅費的繳納情況,並按照應交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借方登記已交納的各種稅費,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應交稅費是指企業根據在一定時期內取得的營業收入、實現的利潤等,按照現行稅法規定,採用一定的計稅方法計提的應交納的各種稅費。
(7)已認證未抵扣擴展閱讀:
應交稅費核算規定如下:
①、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②、按規定計算確定的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調整後,發生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借記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③、本科目應當按照應交稅費的稅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進行明細核算。
❽ 已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當月未抵扣,而申報強行抵扣在下月應如何處理
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
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8)已認證未抵扣擴展閱讀
已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當月未抵扣的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路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❾ 已認證但未抵扣的專票可以取消認證嗎
現在由於是國稅系統當天比對,所以只有當天認證的票當天才能刪除認證,過後就不能再刪除了。想開紅票的話你可以先抵扣,然後以銷貨退回的理由來由購方提起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去購方主管國稅局開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將通知單交銷方開紅字再重新開票就可以了,紅字用來沖原來進項藍字重新抵扣。
❿ 已經認證但未抵扣的發票怎樣處理
已經認證但未抵扣的發票的處理方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已採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於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3、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路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於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