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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認證

發布時間: 2020-11-24 20:08:49

㈠ 一個關於適航認證的問題:

你可以看一下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裡面的2.2進口全新航空器里有詳細的說明。

㈡ 如何申請飛機適航證

1.8 申請適航證的一般要求
(1) 申請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必須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的要求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
(2) 適航證申請人應是該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佔有人。
1.9 申請人的責任和義務
(1)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航空產品或零部件以供適航審定部門審查。
(2)申請人應為實施檢查的適航監察員或生產檢驗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足夠的時間,以保證適航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適航證的申請人,應將航空器的情況通知其運營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審定處。
2. 標准適航證的申請與頒發
2.1 標准適航證的類別
(1) 運輸類:依據CCAR25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准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包括運輸類(客運)、運輸類(貨運)、運輸類(客/貨運)。
(2) 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依據CCAR23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准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3)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CCAR29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准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4) 正常類旋翼航空器:依據CCAR27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准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5) 載人自由氣球類:依據CCAR31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准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6) 特殊類別:對於某些尚未頒布適航規章的航空器,依據CCAR-23、25、27、29、31、33、35中對其型號設計適用的要求,或民航總局適航審定司認為適用於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適航要求審定或認可的航空器。
2.2 進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請
(1) 申請人在航空器預計交付日期30日之前,應將航空器交付計劃及合同的「技術條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區管理局審定處備案。航空器交付狀態必須符合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
(2) 申請人應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適航審定司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書》[AAC-018] (以下簡稱《適航證申請書》)(附錄一);
(b) 航空器構型與批准或認可的型號的構型差異說明;
(c) 適航審定司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2.2.2 受理
(1) 適航審定司收到申請書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受理意見。
(2) 適航審定司將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構型差異說明、《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 (附錄二)和 「簽發人」、「頒發日期」欄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標准適航證》[AAC-023] (附錄三)交給經授權的適航監察員對航空器進行適航檢查。
2.2.3 適航檢查
(1) 適航監察員對申請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適航檢查應在航空器製造、組裝或改裝現場進行。檢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附錄四)的內容實施。
(2) 適航檢查應當包括對航空器各種合格性證件、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文件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批準的型號設計的符合性的檢查,至少應包括下述內容:
(a) 文件記錄的評審:
ⅰ.確認申請人提交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填寫准確無誤;
ⅱ.確認航空器(含所安裝發動機、螺旋槳)已通過型號認可審查,型號審定過程中的遺留問題已得到解決,型號認可證及其數據單、生產許可證現行有效;
ⅲ.審核製造過程中的技術資料和記錄,確認航空器滿足經批準的型號設計,所有設計更改均得到批准;
ⅳ.確認航空器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
Ⅴ.審查製造人按規定對航空器進行試飛的有關報告;
Ⅵ.確認持續適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狀態的適航檢查;
ⅰ.確認航空器國籍登記標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噴塗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據型號合格證數據單確認航空器型號和型別的符合性;
ⅲ.確認各系統工作正常並正確標識;
ⅳ.確認航空器的各類應急、救生設備齊全,並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ⅴ.確認各類警告標志及標牌、告示等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3)適航監察員檢查中如發現問題,應以《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發現問題通知單》[AAC-199] (附錄五)的形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對所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糾正措施應被適航監察員所接受。
(4)檢查結束後,適航監察員應填寫《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在申請人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上簽署意見,並完成《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附錄六)。
2.2.4 頒發證件
(1) 所申請的航空器經適航監察員檢查,在確認其符合經批準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後,即可在現場簽發《民用航空器標准適航證》[AAC-023]。
(2) 當適航監察員認為有必要對標准適航證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進行限制時,應在向申請人頒發標准適航證之前,在標准適航證 「備注」欄內註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2.2.5 存檔
適航監察員應在適航證簽發後30日內,將下述文件(或復印件)報適航審定司存檔:
(1)簽署適航檢查結論後的《適航證申請書》[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198];
(3)《民用航空器適航性評審和檢查報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復印件;
(5)《民用航空器標准適航證》[AAC-023]復印件;
(6)《民用航空器適航檢查及頒發適航證書授權聲明》[AAC-169]復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注冊/取消注冊聲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適航證;
(9)航空器交接文書。

㈢ 中國民航飛機的適航認證管理是個什麼過程

先找出你設計的飛機需要滿足的條款,如25部,91部等,在該階段,要明確所有你需要滿足最基本條款。然後設計飛機,生產試驗機。試驗機一般生產3架。這是,適航當局就會派人進行跟蹤適航審定,依照你設計初期寫的你要滿足的條款,適航當局會給出該飛機需要做的試驗,比如除冰地面試驗,靜力疲勞試驗,氣密性試驗等等,一般包括三類:地面台架試驗,地面裝機試驗,裝機飛行試驗。適航當局觀察試驗准備,條件都是他鎖認可的。開始逐項試驗,並編寫試驗報告。直到適航當局認可,試驗是符合條款要求的。各項試驗可以同時進行。所有適航審定試驗都做完後,適航當局就會給飛機發一個型號合格證,書面證明,該飛機在我國是可以飛的。注意,航空購買的國外飛機也必須取得中國民航的適航認證,才可以在中國上空飛行。

㈣ 適航證的用途是什麼

適航證是由適航當局根據民用航空器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頒發的證明該航空器處於安全可用狀態的證件。沒有適航證的話飛機將無法投入運營。就是你飛機可以投入運營的一個憑證。。。。

㈤ 什麼是適航證

航空器適航證(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適航當局根據民用航空器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頒發的證明該航空器處於安全可用狀態的證件。適航證分為標准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

㈥ 船舶適航證書的相關

船舶的適航性是一個古老的概念,也是承運人「最低法定義務」之一。適航就如同一條線,以各種形式貫穿整個海商和海事法。《國際安全管理規則》、《1974年國際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等對船舶和港口都制定了非常詳細的保安規定,這同時也為船舶的適航提出了新的標准。因此,了解和研究適航的內容和要求,不僅是承運人履行「最低法定義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海上安全,提高航運能力的需要。
所謂船舶適航性(Seaworhtniess),是源於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學者將之譯為「堪航能力」,台灣學者稱之為「適航能力」或「堪荷能力」,我國海商法則稱之為「適航性」。雖然叫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概念均取自於1924年《關於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該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承運人須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a)使船舶適於航行;(b)適當地配備船員、裝備和供應船舶;(c)使貨艙、冷藏艙和該船其他裝卸貨物的部分能適宜和安全地收受、運輸和保存貨物。」

㈦ 關於適航取證

嚴格按照有關標准全力做好適航取證試飛,轉場前飛機要完成了一定高度的排故飛行,和一定高度的模擬轉場。為順利實施轉場,要專門制定任務書,確定航線及迫降場,建立指揮系統。同時,地面監控系統、機務、場務等保障單位也都要進行充分的接機准備,使飛機最終達到轉場條件。試飛院以及相關單位抽調精兵強要組成一個由飛行、測試、課題、機務、保障等各專業構成的試飛團隊,並在原有飛行管理體系的基礎上制定體系文件,從人員和制度上做好試飛准備。飛機轉場後,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復雜風險的適航取證試飛,飛機將接受失速、空中結冰等風險科目的考驗,以保證該機具有可靠的安全性。依據CCAR25或與其等效的適航標准審定或認可。

㈧ 適航證的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均明確規定:設計、生產及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須向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書、生產許可證書及維修許可證書。航空器需有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適航證,方可飛行。如果沒有獲得該證明,則飛機將無法投入運營。取得中國正式國籍登記的航空器可以申請適航證。適航證分為標准適航證和限制適航證。只擁有臨時國籍證的航空器不能申請適航證,但可以申請特許飛行證 。

㈨ 適航的含義

《海商法》第47條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並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化載貨處所適於並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這一規定與《海牙規則》(下文稱《規則》)第3條第1款的規定基本相同。
有學者認為「適航」這一術語包括有三層含義。
其一是指船體本身,要求船舶堅固、水密、各種航行設備處於良好狀態,簡稱「適船」。
其二是指船上人員適合,船長船員應該數量充足、經過良好訓練,取得適當資格證書並有必需的技能,簡稱「適船員」。
其三指船上的載貨處所,應清潔安全,適於裝載特定的貨物,簡稱「適貨」。
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適航包括有兩個方面:一是船體本身,船員和船上設備必須充分,足以抵擋航行中一般的災難事故,二是船舶應適合運輸合同項下的貨物。」
《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
第三十四條 設計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合格證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型號合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維修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書、維修許可證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相應的證書。
第三十六條 外國製造人生產的任何型號的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首次進口中國的,該外國製造人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認可證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型號認可證書。
已取得外國頒發的型號合格證書的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首次在中國境內生產的,該型號合格證書的持有人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型號認可證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型號認可證書。
第三十七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持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適航證書,方可飛行。
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發動機、螺旋槳和民用航空器上設備,製造人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出口適航證書。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出口適航證書。
租用的外國民用航空器,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對其原國籍登記國發給的適航證書審查認可或者另發適航證書,方可飛行。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規定,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按照適航證書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維修保養工作,保證民用航空器處於適航狀態。

㈩ 為什麼有些航材只有合格證沒有適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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